財經事務委員會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77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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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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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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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鄭明訓議員(主席)
顏錦全議員(副主席)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及V項
- 財經事務局局長
- 許仕仁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副總裁
- 陳德霖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助理總裁(儲備管理)
- 葉約德女士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署理助理總裁(外事經研)
- 梁鳳儀女士
- 議程第VI項
- 庫務局副局長(3)
- 劉嫣華女士
-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
- 許雅達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551號文件 ─ 1997年10月31日擧行的會
議的紀要)
1997年10月31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516(01)號文件 ─ 馮永祥先生就如何改善
香港聯合交易所發出的函件
臨立會 CB(1)516(02) 號文件 ─ 財務委員會1997年10月
3日會議紀要中有關儲稅券的節錄
臨立會CB(1)540號文件 ─ 香港聯合交易所發出的《亞
太股市脈絡》(1997年10月第7期)
臨立會CB(1)563號文件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季帳
目(包括截至1997年9月30日的季度的全部帳目))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4份資料文件。
3.在考慮是否跟進馮永祥先生致香港聯合交易所 (以下
簡稱“聯交所”)理事會全體理事的公開信時,議員同
意應透過政府當局要求聯交所就馮先生的意見作出回
應。事務委員會將會在檢討有關回應後決定需否討論
該事項。
4.主席表示,應議員的要求,他已致函政府當局,查詢
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艾華利先生及喬偉能先生的任期長
時間重疊的原因,以及此種情況對開支造成的影響。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仍未作出回覆。
III 訂於 1998年1月5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的
事項
(臨立會CB(1)564(01)號文件 ─ 財經事務局局長就1997
年12月1日的會議議程發出的函件)
5.議員察悉財經事務局局長於 1997 年 11 月 21 日發出
的函件。該封函件說明政府當局認為暫時並不適宜進
一步討論近期的金融風暴。然而,議員認為政府當局
應解釋政府各政策局 / 部門及監察機構曾如何聯手處
理近期金融市場的動盪情況,並認為研究有關的統籌
機制對政府當局日後檢討金融制度會有所裨益。因此
,事務委員會同意再次邀請政府當局討論該事項。
6.議員同意在1998年1月5日擧行的下次例會席上討論
下列事項:
- 有關統籌政府各局/部門及其他監管機構處理
近期金融市場動盪的問題;
- 本地倫敦金市場的監管;及
- 儲稅券的利息問題。
IV 檢討財政司司長運用外匯基金的權力
臨立會CB(1)564(02)號文件 ─ 1997 年 8月12日財政司
司長特別簡報會的會議紀要,內容關於香港在由國際
貨幣基金組織及旨在協助泰國的綜合貸款中所提供的
貸款金額
臨立會CB(1)564(03)號文件 ─ 財政司司長致梁智鴻議
員的函件,內容詳列議員在 1997 年8月12日財政司司
長特別簡報會席上要求當局提供的資料
臨立會CB(1)564(04)號文件 ─ 法律顧問就“ 關於從
外匯基金借出款項”擬備的法律意見
7.議員察悉,此項議程項目旨在跟進財政司司長就香
港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挽救泰銖綜合貸款中所提供
的貸款金額於1997年8月12日擧行的特別簡報會。財
政司司長在該次簡報會席上告知議員 , 他在作出有
關決定時曾行使《外匯基金條例》( 第66章 )(以下簡
稱“該條例”)的條文所授予他的權力。
8.部分議員察悉,該條例第 3(1)條的“控制”及第3(1)
及(1A)條的“運用”的意思可能出現不同的詮譯,並
詢問需否修訂該條例,以避免出現歧義。
9.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副總裁表示,
政府當局曾研究臨時立法會法律顧問擬備的法律意見
,並認為該份報告第10段所載對有關條文的詮釋,與
政府法律顧問在不同時期所倡議的詮釋並無抵觸。根
據狹義的詮釋,“控制”及“運用”的意思的確有分
別。他所援引的法律意見內容如下:一般而言,“控
制”所指的是管理及其他投資事宜。另一方面,“運
用”外匯基金必須基本上為財政司司長認為適當的目
的。有鑑於此,財政司司長只須就外匯基金的控制及
管理事宜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然而,倘財政司
司長為了他認為適當而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的目
的,以及其他附帶的目的,就外匯基金的實際運用作
出決定,他所行使的並不是“控制”權,因此無須諮
詢任何方面的意見”。他進一步表示,該條例其後加
入第 3 (1A) 條,規定除影響港幣匯價的主要目的外,
財政司司長亦可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
融中心的地位,以及保持香港貨幣金融系統的穩定健
全。財經事務局局長補充,由於該條例已清楚載列財
政司司長運用外匯基金的法定基礎,他認為無需對該
條例作出任何修改。
10.鑑於財政司司長通常須在極短時間內就策略性地運
用基金作出重要決定,以維持港幣的穩定,議員普遍
認為進行任何有意義的諮詢並不切實可行,更遑論部
分行政會議成員或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可能對諮
詢事宜有直接金錢上的利害關係。
11.雖然當局已作出上述解釋,部分議員認為財政司司
長在 8 月決定運用外匯基金挽救泰銖前,應該進行較
妥善的諮詢。考慮到在 8 月的泰銖危機中,港幣並無
面對即時受到影響的危險,而且東南亞國家的貨幣危
機已醞釀一段長時間,而並非一朝一夕發生,他們認
為政府當局應有足夠時間諮詢適當的有關方面。一名
議員指出,從外匯基金借出款項以協助其他國家的決
定,有別於為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而運用外匯基金的
決定。他促請政府當局察悉議員的意見。議員亦促請
政府當局日後在決定從外匯基金借出款項協助其他國
家前,應先適當地諮詢各有關方面。
12.政府當局在回覆時概述導致香港借出款項參與由國
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挽救泰銖綜合貸款行動的情況。當
局表示,國際貨幣基金在 8 月致函金管局,邀請香港
參加在東京擧行的會議,以及考慮參與援助泰國的綜
合貸款行動。鑑於部分其他亞洲貨幣已受到“傳染”
效應的影響,所有出席該次會議的國家 (中國除外)均
同意作出承擔。中國其後亦確認會參與貸款行動。雖
然港元在 8 月並無受到衝擊,但港元受“傳染”效應
影響的危機一直存在,近期在10月發生的金融風暴便
是證明。因此,財政司司長須獲賦予該項酌情權,以
便能有效地處理問題,而無須事先經過審查及諮詢,
此點非常重要。財政司司長在作出該項決定時,須對
公眾完全負責,亦須充分諮詢有關的政府官員及金管
局人員。倘情況許可,日後亦會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
員會或行政會議。
13.為妥善控制事實上屬於公帑的外匯基金的運用,數
名議員認為需要就財政司司長可運用的金額設定上限
。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隨著外匯基金擔當中央銀行
角色的發展,財政司司長可運用的金額無須受法定上
限的制肘,是可取的方式。財政司司長擁有運用該基
金的權力,以便能有效地處理危機情況及維持港元穩
定,實在極為重要。上述情況亦說明為何需要成立金
管局此一獨立的機構管理外匯基金。他進一步表示,
全球其他中央銀行的行長亦無須受該種限制的制肘。
14.一名議員察悉,倘有人質疑財政司司長並無履行該
條例現行條文的程序規定,將需由法院作出判決。該
名議員詢問如何可要求法院就此方面作出判決。助理
法律顧問表示,質疑通常與法院案件共同提出。法律
顧問已在其擬備的法律意見第10段載明該等條文的狹
義詮釋。關於議員提出的查詢,她會進一步研究,並
在會後提交更詳盡的書面資料。
15.財經事務局局長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他有信心泰
國能償還貸款,因為雖然該國現時的情況未如理想,
其經濟基礎仍然穩健。
16.關於援助印尼的貸款,政府當局表示,國際貨幣基
金、世界銀行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及印尼政府已率先
撥出230 億美元 ,參與國際貨幣基金為援助印尼而組
織的貸款活動。視乎首筆貸款的成效,國際貨幣基金
或會請求其他國家提供 150 億美元的進一步貸款。然
而,有關安排須經過詳細商議,目前尚未制訂具體建
議。財經事務局局長確認,香港並無承諾參與援助印
尼的貸款行動。一名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需就提供經
濟援助予印尼作出決定前,先諮詢臨時立法會 ( 以下
簡稱“臨立會”)。 財經事務局局長回覆時表示,根
據建議中的貸款安排,其他國家可能無需作出承擔,
以及法例並無規定政府當局須在財政司司長運用外匯
基金前諮詢臨立會,因此他不能代表財政司司長或特
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該項承諾。然而,他相信倘情況許
可,政府當局會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並會在適
當時候將詳情告知公眾人士。
17.關於援助韓國的貸款,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國際
貨幣基金、美國及日本政府仍就援助貸款進行商議。
有關方面會在不久的將來作出決定,但截至現時為止
,香港並無就貸款一事作出任何承諾。
V 硬幣短缺的問題
(臨立會 CB(1) 567(01) 號文件 ─ 政府當局擬備的資料
文件)
18.應主席的邀請,金管局助理總裁(儲備管理)(以下簡
稱“金管局助理總裁”)向議員簡介資料文件的要點。
19.議員極為關注硬幣短缺的問題,以及此問題對社會
造成的影響。一名議員指出,臨立會曾於較早時討論
此事,但問題不僅仍未獲得解決,似乎更趨嚴重。
20.金管局助理總裁表示,在 1997 年5月底仍然在香港
市面流通的 8 億枚女皇頭像硬幣中,大部分已被市民
收藏,作為紀念、投資或炒賣用途,不再在市面流通
。金管局在 6 月初已開始發行手頭的硬幣存貨,並向
皇家鑄幣廠額外訂製大量硬幣,應付硬幣短缺的問題
。由於考慮到皇家鑄幣廠的生產力有限,金管局亦向
加拿大皇家鑄幣廠訂製硬幣。當局預計該 8 億枚女皇
頭像硬幣將於 1997 年 12 月中獲完全補充。在1997年
5月1日至 1998 年 3 月 31 日的11個月內,將會有合共
12.55億枚硬幣投入市場,數量是 1997年5月底在市面
流通的34億枚硬幣的 37%。金管局會繼續鑄造新硬幣
及將新硬幣投入流通,直至短缺得到紓緩為止。
21.在回應議員的進一步查詢時,金管局助理總裁解釋
金管局在新硬幣的訂製及交貨方面遇到的困難。她表
示,由於香港的硬幣用於自動售賣機的情況相當普遍
,因此硬幣的品質要求極高,而能夠生產如此高品質
硬幣的鑄幣廠數目十分有限。除1毫及5毫硬幣外,其
餘硬幣的正常訂貨及交貨所需時間為 4 至 6 個月,而
1毫及5毫硬幣則需6至8個月,因為該兩種硬幣需使用
特殊合金製造。金管局已經與鑄幣廠商討,希望能將
交貨所需的時間顯著縮短。
22.金管局助理總裁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包括航空快
速專遞費用在內的生產成本,將由外匯基金支付。關
於生產不同面額的硬幣的單位成本,她表示須視乎採
用的材料及涉及的程序而定,不能一概而論。金管局
年報載有此方面的成本的詳細資料。
23.部分議員認為,考慮到小面額硬幣的生產成本已較
其面值為高,在新硬幣投入流通前先減低其光澤,使
“收藏”硬幣的吸引力下降的建議,並不能有效解決
硬幣短缺的問題。反之,政府當局應著眼於改善現時
流通的硬幣的分配及分發工作。
24.金管局助理總裁表示,過去數年,大量使用硬幣的
機構 (例如運輸公司)會聘用護衛運送公司將多出的硬
幣直接運給最終使用者 (例如超級市場),而不再將所
有未使用的硬幣悉數送返銀行保管庫進行重新分發。
上述情況並非最近才發生,而是出於各有關方面的自
願安排。該種做法未必會降低分發硬幣的效率,但卻
可能影響重新分發硬幣過程中的具體分配。金管局正
研究此事,並與主要有關方面就分發硬幣的支出進行
討論,目的是制定安排,使分發硬幣所涉及的支出能
以對有關各方均屬公平的方式攤分。
IV 就修訂《公共財政條例》第29(1)條下基本工程
儲備基金決議所提出的決議案
(臨立會 CB(1) 552(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擬備的資料
文件)
25.應主席的邀請,庫務局副局長(3)(以下簡稱“庫務
局副局長”) 向議員簡介資料文件的要點。她表示,
前立法局有關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以下簡稱“儲備基
金”)的決議(上次曾於 1996 年12月修訂)載有條文,
訂明根據《中英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以
下簡稱“聯合聲明”) 附件三第六款,地價收入由前
香港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以下簡稱“特區政
府”)均分。隨著香港特區政府於 1997年7月1日成立
,該等條文不再適用。自此以後,地價收入已撥入政
府一般收入帳目。擬議決議案旨在修訂儲備基金的決
議,刪除均分賣地收入的過時條文,以及規定將該等
收入直接撥入儲備基金,為基本工程計劃提供資金。
政府當局的用意是使有關修訂能於1998年1月1日起生
效。為達致上述目的,當局會在1997年12月17日的臨
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旨在修訂儲備基金的決議案。
26.庫務局副局長進一步表示,臨立會已於 7 月通過一
項決議,訂明於1997年7月1日成立土地基金,以接受
、持有及投資土地基金信託的資產,而有關資產已在
特區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成立時移交特區政府。
27.庫務局副局長回應一名議員的詢問時澄清,該決議
案開始實施後,儲備基金內的暫記帳、工程帳及儲備
帳將會取消,任何仍留在該等帳項內的款項將全數結
轉入儲備基金。該項決議案主要旨在回復1985年以前
攤分賣地收入的修訂案尚未實施時的情況,至於過去
多年來對儲備金作出的其他更改則維持不變。
28.關於儲備基金的投資策略,庫務局副局長表示,儲
備基金內大部分款項已存入由金管局管理的外匯基金
,而若干款項則存放於銀行,以應付運作上的需要。
29.一名議員提及資料文件第 7(c) 段,並問及授予財政
司司長從儲備基金支用款項的權力的金額上限。庫務
局副局長表示,現時財政司司長獲授權由儲備基金支
用款項的金額上限為 1,500 萬元 。倘支用的款項超逾
此數,政府當局須透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另行向財務
委員會提交建議,要求議員批准撥款。關於每個項目
費用低於 1,500 萬元的綜合項目, 政府當局通常會運
用來自其中一筆整筆撥款的款項。就此方面,財務委
員會以整筆過的形式批出整筆撥款所需的款項,以支
付多項小型項目的開支。
VI 其他事項
30.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