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87號文件(修訂)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5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明訓議員(主席)
顏錦全議員(副主席)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詹培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秉強先生

議程第V項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稅務局副局長
單羅玉蓮女士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蕭如彬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就近期的金融風暴進行內部討論

議員察悉財經事務局局長就進一步討論近期的金融風暴
於1997年12月19日發出的函件。該封函件已隨 1997 年12
月24日發出的CB(1)703 號文件送交各委員。議員同意主
席的建議,以閉門形式討論此事。

2.議員進行商議。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CB(1)635─香港聯合交易所發出的《亞太股市脈絡》
(1997年11月第8期)
CB(1)658─香港中央結算所有限公司發出的《股票借
貸系統的諮詢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4. 主席表示,由於議員仍然非常關注區內的金融風暴,
事務委員會決定邀請政府當局出席1998年1月13日下午4
時30分擧行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介區內金融市場的最
新發展,以及該等發展可能對香港造成的影響。

5.議員同意於1998年2月10日下午4時30分擧行下次例會。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下次會議已改於1998 年2月12
日緊接財經事務委員會與交通事務委員會於下午4時30分
擧行的聯席會議結束後擧行。該次聯席會議的目的是討
論注資九廣鐵路興建西鐵的事宜。)

6. 當局於席上提交香港聯合交易所對馮永祥先生就如何
改善聯交所運作發出的函件作出的書面回覆,供議員參
閱。議員同意於稍後階段決定需否在日後的會議席上跟
進此事。

7. 議員同意在日後的會議席上討論香港期貨交易所的擬
議電子交易。

IV.對本地倫敦金市場的監管
(CB(1)716(01)─政府當局擬備的資料文件)


8.胡經昌議員申報利益,他是金銀貿易場(以下簡稱“貿
易場”)永遠名譽會長。

9. 應主席的邀請,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資料文
件的要點。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在導言中特別指出,本地
倫敦金市場是一個龐大的市場,每日的估計成交額為1.9
億美元,即貿易場每日成交額的7倍。香港與紐約及倫敦
一樣,同是世界性的倫敦金市場,本港亦是亞洲的交易
中心。與其他倫敦金交易中心一樣,香港市場基本上是
一個自由市場,主要由老練的機構買賣商在批發層面進
行交易。雖然政府關注假借買賣倫敦金進行的指稱欺詐
活動,以及十分同情該等個案中的受害人,但當局認為
該等活動並不足以成為對真正的倫敦金買賣實施規管的
理據。正確的解決辦法在於教育投資者。

10.一名議員認為市民對本地倫敦金市場的運作一般缺乏
認識,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贊同議員的意見,並表示由於
該市場基本上是在批發層面進行的專業市場,一般投資
者難以理解其運作。她答應進一步改善現有刊物及教育
投資者的工作,提供更多有關市場背景及運作方面的資
料。

11.議員表示極為關注與本地倫敦金買賣有關的詐騙活動
的問題。鑑於香港是主要的金融中心,他們認為當局應
設立適當的規管機制,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部分議員
補充,由於夜間的買賣主要透過並非貿易場會員的無牌
公司進行,該等買賣特別容易成為欺詐活動的對象。他
們促請政府當局規定所有交易必須由交易場的會員進行
,因該等會員均須符合 100 萬元的最低資本規定,故此
可為投資者提供某種形式的保障。

12.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回覆時表示,當局所接獲有關本地
倫敦金買賣的投訴中,大部分實際上並不涉及真正的貴
金屬交易,而是與聲稱從事倫敦金買賣的投資公司欺騙
求職者的行為有關。因此,以欺詐個案假借該等交易進
行為理由而要求規管真正的交易 (即買賣倫敦金) 並不恰
當。她補充,由於市場上亦有包括銀行及投資公司等其
他真正的交易商,當局不宜規定所有交易必須由貿易場
的會員進行。關於夜間的倫敦金買賣,政府當局並無接
獲有關該項活動的投訴,但承諾會要求貿易場就此事提
供數據。

13.一名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與貿易場聯絡,研究如何進一
步改善其規管職能。為達致上述目的,貿易場應獲提供
足夠的資源及權力,以便進行執法工作。財經事務局副
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一直與貿易場保持緊密聯繫,就有
關進一步推廣香港黃金市場的整體問題,特別是加強貿
易場運作的問題,進行商討,並會繼續就關乎貿易場利
益的事宜保持聯繫。

14.胡經昌議員表示,貿易場會對會員嚴加管制,並會就
其獲悉的潛在欺詐活動展開調查。其會員須予遵守的專
業守則是參照兩間交易所的守則擬訂。他進一步表示,
貿易場的會員不會參與夜間交易,過去多年並曾在報章
刊登有關啟事,知會公眾人士。雖然現時的問題與真正
的交易無關,當局應提醒求職者需要完全瞭解簽訂投資
合約後的權利及責任,並告誡求職者切忌貪心。

15.議員詢問,資料文件提及的37宗投訴所涉及的交易是
否透過貿易場進行,以及實施強制所有交易必須透過貿
易場進行的規定可否減少欺詐活動。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表示,據她所知,並無任何貿易場的會員直接牽涉有關
投訴。她亦重申,倘某些公司刻意欺詐投資者,即使設
立發牌制度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有關公司可能訛稱本
身為正式的註冊交易商。鑑於貿易場在過去80年來一向
以自我規管的方式有效地運作,加上並無充分理由改變
現行做法,政府當局相信,對欺詐活動採取有效的執法
行動及教育公眾人士,是解決有關問題的最佳辦法。

16. 議員對37宗投訴個案中只有1宗被法院定罪表示關注
,並詢問定罪率如此低的原因。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
,與其他涉及欺詐活動的個案一樣,當局在檢控方面遇
到的主要問題,是難以搜集足夠證據證明欺詐的意圖。

17.在回應議員提出的進一步查詢時,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告知與會人士,在過去兩年接獲的37宗投訴中,涉及的
總金額約為5,600萬元,指稱受害人數約為270人。

18.鑑於本地倫敦金市場是一個相當專門的市場,從事有
關買賣的都是老練及專業的交易商,一名議員並不同意
單憑公眾教育便足以有效減少欺詐活動。他認為應設立
發牌制度,使公眾人士投資時可依靠有關的監管機制。

19.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認為教育投資者的工作一直相當有
效。政府當局會採取步驟,進一步加強教育工作,包括
採取較積極主動的做法,透過志願機構、入境事務處及
民政事務處向新來港定居人士派發與本地倫敦金有關的
欺詐活動有關的單張。

20.一名議員指出,公眾人士應獲悉更多涉及巨額款項的
投訴個案的特色。關於該37宗個案有否任何共通之處,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根據警方的資料,大部分個案
均與求職陷阱有關,一些聲稱從事倫敦金買賣的投資公
司刊登招聘廣告,回應該等招聘廣告的求職人士會被誘
使投資倫敦金或銀。部分求職人士被游說簽訂合約,授
權有關公司全權代表他們進行買賣。在很多個案中,投
訴人並未完全瞭解其所作投資活動的性質,並且在極短
的時間內,有關公司便告知他們投資的金錢已經輸掉,
甚至還欠下公司債項。

21.察悉到倘投訴人被游說簽訂合約,授權公司全權代表
他們進行買賣,執法機關便難以採取進一步行動,部分
議員建議檢討現行法例,堵塞有關漏洞。財經事務局副
局長回覆時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一直在檢討《盜竊罪
條例》,以期進一步加強有關欺詐行為的條文。

22.至於執法機關可否採取較積極主動的做法,調查本地
黃金買賣商及投資公司,例如調派警員跟進聲稱從事倫
敦金買賣的投資公司所刊登的招聘廣告,財經事務局副
局長表示會與警方及保安局商討該項建議。

23.經商議後,議員堅持原來的意見,認為當局應設立適
當的規管機制以保障投資者。他們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
下列的進一步資料:

  1. 該37宗投訴個案的詳情,包括涉及的金額,以及不
    能對有關公司採取執法行動的原因;

  2. 關於上述(a)項,有否任何投訴個案涉及貿易場的會
    員;

  3. 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有關欺詐行為的條文進行研究的
    最新情況,以及政府當局是否擬修訂法例,以便提
    出檢控;及

  4. 政府當局與貿易場就規管本地黃金買賣商進行討論
    的進展。
24.議員同意一俟接獲有關資料,便會考慮需否進一步討
論此事。

V.儲稅券的利息問題

(CB(1)716(02)─政府當局擬備的資料文件

CB(1)729(01)─財務委員會1997年10月3日會議紀要中
有關“儲稅券的利息問題”的節錄

CB(1)729(02)─財務委員會1997年10月3日會議中有關
“儲稅券的利息問題”的資料文件)


25.主席告知議員,此項目由財務委員會轉介予事務委員
會討論。

26.顏錦全議員申報利益,他是銀行界從業員。

27.應主席的邀請,庫務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資料文件的
要點。

28.一名議員指出,在財務委員會1997年10月3日的會議
席上,政府當局要求財務委員會撥出3,010萬元的追加
撥款,以支付儲稅券的利息。該金額甚至高於原先通
過的2,810萬元撥款。此種情況令人關注到,政府當初
不應扣起納稅人所繳付的大筆稅款。他補充,會計專
業人士認為儲稅券的利息太低,尤其與現時商業銀行
就一般及大額存款提供的利率比較為甚。為補償納稅
人(特別是涉及巨額款項個案的納稅人) 因暫時不能運
用有關款項所導致的損失,部分議員建議當局應根據
儲稅券的價值及緩繳期限的長短,訂立不同的利率等
級。庫務局副局長察悉議員的建議,但他指出,政府
當局在此事所擔當的角色有別於商業銀行。然而他表
示政府當局會考慮根據有關的金額及存放期,釐定以
儲稅券形式存放的款項的利息。

29.庫務局副局長提及追加撥款的金額時指出,某年出
現超支,可能是由於處理前數年的反對或上訴個案涉
及的法定程序所導致,而有關程序需由法院作出裁決
,並非在政府當局的控制範圍內。

30.關於規定須購買儲稅券的主要目的,稅務局副局長
解釋,該項規定旨在防止濫用緩繳稅款的條文作為拖
延繳稅的手段,以及避免因獲准緩繳稅款最終無法追
討而可能造成稅收上的損失。稅務局會根據當時取得
的資料,決定每宗個案應如何處理。她補充,就評稅
提出反對的納稅人可申請延期繳稅,而稅務局局長可
無條件批准延期,或准許納稅人購買儲稅券或以銀行
的保證作為有爭議的稅款的擔保。

31.關於規定納稅人必須購買儲稅券的特別情況,稅務
局副局長表示,稅務局一貫的政策是,倘獲稅務局局
長核准,會准許就評稅提出反對的納稅人申請延期繳
稅。然而,倘有關的反對或上訴被視為瑣屑無聊、理
據不足或全不合理,又或者稅務局對有關公司的財政
情況存疑,因而不能肯定最終能否收取所涉稅款,納
稅人便須購買儲稅券。現行的安排嘗試在保障稅收與
納稅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現時就評稅提出反對的納
稅人中,約有10%須購買儲稅券。她亦表示,裁定政
府得值的個案的數目與裁定納稅人得值的個案數目大
致相同。

32.一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可在每宗反對或上訴個案
獲得裁定前作出檢討,研究向納稅人發放以儲稅券形
式存放的款項是否恰當。此外,政府當局亦可及早判
斷處理反對或上訴個案所需的時間,並根據有關期間
的長短調整須予支付的利率。稅務局副局長察悉議員
的建議,並會考慮該等建議是否可行。

33.關於政府從以儲稅券形式存放的款項獲得的收益,
庫務局副局長表示,由於政府的資金大部分存放於由
金融管理局管理的外匯基金,他手頭並無詳細的資料
。然而,財政儲備的投資策略已引起關注,而低於通
脹的回報率亦只屬一般。在此方面,儲稅券的回報率
較外匯基金管理的財政儲備的回報率為高。

34.一名議員察悉,倘有關判決裁定納稅人得值,政府
便須支付儲稅券的利息。他詢問當局會否鼓勵改用銀
行保證的方式。稅務局副局長表示,採取的方式純粹
由納稅人經權衡各項選擇的利弊後決定。鑑於政府須
予贖回的利息須視乎法院根據市場利率作出的裁決而
定,因此可能出現納稅人須支付較高利率的個案。

35.關於納稅人購賣的儲稅券總額增加的原因,稅務局
副局長解釋,部分原因是在即賺即付計劃之下售出的
儲稅券有所增加,另外的原因是在反對或上訴個案中
購買的儲稅券亦告增加。

36.一名議員察悉,現時只有公務員及退休公務員可參
加即賺即付計劃。他詢問當局有否制訂方案,將該項
計劃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其他納稅人。稅務局副局長表
示,政府當局曾諮詢多間本港大型機構。雖然初步反
應並不理想,政府當局仍會繼續探討可行的辦法,使
其他納稅人亦可參加該項計劃。

37.在總結是次討論時,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議員在
會議席上提出的建議,並於適當時候就其曾採取的行
動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該等行動的結果。

IV 其他事項

38.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07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