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3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臨時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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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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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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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林貝聿嘉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英豪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項
-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
- 鄭陸山先生
- 署理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 盧志偉先生
-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 陸綺華女士
- 議程第III項
-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
- 呂孝端先生
- 署理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 盧志偉先生
- 議程第IV項
-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
- 呂孝端先生
- 署理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 盧志偉先生
- 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
- 許少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722號文件)
1997年11月17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進一步提供有關“設立一個
負責代收和追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的資料 ( 臨立會
CB(2)676號文件)。
II. 《旅館業條例》的檢討
(CB(2)720(01)號文件)
3.署理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及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應
主席所請,講述政府當局文件的各項重點。他們告知
議員,美登大廈有 5 間旅館,其中兩間因違反該大廈
的公契而接獲土地審裁處發出的強制令,現時已經停
業,其牌照亦將被撤銷。政府當局不打算為美登大廈
內其餘3間旅館續牌,並已把通知書送達該等旅館。
4.一位議員質疑持牌旅館是否安全,並指出有部分旅
館據報在獲發給牌照後擅自更改房間的大小。民政事
務總署副署長(2)向議員保證,當局在續發牌照前定會
進行視察,而有關的旅館只有在符合牌照事務處所有
安全及發牌規定後,才會獲准續牌。主席表示,即使
旅館符合《旅館業條例》下的安全規定,但由於進出
大廈的旅客人數眾多,可能會引起大廈保安方面的問
題,對大廈其他住客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
5.一位議員建議牌照事務處依循續發酒牌的做法,在
續發牌照前先行諮詢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法團) 的意見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表示,牌照事務處只由政府
代表組成,與酒牌局有所不同。他答應研究能否依循
簽發酒牌的制度,但他補充,兩種發牌制度存在基本
上的差異。
6.一位議員提到政府當局文件的第8段,對當局的解釋
表示不滿,當局在該段中指出,牌照事務處不適宜自
行對私人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作出非司法性質的解釋,
並據此引用《旅館業條例》撤銷有關旅館的牌照。他
指出,根據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政府當局
給予批准的條件是大廈公契必須符合法律諮詢及田土
轉易處發出的指引。政府當局應有權斟酌情況,對旅
館牌照施加類似規定。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解釋,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的指引只載列大廈公契必須訂
有的基本條文,大廈公契內也可納入其他條文,只要
這些條文不抵觸法例便可。
7.署理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根據
法律意見,《旅館業條例》並無明文規定,簽發旅館
牌照的條件之一是必須符合大廈公契規定。此外,一
些大廈公契的條文亦含糊不清,原因是當中雖訂有限
制某些商業活動的條文,但並無明確條文禁止經營旅
館。
8.主席指出,倘若政府當局把大廈公契視為法律文件
,便不應發牌給違反大廈公契條文的旅館。當局如向
違反公契的旅館發牌,只會令業主法團更難於執行大
廈公契的規定。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向議員保證,
大廈公契是法律文件,但只屬大廈業主彼此訂立的私
人合約,因此政府當局不宜執行這類政府本身並非立
約一方的私人合約。如某旅館的經營被視為違反公契
規定,大廈的業主法團或業主可把個案訴諸土地審裁
處審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5條,土地審裁
處獲授權聆訊及裁決與公契有關的法律程序。他補充
,持牌旅館還須遵守香港其他法例。
9.一位議員提到政府當局文件的第9段,他質疑當局指
撤銷大量旅館的牌照將有損香港旅遊業的說法,並建
議當局就此事徵詢旅遊業的意見。另一位議員表示,
某些旅館據報涉及色情活動,對香港旅遊業並無真正
貢獻。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 2 ) 回應時表示,收費較
廉宜的住宿地方 (例如旅館) 甚受年青外國旅客和海外
學生歡迎,故這方面的需求肯定存在。
10.議員普遍認為,由於部分業主法團工作不大積極,
有些大廈甚至沒有業主法團,有關大廈的業主實難以
執行公契的規定。他們建議政府當局檢討對旅館的發
牌政策,並考慮把符合大廈公契規定列為發牌條件之
一。如有需要,當局應對《旅館業條例》作出修訂。
11.一位議員亦建議政府當局要求旅館牌照申請人證明
其旅館的經營符合有關大廈的公契規定。他補充,政
府當局應設立一個成員包括臨時立法會議員的委員會
,就旅館的發牌政策進行檢討。政府當局察悉有關意
見。
III.業主立案法團在大廈管理方面的職責
與法律責任
(CB(2)720(02)及CB(2)720(03)號文件)
12.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應主席所請,講述政府當局
文件的內容。他澄清,大廈的業主法團即使解散,大
廈業主仍須就關乎大廈的債項及債務負上共同及各別
的法律責任。他解釋,民政事務總署的職責只是協助
成立業主法團,並就大廈管理事宜向業主法團提供意
見。他預期在建議的出售公屋計劃推出後,未來數年
會有更多業主要求協助成立業主法團。有關此事,民
政事務總署會與房屋署合作,以便加強為新成立的業
主法團提供的各項服務。
13.至於向業主法團提供協助和灌輸大廈管理知識方面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告知議員,民政事務總署制
訂了一套持續進行的計劃,以推廣有效管理大廈的方
法。該署亦在全港各區擧辦研討會、講座及訓練課程
等活動,並製作了一系列有關大廈管理、保養維修和
保險的教育錄影帶,供業主法團及有興趣的市民借用
。該署將於 1998 年5月成立一間大廈管理資源中心,
以提供多種服務,包括由律師、會計師、測量師和物
業管理人員免費提供初步的專業意見。一些其他政府
部門亦已表示有興趣參與資源中心的工作。長遠而言
,政府當局希望在全港成立7至8間資源中心。至於派
發有關大廈管理的教育小冊子方面,一位議員建議政
府當局主動把小冊子送給所有新成立的業主法團參考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答應考慮這項建議。
14.一位議員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應予修訂,在條
例中強制規定大廈業主為大廈購買公共責任保險。民
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1 ) 答應考慮有關建議。署理民政
事務局副局長補充,政府當局已在宣傳資料中提醒大
廈業主有責任購買各種所需的保險 (例如火險) 。他對
應否在《建築物管理條例》中強制規定業主購買公共
責任保險表示懷疑,原因是大廈的狀況及業主的情況
各有不同,因此他認為業主應按本身需要購買適當的
保險。主席對多間保險公司據報曾拒絕接受旺角某幢
大廈的投保申請表示關注,署理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
應時表示,事情癥結在於有關的業主法團應把大廈的
管理質素和安全維持在合理水平,使保險公司願意接
受其投保申請。實際上,這純屬商業決定。主席認為
政府當局應採取更主動的做法,協助這些業主法團改
善大廈的管理。
15.至於有否足夠的聯絡主任協助業主法團的問題,民
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表示,該署已在本財政年度增聘
35名聯絡主任,並會在下一財政年度要求增設更多職
位。
16.一位議員關注部分聯絡主任在協助業主法團時或會
經驗不足,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回應時表示,該署
已加強對聯絡主任的培訓。為加強聯絡主任的法律和
會計知識,該署除擧辦每周研討會外,又與本港一些
大學合辦專上教育課程。他向議員保證,大廈管理肯
定是聯絡主任優先處理的工作。他在回覆一位議員時
表示,社區幹事為兼職的助理人員,當局會定期檢討
他們的薪酬。
17.一位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設立一個資料庫,記錄對業
主法團管理大廈成效的評估結果,而那些管理成效較
差的業主法團應獲提供更多協助。民政事務總署副署
長( 1 ) 察悉有關建議,並表示各民政事務專員可自行
調配資源,向有問題的業主法團提供更多服務。
18.關於在私人大廈進行政治或競選活動一事,一位議
員關注某些業主法團或會不公平地對待不同的政治人
物或團體。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表示,管理私人大
廈是有關業主法團的責任,政府當局不宜插手干預。
他告知議員,有關在私人大廈進行競選活動時遭受不
公平對待的投訴,宗數在本年已有減少。署理民政事
務局副局長補充,政府當局會勸喻業主法團給予所有
政黨公平和平等的待遇。倘若部分業主不滿業主法團
的決定,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條文要求土地
審裁處作出仲裁。
IV. 大廈外懸的廣告招牌
(CB(2)720(04)號文件)
19.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1)應主席的要求,講述政府當
局文件的內容。他告知議員,在旺角等地區多次進行
的大規模清拆色情招牌行動,證實對遏止有關問題相
當有效。主席補充,在灣仔區進行的類似行動亦很成
功。
20.一位議員問及當局會於何時訂立發牌制度,以管制
懸掛於大廈外牆的廣告招牌。總屋宇測量師回應時表
示,屋宇署現正重新研究建議的發牌制度,而有關的
政府部門 (例如消防處) 亦有就此事提供意見。當局現
時仍未有決定。政府當局如決定訂立發牌制度,便會
廣泛諮詢公眾意見。主席表示,當局應考慮規定持牌
人為移走或拆除危險招牌而繳付按金。
21.一位議員建議,為求與海外國家的做法一致,新廣
告招牌的體積應受到限制。長遠而言,政府當局應考
慮立法規管廣告招牌。有關此事,總屋宇測量師表示
,當局會考慮有否需要在建議的發牌制度中,以不同
方法處理現有和新裝的招牌。
22.關於現有廣告招牌的安全問題,總屋宇測量師表示
,屋宇署自 1997 年 7月開始已加快推行檢查廣告招牌
的計劃,以期把檢查的廣告招牌數目增加至每月平均
3 000個。總屋宇測量師回覆一位議員時表示,自1997
年 4 月至今,涉及廣告招牌的意外共有 6 宗,當中有
5宗輕傷的報告。
23.總屋宇測量師告知議員,建議的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亦會有助處理影響大廈外牆完整性的危險招牌問題。
24.主席在總結是次討論時要求政府當局及早作出決定
,以處理有關問題。
V.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CB(2)720(05)號文件)
25.議員研究載列日後會議討論事項的一覽表,並商定
在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擧行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
項 ─
- 青年政策;
- 分區委員會與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能;及
- 根據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進行工程計劃的分工
情況。
26.議員亦同意在日後會議討論事項一覽表內加入下列
事項 ─
-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實施進展;
- 檢討由民政事務總署進行的民意調查;
-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有
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此事項留待當局向聯合國
有關委員會及臨時立法會提交報告後討論);及
- 1998年立法會選擧選民登記工作的進展。
(會後補註:由於此議項屬政制事務局的政策範
疇,政制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月9日的會議
上討論此事。民政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將獲邀參
與此議項的討論。)
27.會議於下午12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