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07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梁振英議員
黃英豪議員
劉江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所有項目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2)
陳佩珊女士

項目VI

房屋署

助理署長(物業管理)(2)
李敬志先生

物業總經理/物業管理(新界東部)
馬緒源先生

署理總屋宇保養測量師(屋邨管理維修)
何偉廉先生

項目V

房屋署

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
貝德思先生

項目VI

房屋署

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李鑄然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項目IV

爭取合法安裝冷氣機聯委會
高永聯先生(主席)
羅惠儀女士
梁錦滔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以往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693、735及742號文件)

1997年11月17日與12月2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及
1997年12月2日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擧行的
聯席會議共3份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將討論下列議題:
    -對前徙置事務署興建的工廠大廈租戶實施
    的租金政策及重建援助;及

    -實施租者置其屋計劃所引起的問題。
鑑於租者置其屋計劃影響深遠,議員商定,把原定於
1998年2月16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提前至1998
年2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擧行,好讓房屋委員
會(房委會)居者有其屋小組委員會可在其於1998 年2
月12日擧行的會議中考慮議員的意見。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以來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V. 對租住公共屋邨內違例安裝冷氣機的管制行動
與爭取合法安裝冷氣機聯委會會晤
(臨立會CB(1)796(01)及(02)號文件)

4.應主席的邀請,高永聯先生重點介紹參考文件的內容
。代表團體雖同意有必要確保租住公共屋邨(公屋)單位
的冷氣機安裝妥當,但對房屋署(房署)向未能在寬限期
內完成修正工程的有關住戶採取終止其租住權的高壓手
法表示深切關注。他們指出,由於舊型屋邨的租住大廈
沒有設置永久的冷氣機槽位,住戶在別無其他選擇的情
況下,才在間設房間後安裝分體式冷氣機。房署規定住
戶把冷凝器裝置遷移到露台內,不但減少單位的實用面
積,更削弱冷氣機的降溫效能。為此之故,代表團體就
安裝冷氣機的方法提出了多項反建議,其中包括聘用認
可承辦商進行安裝工程,以確保冷氣機的支架所依附的
外牆足以承托冷氣機的壓力,並由合資格的專業人員對
承托支架作定期檢查與維修。代表團體對房署無故否決
此等建議,但卻容許屋邨辦事處及商舖把冷氣機伸出單
位外表示遺憾。

與政府當局會晤
(臨立會CB(1)796(03)號文件)

5.房屋署助理署長(物業管理)(2)就公屋單位內違例安裝
冷氣機所採取管制行動向議員簡介最新發展。截至1997
年12月底,在管制行動第1階段的50000宗違例安裝冷氣
機個案中,只有約300宗尚待重新安裝。在此等有待處
理的個案中,超過90%的住戶已確實表示會在延長的 3
個月寬限期內,將違例的冷氣機重新安裝妥當。此一結
果清楚顯示,修正工程的困難是可以亦已得到解決,而
管制行動是得到大部分住戶的支持與合作。直到目前為
止,當局並沒有因違例安裝冷氣機向任何住戶發出遷出
通知書。房屋署助理署長(物業管理)(2)向議員保證,房
署會繼續彈性處理違例安裝冷氣機的個案,並會仔細考
慮由住戶所提供的各項反建議,以盡量減輕有關住戶的
不便。

6.部分議員認為,長遠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是由當局在
舊型公共屋邨設置永久的冷氣機槽位。房屋署物業總經
理/物業管理(新界東部)表示,所有公屋大廈均有可供
安裝冷氣機的適當位置。窗口式冷氣機可安裝在房署提
供的窗戶的任何位置,而分體式冷氣機則可安裝在闊度
足以安全地承托整個冷凝器裝置的承重橫置構件上。至
於住戶以鋁窗圍封露台,引致冷氣機出現通風問題的情
況,房署已設計橫向通風管道,以解決住戶可能在此方
面遇到的困難。由於現有舊型公屋已有適合位置安裝冷
氣機,亦有其他安裝冷氣機的方法,當局認為沒有必要
增設額外的冷氣機槽位。

7.陳鑑林議員堅持在安裝冷氣機時使其重心置於單位範
圍內,將可減少凸出單位外的冷氣機所引致的危險。如
能由合資格的專業人員定期進行檢查及發出證明書,情
況將可獲進一步改善。署理總屋宇保養測量師(屋邨管
理維修)重申,在大多數的違例情況中,住戶均以自行
安裝的鋁窗圍封露台,此等鋁窗未必能夠承托凸出單位
外的冷氣機。至於由合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定期檢查及
發出證明書,房屋署助理署長(物業管理)(2)警告謂,
此擧會為住戶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對房署而言,負責
定期確保安裝方法達致安全標準,亦是相當困難及須動
用大量人手的工作。陳財喜議員並不信服當局的回應,
並提述《電力(線路)規例》的條文。該規例規定若干指
定類別樓宇內的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須委聘註冊電
業承辦商對該裝置每 5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發出
證明書。同一方法亦應適用於公共屋邨的冷氣機安裝事
宜。朱幼麟議員表示,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是住戶使
用鋼索,把冷氣機繫於地上的錨碇。

8.議員普遍認為房署應採取較彈性的方法處理違例的安
裝個案,從而減少對管制行動後階段的住戶所造成的不
便。他們又促請政府當局重新考慮代表團體的反建議。
該等反建議所提出的安裝方法與私人樓宇所採用的安裝
方法並無分別。

V. 公共屋邨商場設施的安全問題
(臨立會CB(1)718及796(04)號文件)

9.應主席的邀請,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表示房委
會非常關注一名男童隨著一塊玻璃板從平田商場 1樓墮
下的意外事件。房署已於1997年12月24日就玻璃圍欄鬆
脫的技術問題擬備初步報告。調查人員隨後就玻璃圍欄
鬆脫的原因,圍欄在設計、建造及維修保養方面的程序
,和如何改善程序以防止再有同類事件發生等事宜擬備
進一步報告。房委會的建築小組委員會及商業樓宇小組
委員會已於1998年1月7日擧行的特別聯席會議上研究此
等報告。小組委員會察悉造成玻璃圍欄鬆脫的主要原因
為:玻璃板在頂部凹槽的地方不夠穩固;沒有使用定距
塊來固定玻璃板的位置;及沒有燒焊固定扶手使它不能
轉動。為此之故,房委會要求委員會跟進報告所建議的
預防措施,及考慮應向有關人士,包括承建商、整體承
租人及房署職員採取何種紀律處分行動。與此同時,當
局已完成為所有由房署管理而置有不同設計玻璃圍欄的
商場進行的技術檢查,並無發現圍欄有缺損的跡象。

10. 雖然當局有詳細的地盤視察指引,但地盤視察組在
接收平田商場前作最後檢查時,卻沒有發現明顯的缺損
,如缺乏燒焊固定扶手及玻璃膠等情況,廖成利議員因
而質疑建議的特定視察清單會否有效。他認為應採用一
套雙重檢查制度,確保地盤視察組完成所有視察程序。
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回應時強調,監督工程是承
建商的主要職責。為加強承建商的問責性,當局將推行
若干措施,如規定承建商就建築期間作出的修改提供技
術理由,確保工程符合規定的表現標準及管制要求。此
外,建議的特定視察清單會確保若干重要項目如玻璃圍
欄須接受強制性視察。至於是否有必要推行雙重檢查制
度,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表示,建築小組委員會
將於稍後研究此一問題。

11. 陳鑑林議員認為,解決問題的最徹底方法,是確保
建築工程達到高質素。由於要達致行政長官許下每年提
供85000個單位的承諾,本港即將展開龐大的建築工程,
此點尤為重要。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表示,隨著
建屋量增加,建築小組委員會亦察覺到有必要改善建築
工程的質素,並正研究藉一系列措施提高質素標準的方
法,其中包括把投標合約批予表現較佳的承建商。現時
,房委會只邀請認可承建商名冊上表現最佳的 75%建築
承建商投標承辦其工程合約。關於為本港建立更熟練的
工人隊伍及承建商聘用長工,藉以提升其表現的建議,
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表示,建築小組委員會正研
究多個方法以解決此一問題。他預期到2001年當每年的
公營房屋建屋量漸趨穩定時,建築業將可維持固定的工
人隊伍。

12.關於挑選承建商的問題,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
監表示,建築小組委員會正致力擴大名單上的承建商數
目,並已放寬資格標準,使具有在過去3年興建超過15
層高非住宅樓宇經驗的承建商亦可申請加入名冊。雖然
如此,房委會對承建商在表現方面的規定仍維持不變。
在研究承建商的申請時,房委會除考慮其在建築方面的
經驗外,還會衡量申請人的財政狀況、管理能力及過往
曾負責工程的質素。

13. 至於為有關傷者提供賠償問題,房屋署商業及綜合
事務總監表示,房委會決意履行作為平田商場業主的責
任。有關家庭可提出賠償的要求,同時社會福利署亦已
為傷者提供援助。

14. 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建
築小組委員會就向有關人士採取何種紀律處分行動,是
否有必要推行雙重檢查制度,及如何改善建築工程質素
等事宜所作出的決定。

VI. 重建公共屋邨的遷置政策
(臨立會CB(1)796(05)號文件)

15.陳鑑林議員對整體重建計劃能否一如政府承諾在
2005年完成表示懷疑。他認為政府當局應在即將發表的
5 年整體重建計劃中公布重建時間表,列明在整體重建
計劃下,拆卸全部屋邨大廈的時間表,以便受影響的屋
邨可相應作出所需安排,例如擱置裝修計劃。房屋署總
房屋事務經理(重建)摘記議員的關注事項,但表示當局
為重建行動定案時,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遷置資源的
供應,住戶的住屋意願,以及在公布清拆名單後有需要
暫緩受影響屋邨的加租行動等。因此,當局實不宜過早
公布確實的清拆時間表。雖然如此,當局會按照1997/98
至2001/02年期間的5年整體重建計劃拆卸 195座屋邨大
廈,並在其後直至2005年的期間,再拆卸46座屋邨大廈。

16. 部分議員關注整體重建計劃住戶的遷置安排。他們
擔心倘遷置屋邨轉作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單位出售,
將會剝奪有關住戶獲原區遷置的機會。房屋署總房屋事
務經理(重建)表示,當局雖有意安排整體重建計劃住戶
在原區安置,但卻並非一定可以辦得到,因為重建用地
的單位面積較大及設計需求等問題,以致興建單位的數
目不足夠。至於申請遷往其他地區的要求,如有關地區
的遷置資源許可,房屋署會盡量按照住戶的意願作出安
排。房署又積極鼓勵住戶置業。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
住戶通常在重建工程實際動工前18至24個月獲得通知。
已收到重建通知書的住戶,如欲購買居屋單位,可獲第
一優先揀樓資格。凡住戶的租住樓宇會在3年內清拆,
但仍未收到通知書,亦可獲第2優先資格購買居屋單位
。至於有關售賣"公屋轉作居屋"單位的問題,房屋署總
房屋事務經理(重建)向議員保證,房署計劃向撥作重建
屋邨的住戶進行諮詢,以確定他們是否有興趣購買"公
屋轉作居屋"的遷置屋邨單位。倘反應不佳,房署會保
留此等單位作出租用途。不過,主席指出,發售"公屋
轉作居屋"單位的新政策尚未獲通過。

VII. 其他事項

1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