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安寧花園
背景
為跟進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房屋事務委員會的討
論,議員要求政府就安寧花園的問題提供補充資料。
以下是政府就提出的詳細問題的回應。
現有問題的解決辦法
問1 |
政府表示不應採用灌漿的方法來解決土地沉降所
引起的問題。那麼,政府建議用甚麼方法來代替 灌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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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由於安寧花園的發展商並沒有履行其十年承諾,
負責修葺因土地沉降而引致的損毀,房屋署會繼
續維修。房屋署在安寧花園所採用的修葺方法和
標準是與房屋委員會在其他屋邨所用的相同。為
了減輕業主的憂慮,房屋署已對地下排水系統進
行電視勘測工作,並會繼續在選定的時段在屋苑
的多個重要位置監察仍有沒有土地沉降和其沉降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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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對於結構欠妥的問題,例如三合土的脫落、平台
和牆壁出現的裂縫,以及外露的鋼筋等,政府提
供甚麼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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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
如果證明這些都是潛在性的問題,業主有權向發
展商採取法律行動。如果業主和發展商雙方同意
,房屋署願意充作調解人。
為確定是否須按《建築物條例》,進行詳細的勘
測或維修工程,屋宇署正為有關的檢查工作作準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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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對於已找出的 170 處並非完全因土地沉降而引致
的欠妥地方,倘若發展商 Hening Investment Ltd 不
加以修葺,政府會否像處理土地沉降所造成96處
欠妥地方一樣,發信要求發展商採取補救和進行 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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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
根據發展商所提供的十年維修承諾,房屋署不能
堅決要求發展商修葺並非完全因土地沉降而引致
的損毀。不過,如果業主能提出新證據或其他專
業理據,證明這些損毀是由土地沉降所造成,則
房屋署會再檢視個別損毀的成因並進行所需的修 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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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究和責任
問4 |
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給安寧花園
業主立案法團的覆信中表示,屋宇署和房屋署會
就這宗事件合力作進一步檢查及跟進行動(附件
I )。 屋宇署亦承諾會深入查究樓宇結構問題。
查究工作為何至今仍未展開?查究工作會在何時
開始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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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
正如行政長官的私人秘書在97年11月18日給安寧
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回覆中所述,屋宇署和房屋
署正商討所需的跟進和檢查行動。屋宇署並無承
諾進行詳細勘測,以確定是否須要作出維修,因
這是超出該署的法定功能。正如在答覆(2)中所述
,為確定在《建築物條例》下,是否須要進行詳
細的勘測和維修工程,屋宇署正為有關的檢查工 作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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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
在發出入伙紙前,屋宇署職員會否進行實地視察
,以確保樓宇是按照批准圖則而興建,並符合有
關法例和條例的規定?安寧花園自一九九一年落
成以來,已出現種種樓宇結構問題,如該署人員
有進行實地視察,又有何理由會向該屋苑發出入 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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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 |
在發出入伙紙前,屋宇署會考慮由認可人士、註
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簽發的證明書,證明
樓宇是根據核准圖則興建,以及在結構上是安全
的。此外,屋宇署亦會考慮由專業人士和該署在
樓宇建造階段時進行的構件抽樣測試結果,以及
在收到入伙紙申請後進行的一般性實地檢查的結 果。
安寧花園在1991年落成時,並無證據顯示存有結
構問題。我們的紀錄顯示,前段所述的程序均有
遵行,亦無發現有違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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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
根據安寧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十日給行政長官的信件,一名屋宇署工程師已承
認,在核准該項工程時,有行政失當的情況,而
且安寧花園亦非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所批准的圖則
而興建(附件 II)。這是否屬實?如果不是,政
府可否提供有關的紀錄和文件,證明有關方面完
全依循各項程序行事,以及沒有行政失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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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6 |
屋宇署的工程師並無說過在批准工程時有行政失
當。不過,他曾向安寧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
指出,第 3 和4座1樓橫樑的混凝土塗層,有可能
不合乎核准圖則的規定,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有
關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的地
盤監督不足。
若有須要,當局可提供證明有關方面已遵守所需
程序的紀錄和文件,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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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7 |
在一九九三年之前,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
人參建計劃)委員會由房屋署署長出任主席,其
職責之一是審查合資格承投私人參建計劃工程的
認可發展商名冊。根據私人參建計劃興建的安寧
花園樓宇損壞不堪,這是否房屋署署長未能確保
發展商履行責任,興建優質樓宇?他是否就安寧
花園建築欠妥的地方而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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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7 |
私人參建計劃裏的房屋發展是由私人發展商承擔
的。在甄選投標書時,政府不單止是考慮標價,
還會考慮其他非標價項目,包括整體發展規劃和
設計細則、投標者的過往工作表現和財政能力,
以及其他對建築工程、環境和日後管理有關的發
展建議。
在驗樓方面,私人參建計劃是正如私人樓宇發展
一樣,必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要求,發展商
所委聘的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必須定期監
察建築工程和結構工程,而註冊承建商亦須持續
地監察工程的進行。這些人士的角色是確保落成
的樓宇是符合由建築事務監督所批核的圖則和《
建築物條例》。房屋署署長委聘獨立的執業測量
師,對計劃作整體監督和監察工程的進度,計劃
的發展商亦委聘專業人士為其發展計劃負責設計
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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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 |
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房屋局局長表示,房屋署署長委聘的獨立測量師
的職責,是監督計劃的整體進展。就安寧花園來
說,獨立測量師因何未能在施工期間察覺結構出
現問題?他的職責究竟是甚麼?他又如何監督該
項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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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8 |
房屋署署長委聘的監察測量師,是代表署長對整
個發展計劃作整體監督,以及視察工程是否符合
安寧花園投標章程內的工程規格附表的規定。監
察測量師只須匯報在樓宇建築上可以見到有欠妥
的地方和建築工程進度有否延誤的情況。委聘監
察測量師的目的,並非要取代認可人士的職責,
認可人士應完全負責整個建築工程和施工水平的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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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9 |
在同一次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規劃環境地政局
局長表示房屋署正徹底調查安寧花園事件。調查
工作會在何時完成?調查結果會否向議員和公眾
人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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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9 |
房屋署已進行勘查,以確定因土地沉降所引致損
毀的範圍,並已把結果告知各位議員和有關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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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沉降
問10 |
將軍澳填海區建有其他屋邨,為何這些屋邨的土
地沉降問題沒有安寧花園那般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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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0 |
將填土放置在可壓縮的軟性物料如海泥之上,所
得土地的地面較易下沉。在建築完成後而所出現
的下沉對工程建設所造成的影響,取決於許多因
素,例如可壓縮的軟性物料層的厚度、對填海工
程所作的處理或改良地質的方式、完成填海工程
和完成建築工程相距的時間、工程設計和施工時
的細節。由於這些因素會因不同地盤而異,因此
,即使是位於同一個地區,某個地盤的沉降問題
也可能比其他地盤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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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1 |
政府在要求Hening Investment Limited 在十年內負責
修葺因土地沉降所引起的損毀時,是否已清楚知
道土地沉降會引起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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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1 |
請參閱答11。在保養期介滿時,發展商仍繼續修
葺因土地沉降而造成的損毀。為了給有關業主更
多保證,發展商同意作出承諾,在入伙紙日期起
的十年內,會修葺所有與土地沉降有關的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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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2 |
如果填海區的土地沉降無可避免會影響到樓宇結
構,為何將軍澳其他屋邨的發展商無須提供類似
的保證?這些屋邨的居民是否亦需要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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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2 |
填海區的土地沉降不一定會影響樓宇結構,因為
在設計上已顧及到這個問題。安寧花園的發展商
在一九九三年向房屋署提供的十年維修承諾,純
粹是發展商誠意提供的,因當時的賣地條款下,
私人參建計劃的發展商並無責任作出這類保證。
自一九九五年起,當局已推行措施,改善私人參
建計劃項目的賣地條款,除了規定發展商提供一
年的保養期外,亦規定發展商須為一系列的建築
欠妥之處而負責,例如混凝土剝落、滲水和樓宇
/土地沉降,為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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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3 |
安寧花園發展計劃的地盤平整工程由誰負責?在
進行地盤平整工程的過程中,有否遺漏任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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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3 |
該地盤平整工程是由拓展署負責,該署完成地盤
平整工程後,便把地盤交予私人參建計劃的發展
商,進行地基和樓宇建築工程。在進行地盤平整
工程時,並無遺漏任何程序。該地盤是填海得來
的,在填海工程過程中已裝置排水板來加快土壤
固結,以減少以後沉降的程度。填海地盤都通常
採用這個方法,包括將軍澳和馬鞍山的填海地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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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4 |
誰負責有關地盤建築工程的施工決定?政府當時
是否知悉土地沉降會引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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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4 |
代表發展商的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須擬備
及提交發展建議,以取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和同
意其在地盤展開建築工程。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
有關的建議符合結構和安全標準,便會給予批准。
其時,當局知道地盤可能會出現餘陷,故發展商
在擬備其發展建議時,須顧及此點。當局批准有
關的建築圖則的基礎是:地基工程必須深入至岩
床,以確保在出現任何地陷情况時,樓宇仍能維
持結構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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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花園居民的賠償
問15 |
安寧花園建築欠妥而招致的費用,有關居民要求
賠償,政府會否考慮這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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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5 |
原則上,政府不適宜承擔因發展商或其承建商不
履行職責而引致的開支。安寧花園的業主固然有
權就任何方面的爭議與發展商直接交涉,房屋署
亦會竭盡所能調解發展商與業主之間的爭議,並
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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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業主聯絡
問16 |
議員要求政府應就修葺工程與安寧花園的業主保
持密切聯絡,並定期向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
的進展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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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6 |
目前房屋署定期與業主舉行聯絡會議,商討有關
土地沉降修葺工程的各項安排。房屋署會定期向
房屋事務委員會議員提交有關的進展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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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可作出的改善
問17 |
當局如何確保將來根據私人參建計劃興建的樓宇
是有良好質素?私人參建計劃下的樓宇發展,可
否受到與居屋一樣的監察機制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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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7 |
請參閱答 7 。自一九九七年起採用的加權評分制
,以確保能夠客觀地評審發展商所提交的投標書。
私人參建計劃是由私人發展商興建的。發展商及
其委聘的認可人士,應負責確保所興建的樓宇具
有良好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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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8 |
根據現行制度,政府純粹依賴專業人士去確保建
築工程和樓宇結構工程的質素。可惜在安寧花園
中,已多次發現專業人士並不可靠。因此,政府
如何確保有一個更有效的機制去監管參與建屋計
劃的專業人士?政府會否制訂措施,確保由發展
商進行的樓宇檢查所得結果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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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8 |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均是根
據《建築物條例》而註冊的。有關條例列明註冊
條件,其中包括申請人的資歷和經驗,就承建商
而言,更包括其職員的資歷和經驗、能得取機械
和資源的能力和管理架構。建築事務監督是得到
認可人士和結構工程師註冊委員會和承建商註冊
委員會的協助,以確保申請註冊的人士能符合規
定。上述兩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來自建造業和屋
宇署的代表。這些註冊專業人士和承建商均受到
《建築物條例》的規管,並可能須接受紀律處分
和制裁。
雖然如此,屋宇署仍會不斷檢討各有關的註冊規
定。一般建築承建商的新註冊制度自1997年11月
7 日起生效,而專業承建商註冊制度則將於1998
年第二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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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9 |
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房屋局局長表示,政府正全面檢討有關私人參建
計劃屋苑的樓宇質素和維修保養的監察機制,包
括檢討不同部門/人員所擔當的不同角色。該項
檢討會在何時完成?檢討結果會否向議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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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9 |
政府現正研究私人參建計劃下建屋發展的監察機
制。這項研究是持續地改善私人參建計劃的其中
一部分工作,因此沒有訂定計劃表。假如我們決
定對私人參建計劃的運作有重要改變時,會告知
房屋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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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 |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房屋事務委員會舉行
會議討論 " 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單位的質素以及房
屋委員會的職責" ,其後通過一項議案(附件III)。
政府對該項議案有甚麼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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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 |
關於私人參建的發展計劃,請參閱答15和答19。
至於居者有其屋的發展計劃,房屋委員會既是發
展商,是一直願意考慮可以提高單位質素的建議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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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