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80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MP
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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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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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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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全部議程
-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 張建宗先生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 梁悦賢女士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 教育統籌局局長
- 王永平先生
- 勞工處處長
- 韋玉儀小姐
- 勞工處助理處長
- 左陳翠玉女士
- 政府經濟顧問
- 鄧廣堯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 袁家寧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448及467號文件)
1997年10月9日及27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把事務委員會1月份的會議提前於1997 年1月
21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擧行。他們並同意繼續討論補
充勞工計劃的檢討結果以及對建造業、紡織和製衣業人
力需求的檢討情況。
III.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523、559、574、591及633號文件)
3.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秘書處共發出 5 份
資料文件,供議員參閱。
IV.公眾假期的建議安排
(臨立會CB(1)537及680號文件)
4.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著重提述以下各點,藉以澄清當局
就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的建議安排:
- 雖然當局已同意把5月1日和佛誕訂為新的公眾假
期,但當局的政策意向是把本港每年的公眾假期
總數維持在17天。故此,增訂新的公眾假期後,
便須刪除現時不屬法定假日的6天公眾假期的其
中兩天。當局目前正就此事諮詢市民。
- 由於5月1日被訂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的數目將
由1999年起由目前的11日增加至12日。
5. 關於是否適宜把每年公眾假期的總日數上限訂於17日
的問題,教育統籌局副局長指出,本港的公眾假期數目
遠較鄰近國家為多,他以日本、南韓、馬來西亞、新加
坡、中國內地和澳洲為例指出,該等國家的公眾假期數
目由 7日至 16日不等。當局認為,本港不宜增加公眾假
期的數目,以免削弱本身在經濟方面的競爭力。何世柱
議員認同當局的意見。
6. 議員並無就應刪除的公眾假期提出具體建議。不過,
部分議員指出,當局應顧及市民特別喜歡長周末或相連
假期的情況。其他議員則認為有需要把整年的假期平均
分布。教育統籌局副局長指出,當局目前正在諮詢有關
各方,包括僱主和僱員團體、宗教界和金融服務業。當
局向議員保證,當局在作出決定前,會仔細考慮市民的
意見。
V.補充勞工計劃的檢討結果以及對建造業、紡織和
製衣業人力需求的檢討
(當局在席上提交的資料套其後已隨一般派遞程序送交
臨立會各位議員)
7. 教育統籌局局長和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當局
提交的資料套。議員察悉,政府已承諾每年興建不少於
85 000 個住宅單位以及展開相關的基礎設施工程,為應
付建造業預期因此而對勞工產生的龐大需求,政府已進
行一項名為"1997至2002年期間產生建造業的勞工需求研
究"(下稱"該項研究"),並已制訂一項雙管齊下的策略,
藉以應付建造業對勞工的龐大需求。該項策略已於1997
年 12月 9日獲行政會議大致通過,內容包括一項經擴大
的培訓和再培訓計劃,以及在1998年3月2日實施的建造
業輸入勞工討劃,以便在本地工人確實無法填補部分空
缺的情況下作為緩衝措施,舒緩在勞工供應方面任何環
節出現的短缺問題。
該項研究的結果
8.教育統籌局局長在提及該項研究的結果時,提請議員
留意以下各點:
- 當局在預測勞工的供應情況時,並無考慮自然流
失、並非來自相關培訓機構的新入行人士的數目
、以及相關培訓機構所提供的培訓/再培訓課程
的名額日後的轉變情況等多項因素。鑑於建造業
的流動性甚大以及難以估計業內各工種工人的流
動情況,因此,當局並無嘗試按工種類別預測整
體勞工供應情況。
- 預測的淨需求只是須要應付的可能需求。該數目
絕不可被理解為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輸入勞工的
目標數字。當局的首要目標是盡可能透過對本地
工人進行培訓和再培訓,應付本港對勞工的需求。
9.當局曾預測,為應付新機場及相關工程的需求,本港
須根據特別輸入勞工計劃輸入27 000名工人,但實際輸
入的數目只在5 000至6 000名之間,兩者存在重大差距
,議員特提及此事,以質疑該項研究結果的可靠程度
。部分議員提請當局留意,有部分建造業工人報稱就
業不足,他們並敦促當局審慎分析實際情況。其他議
員認為,當局未有顧及工資上升和科技進步對供求關
係所產生的影響。一位議員進一步指出,為確保該項
研究的結果為人接受,負責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應包
括來自建造業的代表。
10.就當局預測根據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所需輸入的勞工
數目與實際輸入的數目存在差異一事,政府經濟顧問
解釋謂,這是由於當時的地產市道放緩,引致更多本
地工人可投身新機場工程。何世柱議員亦指出,新機
場工程所採用的新科技未必適用於興建房屋。不過,
部分議員仍認為,由於地產市道近期出現調整,本港
將有足夠的本地工人。
11.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回應時強調,工作小組在評估
建造業未來5年對勞工的需求情況時,亦曾徵詢香港建
造商會、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香港地產建設商
會、九廣鐵路公司、地下鐵路公司以及香港工會聯合
會的意見。他補充謂,工作小組在進行該項研究時,
已廣泛採納各方的意見,並曾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
括工資上升和科技發展等。當局在評論工資上升對人
力供應的影響時指出,過往的經驗顯示,某些需要較
專門技能的工種,儘管其工資已大幅上升30%,但仍
無法覓得足夠人手。
實施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的理據
12.部分議員同意,只要本地工人有優先就業機會,僱
主如確實未能聘請本地工人,應獲准輸入外地勞工填
補有關職位空缺。然而,部分議員基於下文所載的理
由,強烈反對實施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
- 由於僱主亦可根據已實施的補充勞工計劃申請輸
入建築工人,故無必要實施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
- 鑑於經濟不景及失業率上升,實施建造業輸入勞
工計劃實不合時宜。與其推行新的輸入勞工計劃
,政府當局應加強訓練及再培訓工作,在可行的
情況下盡量吸納本地工人為建築工人。
- 如政府當局加緊改善建造業的僱傭條件,以減少
流失率及吸引工人加入該行業,則本港應有足夠
的工人。
- 實施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有違自由經濟的原則,
並會阻礙市場力量自然調節供求情況。建造業輸
入勞工計劃只會拖低本地工人的工資。
13.有關是否需要同時實施補充勞工計劃及建造業輸入勞
工計劃的問題,議員察悉,實施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後
,當局會停止處理根據補充勞工計劃提交輸入建造業及
電機業勞工的申請,以確保不會有任何重複的情況。
14.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強調,政府的目的是透過訓練及再
培訓本地工人,盡量應付不斷增長的勞工需求。當局於
1997年8月成立一個由四方代表組成的建造業訓練及再培
訓工作小組(下稱"四方工作小組"),旨在謀求最佳對策,
增加現時為該行業提供的訓練課程學額,並改善現有的
訓練及再培訓課程,以求積極應付該行業不斷轉變的需
求。
15. 議員察悉,政府、建造業訓練局(下稱"建訓局")、職
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及僱員再培訓局(下稱"再培訓局
")會携手合作,不斷擴展訓練及再培訓本地工人的課程
,力求使課程靈活變通,而建訓局亦答應考慮為學員提
供多種技能訓練,使他們較易獲得聘用。鑑於預期"雜工
"此個工種的人力需求將會特別殷切,職訓局亦已設計一
個為期一星期的訓練課程,訓練由內地新來港定居的人
士,以及有意投身建造業的成年工人。
16.政府當局贊同議員的意見,認為香港在未來十年大興
土木,會為該行業締造推行改善措施及增加就業機會的
良機。政府當局表示,四方工作小組現正研究多項改善
措施,包括鼓勵承建商以按月支薪或定期合約的方式聘
用工人,並改善工作安全及工作環境。議員察悉,香港
建造商會已應四方工作小組的要求,研究建議的改善措
施。四方工作小組會繼續跟進此事。
17.就此,部分議員建議,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既然
是香港最大的公共房屋供應者,理應考慮率先規定承辦
房委會建築工程的承建商須以按月支薪或定期合約的方
式聘用本地工人,或按此等方式最少聘用某指定百分比
的工人。政府當局同意研究此項建議是否可行。
18.有關市場力量的問題,政府經濟顧問強調,當局會嘗
試用各種方法滿足需求,並只會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才
會根據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輸入勞工。當局認為此項安
排足證政府當局會容讓市場力量全面發揮作用。他繼而
指出,長遠而言,計劃進行的各項興建房屋及基建工程
會有利香港經濟的發展,因此,當局應確保各項工程計
劃順利推行,不會因人力供應短缺而有所阻延。
確保本地工人有優先就業機會
19.教育統籌局副局長進一步向議員保證建造業輸入勞工
計劃不會影響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並強調該計劃實質
上是中短期的安排,須每年檢討一次。當香港已訓練足
夠的技術工人,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便會逐步取消。他
重申,政府當局會透過設立中級工藝測試、規定在本港
進行招聘的期限及集中宣傳職位空缺和訓練課程,嚴格
落實其訂明確保本地工人有優先就業機會的政策。
20.有關設立中級工藝測試的目的,政府當局澄清該項測
試並非有意阻礙本地工人加入該行業,而是提供額外途
徑,讓本地建築工人得以證明具有所需技術。此項安排
實際上相等於提供保障,因為僱主必須先聘用所有測試
合格的本地工人,才會獲准根據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輸
入勞工。長遠而言,此項自願參加的測試制度亦會有助
提高本地建築工人的技術水平。
21.鑑於在本港進行招聘的期限由補充勞工計劃所規定的
8星期縮減至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所規定的兩星期,議員
對背後的用意持謹慎態度,並認為此擧可能旨在為大量
輸入勞工開路。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進
行興建房屋及基建工程的時間編排緊迫,當局實有需要
縮短招聘期。
防止濫用計劃
22.為使議員無須擔心可能有無良僱主濫用建造業輸入勞
工計劃,勞工處處長闡述有關的申請程序。承建商必須
先聘用登記冊上有關工種項下所有在中級工藝測試中測
試合格的工人,以及由勞工處轉介符合資格填補有關職
位空缺的本地工人,或最少證明確曾招聘這些工人,才
會獲准根據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輸入勞工。如任何僱主
在無合理原因的情況下拒絕聘用測試合格的工人,或符
合資格而經轉介的工人,而其後又申請輸入屬同一工種
的工人,則當局不會考慮其申請。
23.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補充謂,為防止有人濫用計劃,根
據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提出的每項申請均會按個別情況
予以考慮,並由一個跨部門的委員會負責審核。此外,
總承建商須簽署標準承諾契約,使他得與所有次承建商
在聘用外勞的事宜上,共同及個別地負起責任。此項措
施會有助防止出現剝削外勞的情況。政府當局應議員的
要求,同意考慮安排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加入評審委
員會的建議。
24.教育統籌局局長總結時強調,當局會透過上文所述的
多項措施,增加本地工人的供應,從而盡可能應付建造
業在未來數年內的預期勞工需求。儘管如此,當局亦不
能排除有需要輸入勞工,以應付供不應求的情況。因此
,政府為長遠計,實施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是負責之
擧。他答覆議員時亦證實,行政會議已通過有需要實施
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作為安全措施,而當局正就實施
計劃的細節安排徵詢公眾的意見,並會於1998年2月向行
政會議匯報公眾諮詢的結果。他表示,政府當局會為勞
工處及入境事務處提供足夠的資源,以便有效實施建造
業輸入勞工計劃。
25.主席總結討論時促請政府當局先仔細考慮議員的意見
,然後再訂定日後路向。
26.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