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119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1
臨時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1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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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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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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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陳榮燦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
周梁淑怡議員
*
夏佳理議員
*
黃宏發議員
*
黃宜弘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林煥光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
- 王倩儀女士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庫務局副局長(1)
- 林鄭月娥女士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 栢志高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
- 蕭炯柱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紀律部隊評議會(員方)代表
-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
- 黃偉雄先生
- 入境事務主任協會
- 王兆榮先生
- 香港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
- 梁耀華先生
- 香港海關官員協會
- 林正石先生
- 政府飛行服務隊飛機工程師會
- 黃俊威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 胡錫謙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2)913號文件)
1997年12月22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2月23日(星期一)擧行下次定
期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警務人員的薪酬檢討;
- 公務員向政府貸款的利率;及
- 處理公務員行為不檢的機制。
III.政府資助機構人員及公務員的附帶福利
(臨立會CB(2)912(01)號文件 ─ 題為“受資助機構職員
的附帶福利”的文件)
3.庫務局副局長(1)向議員簡介上述臨立會文件,當中
載述規管接受政府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向屬下人員提供
附帶福利的政策。這些非政府機構在政府資助下,提
供範圍廣泛的教育、福利和衞生服務。她表示,根據
政府的資助政策,受資助機構人員的服務條款與條件
,不應較政府向同級公務員所提供者更為優厚。政府
會視乎整體財政預算狀況及動用資源的優先次序,考
慮縮窄公務員與受資助機構人員在附帶福利方面的差
距。例如,自1993年 9 月開始,政府為資助學校及受
資助福利與衞生機構的僱員實施按揭利息津貼計劃(下
稱“津貼計劃”),至今已有超過 4 500名僱員受惠。
4.議員就津貼計劃提出詢問,庫務局副局長(1)回答時
表示,把津貼計劃所造成的財政負擔計算在內,預料
在10年內最少會有8 500名人員受惠。在配額制度下,
津貼計劃一直運作良好,並能達到目標。有關配額是
根據當前的市場按揭利率、為處理申請所訂的優先次
序及可動用的撥款按年訂定。她表示,津貼學校及受
資助福利與衞生機構(醫院管理局除外)所有僱員,均
可參與津貼計劃,條件是有關僱員的薪級須達到總薪
級表第22點或以上,並最少服務滿10年;至於薪級在
總薪級表第22點以下的人員,則須服務滿20年或以上
。倘某一年的申請總數超逾配額,當局會根據申請人
的服務年資,決定處理申請的相對優先次序。她補充
,津貼計劃提供的津貼額定為按揭利息款額的三分之
一,但最高利率上限必須為12%。
5.臨時立法會最近曾進行有關為資助學校教師購買醫
療保險的議案辯論,主席提及此事時詢問,這項福利
建議如付諸實行,涵蓋範圍會否包括其他受資助的福
利與衞生機構。庫務局副局長(1)答稱,在研究任何為
改善某類機構的員工福利而提出的建議時,必須考慮
以下幾點:有關建議是否公平、所提供的福利是否堪
與其他機構看齊,以及有多少資源可以動用。政府當
局在即將進行的資源分配工作中,將會研究各個決策
局提出的整體資源申請,屆時亦會詳細考慮為資助學
校教師提供醫療福利的建議。
6.杜葉錫恩議員關注公眾人士對公務員及受資助機構
人員同樣享有附帶福利的看法。她詢問公務員的附帶
福利可否減少。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答時表示,
當局經常檢討公務員福利,以決定這些福利在現今環
境下是否合宜,並已不時修改這些福利。最近採取的
措施包括停止向新聘公務員發放海外教育津貼,以及
修改度假旅費津貼安排等。他補充,附帶福利是公務
員整套薪酬福利條件的一部分,政府作為僱主,必須
意識到本身對屬下僱員的合約責任。
IV.開設公務員職位的監察機制
(臨立會CB(2)912(02)號文件 ─ 題為“開設公務員職
位”的文件)
7.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解釋上述臨立會文件詳載的
開設公務員職位現有監管機制。他指出,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公務員事務局、管制人員、
部門編制委員會及諮詢組織各自擔當的職責結合起來
,發揮了必要的制衡作用,可確保首長級及其他級別
的新增職位,均只在充分配合部門職能需要的情況下
開設。“人事編制上限”是對非首長級編制職位數目
所訂的限制,並根據常額編制中所有非首長級職位按
薪級中點估計的年薪總值計算。這是另一個用以監察
整體公務員數目增長的有效機制。
8.主席得悉,自主權移交後,提交予財務委員會/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開設首長級職位建議,數目已顯
著增加。在主席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提供更多最新
統計資料,開列199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新設的
首長級及非首長級職位數目,以及1996年同期的數字。 政府當局
9.至於常額職位總數有所增加,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2)表示,常額職位數目的確實增幅年年不同。本港進
行各項大型發展計劃,是影響職位數目實際增長的一
項重要因素。他表示,任何人如觀察一段期間,例如
5年,均會發現上述職位數目增幅一直保持穩定。
10.李啟明議員就開設編外職位,以填補因有關人員放
取退休前假期而出現的職位空缺一事提出詢問。公務
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時解釋,該制度適用於以下情
況:當放取退休前假期的人員實際上仍在政府佔一職
位時,即有需要安排一名接替人員擔當其職務;待有
關人員放取其所有假期並正式開始退休後,因應上述
需要而開設的編外職位便會撤銷。公務員事務局副局
長(2)表示,履行退休人員職務的接替人員最終會否晉
升至該退休人員的職位,則是另一回事,須視乎每宗
個案本身的情況而定。
11.主席問及開設首長級編外職位的機制。公務員事務
局副局長(2)表示,管制人員可憑藉財政司司長授予的
權力,為任何目的而開設任期不超過 6 個月的首長級
編外職位,但須經公務員事務局批准,並取得所需撥
款。設立這個機制,用意是讓政府當局可靈活作出安
排,以便迅速而有效地應付緊急及不斷變化的情況。
若有建議把原先開設的編外職位的初定 6 個月任期延
長,或把該職位轉為常額職位,須徵求財務委員會批
准。在這情況下,應把有關職位定為常額職位還是編
外職位,考慮準則在於能否充分配合部門職能需要。
12.在主席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提供1997至98年度財
務委員會批准提高部門人事編制上限的有關資料。
V.中央政策組人員編制建議
(臨立會CB(2)912(03)號文件 ─ 題為“中央政策組的
工作及資源”的文件)
13.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介紹中央政策組的工作,特別
是該組在1997年7月1日後加強的功能及擴大了的職責
範圍。他又解釋因中央政策組職務增加而在該組開設
職位的建議,當中涉及增設10個職位(其中4個為首長
級職位),以達到下述目的:
- 使中央政策組的組織架構配合目前情況;
- 加強支援日益繁重的研究工作;及
- 為策略發展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支援服務。
14.議員問及中央政策組負責的研究及有關工作,中央
政策組首席顧問回應時表示,中央政策組應其服務對
象(分別為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 所提
出的要求,就某些事項進行研究。中央政策組內不屬
公務員編制的全職顧問均按本身所長,獲派統籌特定
專題研究計劃。該組亦會主動進行研究,尤以特殊情
況為然。例如在近期發生的禽流感事件中,中央政策
組迅速採取行動,從一切可追查的來源搜集資料,以
期協助政府就採取甚麼措施應付問題作出決定。中央
政策組首席顧問補充,為提高研究工作的透明度及盡
可能取得最佳意見,中央政策組將會擧辦更多大型會
議及研討會,讓公眾人士參與。這些活動的次數會由
1997至98年度的3次增至1998至99年度的8至10次。這
類大型會議及研討會旨在鼓勵參與人士各抒己見,務
求集思廣益,並提供更多交流經驗和知識的機會,而
非全然著重進行詳細技術研究。
15.至於為策略發展委員會提供支援服務,中央政策組
首席顧問表示,策略發展委員會會從宏觀角度觀察香
港的發展,並展開研究。這類研究的性質會較為深入
,重點放在較長遠而備受關注的重要事宜上,這些事
宜甚至可跨越未來20至30年。委員會會從各方面研究
及檢討各個長遠規劃方案及其所造成的影響,以確保
香港的經濟發展保持蓬勃。經考慮有關研究的結果後
,委員會繼而會向政府建議各項可行的發展策略。
16.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回答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在某
些情況下,若有必要採取緊急行動,中央政策組會在
其能力範圍內調動所需資源,以執行特別職務。然而
,在這情況下,中央政策組進行工作的時間會相當緊
迫,因此未必一定能針對高度科學性或技術性的問題
訂出具體對策。專業意見通常會由負責的決策局或部
門提供。
17.議員認為,一旦發生廣受公眾關注的事件,中央政
策組應協助提供所需指引和意見,以確保社會人士大
致上對所涉問題有適當的了解。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
察悉議員的意見。
18.對於把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一職轉為公務員職位的
建議,劉漢銓議員表示保留,因為這樣可能會損害該
職位的獨立性。政府當局解釋,在中央政策組於1989
年成立時,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職位是由非公務員擔
任,其整套薪酬福利條件都是以洽商方式訂定。自
1997年8月4日開始,政府委任一名局長級人員出任中
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因此有需要開設一個局長職位,
以反映目前情況。由於在政府當局內部運作的中央政
策組,在財務事宜上並無自主權,要實行上述開設職
位的建議,便須在計算所需款項方面作出技術性安排
,把有關撥款由一個現有分目重新調配到另一個有關
公務員薪金的分目。該局長職位屬編外職位,開設期
初定為 3 年,以便政府可靈活作出安排,在開設期的
較後階段檢討有關情況,以決定中央政策組應否繼續
由公務員擔任主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補充,中央政
策組首席顧問一職獨立與否,與擔任該職位的人是否
公務員無關。一如既往,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須向行
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負責。
19.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公務員事務局信納確有需
要在中央政策組的新組職架構下開設 4 個編外職位,
並認為有關職位的職級審訂與所涉職務相符。
20.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商議此事的目的,是希望政
府當局回應議員對中央政策組的工作及人員編制建議
的意見。他作出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不應就應否
支持有關建議表明立場,因為這是由財務委員會/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決定的事。
VI.個別職系的薪級檢討機制
(臨立會CB(2)912(04)號文件 ─ 紀律部隊評議會(員方)
提交的意見書;
臨立會CB(2)912(05)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紀律部隊評
議會(員方)意見書的回覆;及
臨立會CB(2)934(01)號文件 ─ 在會議上所提交題為“
檢討個別職系的薪級”的文件)
與紀律部隊評議會(員方)代表會晤
21.紀律部隊評議會(下稱“紀評會”)(員方)代表向議
員講述紀評會意見書的內容,當中詳載紀評會(員方)
要求當局為 5 類紀律人員進行薪酬檢討一事的背景和
發展經過,該 5 類紀律人員分別隸屬懲教署、消防處
、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及政府飛行服務隊。他們表
示,自小販管理主任職系在1993年設立後,轉任該職
系的紀律人員為數不少,有見及此,紀評會 (員方) 聯
同警察員佐級協會 (下稱“員佐級協會”) 不斷敦促政
府當局檢討紀律人員和初級警務人員的薪級。最近,
當局已應員佐級協會所請,委託獨立顧問就初級警務
人員提出的薪酬檢討要求進行研究,該名顧問其後提
出調整初級警務人員薪級的有關建議。然而,其他 5
類紀律人員所提出的要求,仍然遭受政府當局忽視。
紀評會 (員方)代表表示,鑑於當局是基於初級警務人
員職責上的轉變,來調整初級警務人員的薪級,其他
紀律人員的薪級亦應以相同理由作出調整,因為這些
紀律人員的職責範圍實際上涉及公眾安全和福利每一
方面的事宜,而且在過去數年已擴大了不少。紀評會
( 員方 )希望尋求臨時立法會議員的支持,促請政府當
局委託顧問為5類紀律人員進行獨立薪酬檢討。
22.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解釋臨立會CB(2)934(01)號
文件重點講述的公務員薪俸政策,以及釐定和檢討個
別職系薪級的方法。他表示,檢討及調整某些職系或
職級薪級的建議,可由職員、部門管理層或公務員事
務局提出。政府當局在接獲這些建議後,會先把有關
事宜交由公務員事務局研究 ( 在適當情況下委託顧問
協助 ) ,並會徵詢有關的職系首長和受影響職員的意
見。倘建議獲得支持,當局繼而會徵詢有關諮詢委員
會的意見 ( 這些諮詢委員會分別為公務員薪俸及服務
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
會和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 。有關的諮
詢委員會會就檢討薪酬的理據進行獨立評估,然後向
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獲正式接納後
,當局會把建議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批。
23.議員問及紀評會(員方)提出的要求,政府當局回應
時表示,員佐級協會和紀評會(員方)在1997年以前提
出的薪酬檢討要求,並未為當時的公務員事務科及紀
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下稱“紀常會”)
所接納,理由是紀律部隊與小販管理主任職系的工作
性質和要求各有不同,把兩者的薪級互相比較並不恰
當。 1997年7 月,警隊管理層以初級警務人員的職責
有所改變為理由,再度提出檢討薪酬的要求,但並無
把初級警務人員與小販管理主任職系的情況互相比較
。當局隨後委託顧問對初級警務人員的薪級進行研究
。至於進行顧問研究是否一個適當方法,可用以處理
今後再提出的任何薪酬檢討要求,政府當局會因應個
別個案的情況探討這個問題。當局並未排除委託顧問
對紀律人員薪級進行研究的可能性,但首先須由公務
員事務局考慮員方就要求檢討薪級一事提出的理據,
而這些理據應完全不涉及小販管理主任職系。
24.黃偉雄先生回應時表示,紀評會(員方)在其以往自
1995年以來提交政府當局及紀常會的意見書中,已清
楚述明本身的要求。紀評會 (員方) 認為,初級警務人
員和其他紀律人員都確有理由提出薪酬檢討要求。他
表示,要紀評會 (員方)或有關的部門管理層再提交意
見書並不公平。
25.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表示,警隊的薪級表有別於
其他紀律部隊的薪級表,因此有必要分開考慮有關個
案。他又表示,政府當局會在既有機制下公平而客觀
地處理每宗個案,以決定如何作出最適當的回應。
26.主席指出,前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
員會在討論小販管理主任職系的編制事宜時,曾質疑
小販管理主任職系的服務條款與條件為何較紀律部隊
基本職級的優厚,以致紀律人員要求進行薪酬檢討。
他表示,事務委員會只負責處理一般政策事宜,因此
不宜就影響特定職系或職級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事宜作
出判斷。主席認為,公務員事務局應深入了解紀律人
員的不滿之處。他呼籲政府當局、員方和部門管理層
攜手合作,以公眾利益為依歸,積極為此事訂出一個
3方面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VII. 會議結束
27. 會議於下午12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6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