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7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1/97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7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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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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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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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
袁 武议员
曾钰成议员
郑耀棠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唐英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署长
- 邓国威先生
- 助理行政署长
- 刘明光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田卓贤先生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
-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 张建宗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梁悦贤女士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 刘励超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 黃永康先生
- 劳工处处长
- 韦玉仪小姐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曾健和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权益)
- 陈麦洁玲女士
-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 黃庆康先生
- 高级政府律师
- 朱映红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1)9
- 俞沈淑娟女士
I. 选举主席
叶国谦议员获选为研究《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
实施)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的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临立会CB(1)22/97-98号及CB(1)30/97-98号文件。另一
份由香港大学拟备的问卷调查报告撮要于会议席上提
交与会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2. 议员察悉,该法案旨在暂时终止实施7项条例,这些
条例由前立法局议员提交,并于1997年6月,在前立法
局最后一次会议席上获通过。
3. 主席请各议员就商议法案的方式提出意见,各议员意
见纷纭。部分议员质疑政府当局以单一项法案一并处理
7 项涉及不同主题的条例,是否适当的做法。由于每项
条例的背景及所针对的范畴并不相同,他们认为政府当
局应分别提出不同的法案,让议员按个别条例的优劣详
加研究。其他议员则强调,法案委员会应集中讨论政府
当局要求暂时终止实施该7项条例的建议,而不是逐一
详细研究每项有关条例。
4. 行政署长在回应时表示,现时的立法方式既适当又可
行。政府当局认为,并无需要针对拟议暂时终止实施的
7 项条例分别提交不同的法案。有关这个问题,议员察
悉,如他们决定不赞成暂时终止实施这7项条例中的若
干项条例,亦可以根据《议事规则》,对该法案的有关
条文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5. 行政署长强调,政府建议暂时终止实施有关条例,令
当局有较充裕的时间,可以全面分析这些条例对政府的
政策和运作所造成的影响,而这些政策和运作与全港巿
民息息相关。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在1997 年9 月
底前完成检讨工作,并就检讨结果及有关日后工作路向
的建议,征询临时立法会(临立会)的意见。就此,部分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法案中订明拟议暂时终止实施 7 项
条例的期限。但政府当局解释,若订定暂时终止实施的
期限,可能在实际执行方面有困难:倘若当局在检讨后
决定提交修订条例的法案,则审议修订法案所需的时间
,实非政府当局所能控制。
6. 议员在商议后同意,有关拟议暂时终止实施的7项条例
,当局应向各议员扼要讲述要求暂时终止实施每项条例
的理据。
5.项关乎劳工权益的条例
7. 教育统筹局局长重申,劳工顾问委员会 (劳顾会) 所肩
负的责任,是让劳、资及政府三方得以透过劳顾会进行
磋商,惟劳方、资方及政府却并未于劳顾会內就该 5 项
关乎劳工权益的条例达成任何共识。议员察悉,在一次
研究这 5 项条例拟本的特别会议席上,劳顾会表示不支
持其中任何条例,并认为需要更多时间研究其中部分条
例的条文。教育统筹局局长特别强调,这些条例会削弱
香港在经济方面的竞爭能力,同时,在执行其中部分修
订条文时亦会有困难。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8.政府当局不支持《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因
为该条例为雇员所订定的保障范围,与最近提交随后并
获得通过的《1997年雇佣 (修订)(第3号)条例》所提供的
保障范围有重叠之处。一位议员亦认为,特别为职工会
的会员提供保障,可能对并非职工会会员的雇员不公平
,同时会对劳资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9. 劳工处助理处长强调,实在不宜让两项修订条例同时
生效实施,因为这两项修订条例就《雇佣条例》下的不
当解雇行为,分别订有不同的补救方法,这样会不必要
地令雇主、雇员及法院皆感到无所适从。他补充说,若
雇员可根据两项修订条例提出申索,对雇主并不公平。
有关这问题,陈婉娴议员询问,倘若就某项事宜订定法
例条文后,其后再就同一事宜另行订定条文,在一般情
况下,是否应以较后时订定的条文为准。法律顾问回答
这项询问时表示,法院在处理表面上互相矛盾的法例条
文时,有权参考有关条文分别在何日制定,藉此确定立
法原意,然后执行其认为可以实施该立法原意的条文。
10.教育统筹局局长补充说,劳顾会曾经详细讨论《1997
年雇佣 (修订)(第3号)条例》,并予以支持。然而,劳顾
会却不支持《1997年雇佣 (修订) (第4号)条例》,该会认
为须进一步研究有关复职权利的问题。虽然部分议员赞
同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劳资双方及政府达成三方共识
至为重要,但数位议员却对劳顾会和立法机关在提出法
律改革方面所分别担当的角色,表示关注。教育统筹局
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在关乎劳工权益的法例方面,劳顾
会和立法机关分别担当不同的角色。立法机关在制定法
律方面具有最终的权力,但同时亦有需要合理地兼顾劳
资双方的权益,因此,各方面尊重劳顾会的意见及其达
成的任何共识,实在重要。
11.田北俊议员、周梁淑怡议员、梁刘柔芬议员和何世
柱议员表示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赞成暂时终止实施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田北俊议员重申,
他反对有关须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强制复职及由法
院判给诉讼费用的各项规定。
12.政府当局指前立法局仓卒通过该项条例,但陈婉娴
议员不赞成政府的说法,并提醒与会者,当时的条例
草案委员会曾审议《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而当时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就是陈议员。这项条例
亦在当时的立法局会议席上经过议员详细辩论,并通
过适当的立法程序而获制定成为法例。她认为,这项
条例的內容并非十分复杂,爭议性亦并非太大,无须
暂时予以终止实施。有关这项意见,劳工处助理处长
表示,其后由当时负责这项条例草案的议员所提出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从未在当时的条例草案委员
会会议席上讨论。
13.经商议后,政府当局应议员所请,答允向议员提交
一份 《1997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 的文本,并会
提供资料,载述由政府当局提出并经前立法局通过,
但之前未获劳顾会通过的立法项目。
(会后补注:《1997 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的文本
于1997年7月14日会议席上提交各议员省览。议员要求
政府当局提交的其他资料则于1997年7月15日随
CB(1)41/97-98号文件送交各位议员参阅。)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14.劳工处助理处长(权益)指出,在这项条例获通过成
为法例之前,其草案未经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亦沒
有提交劳顾会考虑。除此以外,她又强调,有关的修
订法例旨在放宽领取补偿的资格及提高补偿额,此举
会令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管理局)的帐目每年都出
现赤字,更会在3年后耗尽其财政资源。她解释,根
据原有条例的条文,申索人的听力损失程度如为50分
贝,管理局在计算其应得补偿额时会将其评估为丧失
5% 的永久工作能力,但现时的修订条例却将该百分
比提高至10%。她在回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管理局
曾经估计,这项新修订的条例会令新的索偿个案增加
,相信每年会接获超过400宗新的索偿申请。同时,
根据以往的领取补偿准则属不合资格的旧个案当中
,亦会有100宗的当事人会因这项新条例而变为合资
格获得补偿。在财政资源方面,政府当局澄清,职
业性失聪补偿计划的经费,是透过向雇员补偿保费
一律收取3.5%的征费而汇集得来。这些雇员补偿保
费是各雇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必须投购的所有
雇员补偿保险单所缴付的保费。议员亦察悉,这项
由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局及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
理局摊分的征费收入,近年不断下降。
15. 劳工处助理处长(权益)告知与会者,由劳资双方
及医学界代表组成的一个政府工作小组,已完成全
面检讨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的工作,并提出一套改
善建议,其中包括增加指明的高噪音行业的数目及
改善进行听力测验的安排。工作小组的建议会在1997
年 7 月底交由劳顾会考虑。不过,由于这项修订条
例可能会引致管理局出现财政问题,因此,管理局
实际上将沒有机会实施工作小组的改善建议。
16. 政府当局请议员注意,修订条例并沒有订定清晰
的条文,指示管理局应如何处理500宗在修订条例生
效前已提出但管理局仍在处理的索偿个案。因此,
当局促请议员支持暂时终止实施这项条例。政府当
局亦答允,会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向议员汇
报劳顾会就此事所作的决定。
17.陈婉娴议员吁请议员不要支持政府要求暂时终止
实施这项修订条例的建议,因为这项修订条例的內
容与工作小组的建议并无矛盾,而条例若能及早实
施,便可惠及更多申索人。与会大多数议员同意,
这项条例是政府拟议暂时终止实施的7项条例中,
引起最少爭议的一项。虽然议员并不强烈反对实施
这项条例,但部分议员认为,较佳的做法,是按政
府的建议暂时终止实施这项条例,令政府当局得以
就检讨结果作最后决定,从而采取一套更全面的改
善措施。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
18.劳工处助理处长解释,这项条例旨在把5月1日定
为额外的法定假日,并适用于私营机构的所有雇员
。由于这项条例未经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而1998
年的公众假期又已经订定和公布,因此,劳顾会认
为,最适当的做法应该是延至1998年才讨论这问题
,任何决定亦应在1999年才实施。田北俊议员表示
,以雇员可享有的假期而言,香港较诸台湾、新加
坡和南韩为佳。不过,他并不反对把5月1日定为两
天浮动法定假期的其中一天。部分议员认为,这项
条例并无即时产生影响,因此并不认同政府当局要
求暂时终止实施这项条例的理由。议员促请政府当
局及早作出决定,尽量减少此项条例可能令巿民大
众感到混淆的情况,并把不便之处减至最少。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19.劳工处助理处长向议员扼要讲述这项条例的主要
条文,并告知与会者,目前由雇主和雇员在公司层
面进行自愿和直接谈判的做法,在香港一向行之有
效。劳工处助理处长向议员陈述政府当局反对这项
条例的理由时强调,这项条例既未经条例草案委员
会审议,亦不获劳顾会支持。由于这项条例对香港
在经济方面的竞爭能力及劳资关系的长远发展影响
深远,劳顾会认为,这项条例应交由劳顾会属下的
劳资关系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
20.对于认为香港沒有遵守《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公
约》的指称,劳工处助理处长澄清,香港自1975 年
起已全面实施这项公约的各项规定。他补充说,这
项公约只规定政府应鼓励及推动集体谈判。
21.教育统筹局局长重申,这项条例影响全港大约
18 000家 机构,所聘用的员工达133万人,因此,政
府当局坚决反对这项条例。他促请议员支持尽早暂
时终止实施这项条例,以减少这项条例对香港劳资
关系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议
员的提问时澄清,这项条例适用于所有非政府机构
的雇主及雇员,其中包括补助学校及津贴学校。
22.田北俊议员强烈反对这项条例。部分议员提出忠
告,认为必须审慎研究这项条例所造成的深远影响
。陈婉娴议员表示,劳工界支持这项条例的精神,
但同意尚须进一步研究其条文。她又促请政府当局
在进行检讨时不要事先以废除整项条例作为检讨的
目的。鉴于该条例涉及甚多可爭议的问题,议员普
遍同意暂时终止实施这项条例,以便政府当局经咨
询劳顾会后再进一步加以研究。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
23.劳工处助理处长请议员翻阅政府当局所提供的资
料文件,并阐释该条例与成立职工会的基本宗旨背
道而驰,对职工会会员亦并非有利。政府当局关注
该条例可能使职工会的活动趋于政治化。政府当局
又向议员保证,政府在行使《职工会条例》所赋予
的权力时,一直以来均小心谨慎及灵活处理。
24.田北俊议员质疑,经修订的条文是否有必要,又
是否适当。他表示自由党的成员反对这项条例,并
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认为应在这段期间暂时终止
实施这项条例。
25.部分议员并不认同政府当局建议暂时终止实施这
项条例的理由,因为这项条例曾经前立法局辖下的
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不过,议员察悉,当时的条
例草案委员会对于这项条例內若干项具爭议性的建
议,根本并无达成共识。劳工处助理处长补充说,
劳顾会內的资方代表不支持该条例,而劳方代表亦
只是支持条例內若干项条文而已。尽管如此,劳顾
会所有成员均反对将职工会的经费用于与该职工会
无关的用途上。
26.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当时应该提出适当的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修正该条例;他们又质疑
政府当局再次征询劳顾会意见的动机。身兼劳顾会
成员的何世柱议员告知与会者,由于时间所限,劳
顾会当时只能讨论条例的大原则,而劳顾会亦同意
,应更深入研究该条例的条文。陈婉娴议员表示,
劳工界支持这项条例內的若干项条文,例如成立跨
行业的职工会联盟。她认为,现时对职工会的法例
管制过于严苛,应该予以放宽。
《保护海港条例》
27.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特别指出,该条例宣布了
一项不准在中央海港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原则,并
订立了一项公法职责,规定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在
行使其权力时,须以这项原则作为指引;但与此同
时,这项条例却又完全沒有订明如何实施条例第 3
条所规定原则的细节。政府当局对由此而构成的不
明朗因素深表关注。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暂时终
止实施这项条例,以便当局全面澄清这项推定所带
来的影响,并全面考虑应如何实行这项原则。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阐释,根据这项条例,「
填海工程」包括在中央海港內的任何前滨及海床中
及在其上进行的任何工程。这项定义对现正计划进
行的填海工程会有严重影响。政府当局在回答议员
的询问时指出,下列4项现正计划在中央海港进行
的大型填海工程可能会受这项条例所影响:
- 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
- 中区至湾仔绕道工程;
- 湾仔填海工程第II期;及
- 九龙角发展。
他提醒与会者,这项条例并无订定清晰的条文,指
示当局应如何实行这项推定原则,因此政府当局将
无法确知本身是否已经履行该条例第3条所规定的
法定职责。
28. 何锺泰议员关注因通过这项条例而可能对上述 4
项工程构成的不明朗因素。部分议员认为,既然现
时并沒有任何大型填海工程正在进行,因此并不认
同有需要暂时终止实施这项条例。
29.夏佳理议员表示,据他记忆所及,自由党的成员
对《保护海港条例草案》有极大保留,当时曾经建
议订立另一项安排以资取代。自由党当时建议,将
维多利亚港视作分区计划大纲图之下的一项土地用
途,而日后如要在海港进行填海工程,便会视为改
变土地用途论,而改变土地用途则属城巿规划委员
会的职权范围。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申
,政府当局当时同意以这项建议取代《保护海港条
例草案》,惟须符合《城巿规划条例》现有条文所
规定的某些条件。议员察悉,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
会曾在会议席上讨论夏佳理议员所提及的建议。
30.保护海港协会曾致函法案委员会,要求与法案委
员会的委员会面。与会大多数议员在考虑这项要求
后同意,应邀请该会列席法案委员会下次会议。该
会届时可利用15分钟时间就政府建议暂时终止实施
这项条例陈述其意见。
31.政府当局应议员所请,同意提交更多的资料,解
释这项条例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便议员作进一步考
虑。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于1997年
7月14日的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III. 其他事项
32.议员同意下文所载的行事程序:
- 法案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 1997 年7月14日上午
8时30分举行;及
- 拟议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于1997年
7月15日下午1时或之前送达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33. 议员亦察悉,法案委员会主席将于 1997年7月15日
向內务委员会汇报法案委员会的商议结果,而政府当
局拟于1997年7月16日恢复二读辩论该法案。
34. 会议于晚上8时正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