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87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8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11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胡经昌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鲍以理先生

律政司
法律草拟科
政府律师
廖颖雯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继续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以
下简称“规例拟本”),并就以下条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44条

2. 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回覆议员的询问时确认,拟议条
文第44(2)条的“处置资产”一词,拟包括按照拟议条文
第47及48条借出计划所持有的证券。政府当局将会查证
条文拟本的字眼能否充分反映其政策意向。

3. 根据拟议条文第44(2)条,将计划资产出售予有关人士
时,代价不得高于现行市价。主席问及此项限制的理据
。政府当局回应时同意修订条文拟本,使其意思表明,
将计划资产售予有关人士时,代价不得少于现行市价,
如售价高于市价,而又对计划成员有利,亦会获得批准。

拟议条文第47及48条

4.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告知议员,拟议条文第47及 48条
分别提及回购协议及证券借出协议。该等协议属财务工
具,使强积金计划的保管人可向借用人借出计划证券,
包括债券及股票。他阐述如下:

  1. 从回购协议及借出证券所得的收入,将会拨归计
    划基金,使计划成员直接得益,或会用作支付部
    分保管的费用;

  2. 为减低风险,拟议条文第47(3)(b)条规定,回购协
    议涉及的资产,在同一时间不得多于该计划总资
    产的10%。拟议条文第47(3)(c)条则规定,回购协
    议涉及的证券不得多于该基金所持有属同一次发
    行的证券的50%。

  3. 类似的限制亦会如条文第48(3)(b)及(c)条所建议,
    适用于证券借出协议。

  4. 证券借用人必须备有充足的保证金,提供价值为
    借入的证券100%的附属抵押品。证券借用人可以
    现金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信贷评级达
    “AAA”级的政府发行的短期国库券,例如美国
    国库券,作为附属抵押品。该等抵押品的价值会
    按每日的市值厘定。
5. 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回应议员时补充,海外的退休计
划容许借出证券的安排。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制
订充足的防范措施后,亦应提供类似的安排。

6. 部分议员质疑是否值得为赚取少许额外收入而借出证
券,承受进行该等活动可能涉及的风险。因应副主席及
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会就下列事项提供进一步资料:
  1. 保管人在获授权或未获授权订立回购协议及证券
    借出协议的不同收费方法;

  2. 近期金融风暴对退休基金借出证券的影响;及

  3. 1995年在美国发生的橙郡事件。
7. 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会考虑应否删去拟议条
文第47(3)(c)条“同一种类”一词,因为此类证券应已归
纳在拟议条文的“同一次发行的证券”中。

8.主席指出,拟议条文第47(5)(a)及(b)条似乎并不一致,
因为保管人在回购以往售予另一方的证券时,或会受反
向回购协议的约束,但拟议条文第47(4)条并不容许反向
回购协议。政府当局将会澄清拟议条文第47(5)(a)及(b)条
现行的草拟方式会否引起不一致的情况。

9.议员对确保借用人根据借出证券的安排借用证券时提
供充足附属抵押品的机制表示关注。助理处长(管制标
准)回应时确认,强积金管理局会就附属抵押品的安排
向服务提供者发出指引,说明需予依循的程序。

II 其他事项

10.主席提醒议员,法案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同日下午2
时30分举行。

11.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立会秘书处
19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