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8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鲍以理先生

律政司
法律草拟科
政府律师
廖頴雯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737号文件)

1997年12月11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2.议员继续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
(以下简称“规例拟本”),并就以下条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50条

3.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覆一名议员就拟议条文第50(1)
(a)条提出的询问时表示,3个月的期限,是核准受托人
在注册计划的每个财政期后向计划成员提供权益报表的
最长期限。受托人可选择更频密或在每个财政期后更短
的时间內提供权益报表。

4.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阐述拟议条文第50(7)条时表示,
核准受托人会获准将计划成员的权益报表送交该成员的
雇主,而该雇主必须于 7 日內将权益报表交予或以邮递
方式送交计划成员。此项安排会给予受托人较大的灵活
性,亦更具成本效益。

拟议条文第51条

5. 主席问及核准受托人在解答计划成员根据拟议条文第
51(3)条提出的查询时需予提供的资料类别。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政策是核准受托人应能
解答有关其本身发出的资料的查询。政府当局将会再行
研究拟议条文目前的草拟方式能否反映此政策意向。

拟议条文第52条

6. 关于拟议条文第52(1)条,议员建议应规定核准受托人
必须在其业务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作出任何改变前事
先通知计划成员。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会考虑修订该项
拟议条文,规定核准受托人必须在其业务详情作出改变
前,就有关的改变向计划成员发出通知。

拟议条文第53条

7.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回覆一名议员时确认,关于可归
因于自愿性供款的计划成员累算权益的调动及提取事宜
,将会受有关的强积金计划的计划规则所管限。

拟议条文第54条

8. 议员对拟议条文第54(b)条的规定表示关注。根据该项
条文,并无出席受托人会议的独立受托人,可藉拒绝接
受由大多数受托人在会议席上作出的决定而轻易将该项
决定否决。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会考虑修改该项拟议条
文的规定。

拟议条文第55条

9.拟议条文第55条规定,核准受托人须披露“个人利益”
而非“利益”,主席问及该项规定的理据。政府当局及
助理法律顾问3将会研究在拟议条文第55条使用“个人利
益”一词是否适当,以及其他条例有否采用类似的用语。

拟议条文第56条

10.议员认为,核准受托人投购的保险及其所获的履行职
能担保被取消、届满或终止,会对计划成员的利益造成
严重的后果,因此,不应容许有关的受托人如拟议条文
第56(1)(b)、56(2)(b)(iv)及56(4)(b)条目前所规定,在有关
的保险及担保被取消、届满或终止后才作出报告。因应
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会修订有关条文,规定受托人
必须在该等事件发生前向强积金管理局报告。

11.一名议员建议,强积金管理局接获受托人有关保险或
履行职能担保被取消、届满或终止的报告后,应将有关
资料转告计划成员。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提醒议员,虽
然强积金管理局接获该等报告后会采取所需的跟进行动
,但向计划成员发放该等资料,可能会造成反效果,因
为此举或会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拟议条文第57条

12.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会研究拟议条文第57(7)
条目前的草拟方式会否造成以下情况:倘服务提供者涉
嫌沒有审慎地履行其义务,受托人在进行调查或要求服
务提供者作出补救前,必定会选择终止雇用该服务提供
者。

拟议条文第59条

13.副主席询问,根据拟议条文第59条的规定,在新计划
成员参加强积金计划时,核准受托人须向该成员提供何
等资料。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回应时表示,核准受托人
必须简洁地提供关于计划的所有主要资料,包括该计划
下须予支付的各项费用。此外,计划的周年报告会披露
该计划的投资资料。倘计划成员提出要求,核准受托人
需将报告提供予计划成员阅览。

拟议条文第61条

14.因应主席的建议,政府当局将会纠正一处草拟上的错
误,以“核准受托人”取代拟议条文第61(2)及(3)条的“
受托人”。

拟议条文第62条

15.议员认为,核准受托人为获得资金以购买计划资产而
根据拟议条文第62(2)(b)条借入的款项,必须受拟议条文
第62(2)(a)(i)条的限制所管限,即该等借款不得超逾在借
入款项时计划资产市值的 10%。政府当局回应时同意修
订该等条文,以达致议员建议的效果。当局回覆部分议
员的询问时亦确认,10%的限制与国际惯例一致,在其
他国家的退休金法例中亦可找到该项限制。

III.其他事项

16.主席表示,下次会议将于同日下午4时30分举行。

17.会议于下午4时结束。

临立会秘书处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