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公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6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
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10日(星期六)
时 间:上午11时1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政务主任(计划运作)
李冠殷先生

律政司
法律草拟科
政府律师
廖颖雯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继续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
并就下列拟议条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74条

2.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覆主席时确认,当局曾咨询香
港会计师公会(以下简称“会计师公会”),并在拟备该
项拟议条文及规例拟本第VI至VIII部关于会计纪录、核
数师的职能、以及向强积金管理局提交文件等条文时,
曾考虑会计师公会的意见。

拟议条文第77条

3. 拟议条文第77条规定,注册计划的财务报表只须包括
两个财政期(即报告的财政期及对上的一个财政期) 的有
关“款额”,以供比较。主席对该项规定是否足够表示
关注。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回应时解释,该项规定较国
际惯例更为严谨,因为国际惯例只规定投资报告必须载
列比较的款额,但并无规定退休计划的财务报表须载列
该等数据。她进一步确认,拟议条文第80条将会规定核
准受托人必须在投资报告內提供 3 年的比较数字,以便
计划成员提出要求时可供查阅。

4. 政务主任(计划运作)回覆主席时补充,计划资产值因
汇率变动而上升或下跌的情况,均须以附注的形式在财
务报表或投资报告中说明。强积金管理局会发出指引,
详细说明提交有关报表的规定。

拟议条文第80条

5.部分议员质疑在拟议条文第80(2)(a)条中使用“分析”
一词是否恰当。部分议员建议,拟议规定不应沦为只是
投资项目的“细目分类”。政府当局回应时澄清,拟议
条文的措辞采纳自会计师公会的有关指引。因应议员的
要求,政府当局会再考虑该等措辞。

拟议条文第82条

6. 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会考虑改善拟议条文第82
(3)条的草拟方式。该项条文主要规定注册计划的综合报
告须以双语刊印。

拟议条文第83条

7.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覆主席时确认,注册计划的成
员应获免费提供该注册计划的综合报告。另一名议员补
充,由于向计划成员提供财务报表及报告是受托人须予
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会出现收费方面的问题。

8. 拟议条文第 83(1)条规定,受托人有责任按要求就有关
计划提供属该要求的提出日期之前7年內的任何指明期间
的综合报表。主席质疑当局将该期限仅定为7年之內的根
据。因应主席的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将会向政府当
局查证。

9.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会删除拟议条文第83(1)条
中“随时”一词,避免计划成员向受托人要求提供资料
的权利被滥用。

拟议条文第86条

10.因应主席的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将会查证政府当
局有何根据将备存会计及其他纪录的必需期间限制为“
至少7年”,而并非较长的期间。

拟议条文第91条

11.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阐释拟议条文第 91(1)(a)条时表示
,政府当局会删除“而该执业单位为根据该条例发出的
执业证书的持有人”,因为《专业会计师条例》并无规
定发出该种证书。

12.主席关注到,拟议条文第91(2)(c)及91(3)(c)条的规定,
或会导致独资经营的核数师商号出现运作上的困难。助
理处长(计划运作) 回应时表示,虽然当局已就拟议条文
咨询会计师公会,但政府当局仍会再研究该等条文,使
出任注册计划核数师的独资商号的运作不会受到不合理
的影响。

13. 拟议条文第91(10)条指明核数师商号更改合伙人须予
遵守的详细安排。关于此项条文,议员关注到,现时详
尽的草拟方式或会产生有违原意的影响。鉴于拟议条文
不可能详尽无遗,有关人士可能提出爭辩,指该项拟议
条文并无指明的情况不属法例的涵盖范围。因应议员的
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及政府当局会考虑需否修改拟
议条文现时的草拟方式。

II 其他事项

14. 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将恢复二读辩论该法案的日期由
1998年2月11日延至1998年2月25日,以便內务委员会有
充分时间考虑法案委员会就卷帙浩繁的法案及附属法例
拟本提交的报告,并让议员可及时就该法案提出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他补充,假设该法案在1998年2月25日
获得通过,而业经法案委员会商议的附属法例现有版本
及拟议修正案均无需作出重大修改,则仍有足够时间处
理附属法例。

15.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回应时重申,政府当局拟于本立法
年度內将所有立法建议制定为法例。她察悉议员关注的
事项,并答应再考虑拟议的立法程序时间表。

16.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