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02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3日(星期二)
|
---|
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
---|
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律政司
- 法律草拟科
- 政府律师
- 廖頴雯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继续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
(以下简称“规例拟本”),并就以下条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92条
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覆主席就拟议条文第92(6)及
(7)条提出的询问时解释,该项拟议条文规定,倘核准
受托人收到注册强积金计划核数师的辞任通知书,必
须通知强积金管理局。她进一步解释,鉴于计划核数
师由核准受托人委任,因此,规定由核准受托人就核
数师的辞任通知强积金管理局,而并非由核数师作出
通知,是适当的做法。然而,根据规例拟本的其他条
文,计划核数师须就若干指明的事项直接通知强积金
管理局,以履行其鸣起警报的职责。
3.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将会修订拟议条文第92(6)条
,规定核准受托人须在接获计划核数师的辞任通知书
“7日內”通知强积金管理局。
4.一名议员问及需否规定核准受托人在一段指定的时
间后须委任另一名计划核数师,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核数师属独立专业人士,本
身有一套实务守则,例如核数人员须轮換工作,避免
出现利益冲突。在此方面,强积金办事处处长提醒议
员,规定在一段指定的时间后就注册计划委任另一名
核数师,将会与现时核数业的行內惯例有别,并会造
成严重的影响。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补充,在需要时
,强积金管理局可委任与核准受托人并无关系的另一
名核数师,为强积金计划的帐戶进行特别审计。
拟议条文第95条
5.部分议员怀疑,以巨细无遗的形式草拟该项拟议条
文,会否令核数师在履行其专业职责时造成工作上的
困难。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应时澄清,拟议条文的
措词采纳自香港会计师公会(以下简称“会计师公会”)
发出的指引。此外,当局曾咨询会计师公会,而该会
亦同意该等拟议规定。她补充,会计师公会希望在规
例內清楚及详细订明核数师的职责。
拟议条文第96条
6.助理处长(管制标准)阐述拟议条文第96(3)条时表示
,保管人必须备存清楚的记录,以便明确区分强积金
计划的资产与保管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在此方面,主
席关注该款拟议条文能否处理保管人所管理的资产出
现的损失已影响超过一个帐戶的情况。政府当局察悉
主席的关注,并会考虑应否修订该款拟议条文,或透
过发出指引说明如何处理该种情况。
7.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政府当局将会修订拟议条
文第96(8)条,加入罚则条文,以针对核准受托人沒有
遵守强积金管理局根据拟议条文第96(6)条发出的指示
,就有关强积金计划的财务状况采取补救行动。
拟议条文第99条
8.议员认为,妨碍强积金计划核数师执行审计工作是
严重的罪行,并建议适用于该项罪行的罚则,应与妨
碍强积金管理局调查人员的罚则一致 (即第6级罚款及
监禁期 ) 。政府当局回应时同意就《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条例》(以下简称“《强积金计划条例》”)拟议条
文第 46(2) 条的赋权条文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将违反规例的最高罚款提高至第6级。政府当局其
后会相应修订规例拟本拟议条文第 99(3)条,以及考
虑需否加入监禁期。
拟议条文第101条
9.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当局无意中将拟议条文
第101条纳入规例拟本。由于主体条例拟议条文第43E
条已包括向强积金计划核数师提供明知属虛假或误导
的资料的罚则条文,当局将会删除拟议条文第101条。
拟议条文第102条
10.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表示,政府当局将会修订拟议
条文第(7)(a)款,以订明有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
及关于公司受托人的核数师报告所包括的內容,必须
与《公司条例》的类似规定一致。
11.因应主席的建议,政府当局同意在拟议条文第102(7)
(a)至(c)条以“the immediately preceding financial year” 取
代“the last financial year”。
拟议条文第103条
1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将会删除冗赘的拟议条文第
103(2)(f)条,因为规例拟本拟议条文第80(2)(c)条已规定
核准受托人须就适用于强积金计划的投资政策有否任何
改变作出陈述。
13.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覆主席时确认,核准受托人
倘无根据规例拟本的规定向强积金管理局提供所需资
料,已属违反规例,可被检控。
拟议条文第104条
14.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阐述拟议条文第 104 条时表示
,倘若议员同意,核准受托人就注册计划支付的注册
年费,将会是计划资产值的一个固定的百分率。当局
最终决定的指定费用,将会载列于拟议附表1第II部。
拟议条文第105条
15.政府当局表示,为纠正一处草拟的错误,拟议条文
第 105(1) 条的“财政期”一词,会以“有关期间”代
替。
16.议员察悉,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拟议条文第105(2)
条订明,成员人数少于1 000人的雇主营办计划,将获
豁免提交关于內部监控措施的报告。议员指出,雇主
营办计划的计划成员人数,可能会随雇员人数的变动
而有所改变。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会考虑在
措词上使拟议条文有较大的灵活性,以顾及雇员人数
可能出现的变动。
17.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表示,当局将会删除拟议条文
第105(6)(a)条,因为拟议条文第(6)(b)款已订明,核准
受托人就內部监控措施作出的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应
是“有关的计划的财政期”。而根据规例拟本拟议条
文第72条 的定义,“财政期”一词与“财政年度”意
思相同。
拟议条文第107条
18.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一名议员就拟议条文第107
条提出的询问时确认,核准受托人如未符合资本充裕
程度的规定,则必须注入额外资本,以达致所需的水
平。核准受托人倘未能遵守该项规定,或会被暂免管
理其辖下的强积金计划。
拟议条文第108条
19.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当局将会加入罚则条文
,对未有遵守第(7)款条文的计划受托人作出处分。
II. 其他事项
20.主席提醒议员,法案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同日上午
10时45分举行。
21. 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立会秘书处
19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