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07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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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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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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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胡经昌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继续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
,并就下列拟议条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133及134条
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阐释拟议条文第133条时表示,
雇主营办计划的任何成员,如终止作为该参与雇主的
雇员,必须根据拟议条文第 133 条,选择将其累算权
益转移至他所选择的另一个注册强积金计划。有关的
计划成员须在终止受雇于现任雇主之后的 3 个月內,
将他转移累算权益的选择通知承转受托人或其新雇主。
3.关于拟议条文第133(3)条,主席建议,倘计划成员
必须将他转移权益的选择通知承转受托人及新雇主,
根本无需制定拟议条文第133(4)条,以规定新雇主须
将雇员的选择以书面通知承转受托人。助理处长 ( 计
划运作 ) 回应时解释,拟议条文第 133(3)及(4)条的草
拟方式旨在提供更大灵活性,但政府当局仍会进一步
研究主席的建议。
4.部分议员认为,由于雇主可在60日的宽限期內为新
雇员安排强积金保障,倘雇员须于转換雇主之后的 3
个月內就转移累算权益作出决定,时间并不足够。在
此方面,政府当局认为 3 个月的期限已属足够,并提
醒议员,较长的通知期会使雇员忘记就转移累算权益
作出选择的机会增加,导致强积金计划出现大量小额
不活动帐戶。
5.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会考虑拟议条文第133条
及134条应否以“新雇主”(new employer)取代“第二雇
主”(second employer),使文意更为清晰。
拟议条文第137条
6.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答覆一名议员的查询时澄清,
当局初期会为饮食业及建造业设立两个行业计划,并
会成立行业计划委员会,监管行业计划的实施情况,
以及根据营运经验,就该等计划的数目及涵盖范围作
出建议。
拟议条文第141条
7.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应议员时确认,根据主体条
例,倘转移受托人沒有将计划成员的累算强积金权益
转移至有关的计划成员所指定的承转受托人,即属犯
法。
拟议条文第142B条
8.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阐释拟议条文第142B条时表示
,倘计划成员帐戶的强积金供款未清缴,转移受托人
不得将权益转移。拟议限制旨在避免在追回未清缴的
强积金供款前,计划成员的强积金帐戶可能已多次转
移,导致追查帐戶的工作或会出现困难。在此方面,
议员认为强积金管理局应灵活处理有关事宜,在若干
特殊情况下,尽管强积金供款仍未清缴,该局亦应准
许转移有关的累算权益。为回应议员的关注,政府当
局同意在拟议条文第142B中加入一项但书,表明除非
获强积金管理局同意或批准,倘计划成员的帐戶未清
缴强积金供款,核准受托人不得转移该计划成员的累
算权益。
拟议条文第142C条
9.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解檡,倘强积金管理局已根根
据主体条例第30及32条规定须对受托人进行审计或调
查,转移受托人不得转移有关的累算权益。当局须订
立该项拟议限制,以便评估计划资产的亏损。待估值
工作完成后,即可恢复处理转移个案,以便在转移累
算强积金权益时将计划资产的亏损计算在內。
10.在此方面,一名议员指出,倘正在接受调查的强积
金计划并无涉及任何欺诈事件,当局应准许有关的受
托人继续处理转移个案,避免不必要地出现有关受托
人陷入困境的謠言。政府当局回应时同意在第(1)款加
入一项但书,表明除非强积金管理局已指令可进行权
益转移,否则正在接受调查的计划不得进行权益转移。
拟议条文第30条
11.助理处长(计划运作)答覆一名议员时确认,根据拟
议条文第30条,核准受托人申请为计划注册时,必须
向强积金管理局作出保证,倘权益转移是在强积金供
款停止后12个月內作出,以及累算权益的款额于转移
时不超逾港币 5,000 元,受托人不会就成员的累算权
益转移至另一计划收取任何费用。该名议员关注有关
条文或会鼓励成员经常转換强积金计划,而并非鼓励
将小额不活动帐戶统合。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会检讨
拟议条文能否有效地反映原本的政策意向。
其他事项
12.因应议员的要求,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同意提供文件
,评估过往及近期金融市场风暴对香港退休计划的影
响。有关的资料会包括服务提供者的意见及政府当局
进行的一般评估。
13.强积金办事处处长答覆议员时确认,当局会提供文
件,载列政府当局就保本产品提出的修订建议,供议
员考虑。
II.其他事项
14.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经考虑议员的意见,政府
当局已决定将恢复二读辩论该法案的日期由1998年2月
11日顺延至1998年2月25日。然而,经顺延后,有关的
附属法例或须以快速程序处理。待该法案获通过后,
上述附属法例便会提交临时立法会。
15.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 1998 年 1月14日上午
8时30分举行。
16. 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