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82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
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16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11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稅务局助理局长(第二科)(二)
陆乃文先生

稅务局稅务秘书
赵巧莲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继续研究《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附表6至12所载对各有关条例作出的拟议修订。

对《银行业条例》作出的拟议修订

2.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告知议员,对《银行业条例》第
120条提出的拟议修订,旨在授权香港金融管理局向日
后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
局”)披露资料,以监察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以下简称“《强积金条例》”)有关的活动。

对《防止贿赂条例》作出的拟议修订

3.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拟议修订将日后的强积金
管理局纳入须受《防止贿赂条例》规管的公共机构。

对《诽谤条例》作出的拟议修订

4. 议员察悉,对《诽谤条例》附表作出拟议修订,旨在
达致下述效果:倘日后的强积金管理局根据《强积金条
例》第30及32条的规定,就核数师或调查人员拟备的报
告发表公正及准确的撮要,该管理局可获豁免承担《诽
谤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拟议修订

5.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解释,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条例》第 59(2)(e)条作出
的拟议修订,会容许证监会向日后的强积金管理局披
露若干资料。

对《罪犯自新条例》作出的拟议修订

6. 关于《罪犯自新条例》拟议条文第4(1)(ea)条,主席要
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查证证监会或其他法定机构有否类
似当局建议赋予日后的强积金管理局的权力。根据该项
拟议条文,强积金管理局可在决定某人是否适合成为核
准受托人或核准公司受托人的控权人时,可查阅该人过
往的犯罪纪录。

对《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作出的拟议修订

7.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告知议员,对该条例第24条作出
的拟议修订只属相应修订,与该项条文有关的政策不会
有所更改。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覆主席时确认,劳资
顾问委员会已察悉该项拟议修订。

对《遗产稅条例》作出的拟议修订

8. 稅务局助理局长澄清,对《遗产稅条例》第10条作出
的拟议修订规定,倘根据《强积金条例》注册的公积金
计划的成员去世,其财产所包含任何须按照该条例第15
(4)条支付的累算权益,均获豁免缴付遗产稅。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以下简称“《一
般规例》”)拟本

9. 主席建议,由于法案委员会已阅毕该法案所载对各有
关条例作出的主要拟议修订,并正等候政府当局就商议
过程中发现的主要政策及法律问题作出回应,小组委员
会可著手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
议员表示同意。

拟议条文第2条

10.议员就下列拟议定义进行商议。

“帐目(account)”

11. 关于“帐目”的拟议定义,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向其
法律顾问查证应否在“account”一词加上“s”。

“精算师”

12.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主席时表示,“精算师”的
拟议定义给予强积金管理局一定的灵活性,倘某专业精
算师组织的资格水准相当于现时获承认的专业精算师组
织者,该局可承认该专业组织。在此方面,助理处长 (
管制标准 ) 补充,在香港修读精算学的大学生,倘获得
认可的专业组织会员资格,可成为精算师。

“欠款”

13.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受托人会获赋酌情权,倘
供款到期仍未获支付,可要求雇主或自雇人士于30日內
缴付拖欠的供款。倘拖欠的供款在30日內获支付,有关
的雇员及自雇人士不会被处分。在回应议员提出的关注
时,政府当局表示将会向其法律顾问澄清会导致强制性
供款出现欠款或其他问题的情况。举例而言,倘有关人
士以支票支付供款,其法定责任是否在支票过戶后才算
完成。

“持续财政支援”

14.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主席时解释,《一般规例》
拟本拟议条文第10条所载有关“持续财政支援”的定义
,将会是持续的规定,而具规模财务机构必须就履行其
提供持续财政支援的承诺向日后的强积金管理局作出保
证。助理处长(管制标准)亦确认,《保险公司条例》亦
订有类似的条文。

“计划资产”

15.为回应主席的查询,政府当局会查证拟议定义是否已
涵盖应付予强积金计划的款项,例如是否足以涵盖强积
金计划应收而未收的专业弥偿保险所支付的补偿。

“财务期货合约”及“财务期权合约”

16.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议员时澄清,“财务期货合
约”及“财务期权合约”不会包括外汇期货合约,目的
是容许基金经理将关乎可能出现的汇率波动的风险对沖
。然而,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将会纳入“财务期货合约”
的拟议定义范围。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补充,日后的强
积金会继续监察提供新投资产品的情况,以及在有需要
时修改有关的定义。

其他

17.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覆一名议员时表示,根据 《强
积金条例》拟议条文第7条,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将获
给予一段宽限期,可在该条例开始实施后的一段限期內
参加强积金计划,但该限期现时尚待确定。

II 其他事项

18.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同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19.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