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14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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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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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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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继续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
(以下简称“《规例拟本》”),并就下列拟议条文进
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189条
2.议员认为应设立一套警告及纪录制度,倘核准受托
人在处理提取及调动个案时多次沒有遵守付款或转移
款项的规定,即使该受托人其后已更正该等违例事项
,仍会被警告及记录在案。在此方面,助理处长 ( 计
划运作)解释,根据拟议条文第189(4)条,强积金计划
的服务提供者可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受托人
解释沒有遵守规定的原因。该等通信可成为受托人沒
有遵守规定的纪录。此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 日后会就实施拟议条文
第189(4)条向其职员及服务提供者发出指引。
3.政府当局回应主席的要求时表示会考虑从拟议条文
第189(4)条删除“按照第(1)款向管理局报告任何事项
之前”,以清楚反映即使服务提供者无意向强积金管
理局报告某事项,服务提供者仍可向强积金计划的核
准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受托人就拟议条文第
(1)款所规定的事项作出解释。
4.议员认为,拟议条文第189(7)条应给予强积金管理局
较大的灵活性,使该局可委任除计划核数师外的另一
名核数师,就受托人有否按强积金管理局根据拟议条
文第(6)款发出的指示纠正有关事项作出报告。政府当
局回应时表示会研究拟议条文第(7)款中“须”一词应
否以“可”取代,使强积金管理局在此方面有较大的
灵活性。
5.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表示,为更正草拟上的错误,
拟议条文第 (7)(a) 款中“服务提供者”的提述将会以
“核数师”取代。此外,当局亦会增订一项罚则条文
,以处理受托人沒有按照强积金管理局发出的指示更
正有关事项的情况。
拟议附表1
6.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解释,强积
金管理局所收取的费用,会以收回成本的原则为计算
基础。待实施强积金制度的所有有关附属法例均获得
通过后,拟议收费才可以确定。她补充,拟议收费须
经立法机关批准。
7.关于拟议的收费结构,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澄清,
政府当局已接纳前立法局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的建
议,同意强积金管理局的收费应按计划资产值的某个
固定的百分率计算。政府当局估计,强积金管理局在
最初数年收取的费用将不能抵销营运开支,不足之数
须由政府提供的50亿创办基金支付。
拟议附表2
8.主席认为强积金计划的投资经理应获准透过首次公
开招股前的配售购入证券,作为提高投资回报的方法
。政府当局回应主席时表示,当局会研究拟议附表 2
的投资管控合约拟议项目第(2)(k)项的措辞是否足以包
含准许投资经理透过首次公开招股前的配售购入证券。
拟议附表3
拟议条文第2条
9.议员察悉,附表3的拟议条文第2条规定,投资在任
何一个人所发行的证券或任何一个人所发行的某特定
类别证券的总额,不得超逾该强积金成分基金的资金
总额的10%。议员指出,由于不同类别证券的价值在
购入后或会改变,因此可能出现技术上违反该项规定
的情况。他们建议,拟议条文应提供若干灵活性,以
顾及可能在技术上违反该等规定的情况。政府当局回
应时澄清,现行的最佳市场惯例已能顾及投资组合调
整至符合“10%的规则”的规定。因应议员的要求,
政府当局会就现行有关投资组合调整的市场惯例提供
进一步的书面资料,亦会研究需否修改拟议条文。
拟议条文第3条
10.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会研究拟议条文第3(1)
条的措辞是否不合常理,因为倘若持有证券,根本不
会出现卖空的情况。
拟议条文第7条
11.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表示,当局会修正拟议条文第
7(2)条,在“可”之前加入“只”,以更正草拟上的
错误。
12.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一名议员时确认,中国发
行的债券倘能符合信贷评级规定,亦属拟议条文准许
的投资。因应该名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会尝试索取
有关中国债券收益的资料,供议员参阅。
拟议条文第9条
13.主席问及需否制定拟议条文第9(b)条,助理处长(管
制标准 ) 解释,当局需就可換股债券设下最低信贷评
级规定,以确保强积金的资金须投资于高质素及高变
现能力的可換股债券。
拟议条文第10条
14.主席察悉,根据拟议条文第 10(1)(b) 条,只有在认
股权证可予转換的证券已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
况下,强积金才可购入该认股权证。他指出,购入新
发行的股票及认股权证的强积金基金,可能已在技术
上违反上述拟议规定,因为在购入有关认股权证时,
该认股权证可予转換的股票仍未上市。政府当局回应
时表示会研究需否修改拟议条文第10(1)(b)的措辞。
拟议条文第11条
15.拟议条文第 11(4) 条规定,强积金计划的成分基金
可将不超逾其总市值25%的资金作为存款存放于有联
系的认可财务机构或合资格海外银行的集团,议员认
为此种情况的风险太高。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应时
解释,拟议条文第(2)款已提供一项保障,该项条文规
定成分基金的资金作为存款存放于某认可财务机构或
合资格海外银行的总款额,不得多于该机构或该海外
银行的发行资本及储备的10%。
16.关于如何监察有关存放于财务机构的存款的拟议规
定有否获得遵守,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 表示,核准受
托人将需负责对注册计划成分基金持有的投资进行日
常监察。此外,强积金管理局的查察人员亦会进行定
期实地查察,检查受托人及投资经理有否遵守有关规
定。
II. 其他事项
17.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同日上午10时45分
举行。
18. 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