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14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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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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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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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鲍以理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规则》拟本
(临立会CB(1)810号文件)
议员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规则》拟本,并就下列
拟议条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2条
2.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阐释该项拟议条文时表示,根
据该项拟议条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所签发为期不足
12个月的工作签证进入香港的人士,会获豁免纳入强
积金制度的涵盖范围。
3.部分议员建议,所有获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工作签
证进入香港的人士,不论其在香港受雇期的长短,均
不应纳入《强积金计划条例》的涵盖范围。助理处长
( 计划运作 )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曾考虑有关此事的
不同意见。为取得平衡,政府当局建议订定12个月的
资格期限,符合资格的雇员得纳入强积金制度的涵盖
范围。上述建议获工会的支持。该等工会担心,倘若
外地劳工获豁免纳入强积金制度的涵盖范围,劳工成
本便会相对较低,从而诱使雇主从海外输入更多劳工。
4.副主席指出,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工作的英国
国民无须经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任何工作签证。他问
及1997年7月1日前已进入香港的英国国民现时的雇佣
身分,以及该等人士会否纳入强积金制度的涵盖范围
。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应时确认,提供予英国国民
的特别安排,由1997年7月1日起已告失效。强积金管
理局会与入境事务处保持密切联络,以确保豁免安排
与入境法例并无牴触。
拟议条文第6条
5.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答覆主席时解释,拟议条文规
定计划的核准受托人须向参与雇员发出成员证明书的
目的,是为了确认他们已参加强积金计划。
拟议条文第7条
6.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应议员时确认,根据拟议条
文,雇主可灵活采用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备存所需的
强积金纪录。此外,为方便雇主履行他们在主体条例
及附属法例之下的各项责任,强积金管理局会设立查
询热线及发出资料单张,以协助雇主。
根据主体条例重组强积金管理局
7.议员同意,在等待政府当局提交重组强积金管理局
的建议时,法案委员会应先商议此事项,并将意见提
交政府当局作进一步考虑。
强积金管理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8.议员曾研究机场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雇员再培训局、地产代理监察局、法律援助服务
局及香港考试局的组织。该等机构的组织分别载于有
关的例条。在此方面,陈鉴林议员提交一份有关各个
法定机构的组织的对照表,供议员参阅。
9.主席建议,强积金管理局的管理委员会应包括:
- 2名代表雇主的成员;
- 2名代表雇员的成员;
- 2名代表退休计划行业的成员;
- 2名公职人员;
- 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及
- 2名代表有关专业(例如核数师、精算师等)及/
或学术界的其他人士。
此外,上文(c)项及(f)项的4个位置可综合为一个类别
,由政府当局酌情分配予退休计划行业、有关专业及
其他人士。主席认为,由于退休计划行业会在日后的
私营强积金制度担当重要的角式,当局应委任代表该
行业的人士进入管理委员会。
10.陈婉娴议员建议,管理委员会应包括:
- 3名代表雇主的成员;
- 3名代表雇员的成员;
- 2名代表核数师及精算师等有关专业的成员;
- 2名公职人员;
- 2名其他人士(可包括学者);及
- 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
陈婉娴议员认为,为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当局不应委
任退休计划行业的代表出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然而,
当局可将他们列入咨询委员会成员。
11.王绍尔议员对设立强积金管理局管理委员会的概念
有所保留,但他认为倘成立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不
应包括退休计划行业的代表,以免出现利益冲突。
12.副主席表示,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正在考虑对此事
的立场。
13.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议员的建议,并尽快就重组
强积金管理局向法案委员会提交修订建议。
II.其他事项
14.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同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15. 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