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17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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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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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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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鲍以理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拟议重组《强积金计划条例》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管理局(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
议员继续讨论有关强积金管理局、强积金计划咨询委
员会,以及行业计划委员会的拟议成员组合。
强积金管理局的拟议成员组合
2.主席重申他在上次法案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出的建议
:强积金管理局的管理委员会应由与强积金有利害关
系的 5 个组别的代表组成。该等组别包括雇主、雇员
、退休计划行业、政府,以及可代表学术界及 / 或有
关专业人士(例如核数师及精算师)的其他人士,每个
组别各有2名代表。强积金管理局的行政总监亦应为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3.陈婉娴议员亦重申其建议:强积金管理局的管理委
员会应包括雇主及雇员各3名代表,有关专业人士(例
如核数师/精算师)、政府官员及其他人士各2名代表。
她认为不应委任退休计划行业的代表为管理局成员,
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4.在此方面,蔡素玉议员表示,她初步倾向支持将业
界代表纳入管理委员会。
5.王绍尔议员表示,由于强积金管理局的管理委员会
将会执行若干行政职能,并会作出影响受托人及其他
服务提供者利益的决定,因此他不能接受将退休计划
行业的代表纳入管理委员会的建议。鉴于强积金制度
属强制性质,他支持政府当局在该法案下提出的现行
建议,即重组强积金管理局为单人法团,由行政总监
负责强积金制度的管理工作,并由强积金计划咨询委
员会及行业计划委员会给予支持。
6.主席进一步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委任强积金管理局的
高级行政人员进入管理委员会是否可取的做法,以及
考虑委任管理委员会正副主席的机制。
7.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在拟备有关重组强积金管理局的
修订方案时考虑议员的意见。
强积金计划咨询委员会
8.因应议员的建议,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同意考虑修正
《强积金计划条例》拟议条文第6N条,订明强积金计
划咨询委员会成员须包括雇主、雇员、有关专业人士
以及退休计划行业的代表。
行业计划委员会
9.因应议员的关注,政府当局将会考虑对《强积金计
划条例》拟议条文第 6Q 条有关行业计划委员会成员
的部分提出下列修正案:
- 规定行业计划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雇主及雇员
的代表;及
- 取消行业计划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上限,倘行业
计划日后涵盖新的行业,当局可委任来自该等
行业的新增代表为行业计划委员会成员。
10.部分议员对行业计划委员会担当的角色表示关注。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应时解释,《强积金计划条例》
拟议条文第6S条清楚订明行业计划委员会的职能,其
中包括监察行业计划的运作,以及就设立该等计划的
数目及其涵盖范围,向强积金管理局提供意见。政府
当局认为,行业计划委员会在日后实施行业计划方面
将会担当重要的角色。
政府当局将会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临立会CB(1)829(03)号文件)
11.政府当局根据资料文件向议员简介拟议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该等修正案旨在解决议员在过往的法案
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出的关注事项,以及在需要时使条
文的文意更为清。议员就当局对《强积金计划条例
》下列拟议条文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进行商
议。
拟议条文第18条
1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律政司曾表示,议员在
较早前的会议席上建议授权强积金管理局订定及应用
惩罚性利息 (其后修正为“供款附加费”) 的利率与现
行法律政策并不一致,因为规管机关不能同时获授权
收取惩罚性罚款以及获赋酌情权订定其金额。因应律
政司的意见,当局对第18条提出的拟议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将会规定惩罚性利息的上限为年利率15%或
储蓄存款利率加5%。
13.议员认为,由于惩罚性利息的拟议最高利率太低,
因此不能起阻吓作用。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同
意将最高利率修正为年利率20%。
拟议条文第23条
14.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并无就赋权强积金管理局设立
补遗强积金计划提出任何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因
应议员的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将会为法案委员会
拟备所需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就设立补遗强积
金计划的方案订立条文。
《强积金计划条例》拟议附表8
15.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覆主席时表示,该附表订
明在何种情况下某人会被视作核准受托人的有联系者
。当局在拟议附表8拟议条文第14至17条订明4种除外
类别,旨在消除该等情况可能出现的任何含糊之处。
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会再研究需否保留拟议
附表的4种除外类别。
《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拟议条文第31条下有
关保本产品的修订方案
(临立会CB(1)829(04)及CB(1)829(05)号文件)
16.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表示,经咨询退休计划行业后
,当局已拟备 3 个有关保本产品的修订方案。该等方
案载列于资料文件。
17.陈婉娴议员表示,该3个修订方案中,只有方案3可
以接受。该方案准许将行政费用转带至同一个财政年
度內的未来月份。根据该方案,在日后的投资获得足
够高的回报时,服务提供者可保留部分盈余,以抵销
过往在行政费用方面的损失。她表示,由于方案 2 旨
在放宽保本产品基金的投资限制,而该种做法会导致
投资风险增加,因此该方案不可接受。她亦认为方案
1 不可接受,因为即使投资回报未令人满意,服务提
供者将仍可收取行政费用。
18.王绍尔议员建议,由于退休计划行业对根据拟议条
件提供保本产品表示有所保留,政府当局应考虑负起
经营保本产品基金的责任。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 )及强
积金办事处处长回应时确认,政府当局的立场是反对
由政府经营保本产品基金,因为此种做法有违最重要
的原则,即推行私营强积金制度。他们进一步指出,
保本产品属于在每个强积金计划下必需提供的选择,
不能独立提供。
19.主席表示,核准受托人对保本产品基金的投资并无
直接控制权,然而,倘基金的投资回报未令人满意,
核准受托人却会遭受不可收取行政费用的惩罚。他质
疑此项规定的理据。
20.主席提及寿险总会于1998年1月15日发出的函件。
他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该会的建议,将核准受托人须就
保本产品基金向强积金管理局缴付的费用减低50%。
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回覆时表示,该等费用会按收回
成本的原则收取,不能免收。倘按照建议将保本产品
基金的收费减低50%,差额将须由非保本产品基金的
收费弥补。他补充,此种互相补贴的情况对在同一计
划下的非保本产品基金并不公平。
21.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主席时确认,核准受托人
所需缴付的强积金管理局费用,将会以计划资产的固
定百分率计算。他补充,倘以其他方式计算,例如不
论计划资产多寡划一收费,会对小型计划不利。此外
,按固定百分率收费的方法,与美国的保险业规管机
构根据保险公司所收到的保费收取牌照费用的现行惯
例一致。
22.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就议员的意见再次咨询业內人士
,并尽快向委员会汇报。
II.其他事项
23.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 1998年1月22 日上午
8时30分举行。
24. 会议于下午4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