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70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7年12月4日(星期四)
|
---|
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高级经理(衔接安排)
- 于海平女士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霍思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继续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以下简称"
《强积金条例》")的拟议修正订案。
拟议条文第25条
2. 议员察悉,根据拟议条文第25条,除董事外,运用
充分程度的谨慎及努力的责任,除适用于公司受托人
的董事外,亦适用于其于公司受托人的行政总裁。
拟议条文第26条
3. 议员察悉,拟议条文第26条旨在澄清及简化现行条
文,以及使试图限制核准受托人须就违反信托等若干
行动(例如违反信托)须予承担的的法律责任的做法无
效。
拟议条文第27(2)(i)至(k)条
4. 新增订加入条文第27(2)(i)至(k)条会向个人别受托人
或公司受托人委予职责,以规定该等人士须作出披露
对有关规例所订明的影响计划有所影响的事宜的披露。
第28(3)条
5. 议员察悉,第28(3)条将会转入拟议条文第33条。该
项条文授权强积金管理局暂免或终止核准受托人管理
注册计划。
拟议条文第33条
6.政府当局强调,拟议条文第33条旨在:
- 授权强积金管理局暂免或终止核准受托人管理注
册计划;
- 规定强积金管理局在作出暂免后,须进行研讯,
以裁定应否终止该受托人管理该计划;及
- 指明核准受托人的管理职责会在何种情况下会因
法律的施行而自动终止。
7.高级经理(衔接安排)在回应副主席时澄清,根据拟议条
文第 33条而采取的暂免或终止受托人管理注册计划的行
动,只适用于特定的是特别为受托人管理某项注册计划
而制定。强积金管理局暂时撤销及撤销受托人的核准的
权力,即禁止该受托人管理所有注册计划的权力,会是
在由拟议条文第20A及20B条作出规定所赋予。
8.主席提及到拟议条文第33(1)(b)条。该项条文订明,规
定违反根据第28条颁布刊登或发表的指引的行为,受托
人可导致有关能受托人被暂免管理一项计划。他亦指出
与此同时,拟议条文第6D条所亦提及的另一些指引。主
席他关注到,关注《强积金条例》內存在出现不同的"指
引",而以及违反该等指引的后果会导致严重程度亦不同
一的后果的情况。
9.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即使不参照根据第 28 条
颁布刊登或发表的指引,倘发现受托人从事受禁制的投
资活动,强积金管理局仍可根据拟议条文第 33(1)(a) 条
施加以行政制裁。在此方面,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补充,
拟议条文第6D条与第33条各乃就不同的事项作出规定。
第6D条处理有是关于强积金管理局发出指引的一般权力
。该项条文第(5)款规定,违反指引本身并不会招致民事
或刑事法律责任。然而,拟议条文第33条则是关于乎强
积金管理局在在核准受托人违反根据拟议条文第 28 条
刊登或发表颁布的指引的情况下时,强积金管理局对该
受托人施加行政制裁的权力。
10.关于需否赋予该等指引法律效力,高级经理(衔接安排
)表示,由于修订法例需时,倘该等指引成为法定条文,
强积金管理局或不能及时发出或修订该等指引,以应付
紧急的情况。
拟议条文第34、34A、34B及34C条
11. 议员察悉,拟议条文第34至34C条会就下列事项作出
规定:
- 使雇主营办计划可自动清盘,惟须在限定的情况
下获强积金管理局同意;
- 订指明注册计划可被法院清盘的情况;
- 规定现时行的注册计划可与另一项同类型的计划
合并,例如因两名雇主合并而导致两2项雇主营
办计划合并;及
- 容许现时行的注册计划在特定情况下分拆为 2 项
或多于2项新的同类计划。
1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一名议员时确认,将一项
注册计划清盘所招致的费用,会由有关的申请人承担 (
例如雇主、受托人或强积金管理局)承担,将计划清盘
所需的费用,不会影响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
拟议条文第38至40条
13. 议员察悉,第38至40条的拟议修订,大部分属技术性
修订,旨在目的是使文意更为清晰。
拟议条文第42条
14.拟议条文第42条订指明强积金管理局可在何等情况下
向指明的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共机构披露资料。高级经理
(衔接安排) 在阐释该项条文时澄清,日后的强积金管理
局,或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換已向该会注
册的核准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在的操守及表现方面的资料
。高级经理(衔接安排)亦确认,《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亦有类似的条文。
15.议员关注强积金管理局向公共机构(,特别其中最值
得注意的是稅务局 ),披露资料的法定职责或其他职责
,以及对危及计划成员的个人资料私隐可能会造成的损
害稳的可能性。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顾问在回应时表
示,根据拟议条文第42(2)条,赋予强积金管理局获赋酌
情权,决定是否会因应稅务局局长提出的要求而披露若
干资料。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补充,强积金管理局决定是
否向局长披露资料的酌情权,须受拟议条文第42(1)(d)条
述明的原则所规管。
16. 在此方面,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强积金管理局
所取得的计划成员资料,主要是数据摘要形式的统计数
据。除非出现拖欠供款的情况,受托人通知强积金管理
局出现拖欠供款的个案,否则该局不会取得个别计划成
员的资料。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会研究拟议条文
,查证拟议条文是否符合与《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的
有关条文是否相容。
拟议条文第42A条
17.议员察悉,拟议条文第42A条规定,倘核准受托人委
任的核数师或服务提供者向强积金管理局披露若干资料
,以履行"鸣起警报告发"的职责,有关行为则该项违反
行为并无不属于违反须替受托人保密的责任的行为。
拟议条文第43B及43C条
18.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从从拟议条文第43B(1)条中删除"第(8)款除外"的词句。
19.高级经理(衔接安排))在回应一名议员时确认,适用于
《强积金条例》所载的罪行的最高罚款是属第6级,即10
万元。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顾问补充,不论涉及的金
额为何,雇主拖欠供款的雇主即均属犯罪。然而,在定
罪后裁定罚款的等级时,法院会考虑有关因素,包括个
案涉及的拖欠供款金额及雇员数目等有关因素。
20.政府当局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拟议
条文第 43C(1)条加入第(c)段,其作用是订明倘自雇人士
规定并无作出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已亦属犯罪。
拟议条文第45条
21. 政府当局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拟议
条文第45(2)条,以对"第45A(1)(a)条"的提述取代拟议条文
第45(2)条对有关"第(3)(a)款"的提述。
拟议条文第45A(2)及(3)条
22.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删除拟议条文第45A(3)条,以授权政府当局在规
例之下订明若干条文,说明不遵从该哪些规例定可被判
罚款或及作为犯罪惩处。
23.政府当局在回覆一名议员时澄清,拟议条文第45A(2)
条订明指定的金额是附属法例可予指定的最高罚款等级
。然而,拟议条文第43B(4)条规定,刑事罪行的制裁需
由法院判裁决,因此该项拟议条文仅指定最高的罚款等
级。
拟议条文第46及47条
24.政府当局解释,拟议条文第46条将会延伸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的权力,而有关"规则"的现行条文
第47条有关"规则"所涵盖的若干部分事项,将会转入拟
议条文第46条。
拟议附表2及3
25.议员察悉,拟议附表2及3旨在澄清现行附表,以及延
伸其适用范围至属于行业计划成员的临时雇员。
26.如副主席所指出,在拟议附表3的中文本提及每年最
高有关入息水平的条文中,应在"$240,000"前加入"年"字
。政府当局会提出所需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II 其他事项
27.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主席时建议,法案委员会
应先完成由《强积金条例》拟议修正案正案所引起的
所有政策及法律问题的商议工作,再才著手研究对就
11条其他条例提出的拟议修正订案案。,该等修正案
主要是协有助实施于强积金制度实施的相应修订。其
然后,法案委员会便可开始研究附属法例拟本。强积
金办事处处长解释,她建议按上述程序研究该法案及
附属法例拟本,的目的是让强积金办事处能有足够时
间咨询及联络其他政府部门,以防有需要进一步修改
正就其他有关条例提出的拟议修正案。议员表示同意
上述建议。
28.主席提醒议员,下一次法案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
97年12月8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29.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