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公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65 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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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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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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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应邀列席者 :
- 香港寿险总会
- 退休小组委员会委员
- Greg WILLIS先生
- 退休小组委员会委员
- 陈思源先生
- 民权党
- 主席
- 陆恭蕙女士
-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 副主席
- 莫泰基博士
- 执行委员
- 张超雄博士
-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社会事务主任
- 陈伟麟先生
- 宣教主任
- 吴慧仪女士
- Hong Kong Trustees' Association Limited(暂译"香港受托人协会有限公司)
- 主席
- Alastair MURRAY先生
-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 主席
- 罗立德先生
- 退休金委员会主席
- 陈国杰先生
-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
- 副主席
- Stuart H LECKIE先生
Anthony Griffiths先生
- 伟世顾问有限公司
- 亚太区董事
- 马洛仕先生
- 香港董事
- 马比达先生
-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
- 主席
- 李国强先生
- 华信惠悦顾问有限公司
- 董事
- Steve BUTLER先生
- 香港大律师公会(以下简称"大律师公会")
- 大律师公会小组委员会委员
- Nicholas PIRIE先生
- 大律师公会小组委员会委员
- Anthony WATSON-BROWN先生
- 大律师公会小组委员会委员
- David KHOSA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与团体各代表团会商
主席欢迎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并表示是次会议的目的是
听取他们对《强制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一般)规例》拟
本及《强制性公积金(豁免)规例》拟本的意见。
香港寿险总会(以下简称"寿险总会")
(临立会CB(1)736(01)号文件)
2.陈思源先生介绍寿险总会就附属法例拟本提交的意见
书,并特别指出强调该会关注的主要的关注事项如下:
- 寿险总会全力支持当局现时建拟议的私营强积金
制度;及
- 寿险总会主要最为关注《强积金 (一般)规例》拟
本拟议条文第31条之下的保本产品。由鉴于保本
产品的长线投资回报不大可能未必高于通胀率,
该种产品并不符合计划成员的最佳利益。鉴于既
然法案委员会强烈要求将保本产品纳入法例內,
寿险总会亦不会提出反对设立保本产品,但会促
请议员考虑放宽保本产品基金的投资限制。
民权党
(临立会CB(1)736(02)号文件)
3.陆恭蕙女士提出下列各点:
- 民权党认为,虽然拟议强积金制度未必是在香港
提供退休保障的最最理想佳解决方办式法,但该
制度至少为工作人口提供某种形式的退休保障。
进一步拖延通过有关法例会弊多于利;
- 由于雇员作出的强积金供款属强制性质,而部分
供款将会用作支付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
强积金管理局")的运作经营开支,只有规定在计
算入息稅时应扣除雇员的强积金供款才算公平;
及
- 保本产品的名不副实称使用不当,。因为由于保
本产品的投资回报并非与通胀挂钩钩,不能达致
真正 "保本"的目的。政府、临时立法会议员及从
事退休计划行业的人士应就保本产品制订研究一
套修改订建议方案。
香港受托人协会(以下简称"受托人协会")
(临立会CB(1)806(02)号文件)
4.Alastair MURRAY先生表示,受托人协会大致上支持拟
议强积金制度。该会唯一关注的是保本产品的条文,该
等条文订指明,倘投资回报低于储蓄存款利率,则不会
无需向核准受托人支付任何费用。该会认为此项上述拟
议规定并不公平,因为将计划资金的投资的工作须由投
资经理负责,而投资表现并非乃在受托人所能直接控制
的范围以外。 MURRAY 先生补充,虽然受托人协会的
会员已准备在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低于订明的基准时承
担本身的成本,但法例不应规定受托人必须承担或有债
务,支付核数师费及计划注册费等其他费用。他促请当
局规定与受托人无关的费用须由保本产品基的资金支付。
华信惠悦顾问有限公司
(临立会CB(1)772(01)号文件)
5.Steve BUTLER先生特别指出强调该公司在意见书中提
出的下列各点:
- 该公司大致上支持拟议强积金制度;
- 对不少受托人而言,保本产品的拟议条文对很多
受托人而言并绝不吸引,更会令阻吓服务提供者
对营办强积金计划裹足不前,从而窒碍市场的良
性竞爭。此外,保本产品的强制性条文可能令给
予雇员一个产生错觉误的观念,使他们以为保本
产品是最佳的投资选择;
- 将散工临时雇员纳入强积金制度,会对服务提供
者的成本造成重极大的影响,尤以在强积金实施
初期为甚。因此,在实施强积金制度临时雇员初
期,散工不应获纳入强积金的涵盖范围內,而当
局亦应根据计划实施后所得的经验,作出检讨散
工应否纳入强积金制度;及
- 当局拟规定,倘雇员在转工时将累算权益从一个
计划转移往另一个计划,会获得的服务必须免费
处理。然而此项提供的规定会导致服务提供者须
承担巨额的行政费用。此外,倘不收取转移费用
,可能会导致将可能招致数目众多且不合理由不
充分的强积金计划转移权益个案大量出现,智利
退休金计划的经验便是例证。
6. 因应主席的要求与会代表阐述上文第(a)点,BUTLER
先生阐述上文第(d)点时应其要求解释,由于在智利的退
休金制度下,不会规定无须收取转移费用,因此,服务
提供者会向成功将新资金转移往另一项计划的代理人支
付优厚的佣金。事实上,该等佣金属于服务提供者总支
出的一部分份,需由计划成员负亦须作出承担。
伟世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世顾问")
(临立会CB(1)806(04)号文件)
7.马洛仕先生提出伟世顾问意见书的下列各点:
- 在法例中指明提供保本产品的做法并不可取,因
为雇员或会以为保本产品获政府推荐;
- 拟议收费架构对并无选择保本产品的雇员不公平
,因为不论有关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回报如何,他
们均需缴费;及
- 有关方面应向将累算权益由一个计划转往另一个
计划的计划成员征收转移费用,以弥补处理转移
个案所需的部分行政费用用,否则处理转移个案
所需的费用须由并无转移计划的计划成员分担。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公会")
8. 罗立德先生表示,投资基金公会全力支持拟议私营强
积金制度,因为根据过往的纪录显示,私营机构所管理
的退休计划,能为计划成员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该会
最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保本产品的问题。该会认为按其见
解,长远而言,保本产品长远而言不能为计划成员提供
有实质增长的投资回报。该会促请当局修改有关的条文。
9.罗立德先生回覆主席时表示同意以意见书形式提交将
该会对保本产品的建议以意见书形式提交。
(会后补注:投资基金公会的意见书已随临立会CB(1)843
(04)、(05)及CB(1)852号文件送交议员。)
香港大律师公会(以下简称"大律师公会")
(临立会CB(1)806(05)号文件)
10. Nicolas PIRIE先生根据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说明该会
的立场,并特别指出强调下列关注事项:
- "penalty interest"(惩罚性利息)一词并不恰当,因为
须就拖欠的供款缴付利息的规定不应视为一项惩
罚;
- 《强积金(一般)规例》拟本內涵盖弥偿保险、履行
职能表现保证及补偿基金的保险条文,似乎互相矛
盾及有所重叠,当局应予以检讨;
- 根据 《受托人条例》,受托人不得持有期货合约
,然而《强积金(一般)规例》拟本则准许由核准受
托人管理的强积金计划持有期货合约,大律师公会
关注有关条文会否出现牴触;及
- 在拟议强积金制度下,几乎全部所有重要的职责务
,包括收取供款、保障计划资产、监察投资经理等
,均交托核准受托人处理。当局应考虑规定雇主分
担部分上述职责。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以下简称"劳工社团联会会")
(临立会CB(1)806(01)号文件)
11.陈伟麟先生及吴慧仪女士特别强调劳工社团联会会
的下列意见:
- 雇主及雇员每月的强积金供款均应在计算利得稅
及薪俸奉稅时分别予以扣除;
- 根据《强积金(一般)规例》拟本拟议条文第150条
应规定,受托人须在支付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的
申索提交后的15日內(而并非现时建议的 30 日內)
支付累算权益,而并非现时建议的30日內;及
- 为保障计划资产的安全,海外公司受托人须予遵
守的资格规定,应较在本地注册成立为法团的受
托人须予遵守的类似规定更为严格。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以下简称"工团联合总会")
12.李国强先生介绍工团联合总会的意见如下:
- 政府当局不应向计划资产征费以设立补偿基金。
反而之,政府应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前提供,向补
偿基金提供资金;
- 雇员应有权选择强积金计划所提供的任何投资产
品;
- 日后强积金管理局日后应就核准受托人监察投资
经理表现的职责发出详细指引;及
- 应规定核准受托人必须直接向有关的计划成员提
供累算权益及投资回报等资料,而并非如现时的
拟议规定般透过雇主提供该等资料。
13.关于上文第12(a)段,主席表示,议员曾要求政府当局
考虑将对补偿基金作出的首笔注资金额由3亿元增加至9
亿元,使计划成员无须向补偿基金缴付征费。政府当局
同意考虑此事。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学会")
(临立会CB(1)772(02)号文件)
14.莫泰基博士特别指出强调社会保障学会的立场如下:
- 强积金计划不应获准将所有资金投资于股票。近
期的股票市场风暴的动荡事件已证明股票属高风
险投资项目。此外,为使稳定强积金计划获得平
稳的投资回报,政府当局应考虑仿效智利的退休
金制度,设立波动储备机制;
- 强积金计划不应获准将多于超逾10%的资金投资
于外币面额的资产;
- 强积金法例应指明计划成员每年向核准受托人缴
付的行政费用用不应超逾计划资产的1.5%;及
- 社会保障学会基本上反对拟议强积金制度,并认
为中央公积金制度,再辅以老年退休金计划,会
提供较佳的退休保障。
15.关于莫博士提及的波动储备机制,助理处长(管制标
准 )表示,大部分在香港营办的退休计划产品,均有就
设有稳定投资回报的储备机制作出规定,因此所以拟议
法例并无不包括该项规定。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以下简称"退休计划协会")
(临立会CB(1)806(03)号文件)
16.Stuart LECKIE先生解释退休计划协会的下列主要关注
事项:
- 强积金管理局应为不隶属政府的法定机构;
- 应删除保本产品的拟议条文,因由为该种产品不
能向计划成员提供实质的投资回报;
- 当局不应对计划的资金投资于外币面额资产方面
作出任何限制,以便投资经理可作出灵活的安排
,获取最高的投资回报;
- 无需设立行业计划,拟议法例亦不应予以订明;
及
- 政府当局提出在1995年10月15日之后根据《职业
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退休计划不可申请豁免于
《强积金条例》之外的建议并不恰当。政府当局
应考虑将截止日期延长,直至强积金计划真正实
施为止。
II 保本产品
17.主席邀请与会人士讨论《强积金(一般)规例》拟本中
保本产品的拟议条文,各代表团体代表对该等条文最为
关注。
18.一名议员问及非保本产品基金与保本产品基金的行政
费用互相补贴的情况,服务提供者表示,互相补贴的做
法并绝不公平,只会吸引更多计划成员投资于并不符合
计划成员长远利益的保本产品。
19. 议员质疑据估计,约有60%60%的强积金计划成员会
投资于保本产品。议员质疑此项估计的理据。服务提供
者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 根据按营运的经验所得,约有三分之一的退休计
划成员选择类似保本产品的产品。伟世顾问有限
公司最近期在于1998年1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
由于近期市场出现动荡,更多人可能转为选择类
似保本产品的产品的人数有所增加;及
- 60%的估计数字是以退休业业內的工作经验为根
据。受托人关注到,倘雇员以为保本产品是政府
推荐的产品,投资于保本产品的资金可能会更多
。倘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不能达到订明的标准,
受托人亦须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
20.部分议员并不同意退休计划行业对保本产品投资回报
的意见。关于此方面,陈思源先生澄清,由于保本产品
的资金只获准投资于短期银行存款及优质债券,投资回
报不大很可能显著高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特别是在利率在
短期內暴升的情况下)而足以让,受托人可因而不得收取
行政费用。他建议采取另一种做法,即放宽保本产品的
投资限制,使投资经理可发掘其他可以增加投资回报的
途径。
21.强积金办事处处长阐述拟议保本产品的背景时表示,
前立法局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关注有需要保障供款免
受高风险投资及高昂的行政费用侵蚀食,当局于回应时
建议提供保本产品。该前小组委员会亦认为应提供低风
险产品让予计划成员选择,因为自由市场的力量未必能
够确保提供该项投资产品。
22.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及服务提供者重新考虑修正就保本
产品作出的可能的修正性,以及制订一个双方均可接纳
方案,供委员会进一步考虑。寿险总会及投资基金公会
答应尽快向委员会提交建议书。
23.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就各团体代表团提出
的关注事项作出综合回应。
24.主席感多谢各团体代表团出席会议,并提醒议员,委
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1月13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25.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