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公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65 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12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应邀列席者 :
香港寿险总会

退休小组委员会委员
Greg WILLIS先生

退休小组委员会委员
陈思源先生

民权党

主席
陆恭蕙女士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副主席
莫泰基博士

执行委员
张超雄博士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社会事务主任
陈伟麟先生

宣教主任
吴慧仪女士

Hong Kong Trustees' Association Limited(暂译"香港受托人协会有限公司)

主席
Alastair MURRAY先生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主席
罗立德先生

退休金委员会主席
陈国杰先生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

副主席
Stuart H LECKIE先生
Anthony Griffiths先生

伟世顾问有限公司

亚太区董事
马洛仕先生

香港董事
马比达先生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

主席
李国强先生

华信惠悦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
Steve BUTLER先生

香港大律师公会(以下简称"大律师公会")

大律师公会小组委员会委员
Nicholas PIRIE先生

大律师公会小组委员会委员
Anthony WATSON-BROWN先生

大律师公会小组委员会委员
David KHOSA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与团体各代表团会商

主席欢迎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并表示是次会议的目的是
听取他们对《强制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一般)规例》拟
本及《强制性公积金(豁免)规例》拟本的意见。

香港寿险总会(以下简称"寿险总会")
(临立会CB(1)736(01)号文件)

2.陈思源先生介绍寿险总会就附属法例拟本提交的意见
书,并特别指出强调该会关注的主要的关注事项如下:

  1. 寿险总会全力支持当局现时建拟议的私营强积金
    制度;及

  2. 寿险总会主要最为关注《强积金 (一般)规例》拟
    本拟议条文第31条之下的保本产品。由鉴于保本
    产品的长线投资回报不大可能未必高于通胀率,
    该种产品并不符合计划成员的最佳利益。鉴于既
    然法案委员会强烈要求将保本产品纳入法例內,
    寿险总会亦不会提出反对设立保本产品,但会促
    请议员考虑放宽保本产品基金的投资限制。
民权党
(临立会CB(1)736(02)号文件)

3.陆恭蕙女士提出下列各点:

  1. 民权党认为,虽然拟议强积金制度未必是在香港
    提供退休保障的最最理想佳解决方办式法,但该
    制度至少为工作人口提供某种形式的退休保障。
    进一步拖延通过有关法例会弊多于利;

  2. 由于雇员作出的强积金供款属强制性质,而部分
    供款将会用作支付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
    强积金管理局")的运作经营开支,只有规定在计
    算入息稅时应扣除雇员的强积金供款才算公平;


  3. 保本产品的名不副实称使用不当,。因为由于保
    本产品的投资回报并非与通胀挂钩钩,不能达致
    真正 "保本"的目的。政府、临时立法会议员及从
    事退休计划行业的人士应就保本产品制订研究一
    套修改订建议方案。
香港受托人协会(以下简称"受托人协会")
(临立会CB(1)806(02)号文件)

4.Alastair MURRAY先生表示,受托人协会大致上支持拟
议强积金制度。该会唯一关注的是保本产品的条文,该
等条文订指明,倘投资回报低于储蓄存款利率,则不会
无需向核准受托人支付任何费用。该会认为此项上述拟
议规定并不公平,因为将计划资金的投资的工作须由投
资经理负责,而投资表现并非乃在受托人所能直接控制
的范围以外。 MURRAY 先生补充,虽然受托人协会的
会员已准备在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低于订明的基准时承
担本身的成本,但法例不应规定受托人必须承担或有债
务,支付核数师费及计划注册费等其他费用。他促请当
局规定与受托人无关的费用须由保本产品基的资金支付。

华信惠悦顾问有限公司
(临立会CB(1)772(01)号文件)

5.Steve BUTLER先生特别指出强调该公司在意见书中提
出的下列各点:
  1. 该公司大致上支持拟议强积金制度;

  2. 对不少受托人而言,保本产品的拟议条文对很多
    受托人而言并绝不吸引,更会令阻吓服务提供者
    对营办强积金计划裹足不前,从而窒碍市场的良
    性竞爭。此外,保本产品的强制性条文可能令给
    予雇员一个产生错觉误的观念,使他们以为保本
    产品是最佳的投资选择;

  3. 将散工临时雇员纳入强积金制度,会对服务提供
    者的成本造成重极大的影响,尤以在强积金实施
    初期为甚。因此,在实施强积金制度临时雇员初
    期,散工不应获纳入强积金的涵盖范围內,而当
    局亦应根据计划实施后所得的经验,作出检讨散
    工应否纳入强积金制度;及

  4. 当局拟规定,倘雇员在转工时将累算权益从一个
    计划转移往另一个计划,会获得的服务必须免费
    处理。然而此项提供的规定会导致服务提供者须
    承担巨额的行政费用。此外,倘不收取转移费用
    ,可能会导致将可能招致数目众多且不合理由不
    充分的强积金计划转移权益个案大量出现,智利
    退休金计划的经验便是例证。
6. 因应主席的要求与会代表阐述上文第(a)点,BUTLER
先生阐述上文第(d)点时应其要求解释,由于在智利的退
休金制度下,不会规定无须收取转移费用,因此,服务
提供者会向成功将新资金转移往另一项计划的代理人支
付优厚的佣金。事实上,该等佣金属于服务提供者总支
出的一部分份,需由计划成员负亦须作出承担。

伟世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世顾问")
(临立会CB(1)806(04)号文件)

7.马洛仕先生提出伟世顾问意见书的下列各点:

  1. 在法例中指明提供保本产品的做法并不可取,因
    为雇员或会以为保本产品获政府推荐;

  2. 拟议收费架构对并无选择保本产品的雇员不公平
    ,因为不论有关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回报如何,他
    们均需缴费;及

  3. 有关方面应向将累算权益由一个计划转往另一个
    计划的计划成员征收转移费用,以弥补处理转移
    个案所需的部分行政费用用,否则处理转移个案
    所需的费用须由并无转移计划的计划成员分担。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公会")

8. 罗立德先生表示,投资基金公会全力支持拟议私营强
积金制度,因为根据过往的纪录显示,私营机构所管理
的退休计划,能为计划成员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该会
最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保本产品的问题。该会认为按其见
解,长远而言,保本产品长远而言不能为计划成员提供
有实质增长的投资回报。该会促请当局修改有关的条文。

9.罗立德先生回覆主席时表示同意以意见书形式提交将
该会对保本产品的建议以意见书形式提交。

(会后补注:投资基金公会的意见书已随临立会CB(1)843
(04)、(05)及CB(1)852号文件送交议员。)

香港大律师公会(以下简称"大律师公会")
(临立会CB(1)806(05)号文件)

10. Nicolas PIRIE先生根据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说明该会
的立场,并特别指出强调下列关注事项:

  1. "penalty interest"(惩罚性利息)一词并不恰当,因为
    须就拖欠的供款缴付利息的规定不应视为一项惩
    罚;

  2. 《强积金(一般)规例》拟本內涵盖弥偿保险、履行
    职能表现保证及补偿基金的保险条文,似乎互相矛
    盾及有所重叠,当局应予以检讨;

  3. 根据 《受托人条例》,受托人不得持有期货合约
    ,然而《强积金(一般)规例》拟本则准许由核准受
    托人管理的强积金计划持有期货合约,大律师公会
    关注有关条文会否出现牴触;及

  4. 在拟议强积金制度下,几乎全部所有重要的职责务
    ,包括收取供款、保障计划资产、监察投资经理等
    ,均交托核准受托人处理。当局应考虑规定雇主分
    担部分上述职责。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以下简称"劳工社团联会会")
(临立会CB(1)806(01)号文件)

11.陈伟麟先生及吴慧仪女士特别强调劳工社团联会会
的下列意见:

  1. 雇主及雇员每月的强积金供款均应在计算利得稅
    及薪俸奉稅时分别予以扣除;

  2. 根据《强积金(一般)规例》拟本拟议条文第150条
    应规定,受托人须在支付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的
    申索提交后的15日內(而并非现时建议的 30 日內)
    支付累算权益,而并非现时建议的30日內;及

  3. 为保障计划资产的安全,海外公司受托人须予遵
    守的资格规定,应较在本地注册成立为法团的受
    托人须予遵守的类似规定更为严格。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以下简称"工团联合总会")

12.李国强先生介绍工团联合总会的意见如下:

  1. 政府当局不应向计划资产征费以设立补偿基金。
    反而之,政府应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前提供,向补
    偿基金提供资金;

  2. 雇员应有权选择强积金计划所提供的任何投资产
    品;

  3. 日后强积金管理局日后应就核准受托人监察投资
    经理表现的职责发出详细指引;及

  4. 应规定核准受托人必须直接向有关的计划成员提
    供累算权益及投资回报等资料,而并非如现时的
    拟议规定般透过雇主提供该等资料。
13.关于上文第12(a)段,主席表示,议员曾要求政府当局
考虑将对补偿基金作出的首笔注资金额由3亿元增加至9
亿元,使计划成员无须向补偿基金缴付征费。政府当局
同意考虑此事。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学会")
(临立会CB(1)772(02)号文件)

14.莫泰基博士特别指出强调社会保障学会的立场如下:

  1. 强积金计划不应获准将所有资金投资于股票。近
    期的股票市场风暴的动荡事件已证明股票属高风
    险投资项目。此外,为使稳定强积金计划获得平
    稳的投资回报,政府当局应考虑仿效智利的退休
    金制度,设立波动储备机制;

  2. 强积金计划不应获准将多于超逾10%的资金投资
    于外币面额的资产;

  3. 强积金法例应指明计划成员每年向核准受托人缴
    付的行政费用用不应超逾计划资产的1.5%;及

  4. 社会保障学会基本上反对拟议强积金制度,并认
    为中央公积金制度,再辅以老年退休金计划,会
    提供较佳的退休保障。
15.关于莫博士提及的波动储备机制,助理处长(管制标
准 )表示,大部分在香港营办的退休计划产品,均有就
设有稳定投资回报的储备机制作出规定,因此所以拟议
法例并无不包括该项规定。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以下简称"退休计划协会")
(临立会CB(1)806(03)号文件)

16.Stuart LECKIE先生解释退休计划协会的下列主要关注
事项:

  1. 强积金管理局应为不隶属政府的法定机构;

  2. 应删除保本产品的拟议条文,因由为该种产品不
    能向计划成员提供实质的投资回报;

  3. 当局不应对计划的资金投资于外币面额资产方面
    作出任何限制,以便投资经理可作出灵活的安排
    ,获取最高的投资回报;

  4. 无需设立行业计划,拟议法例亦不应予以订明;


  5. 政府当局提出在1995年10月15日之后根据《职业
    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退休计划不可申请豁免于
    《强积金条例》之外的建议并不恰当。政府当局
    应考虑将截止日期延长,直至强积金计划真正实
    施为止。
II 保本产品

17.主席邀请与会人士讨论《强积金(一般)规例》拟本中
保本产品的拟议条文,各代表团体代表对该等条文最为
关注。

18.一名议员问及非保本产品基金与保本产品基金的行政
费用互相补贴的情况,服务提供者表示,互相补贴的做
法并绝不公平,只会吸引更多计划成员投资于并不符合
计划成员长远利益的保本产品。

19. 议员质疑据估计,约有60%60%的强积金计划成员会
投资于保本产品。议员质疑此项估计的理据。服务提供
者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1. 根据按营运的经验所得,约有三分之一的退休计
    划成员选择类似保本产品的产品。伟世顾问有限
    公司最近期在于1998年1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
    由于近期市场出现动荡,更多人可能转为选择类
    似保本产品的产品的人数有所增加;及

  2. 60%的估计数字是以退休业业內的工作经验为根
    据。受托人关注到,倘雇员以为保本产品是政府
    推荐的产品,投资于保本产品的资金可能会更多
    。倘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不能达到订明的标准,
    受托人亦须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
20.部分议员并不同意退休计划行业对保本产品投资回报
的意见。关于此方面,陈思源先生澄清,由于保本产品
的资金只获准投资于短期银行存款及优质债券,投资回
报不大很可能显著高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特别是在利率在
短期內暴升的情况下)而足以让,受托人可因而不得收取
行政费用。他建议采取另一种做法,即放宽保本产品的
投资限制,使投资经理可发掘其他可以增加投资回报的
途径。

21.强积金办事处处长阐述拟议保本产品的背景时表示,
前立法局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关注有需要保障供款免
受高风险投资及高昂的行政费用侵蚀食,当局于回应时
建议提供保本产品。该前小组委员会亦认为应提供低风
险产品让予计划成员选择,因为自由市场的力量未必能
够确保提供该项投资产品。

22.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及服务提供者重新考虑修正就保本
产品作出的可能的修正性,以及制订一个双方均可接纳
方案,供委员会进一步考虑。寿险总会及投资基金公会
答应尽快向委员会提交建议书。

23.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就各团体代表团提出
的关注事项作出综合回应。

24.主席感多谢各团体代表团出席会议,并提醒议员,委
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1月13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25.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