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26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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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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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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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杨耀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鲍以理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1)865、824、825、826、827、877、878、
900及901号文件)
1997年12月15日、16日及1998年1月8日举行的会议的
纪要获确认通过。
2.一名议员在较早时的会议席上建议动议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使所有计划成员均可选择加入补遗公积金计
划(以下简称"补遗计划")。关于此方面,高级助理法律
顾问表示,他认为该项建议将会扩大补遗计划的涵盖范
围,而政府当局需要提供额外资源,以施行扩大的补遗
计划。因此,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将会具有财
政影响。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补充,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是否具有财政影响,将由临时立法会主席作出最后决
定。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重组
(临立会CB(1)933(01)号文件)
3.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经考虑议员对提高强积金管
理局的问责性及透明度所表示的关注,政府当局会建议
将强积金管理局由单人法团重组为法人团体,并设立管
理委员会履行整体管理职能。她特别指出,拟议的管理
委员会将由不少于10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半数
成员将会是全职成员,其余半数则属于非全职成员。在
非全职成员中,雇主及雇员的代表分别不会超过2名。
4.部分议员表示需要更长时间研究政府当局的建议,才
可发表具体意见。主席认为,将拟议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称为"全职成员"及"非全职成员"并不适当。他建议使用
例如"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等名称。
5.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使用"全职成
员"及"非全职成员"等名称,而不使用"执行董事"及"非执
行董事",是避免"执行董事"的英文名称(executive director)
与《强积金计划条例》所指的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
的英文名称(Executive Director)可能出现混淆。然而,政
府当局将会因应主席的关注,考虑能否改善草拟的方式。
6.陈婉娴议员注意到机场管理局(以下简称"机管局")及
地产代理监察局的情况:有关人士获委任直接加入机
管局及地产代理监察局作为成员,而并非获委任为该
等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她质疑是否需要成立管理
委员会,并建议强积金管理局的拟议组织应类似机管
局及地产代理监察局的组织,以精简管理架构。在此
方面,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及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解释,强积金管理局的拟议管理架构与机管局及地产
代理监察局的管理架构的分别,主要属技术性及名称
上的问题。设立拟议的强积金管理局管理委员会,不
会影响其法人团体的架构,因为管理委员会将会负责
管理及控制管理局的重要事务。
7.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回覆议员时表示,无论就有关事宜
作出决定的团体称为强积金管理局,还是称为强积金管
理局管理委员会,主要是名称上的分别。然而他建议,
为求统一,强积金管理局的拟议架构与其他法定机构的
架构保持一致,或会是较为可取的做法。因应议员的要
求,政府当局将会考虑修改拟议安排,使该项安排与其
他法定机构的管理架构更趋一致。
8.政府当局建议由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出任拟议管理
委员会主席,主席对此表示有所保留。陈婉娴议员亦有
类似的反对意见。
9.王绍尔议员重申其意见,认为当局不应委任退休行业
计划的代表加入强积金管理局,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在此方面,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根据政府当局的建
议,强积金管理局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委任,他会审慎考虑有关人士是否适当的人选
、他们对退休金事宜所具备的知识及经验,从而作出委
任。
10.副主席表示,虽然他赞同拟议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人
数不应过多,以免影响效率,但他认为管理委员会的
成员组合需有足够的代表性,使有关的社会各阶层和
界别的意见得以反映。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回覆时表示
,行政长官委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时,将会确保该委
员会可广泛代表各有关阶层及界别。此外,强积金计
划的咨询委员会及行业计划委员会,亦会向强积金管
理局提供意见。
11.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强积金管理局的拟议
重组。
补遗强积金计划
(临立会CB(1)937(01)号文件)
12.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告知议员,因应议员在过往的会
议席上提出的关注事项,政府当局已建议对条例草案
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保留设立补遗计划的选
择。此项新条文的作用是授权强积金管理局在有关"不
可拒收"规定的条文不能有效运作时设立补遗计划。
13.陈婉娴议员重申其立场,支持雇员可自由加入及退
出由强积金管理局经营的补遗计划。强积金办事处处
长解释政府当局的立场时表示,根据目前的法例,强
积金管理局会尽力协助雇员加入私营的强积金计划,
只有在当局的努力失败时,雇员才会获准参加补遗计
划。倘补遗计划由日后的强积金管理局经营,以及当
局准许雇员自由加入及退出该项计划,很多雇员或会
选择参加补遗计划,而不参加私营强积金计划。在此
种情况下,补遗计划将会类似中央公积金,以及与其
他私营强积金计划进行竞爭。此种做法有违最重要的
原则,就是强积金制度应是一项私营退休制度。
近期的金融风暴与退休金计划 -- 影响及有关问题
(临立会CB(1)937(02)及(03)号文件)
14.强积金办事处处长提及不同投资组合长远投资回报
率的图表(临立会CB(1)937(03)号文件)时指出,虽然金
融风暴不时发生,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中,投资在香港
及环球股票的组合获得最高的投资回报率。她补充,
由于退休基金的投资年期十分长远,以及退休基金采
用保守的投资策略,偶尔发生的金融风暴对退休基金
投资回报率的影响应非常有限。
15.助理处长(管制标准)阐述政府当局拟备的资料文件
时提出下列各点:
- 虽然香港股票市场在1997年下跌20%,但由两间
顾问公司进行的调查显示,香港退休基金的投资
回报中位数只下跌6.4%及7.3%。退休基金有较好
的表现,是因为采用了揉合分散市场投资及平衡
基金组合的策略;
香港退休基金的长远平均投资回报率已超越同期
的通胀率;
- 百富勤集团的清盘并无影响该集团所管理的退
休计划的资产,因为该集团只担当投资经理的
角色。退休基金的所有资产由有关的计划受托
人以信托财产形式持有;
- 由于正达证券是股票经纪行,该公司的清盘会
影响其"孖展戶口"客戶及将股票寄存在正达证
券的"现金戶口"客戶。然而,强积金计划的资
产须由计划保管人保管,而该名计划保管人不
得由股票经纪行担任。此外,强积金计划亦不
得投资在"孖展戶口"。因此,日后的强积金计
划不会受股票经纪行倒闭影响;及
- 长远而言,强积金基金有助香港发展其债券市
场,以及作为稳定本港股市的动力。
16.关于上文第(b)项,一名议员询问,在扣除有关的行
政成本后,香港退休基金的长远平均投资回报率能否仍
然高于通胀。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时确认,资料文
件表6所显示截至1996年的投资回报率,已扣除投资管
理费用,但并无扣除受托人的费用。
17.一名议员建议政府在强积金制度中作更大程度的参
与。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表示,在新加坡,一个由政府
委任的委员会最近建议将部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管理
工作交由私营机构的投资经理负责。此项建议显示,目
前的趋势是将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由公营机构转到私营机
构,以提高效率及投资回报。
III 其他事项
18.为使法案委员会有更多时间就政府当局对强积金管
理局重组的建议进行商议,议员同意向內务委员会建
议,要求主席批准延长就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由1998年2月16日延至1998
年2月18日。
19.议员同意在1998年2月13日举行下次会议。
20.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