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25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鲍以理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强积金管
理局")重组

(临立会CB(1)933(01)号文件)

议员继续讨论载于资料文件的建议,即强积金管理局由
单人法团重组为法人团体,并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
例》(以下简称"《强积金条例》")的下列各项拟议条
文进行商议。议员重申在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建议,即
应简化强积金管理局的管理架构,使强积金管理局会由
若干成员/董事组成,而无需为此设立管理委员会。政
府当局同意考虑议员的建议。

拟议条文第6AA条

2.主席建议,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的英文职衔称为
"Managing Director"较为恰当,至于强积金管理局的
"全职"成员及"非全职"成员,则应分别称为"执行董事
"及"非执行董事"。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会考虑
对有关职衔作出适当修正。

3.关于强积金管理局的成员组合,议员指出,根据政
府当局的建议,强积金管理局至少有过半数成员由强
积金管理局的高级职员出任。他们认为不能接纳该项
建议,因为根据上述安排,非全职的非执行成员人数
将不会超过来自强积金管理局执行部门的人数,亦不
能发挥制衡执行部门的作用。他们建议,强积金管理
局大多数成员应为非全职的非执行成员。

4.副主席建议,强积金管理局应由人数相同的4个类别
的代表组成,该4个类别分别为强积金管理局的行政人
员、雇主、雇员及其他人士(包括退休计划行业及有关
专业的代表)。

5.陈婉娴议员认为,强积金管理局的高级职员最多只应
占日后强积金管理局成员人数的3分之1,而雇主及雇员
代表的人数应该相同。

6.经商议后,出席会议的大部分议员原则上同意强积金
管理局应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8名为非全职的非执行
成员,5名为全职的执行成员。强积金管理局主席应由
非全职的非执行成员出任。倘强积金管理局的成员人数
日后须予增加,亦应保持全职成员与非全职成员的比例
为1比2。该项建议可确保非全职成员占强积金管理局成
员的大多数。

7.王绍尔议员反对上文第6段所载的建议。他支持政府当
局现行的建议,并认为强积金管理局的主管或主席应由
强积金管理局的行政总监出任,以便提高效率及加强行
政总监在此半官方机构的行政职能。

8.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评论议员的建议时强调,政府当
局就强积金管理局成员组合所提交的修订建议,目的是
回应议员于较早时的会议席上提出的建议,令政府应更
积极参与强积金管理局的管理工作。她进一步解释,虽
然全职成员可能至少占强积金管理局成员人数的一半,
倘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须于董事局会议席上投决定票
,他/她将须咨询财政司司长。此举可确保政府会参与
强积金管理局的管理过程。

9.关于此方面,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政府当局在修
订强积金管理局的重组建议时会考虑议员的意见。然而
,她认为,现时"不少于10名成员"的拟议成员人数较为
灵活,应予保留。她进一步提醒议员,倘规定日后增加
成员人数时,全职成员与非全职成员的比例须为1比2,
强积金管理局的成员人数将会大幅增加,并可能令运作
效率下降。

10.在此方面,议员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根据上文第6
段所讨论的方向,开始为法案委员会草拟有关强积金管
理局重组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拟议条文第6AB条

11.议员怀疑需否在拟议条文第6AB(2)条指明强积金管理
局行政总监的资格。他们担心,任何指定的资格规定均
不可能详尽无遗,因此获委任为行政总监的人士能否符
合有关规定或会受到质疑。在此方面,高级助理法律顾
问表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并无类似
的条文,但《机场管理局条例》则载有条文,以一般措
辞说明获委任为机场管理局行政总监的人士须具备的专
门知识。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会考虑删除拟议条文第(2)
款。

12.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指出,拟议条文第6AA(9)及6AB(4)
条不能明确划分强积金管理局的拟议管理委员会与行政
总监的不同职责层次。因应主席的要求,高级助理法律
顾问会与政府当局研究拟议条文的草拟方式,澄清强积
金管理局负责该局的整体管理工作,而行政总监则会负
责强积金管理局的日常管理工作。

13.因应议员的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会向政府当局
澄清需否在拟议条文订明行政长官的罢免权力,因为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已就该等一般权力作出规
定。

拟议条文第6N条

14.因应陈婉娴议员的建议,议员同意强积金计划咨询
委员会应包括数目相等的雇主代表及雇员代表。

政府当局同意据此修正该项拟议条文。

拟议附表1AA

15.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当局将拟议附表第2部拟
议条文第4(1)(e)条纳入该附表是无心之失,因此将会删
除该项拟议条文。

16.关于拟议附表第2部拟议条文第6(1)条,主席指出,
根据该项拟议条文,实在难以区别直接金钱利害关系
与间接金钱利害关系。他亦认为,当局应订明强积金
管理局成员披露金钱利害关系的时限,而并非采用现
时建议的方式,以笼统的措辞规定应"尽快"披露金钱
利害关系。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会考虑可行的修正,
使文意更为清晰。

II 其他事项

17.议员同意在1998年2月16日上午8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18.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