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07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14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鲍以理先生

律政司
法律草拟科
政府律师
廖頴雯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继续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
(以下简称“规例拟本”),并就下列条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147条

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拟议条文第147(1)条中的
“必须...向管理局提交”将会修正为“必须...向核准受
托人提交”,以纠正草拟方面的错误。

3.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覆一名议员的询问时确认,
根据拟议条文,倘计划成员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
要求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提取累算权益,将可获得接纳
。为防止出现滥用的情况,拟议条文第(3)款规定,以
永久离开香港作为提前取回累算权益的理由,只能使
用一次。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进一步解释,拟议条文
订定的安排,是当局经考虑有关应否容许提前取回累
算权益的不同意见后采取的均衡做法。

拟议条文第148条

4.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阐述拟议条文时表示,倘计划
成员以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为理由,要求在达到退休年
龄前提取其累算权益,将可获得接纳。在此方面,“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定义采纳自《雇佣条例》的类
似定义。

5.议员询问当局有何措施防止计划成员滥用权利,以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为理由提前取回累算权益。助理处
长 (计划运作) 回覆时澄清,有关的计划成员必须出示
由注册医生发出的证明书,证明该成员永久不适合执
行在紧接其全完丧失行为能力之前所执行的工作。此
外,计划成员亦须出示其最后的雇主所发出的函件,
证明该雇主与计划成员之间的雇佣合约已经终止。

拟议条文第150条

6.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覆议员时确认,倘计划成员
提出支付累算权益的申索时,其帐戶仍有任何未清缴
的强积金供款,受托人可获准在较长的限期,即60天
內,支付累算权益;倘该帐戶并无未清缴的供款,限
期则为30天。当局准许较长的期限,是使受托人在支
付累算权益前可尝试取回欠款及供款附加费 ( 前称“
惩罚性利息”)(如有的话)。

拟议条文第152条

7.部分议员询问为何不在该款拟议条文订明限期,规
定在计划成员提取累算权益后,受托人必须在该限期
內将取回的欠款或供款附加费支付予该计划成员。助
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应时解释,由于当局须让受托人
灵活处理有关计划成员已离开香港或在寻找计划成员
时遇到重重困难等个案,因此只规定受托人须“在切
实可行范围內尽快”支付取回的欠款,

拟议条文第154条

8.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应议员就拟议条文提出的询
问时澄清,倘强积金管理局已指示就有关注册计划进
行特别审计或调查,核准受托人不得将强积金的累算
权益支付予计划成员。该项拟议限制旨在使当局有时
间评估计划资产的损失。在需时一至两星期的估值工
作完成后,核准受托人可恢复处理提取权益的个案,
而在计算所需支付的累算权益时,亦会考虑估值的结
果。

9.部分议员对可供计划成员就估值的结果进行上诉的
途径表示关注。在此方面,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确认
,估值的结果必须经强积金管理局核准。如有需要,
强积金管理局可委任另一名核数师进行估值的工作。

10.议员认为,强积金管理局应获授予酌情权,倘核准
受托人并无涉及任何欺诈行为,即使有关的强积金计
划正在接受调查,亦可准许核准受托人继续处理提取
累算权益的个案。政府当局回应时同意修正拟议条文
第 154(1) 条,订明倘获强积金管理局同意,即使强积
金计划正在接受调查,仍可支付累算权益。

拟议条文第157及158条

11.关于拟议条文第157及158条,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解释,处理退休计划中无人申索的权益,通常有两种
方法,其一是将该等无人申索的权益保留在计划中,
另一方法是在订明的限期后将无人申索的权益拨归政
府库房。该等拟议条文采用第一种做法,以简化行政
程序。

12.一名议员建议将无人申索的权益集中在集成信托计
划的一个帐戶內,以便管理该等权益。助理处长 ( 计
划运作 ) 提醒议员,此种做法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
使获指定存放无人申索的权益的集成信托计划更具竞
爭力。

13.因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会修正该等拟议条文
,以更明确的字眼指明,强积金计划中无人申索的权
益,将仍然是有关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

拟议条文第160条

14.议员对拟议条文第(2)款中“总市值”的复杂定义,
特别是有关“GMV”及“GVA”的正确解释,表示关
注。政府当局回应时同意修正该款条文,使文意更为
清。

拟议条文第177条

15.议员询问有关强积金管理局在评定雇主营办计划清
盘申请时采用的准则。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表示,强
积金管理局会研究拟议清盘的原因、计划成员转移至
另一注册计划的安排,以及确保拟议清盘将不会对计
划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措施。

16.议员认为,在自动清盘的雇主营办计划终止与计划
成员的累算权益转移至新计划的期间,确保不会出现
任何真空期至为重要。因应议员的关注,政府当局将
会研究应否修正拟议条文第(3)款,清楚订明清盘建议
须详细列明拟议的安排。

拟议条文第180条

17.因应一名议员的建议,政府当局将会修正拟议条文
第(2)款,订明清盘人必须“在 7 日之內”就自动清盘
的雇主营办计划发出公告,通知参与的雇主及计划成
员,而并非现时所建议的“在切实可行范围內尽快”
发出公告。

拟议条文第182及185条

18.鉴于清盘程序需时及可能招致庞大的费用,议员认
为,在处理财政健全,但因为其他原因如公司合并或
被收购而需要自动清盘的雇主营办计划时,应采用较
现时规例拟本第 XIV 部所建议更为简单的一套程序。
主席认为可将财政健全的雇主营办强积金计划自动清
盘视作将帐戶由一个强积金计划集体转移至另一个强
积金计划,而强积金管理局应获授权根据每宗个案的
实际情况,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该等自动清盘最为适
当。政府当局回应时同意考虑修正规例拟本第 XIV部
,以实施议员的建议。

19.议员询问有关雇主营办计划自动清盘所引起的附带
费用。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 回应时解释,规例拟本拟
议条文第 184 条规定,该计划的参与雇主须承担有关
该计划清盘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清盘人的费用。

II. 其他事项

20.主席提醒议员,法案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 1998 年
1月17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21. 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立会秘书处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