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82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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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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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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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邓兆棠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应邀列席者:
-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
- 主席
- 黃匡源先生
- 副主席
- Stuart H LECKIE 先生
- 香港寿险总会
- 退休小组委员会委员
- Greg WILLIS 先生
- 退休小组委员会委员
- 陈思源先生
-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 副主席
- 莫泰基博士
- 执行委员
- 张超雄博士
-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社会事务主任
- 陈伟麟先生
- 宣教主任
- 吴慧仪女士
- 香港妇女劳工协会
- 总干事
- 杜洁丽女士
- 组织干事
- 王锦欢女士
-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 退休金委员会主席
- 陈国杰先生
- 退休金委员会委员
- 潘舒雅女士
- Hong Kong Trustees' Association Limited
(暂S译“香港受托人协会有限公司)
- 主席
- Alastair MURRAY 先生
- 执行委员
- Carolyn BUTLER 女士
- 伟世顾问有限公司
- 董事
- 马比达先生
- 副董事
- 黃子佑先生
-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
- 主席
- 李国强先生
- 秘书长
- 陈恩赐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与各代表团会商
主席欢迎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并表示是次会议的目的是
听取他们对《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及附属法例拟本的意见。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以下简称“退休计划协会”)
(临立会CB(1)604(01)号文件)
2. 黃匡源先生及Stuart LECKIE先生说明退休计划协会意
见书的要点,并特别提出该会对该法案及规例拟本最为
关注的下列事项:
-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以下简称“《强
积金条例》”)拟议条文第6条,日后的强制性公积
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的架构
将会类似政府机构,而强积金咨询委员会只会以
咨询组织的身份行事。退休计划协会认为,倘强
积金管理局能成为类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的法定机构,不隶属政府,并设有本身的管理
委员会及支援人员,会较符合成本效益及可行;
- 《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以下简称“《一般规
例》”)拟议条文第31条有关强制性提供保本产品
的规定应予删除。退休计划协会认为强积金计划
提供的产品不应受法例规管;及
- 鉴于近期金融市场出现动荡,而该项产品由政府
订明,预料约有80% 至 90%的新计划成员会选择
投资于保本产品。此举并不符合计划成员的最佳
利益,因为长远而言,保本产品的回报不会高于
通胀。此外,香港货币市场的规模能否容纳大量
经保本产品投入的资金亦属疑问。
3. 关于重组强积金管理局的建议,主席表示,法案委员
会亦曾提出类似的关注事项,而政府当局已同意进一步
研究此事,并会向法案委员会作出汇报。在此期间,他
亦邀请退休计划协会就强积金管理局的组成向法案委员
会提交更详细的建议书。
4. 主席汇报时表示,法案委员会对保本产回的建议意见
分歧。关于退休计划协会提出保本产品的回报很有可能
低于通胀的见解,主席要求该会提供进一步资料供议员
参阅,以支持其论点。在此方面,LECKIE 先生表示,
即使删除《一般规例》拟议条文第31条,退休计划提供
者仍可提供有保证投资回报的产品,以照顾倾向选择低
投资风险的人士的需要。
5.议员质疑退休计划协会估计约有 80%至95% 的计划成
员选择保本产品的根据。黃先生回应时表示,根据运作
经验所得,新加入退休计划的人士并不熟悉长线投资的
方式,会倾向选择风险最低的投资产品。当局需推行持
续的教育计划,培养社会人士对投资持明达的态度。
6.一名议员察悉,退休计划协会在其意见书內建议,在
强积金制度实施后,应逐步取消长期服务金。该名议员
询问退休计划协会对遣散费问题的立场。LECKIE 先生
回覆时解释,长期服务金应逐步取消,因为强积金更能
达到长期服务金的目的,而在合约终止时发放长期服务
金的规定,亦与拟议强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保存原则并不
相符。至于遣散费方面,LECKIE 先生认为,由于涉及
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政府应藉此机会作出检讨。
香港寿险总会(以下简称“寿险总会”)
(临立会CB(1)645(02)号文件)
7.Greg WILLIS先生表示,一般而言,寿险总会支持该法
案及规例拟本,并认为工作人口的退休权益可藉此获得
显著改善。然而,寿险总会关注下列各点:
- 当局应参照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房屋委员
会等法定机构的组成方式,修改有关强积金管理
局的拟议组成方式;及
- 鉴于保本产品只是法例唯一订明的强积金产品,
雇员可能以为该种产品是较可取的投资选择,因
而导致大量强积金基金投资于该种产品。上述情
况并不符合计划成员的最佳利益,因为倘若与储
蓄利率挂钩的投资回报持续低于通胀率,雇员的
累算权益便会被通胀侵蚀。
8. 关于强制性提供保本产品的规定,陈思源先生补充,
虽然《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并无该等强制性规定,根据
该条例注册的计划亦有提供与保本产品相若的产品。寿
险总会赞同退休计划协会的意见,认为无须在《一般规
例》之下订立拟议条文第31条。
9.寿险总会关注《强积金条例》拟议条文第 47A 条会否
容许以电子方式传送强积金资料。强积金办事处处长确
认,该项条文容许以电子方式传送资料。
10.关于规定每项强积金计划均须强制性提供保本产品的
目的,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解释,当局建议提供保本产品
,是为了回应前立法局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的关注。
该小组委员会认为,当局除订立“不可拒收”的规定,
以确保成员可参加强积金计划外,亦应保证计划成员可
选择一项能提供投资回报但风险最低的产品。
11.寿险总会曾以书面要求当局给予更多时间研究冗长的
规例拟本。主席回应时告知与会人士,处理该法案及附
属法例拟本的立法程序时间表实在十分紧迫。为避免与
临立会议员研究1998至99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的时间冲
突,他表示法案委员会的目标是在1998 年 2月18日前完
成研究拟议法例的工作。因此,主席促请与会代表最迟
于1998年1月第1个星期向临立会秘书处提交有关规例拟
本的意见书。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以下简称“保障学会”)
(临立会CB(1)645(03)号文件)
12. 莫泰基博士表示,保障学会反对设立强积金制度,
有关原因已详细载列于其意见书內。他强调,中央公
积金制度,再辅以老年退休金制度的安排,可提供较
佳的退休保障。保障学会认为强积金应在以下各方面
作出修改:
- 强积金计划的投资策略应模仿土地基金的策略,
规定在股票市场的投资不可超逾计划资产的30%;
- 外汇方面的投资应以计划资产的10%为限,以鼓
励投资于本地经济;
- 应规定强积金计划须提供不低于通胀率的投资回
报保证;
- 强积金管理局应就受托人向计划成员征收的行政
费用设定上限;及
- 在制订强积金制度时,政府当局应参考中国大陆
现行的退休保障制度。
13.应主席的要求,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就强积金计划资
产的保障及投资回报方面提出下列各点:
- 保障学会在意见书內提及的6宗欺诈个案均与投资
基金有关,并不涉及退休基金,因为退休基金一般
须受较严格的监管。香港的强积金计划亦会受到日
后的强积金管理局密切监管:
- 强积金资产将以信托形式持有,与雇主及受托人
的资产严格分开。因此,计划成员的权益不会因
雇主或受托人无力偿债而受到影响。1995年的霸
菱事件便是例证;及
- 过去14年,香港的退休基金每年的平均投资回报
达16.4%。因此,长远而言,在扣除通胀及行政费
用后,强积金计划成员应能获得实质的投资回报。
14. 一名议员问及在中国投资的情况。强积金办事处处
长及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时表示,倘有关的中国大
陆国家债券获认可机构给予信贷评级达“BBB”级或以
上,强积金计划可投资于该等债券。
15.一名议员察悉,根据保障学会的估计,强积金计划
的行政费用约为计划资产的5%,但根据强积金办事处
的估计,有关费用只占计划资产的0.9%至2.3%不等。
他询问出现差异的原因。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时表
示,差异可能是由过份高估专业弥偿保险的应付保金
引致。应付保金应为投保金额的3%,而并非计划资产
总值的3%。此外,强积金办事处估计日后的强积金管
理局的营运开支约为计划资产的0.1%,而并非保障学
会估计的1.7%。
16. 关于老人福利方面,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有关
向老人提供额外社会保障援助的事宜,会由安老事务委
员会在适当时候研究。
17. 副主席指出强积金制度应辅以综合社会保障及个人
储蓄。张超雄博士在评论时表示,由于低收入人士甚少
个人储蓄,加上他们的供款额及投资回报亦较低,累算
权益的金额微不足道,因此他们获得的退休保障并不足
够。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以下简称“劳工联会”)
(临立会CB(1)666(03)号文件)
18.陈伟麟先生及吴慧仪女士根据意见书所载的资料,简
介劳工联会的意见。
19.关于日后强积金管理局的拟议架构,陈先生表示,劳
工联会未有一致的意见,但该会同意监管强积金管理局
的安排应予改善。他建议,其中一项可行的办法是由拟
议的强积金计划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的职能。
20.关于劳工联会提出雇用65岁以上人士的雇主应继续为
该等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的建议,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认
为,在强积金制度之下设定年龄上限是合理的做法,此
举可使雇主清楚了解其法定责任的范围。在此方面,陈
先生阐释,劳工联会认为应容许年届65岁的雇员提取其
强积金权益。此外,如他再度受雇,则有关雇主及该名
雇员两者均应继续作出强制性供款。
21.部分议员提出一个值得关注的情况:倘雇员在65岁时
提取经抵销长期服务金后的累算权益,并继续为同一雇
主工作,但年期较5年为短,由于年届65岁雇员的强积金
保障并非强制性,加上其“退休后”的服务期不足 5 年
,未能符合领取长期服务金资格的最短服务期,因此该
名雇员无权就其“退休后”的服务期领取长期服务金或
获得强积金保障。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会研究
议员关注的问题。
香港妇女劳工协会
(临立会CB(1)679(02)号文件)
23.杜洁丽女士及王锦欢女士就强积金制度提出下列意
见:
- 拟议制度不会为香港600 000名主妇提供任何退休
保障;
- 强积金制度向低收入妇女提供的退休权益并不足
够,因为她们收入低,供款额亦低;
- 香港妇女劳工协会支持老年退休金计划,而并不
支持强积金制度。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以下简称“基金公会”)
(临立会CB(1)679(03)号文件)
24.陈国杰先生及潘舒雅女士向议员简述基金公会的立
场如下:
- 基金公会同意拟议强积金投资指引应更为严格。
然而,关于港元货币投资项目的风险最少占30%
的规定,基金公会认为,30%的建议可予以接纳
,但该会提醒当局不应作出进一步限制,因为此
举会减低基金经理投资时的灵活性,使他们不能
为计划成员获取最高回报;
- 虽然根据规例拟本载明的拟议指引,管理保本产
品投资组合实际可行,然而基金公会关注到,若
干主要的服务提供者曾就该项建议提出困难所在
及持保留态度。该会促请政府当局再三考虑整个
问题;
- 基金公会对于需否成立补遗公积金计划并无意见
,但认为“不可拒收”的规定与补遗公积金计划
不应并存,以免同时实施两项规定,导致浪费资
源;及
- 对于政府当局提出投资经理只可将投资管控职能
转授予其海外联系者的建议,基金公会并无意见。
25.关于副主席对行政费用方面的忧虑,陈国杰先生认
为,透过确保市场上有足够的竞爭,以及收费架构保
持透明度,市场力量会令计划的行政费用维持在较低
的水平。他补充,由于各项法例规定尚未定案,因此
无法估计为维持计划运作而需予收取的费用水平。
26.一名议员询问,倘保本产品包含在补遗公积金计划
內,退休金业会否接纳有关安排。陈国杰先生回覆时
强调,鼓励计划成员投资在保本产品的做法并不符合
他们的长远利益,因为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不会高于
通胀。在此方面,潘舒雅女士补充,虽然提供保本产
品并非职业退休计划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市场上提供
的“保证回报投资基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基金,已能
照顾选择低风险投资的投资者的需要。她认为就强积
金计划提供的产品立法并非适当的做法。
香港受托人协会(以下简称“受托人协会”)
(临立会CB(1)666(01)号文件)
27. Alastair MURRAY先生及Carolyn BUTLER女士告知议
员,受托人协会主要关注的事项是强制性提供保本产品
的规定,以及倘投资回报低于储蓄利率,受托人不可收
取任何费用的问题,因为在该等情况下,受托人仍须自
掏腰包,向强积金管理局缴付费用。由于受托人不得负
责投资管理,而必须聘用投资经理的服务,受托人协会
认为该项建议并不公平,因为受托人需要承担不理想的
投资回报所导致的后果,但投资回报却并非他们所能控
制。
28.MURRAY先生及BUTLER女士回覆主席时确认,他们
并不察觉海外退休制度订有任何类似强制性提供保本产
品的规定。
29.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在阐述《一般规例》拟本第 31条
有关保本产品的拟议条文时告知与会人士,有关投资限
制的条文拟本与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定相似
。他认为从投资角度而言,提供保本产品应属可行,然
而受托人可能需要在征收行政费用方面获得更灵活的安
排,以便提高保本产品在商业上的可行性。
伟世顾问有限公司
(临立会CB(1)666(02)号文件)
30.马比达先生提出下列各点:
- 注册计划的计划规则不应包括限制雇主终止服务
提供者的服务的条文;
- 在销售点作出虛假陈述或拒绝遵行其陈述的服务
提供者,应受到强积金管理局的惩处;
- 鉴于市场力量会促使服务提供者提供包括保本产
品在內的全线投资产品,当局无需就强制性提供
保本产品立法;及
- 法例拟本应规定金额低于指定下限的小额结余帐
戶不得被行政费用所侵蚀。该项规定可为低收入
人士提供真正的保障。
31.BAXTER先生回覆主席时表示,他并不察觉有任何公
积金计划规则规定,倘不能达到某投资回报基准,则无
须缴付行政费用。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以下简称“工团联合总会”)
(临立会CB(1)679(01)号文件)
32.李国强先生介绍工团联合总会在其意见书概述的立场
,并补充下列各点:
- 政府应规定强积金计划须保证最低投资回报不会
低于通胀率;
- 工团联合总会担心实施强积金制度会对薪酬加幅
产生负面的影响,因为强制性供款会导致雇主须
负担较高的员工开支;
- 强制性供款的金额应以按比例计算法厘定,使年
老雇员作出的供款较年轻雇员的供款为低;及
- 政府应确保雇员的供款额不会大幅增加。在检讨
供款率时,政府应顾及雇员的负担能力。
33.主席感谢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出席会议,并邀请他们
最迟在1998年1月第1个星期內向秘书处提交有关附属
法例拟本的进一步意见书。
34.会议于上午11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