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14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
---|
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
---|
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启明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 高级经理(衔接安排)
- 于海平女士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霍思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议员开始研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拟本
,并就下列拟议条文进行商议。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拟本
拟议条文第2条
2.部分议员察悉,在1995年10月15日的截止日期后根
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设立的退休计划,并不符合
在《强积金计划条例》之下获得豁免的资格。他们担
心,在《强积金计划条例》实施后,该项条文或会导
致很多在截止日期后设立的职业退休计划须予结束,
引致提供较佳条款的职业退休计划受到影响,令已参
加该等计划的成员的退休权益,在转移往强积金计划
时会有所减少。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 回应时表示,前
立法局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曾讨论该问题,并同意
有需要订下截止日期,以便精简行政程序,以及避免
大量结构不符合标准的职业退休计划,仅是为了在强
积金制度之下获得豁免而在该条例实施前纷纷设立。
政府当局认为,拟议的处理方式已取得合理的平衡,
既保存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亦尽量减少干预在《强
积金计划条例》于1995年制定为法例前由雇主自愿设
立的职业退休计划。
3.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进一步资料,说
明在1995年10月15日的截止日期后设立的职业退休计
划的数目。
拟议条文第4条
4.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 解释,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大
部分本地成员,均属海外公司或海外政府在香港工作
的雇员。他补充,根据拟议条文,职业退休豁免计划
的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可选择继续参加职业
退休豁免计划或转为参加强积金计划。
拟议条文第27条
5.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答覆议员时确认,根据拟议条文
第27(3)条,日后对规例附表作出的修订,须经立法机
关批准,并可由立法机关予以修订。
拟议附表1
拟议第1部
6.因应副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会修正拟议第1部第7
项,表明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雇主,亦须提供可对现
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提出的关于职业退休豁免计
划及强积金计划的查询作出回应的人的“传真号码”
。拟议第2部 ─ 第9项亦会作出类似的修正。
拟议第2部
7.部分议员关注到,在有关的雇员须就继续参加职业
退休注册计划或转为参加强积金计划作出选择时,职
业退休注册计划的雇主可能并无提供足够的资料供雇
员参考。政府当局回应时确认,强积金管理局会在拟
议第2部第5项之下发出指引,说明应如何列举有关职
业退休注册计划与强积金计划在权益方面有何分别的
例子。
拟议附表2
拟议条文第8条
8.部分议员问及有否任何条文限制获豁免于强积金制
度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雇主不得削减成员在计划之
下的权益。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答覆时表示,由于设
立职业退休计划属自愿性质,雇主的责任只受制于有
关的雇佣合约的条款。拟议条文旨在为雇员提供权利
,使他们可以在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雇主削减该计划
日后的权益时转而参加强积金计划。
拟议条文第10条
9.政府当局回应主席所关注的问题时表示,当局会修
正拟议条文,使强积金管理局可在有需要时,可将获
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受托人向该
局呈交周年报告的6个月期限延长。
拟议附表3
拟议条文第1条
10.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表示,为配合政府当局将会就
该法案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倘该项条文英
文本中“ chief executive ”一词所指的是公司的行政总
裁,该词应修正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
拟议条文第3条
11.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表示,拟议条文的目的是在强
积金制度实施后,规管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
休注册计划委任投资经理的事宜。政府当局预计,在
强积金制度实施后,单靠本地注册的投资经理未必能
够满足市场对投资经理的庞大需求。为解决此问题,
拟议条文第3(1)(b)条规定,倘有关的海外投资顾问获
强积金管理局所承认的主管机构正式认可,便可被委
任为计划的投资经理。在此方面,强积金管理局会咨
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便决定第 (1)(b) 款
所指的获承认的海外主管机构的名单。
12.助理处长(管制标准)答覆议员时确认,根据拟议条
文第(2)款,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的投资经理,倘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前已获委任,将不
会受该项拟议条文的规定所影响。
1998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附表6)公告拟本
13.政府当局会以“ the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取代
公告拟本英文本中的“the Governor in Council”,以更
正一项草拟上的错误。
II. 其他事项
14.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1月20日上午
10时45分举行。
15.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