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1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7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22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会商

政府当局就议员于1997年12月16日会议席上所提关注事
项作出的回应
(临立会CB(1)843(01)号文件)

议员察悉上述资料文件。该份文件载列政府当局就议员
于1997年12月16日会议席上所提关注事项作出的回应。
议员并就《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本的下列拟议条
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6(6)(a)条

2.议员在较早时的会议席上对保额应如何在资产值不同
的多个强积金计划之间摊分表示关注。政府当局回应时
解释,当局建议根据计划的资产值按比例摊分保额。强
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将会发
出指引,协助有关人士日后遵守有关保额的拟议规定。

3.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议员时表示,倘受托人并非
因其作出欺诈、失当或违反信托行为而被第三者起诉
,该等诉讼招致的法律费用,可由受托人购买的弥偿
保险承担。

拟议条文第9(2)条

4.部分议员在较早时关注到,拟议条文的措辞可能引起
错误推论,以为公司受托人的资本充裕程度规定的总额
为3亿港元,而非当局原意的1.5亿港元。助理处长(管制
标准)解释,现时的草拟方式并无问题。该草拟方式旨在
确保核准受托人有最少1.5亿港元缴足股本,以及拥有相
同数额的净资产。他补充,资本充裕程度规定的拟议措
辞,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条文相符。

拟议条文第13条

5.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议员时确认,为确保公司受
托人资格的规定为持续规定,所有核准受托人必须每
年作出声明,承诺会继续履行作为受托人的核准规定
,以及继续遵守所有核准条件。

政府当局就议员于1998年1月8日会议席上所提关
注事项作出的回应

(临立会CB(1)843(02)号文件)

6.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并就《强积金计划
(一般)规例》拟本的下列拟议条文进行商议。

拟议条文第48条

7.部分议员仍然对当局准许强积金计划的保管人订立证
券借出协议表示关注。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解释,强积
金管理局会规定附属抵押品的价值必须提供充足的保证
金,以确保有足够的防范措施。该等抵押品的价值将会
按每日的市值厘定。此外,管理局只会接纳现金或由香
港金融管理局或美国财政部发行的短期债券,作为附属
抵押品。

拟议条文第70条

8.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有关由核准受托人备存会
计纪录的拟议规定,与《银行业条例》、《证券条例》
及《保险公司条例》的类似条文相符。该等条例并无订
明备存纪录的方式或地点。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对保本产品的意见
(临立会CB(1)843(04)号文件)

9.助理处长(管制标准)提及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于1998年
1月21日发出的函件,并表示该公会支持受托人在行政
费用方面的损失可转带,倘在未来的月份投资回报较高
时,受托人可取回行政费用的损失。

10.陈婉娴议员重申,民主建港联盟(以下简称"民建联)
只会支持准许将受托人的行政费用的损失转带的方案
(即详列于政府当局有关保本产品的资料文件及议员在
上次会议所考虑的方案3)。在此方面,她表示支持政
府当局的建议,行政费用的损失可转带至由招致损失
的月份起计的12个月內。

11.王绍尔议员坚持其意见,认为保本产品应由政府提
供,而并非由私营机构的强积金计划经营者提供。

12.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表示,除了建议将受托人就保
本产品基金收取的行政费用转带外,部分服务提供者
亦建议,为增加投资回报,当局应考虑延长保本产品
基金投资在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发行
的债券的投资到期期限。陈婉娴议员回覆时表示,由
于放宽有关的投资限制会引致较高的风险,因此民建
联不会支持此种做法。副主席表示支持延长保本产品
基金投资在金管局发行的债券的最长投资到期期限,
以增加投资回报。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对股票借贷及回购协议的意见
(临立会CB(1)843(05)号文件)

13.助理处长(管制标准)提及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对准许
强积金保管人订立股票借贷及回购协议的书面意见。
他表示,该公会支持有关回购协议的建议。回购协议
涵盖向借用人借出债券的事宜。然而,该公会不会反
对当局删除有关股票借贷的拟议条文,以待进一步研
究股票借贷对本地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14.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覆议员时确认,强积金保管
人在订立股票借贷或回购协议前,需事先获得强积金
计划投资经理的批准。

《强积金计划条例》现行条文第23条的补遗公积金
计划

15.陈婉娴议员表示或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与补遗公积金计划有关的条文,准许计划成员自
由加入该项计划。在此方面,主席特别指出,陈议员
的拟议修正案,或会具有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所指的
财政影响。因应主席的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将于
下次会议时说明陈议员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的议事规
则。

II.其他事项

16.主席表示,他将会在1998年1月23日向內务委员会
作出口头报告。他亦告知议员,条例草案将会按照政
府当局的建议,在1998年2月25日恢复二读辩论。他
会按照议员同意的建议,要求內务委员会批准法案委
员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继续审议有关的附属法例。

17.在此方面,主席提醒议员,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8年2月16日。

18.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回覆主席时确认,政府当局将会
拟备一份文件,评估近期金融风暴对退休计划的影响,
供议员在1998年2月12日举行下次会议时参考。此外,
政府当局就重组强积金管理局的修订建议,以及有关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届时亦将会备妥,供议员
在下次会议时参考。

19.议员同意于1998年2月12日举行下次会议。

20.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