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法案委员会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资料文件

对《稅务条例》所作出的相应修订


目的

为回应议员的询问,本文件旨在解释:

  1. 就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的退休权益所作出的特殊
    稅务安排;及

  2. 对《稅务条例》作出相应修订之目的。
提供予计划成员的现行稅务安排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2.议员讨论有关对《稅务条例》所作出的相应修订时,
表示关注现行稅务安排对计划成员的强制性公积金(强
积金 ) 权益是否适用问题。议员要求政府拟备一份文件
,解释现行退休权益的稅务安排。

政府的回应

3.根据《稅务条例》的规定,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的退
休权益目前享有若干特殊的稅务安排,包括:

  1. 归因于雇员供款的权益若被提取,可获豁免缴纳
    薪俸稅;

  2. 归因于雇主供款的权益因雇员死亡、无行为能力
    或在退休时提取,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稅;

  3. 归因于雇主供款的权益如在服务终止时提取,可
    获豁免缴纳薪俸稅,但须受「合乎比例的利益规
    则」所管限。(「合乎比例的利益规则」的详细机
    制载于附件A);及

  4. 归因于雇主供款的权益,若根据计划规则提取 (
    但在死亡、无行为能力、退休或服务终止的情况
    下除外),则不获豁免缴纳薪俸稅。
对《稅务条例》作出相应的修订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4. 为利便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议员要求政府简介对
《稅务条例》作出相应的修订之目的。

政府的回应

整体目的


5. 为配合推行强积金计划,我们将有关退休权益的现行
稅务安排引伸应用于强积金累算权益。因此《稅务条例
》亦需要作出相应修订,以便:

  1. 强制性供款:归因于强制性供款(包括雇主及雇员
    的供款)的强积金累算权益,在《强积金条例》订
    明的情况下提取,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稅:

      退休(包括提早退休1);

      死亡;

      无行为能力;及

      永久离港。

      若与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所获得的稅务安排
      比较,上文第3(a)及(b)段所述的稅项豁免将
      同样适用于来自强制性供款的强积金权益。
      政府亦会将「永久离港」一项加在可提取权
      益的订明情况中。基于强积金制度设有保存
      权益规定,上文第3(c)及(d)段所述的提取权
      益情况将不会在成员提取来自强制性供款的
      强积金权益时出现。

  2. 自愿性供款:归因于自愿性供款的强积金累算权
    益,可享有如上文第3段所述在现有自愿性退休
    计划下的类似稅务安排。附件B比较现有自愿性
    退休计划成员与强积金计划成员的稅务安排。
6. 我们亦藉此机会改善《稅务条例》的拟订,以利便市
民更容易明白条例规定。有关修订大部分属于此一类别
,该等修订并无涉及任何政策上的更改。

具体条文

7.对《稅务条例》作出的主要修订项目摘录如下:

项号
(修订条例
草案附表5)
条号目的
(a)释义
1、2、3及8 第2及9(6)条 界定《强积金条例》的有关
词语(如「自愿性供款」、
「强制性供款」、「累算权
益」等)。

(b) 为计划成员作出的稅务安排

4-6 第8(2)-(4)条 订明因死亡、无行为能力、
退休或永久离港而提取来自
强制性供款 ( 雇主及雇员的
供款)的强积金累算权益,
获豁免薪俸稅。

将「合乎比例的利益规则」
引用在可归因于雇主的自愿
性供款的强积金累算权益。

改善现有条文的拟订,令
市民更容易明白,例如使
用方程式表达「合乎比例
的利益规则」。

7 第9(1)条 归因于雇主的自愿性供款
的强积金累算权益,如按
照计划规则提取(但在死亡
、无行为能力、退休或服
务终止的情况下除外)列为
须征稅入息。

(c) 为雇主及自雇人士作出的稅务安排

9第15(1)(h)条 在强积金计划下获退还的雇
主供款之款项(如有的话)列
为应课稅项目,以作计算利
得稅之用,藉以与现有退休
计划的稅务安排一致。

10及11 第16A条 订明就雇主在强积金计划
下作出的自愿性供款支付
的特别付款获利得稅之扣
除的规定,藉以与现有退
休计划的稅务安排一致。

12及13 第17(1)及(2)条 作出改写,以便:

改善《稅务条例》的拟
订;及

订明在计算利得稅时,不
容许扣除就自雇人士、其
配偶或其合伙人或合伙人
的配偶而作出的强积金供
款。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1 根据《强积金条例》,提早退休年龄为60岁。


附件A

合乎比例的利益规则

引用于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

  • 若雇员已为一名雇主服务满10年或以上,则该雇
    员在服务终止时所提取 (可归因于雇主的供款) 的
    退休权益,将全部获豁免缴纳薪俸稅。若雇员为
    该雇主服务少于10年,则其退休权益可获豁免缴
    纳薪俸稅的款额只相当于「合乎比例的利益」的
    款额。

  • 《稅务条例》所订明用以计算「合乎比例的利益
    」之公式如下:
PB=CMS
______
120
xAB


在公式中 -

PB = 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稅的合乎比例的利益

CMS = 该雇员为该雇主服务的完整月数

AB = 该雇员有权获取的可归因于该雇主的供款之累算权
益款额

建议引用于强积金计划
  • 上述计算公式及引用「合乎比例的利益规则」的
    同一机制亦适用于强积金权益(但只限于可归因于
    雇主的自愿性供款之累算权益部分)。

附件B

就计划成员提取的累算权益而作出的薪俸稅稅务
安排比较


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可提取权
益的情况
可归因于
雇员的供
款的累算
权益
可归因于
雇主的供
款的累算
权益
可归因于 - I.雇员的供款
的累算权益
( 包括强制
性和自愿性
供款);及

II.雇主的强制
性供款的累
算权益
可归因于
雇主的自
愿性供款
的累算权
(1) 退休获豁免获豁免获豁免获豁免
(2) 死亡获豁免 获豁免获豁免获豁免
(3) 无行为能力 获豁免获豁免获豁免获豁免
(4) 服务终止获豁免 获豁免但须
受「合乎比
例的利益规
则」管限
获豁免 获豁免但须
受「合乎比
例的利益规
则」管限
(5) 永久离港
(加上服务终
止)
获豁免获豁免 但须受「合
乎比例的利
益规则」管
获豁免获豁免 但须受「合
乎比例的利
益规则」管
(6) 根据计划
规则(但在(1)
至 (5)所述的
情况下除外)
提取
获豁免 须受评稅 获豁免须受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