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法案委员会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资料文件
对《稅务条例》所作出的相应修订
目的
为回应议员的询问,本文件旨在解释:
- 就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的退休权益所作出的特殊
稅务安排;及
- 对《稅务条例》作出相应修订之目的。
提供予计划成员的现行稅务安排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2.议员讨论有关对《稅务条例》所作出的相应修订时,
表示关注现行稅务安排对计划成员的强制性公积金(强
积金 ) 权益是否适用问题。议员要求政府拟备一份文件
,解释现行退休权益的稅务安排。
政府的回应
3.根据《稅务条例》的规定,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的退
休权益目前享有若干特殊的稅务安排,包括:
- 归因于雇员供款的权益若被提取,可获豁免缴纳
薪俸稅;
- 归因于雇主供款的权益因雇员死亡、无行为能力
或在退休时提取,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稅;
- 归因于雇主供款的权益如在服务终止时提取,可
获豁免缴纳薪俸稅,但须受「合乎比例的利益规
则」所管限。(「合乎比例的利益规则」的详细机
制载于附件A);及
- 归因于雇主供款的权益,若根据计划规则提取 (
但在死亡、无行为能力、退休或服务终止的情况
下除外),则不获豁免缴纳薪俸稅。
对《稅务条例》作出相应的修订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4. 为利便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议员要求政府简介对
《稅务条例》作出相应的修订之目的。
政府的回应
整体目的
5. 为配合推行强积金计划,我们将有关退休权益的现行
稅务安排引伸应用于强积金累算权益。因此《稅务条例
》亦需要作出相应修订,以便:
- 强制性供款:归因于强制性供款(包括雇主及雇员
的供款)的强积金累算权益,在《强积金条例》订
明的情况下提取,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稅:
退休(包括提早退休1);
死亡;
无行为能力;及
永久离港。
若与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所获得的稅务安排
比较,上文第3(a)及(b)段所述的稅项豁免将
同样适用于来自强制性供款的强积金权益。
政府亦会将「永久离港」一项加在可提取权
益的订明情况中。基于强积金制度设有保存
权益规定,上文第3(c)及(d)段所述的提取权
益情况将不会在成员提取来自强制性供款的
强积金权益时出现。
- 自愿性供款:归因于自愿性供款的强积金累算权
益,可享有如上文第3段所述在现有自愿性退休
计划下的类似稅务安排。附件B比较现有自愿性
退休计划成员与强积金计划成员的稅务安排。
6. 我们亦藉此机会改善《稅务条例》的拟订,以利便市
民更容易明白条例规定。有关修订大部分属于此一类别
,该等修订并无涉及任何政策上的更改。
具体条文
7.对《稅务条例》作出的主要修订项目摘录如下:
项号
(修订条例
草案附表5) | 条号 | 目的
|
---|
(a)释义
|
1、2、3及8
| 第2及9(6)条
|
界定《强积金条例》的有关
词语(如「自愿性供款」、
「强制性供款」、「累算权
益」等)。
|
(b) 为计划成员作出的稅务安排
|
4-6
| 第8(2)-(4)条
|
订明因死亡、无行为能力、
退休或永久离港而提取来自
强制性供款 ( 雇主及雇员的
供款)的强积金累算权益,
获豁免薪俸稅。
将「合乎比例的利益规则」
引用在可归因于雇主的自愿
性供款的强积金累算权益。
改善现有条文的拟订,令
市民更容易明白,例如使
用方程式表达「合乎比例
的利益规则」。
|
7
| 第9(1)条
|
归因于雇主的自愿性供款
的强积金累算权益,如按
照计划规则提取(但在死亡
、无行为能力、退休或服
务终止的情况下除外)列为
须征稅入息。
|
(c) 为雇主及自雇人士作出的稅务安排
|
9 | 第15(1)(h)条
|
在强积金计划下获退还的雇
主供款之款项(如有的话)列
为应课稅项目,以作计算利
得稅之用,藉以与现有退休
计划的稅务安排一致。
|
10及11
| 第16A条
|
订明就雇主在强积金计划
下作出的自愿性供款支付
的特别付款获利得稅之扣
除的规定,藉以与现有退
休计划的稅务安排一致。
|
12及13
| 第17(1)及(2)条
|
作出改写,以便:
改善《稅务条例》的拟
订;及
订明在计算利得稅时,不
容许扣除就自雇人士、其
配偶或其合伙人或合伙人
的配偶而作出的强积金供
款。
|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1 根据《强积金条例》,提早退休年龄为60岁。
附件A
合乎比例的利益规则
引用于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
- 若雇员已为一名雇主服务满10年或以上,则该雇
员在服务终止时所提取 (可归因于雇主的供款) 的
退休权益,将全部获豁免缴纳薪俸稅。若雇员为
该雇主服务少于10年,则其退休权益可获豁免缴
纳薪俸稅的款额只相当于「合乎比例的利益」的
款额。
- 《稅务条例》所订明用以计算「合乎比例的利益
」之公式如下:
在公式中 -
PB = 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稅的合乎比例的利益
CMS = 该雇员为该雇主服务的完整月数
AB = 该雇员有权获取的可归因于该雇主的供款之累算权
益款额
建议引用于强积金计划- 上述计算公式及引用「合乎比例的利益规则」的
同一机制亦适用于强积金权益(但只限于可归因于
雇主的自愿性供款之累算权益部分)。
附件B
就计划成员提取的累算权益而作出的薪俸稅稅务
安排比较
| 现有自愿性退休计划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
---|
可提取权 益的情况
|
可归因于
雇员的供
款的累算 权益
|
可归因于
雇主的供
款的累算
权益
| 可归因于 -
I.雇员的供款
的累算权益
( 包括强制
性和自愿性
供款);及
II.雇主的强制
性供款的累
算权益
|
可归因于
雇主的自
愿性供款
的累算权 益
|
(1) 退休 | 获豁免 | 获豁免 | 获豁免 | 获豁免
|
(2) 死亡 | 获豁免 | 获豁免 | 获豁免 | 获豁免
|
(3) 无行为能力 | 获豁免 | 获豁免 | 获豁免 | 获豁免
|
(4) 服务终止 | 获豁免 |
获豁免但须
受「合乎比
例的利益规
则」管限
| 获豁免
|
获豁免但须
受「合乎比
例的利益规
则」管限
|
(5) 永久离港
(加上服务终
止) | 获豁免 | 获豁免
|
但须受「合
乎比例的利
益规则」管
限 | 获豁免 | 获豁免
|
但须受「合
乎比例的利
益规则」管
限
|
(6) 根据计划
规则(但在(1)
至 (5)所述的
情况下除外)
提取 | 获豁免 |
须受评稅 |
获豁免 | 须受评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