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法案委员会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资料文件
保障计划资产的全面概览
目的
本文件综合列出保障计划资产的建议方案:
- 计划资产以信托形式管辖
- 信托安排 (下文第4段)
- 法定责任 (下文第5段)
- 受信责任 (下文第6及第7段)
- 计划资产的分隔 (下文第8段)
- 计划资产的保障 (下文第9段)
- 计划管理的內部管制 (下文第10段)
- 服务提供者的规管
- 受托人 (下文第12至第14段)
- 投资经理 (下文第15段)
- 保管人 (下文第16段)
- 职能分隔 (下文第17段)
- 功能转授其他服务提供者 (下文第18段)
- 计划资产的投资
- 投资标准及限制 (下文第19段)
- 受禁制投资活动 (下文第20段)
- 投资管理的规管 (下文第21段)
- 汇集投资基金的批核 (下文第22段)
- 适当的投资操守 (下文第23及第24段)
- 投资运作的透明度 (下文第25及第26段)
- 保本产品 (下文第27段)
- 推广活动的管制
- 中介人仕的监管 (下文第28段)
- 推广文件的批核 (下文第29段)
- 投资结果的刊登 (下文第30段)
- 主动的监察及监管
- 审查帐目及报告 (下文第31段)
- 实地查察 (下文第32段)
- 特别审计 (下文第33段)
- 进行调查 (下文第34段)
- 审计规定 (下文第35段)
- 雇员的监察 (下文第36段)
- 服务提供者与管理局的沟通 (下文第37段)
- 对不符合要求作出补救措施
- 对损失作出弥偿 (下文第38段)
- 纠正及补救行动 (下文第39段)
- 受托人的制裁 (下文第40及第41段)
- 替任受托人 (下文第42段)
- 安全网
- 服务提供者的资本要求 (下文第43段)
- 履行职能担保 (下文第44段)
- 弥偿保险 (下文第45段)
- 补偿基金 (下文第46段)
问题所在
2.计划资产必须获得高度保障以维护计划成员的累算权
益。与此同时,我们所建议的规定亦必须合理,以避免
减低服务提供者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成本效益。
建议
3. 我们曾向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呈交了一系
列确保计划资产高度安全的措施。现谨将有关措施撮要
于下文。
计划资产以信托形式管辖
信托安排
4. 所有强积金计划必须以信托形式组成,并须受香港法
律所管限。在信托安排下,所有计划资产在法律上是由
受托人保管,而利益拥有权则归属于计划成员。信托契
约所载的管限规则必须符合条例的所有条文。当管限规
则有某些条文与强积金制度的要求相反时,这些条文均
属无效。
法定责任
5. 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必须按法定条文所载,有关他在
行政、管理及维持计划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去履行其行
政职责。规例及规则将详细列明行政责任,方便受托人
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更有效地履行强积金制度的条文及目
的。当受托人违反法定责任时,我们会按违规的严重程
度加以惩罚,例如对信托人加以制裁、检控或向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递交罚款。
受信责任
6. 受托人必须符合附属法例所编制的受信责任。受信责
任是受托人的基本责任,这不单保障了计划资产,并防
止受托人非法使用及不妥善管理计划资产。受信责任基
本上分为四个范畴:
- 有责任审慎地行事;
- 有责任将计划资产分散投资;
- 必须对计划尽忠;及
- 有责任依遁管限规则去行事。
7. 这些受信责任会列明于附属法例的隐含条款中,并加
诸于受托人须要遵守之管限规则。这些责任不能被管限
规则中明文条款所取代、限制或减免。若受托人违反受
信责任,他将被制裁 (一如本文第5段所述)。此外,由
于这些受信责任是管限规则中的隐含条款,计划成员可
向受托人追讨任何因违规行为而引致的损失。
计划资产的分隔
8. 受托人必须把注册计划的资产与雇主、受托人及保管
人的资产分开。这些计划资产必须记入受托人所管理的
计划的帐目及纪录內,并妥善地登记及保存于计划名下
。为了维持计划资产与雇主资产分隔的精神,雇主营办
计划在投资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证券上将会受到限制。
计划资产的保障
9. 此外,计划资产亦不得作为任何押记、质押、按揭、
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的标的,除非为了取得贷款以偿
还计划的债项 (例如支付利益款项与计划成员) 或为计划
购置资产的权益 (例如在证券交易的交收过程中遇到困难
或阻滞)。
计划管理的內部管制
10.受托人必须在托管强积金计划及管理计划资产方面设
有足够的內部管制。他们必须拟备一份报告,列出管制
目的,以及特别的管制措施和程序,用以达致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发出的指引中所订明之各项要求。这些內部管
制亦为计划周年审计的其中一个范畴。
服务提供者的规管
11.所有强积金制度的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最低标准,以
确保他们有资格经营强积金业务,他们并须要就有关强
积金计划上的职能分隔及转授接受规管。
受托人
12. 所有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及公司受托人的管控人须
事先获得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批核。公司受托人必须是
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并须符合资本充裕程度
及财政稳健程度的准则。公司受托人并须维持在港有足
够的行政及运作业务资源及监控以服务计划成员。
13.公司受托人须有至少五名董事,而其中一人须为独立
董事,大部份的董事须有退休计划业务的经验及资格。
管控人、行政总裁及董事必须为适当人选,并于被正式
委任前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审核。
14.雇主营办计划可由个人受托人执行管理,但须有至少
一名具管理退休计划资格及经验的独立受托人,而其余
受托人则须为计划的成员。他们必须备有由认可财务机
构或获授权保险人所发出的履行职能担保。
投资经理
15.投资经理必须是一间于本港成立的公司,拥有不少于
指定的资本及净资产,并须向证监会注册为投资顾问。
保管人
16.所有计划资产必须由一间合格的保管人公司保管,此
公司可以是一间认可财务机构,或是符合资本要求并与
具规模财务机构有联系的注册信托公司。保管人必须有
能力履行最基本的保管人功能,并须通过一份保管人协
议所委任。然而,如受托人符合要求,亦可担任保管人。
职能分隔
17.正如单位信托的情况般,我们将要求负责投资管理功
能的投资经理独立于受托人及保管人。投资经理负责发
出买入及沽出计划资产的指示,而受托人则负责交易的
交收及持有计划资产的权益。这种安排可达致制度方面
的正常制衡。
功能转授其他服务提供者
18.受托人可容许投资经理转授部份投资管理的功能与其
有联系的投资管理公司。同样地,受托人可准许保管人
转授部份保管人功能与其他分保管人。这些功能转授只
能授与合资格的人仕及以书面订明,再者,这功能转授
并不能免除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对强积金计划所负上的责
任。
计划资产的投资
投资标准及限制
19.为了给予投资策略有足够弹性去迎合市场情况的变化
,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我们已订出了一系列的
准许投资项目。这些准许投资项目是受按照投资级别、
变现性及估值考虑等因素而厘定出质及量的限制所规限
。这些标准及限制会适用于每一个强积金计划內可供计
划成员选择的成份基金。
受禁制投资活动
20.将来可能有某些投资事项,会危害强积金计划的财
政稳健状况,而必须采取迅速行动以保障计划成员的
利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于征询过财政司司长的意
见后刊登有关强积金计划受禁制投资活动的指引。
投资管理的规管
21.受托人与投资经理作管理计划资产的安排时,须适
当的纪录选择程序。受托人须拟定一份投资政策陈述
书,以作为与投资经理共同制订的投资管理协议的一
部份。另外,受托人可采用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作为计
划资金的投资安排。
汇集投资基金的批核
22.强积金计划可采用经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
基金及由获授权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条例》所发行
的退休计划保单,唯这些汇集投资基金须经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按强积金的投资标准及限制核准。
适当的投资操守
23.在与其他人仕进行金融交易时,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应
以正常的交易关系进行交易。再者,投资经理与其有联
系者的交易总数不能超逾一个计划于十二个月內的交易
价值总额之50%。
24.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应对其辖下所有强积金基金提供公
平公正的处理。证监会就现金回佣及软货币利益方面的
限制将被采用于强积金基金上。
投资运作的透明度
25.受托人须拟备一份投资报告,分析计划于该财政年度
內所持有的投资项目及投资收入。由外聘的核数师验证
计划投资项目,会给予计划成员信心,保证计划资产存
在及受妥善保护。帐目內应列明计划的整体投资表现,
以让计划成员监察。
26. 所有汇集投资基金 (除了提供投资保证的保单外) 均
须完全单位化,为投资的运作提供高透明度。至于有投
资保证的产品,须有足够水平的储备,列明于提供保证
人的帐目內,并分别由金融管理局及保险业监理处监察。
保本产品
27.为了保障低收入人仕的利益,所有强积金计划均须提
供一项保本产品。该项基金的投资将遵循较证监会对核
准货币市场基金所订的投资规则更严谨的限制。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将要求受托人每月呈交报告以监察基金遵守
严谨要求的情况。
推广活动的管制
中介人仕的规管
28.所有强积金产品须经由合适注册的中介人仕所推广,
他们包括于证券条例下注册的投资顾问及注册投资代表
,及于保险公司条例下的获授权保险经纪及获委任保险
代理人。我们建议筹办训练课程,以确保这些中介人仕
能对强积金的要求有适当的认识。
推广文件的批核
29.有关汇集退休基金的推广文件及广告,现由证监会按
保障投资者条例所批核。为了保障供款人及投资者的利
益,作为汇集退休基金一种的强积金产品将不会豁免于
这项要求之外。
投资结果的刊登
30.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于年报內刊登一份搜集了所有强
积金基金的投资回报的统计。此安排可让计划成员获得
一份完整及一致的基金投资结果的报表以作参考。
主动的监察及监管
审查帐目及报告
31.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审查由受托人呈交的周年帐目及
报告,以确保计划符合强积金的要求。我们会制订规限
周年帐目及报告格式的规则,其中包括一份分析计划所
持有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报告。我们将采纳香港会计师公
会所颁布的合适的会计指引。除了周年报告外,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亦可随时要求受托人提交特别报告。
实地查察
32.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主动执行常规的实地查察,以监
管核准受托人的表现及其遵守规例的情况,此安排可让
管理局尽早察觉计划管理的不足之处,及作出迅速的补
救行动,以防情况变坏。
特别审计
33.当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充份理由相信计划成员的利益
可能在某情况下遭受损害时,管理局可要求受托人聘请
核数师就该情况作出特别审核。管理局可将报告公开或
供计划成员索阅。
进行调查
34.当受托人严重违反其职责或条例规定,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可委任查察人员进行调查。该人员可进入受托人的
处所并要求交出有关的文件或纪录。调查所得的资料会
撮要在报告中,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权将报告刊登或供
计划成员索取。
审计规定
35. 受托人必须外聘核数师就计划的年度会计 (包括计划
投资项目 ) 及內部管制报告作出审核。这样可作为对受
托人的独立监管,及确保重要文件得到妥善的备存。报
告的要求亦利便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去评估强积金计划是
否遵守有关强积金法例的规定。
雇员的监察
36.强积金制度会要求雇主及受托人为雇员提供足够资料
,以便雇员易于衡量计划的表现。这些资料包括:
- 雇主必须通知雇员有关从其薪金中扣除的供款及
转交予受托人的供款额;
- 受托人必须向每个计划成员提供其每年的利益报
表,并给予设施以便计划成员查询其可享有的利
益;
- 计划成员可要求提供年度报告、经审核帐目及投
资政策陈述书;及
- 计划成员可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作出投诉及查询。
服务提供者与管理局的沟通
37.为利便及时察觉强积金制度內的违规情况,我们规定
核数师及其他服务提供者 ( 如投资经理、计划管理人、
保管人) 在工作期间若察觉有严重影响强积金计划的财政
状况时,他们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对不符合要求作出补救措施
对损失作出弥偿
38.倘若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违反任何规定,他们必
须向计划及计划成员弥偿损失。弥偿损失的规定是所有
服务合约及强积金计划的管限规则须遵从的法定条文。
纠正及补救行动
39.当受托人在执行强积金计划时违反职责,他必须进行
纠正及补救行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要求受托人向外
聘请专家以协助纠正问题,直至管理局满意。
受托人的制裁
40.倘若受托人违反核准条件或未能履行职责,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有权将受托人撤销核准或暂时免任。倘若受托
人与该计划有关的行为正在、已经或可能对计划在财政
方面的稳健性或对计划成员的利益有不利影响或违反有
关投资的规定,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亦有权将受托人暂时
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
41.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对严重的违规行为提出检控。此
外,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对轻微过失可征收罚款,以收阻
吓之效,并可加快纠正有关情况。
替任受托人
42.为保障计划成员的最大利益,当核准受托人被暂时免
任或终止管理计划时,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委任一名替
任受托人去接任计划受托人一职。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
命令所有计划资产的法律权益归属予替任受托人。
安全网
服务提供者的资本要求
43.规定公司受托人、保管人及投资经理必须符合有关资
本及财政资源的要求,将可确保一旦他们未能妥善履行
职责或未能对其他计划管理人施行足够控制及监督时,
服务提供者可 -
- 有财政能力对计划资产的损失作出弥偿;及
- 有资源去改善计划在行政、管理及维持方面的不
足之处。
履行职能担保
44.个人受托人须有足够的履行职能担保,而此等担保必
须是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承保的诚信保险 ( 可凭担保要
求付款予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 ,以便在受托人未能妥善
履行职责而令计划资产招致损失时,支付受托人本身须
负责的数额。
弥偿保险
45.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安排有足够的弥偿保险,用以
弥补计划资产所蒙受的损失,这包括因核准受托人、其
他服务提供者或其他人仕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导致
的损失。弥偿保险的保障范围必须广泛以确保计划的资
产获得足够弥偿。
补偿基金
46.即将成立的补偿基金的目的是补偿计划成员因任何失
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导致计划资产蒙受的损失。倘若用
尽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资源、受托人的履行职能
担保及弥偿保险,仍未能充份弥补对计划所造成的损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请动用补偿基金作出最
后补偿。
结论
47.我们已为计划的资产定下一个健全的信托架构,并为
所有服务提供者 (包括中介人),在其资格及规管定下审
慎的标准。根据建议的规例及规则,计划资产会有多个
层面的保障,并必须根据投资标准及限制所指定的范畴
作审慎的投资。此外,强积金管理局会监察计划的行政
及管理事宜,当发现有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时,
管理局可施加多种干预权力。
48.当强积金计划出现任何不正常现象时,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及/或计划成员可遁多种途径,以补救任何不符合规
定之处。此外,我们设有多层的安全网以弥补任何损失。
49.从以上所见,计划资产在强积金制度下将获得高度的
保障。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