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法案委员会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资料文件
减省行政费用措施的全面概览



目的

本文件综合我们为成立一个具成本效益的强积金制度,
而制定关于以下范畴的建议:

  1. 简单而有效的制度

    行政规定

    1. 集成信托安排 (下文第4段)

    2. 注册计划(下文第5段)

    3. 豁免(下文第6段)

    4. 强制供款(下文第7段)

    5. 自愿性供款(下文第8段)

    6. 拖欠供款(下文第9段)

    7. 可调动性(下文第10段)

    8. 计划管理(下文第11段)

    9. 资讯科技的运用(下文第12段)


    监管规定

    1. 会计及报告规定 (下文第13段)

    2. 弥偿保险 (下文第14段)

    3. 清盘 (下文第15段)

  2. 市场竞爭

    公平竞爭

    1. 不设配额制度(下文第16段)

    2. 批核准则(下文第17段)

    3. 监管及行政规定(下文第18段)


    具透明度的制度

    1. 容易获取资料 (下文第19段)

    2. 易于明暸的表达方式 (下文第20段)

    3. 教育活动 (下文第21段)

  3. 政府的参与

    注资

    1.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成立 (下文第22段)

    2. 补偿基金 (下文第23段)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架构方面

    1. 精简人手编制 (下文第24段)

    2. 按低百分比收费 (下文第25段)

问题所在

2. 我们有必要成立一个具成本效益的强积金制度,以避
免计划成员 (特别是低收入人士)蒙受不必要的负担。另
一方面,虽然在设计整个制度时,制定控制成本的措施
很重要,但为确保计划资产得以保障,制定足够的保障
措施亦同样重要。

建议

3.我们建议透过下列方法来成立一个具成本效益的强积
金制度:

  1. 成立一个简单而有效的强积金制度;

  2. 促进市场竞爭及增加计划运作的透明度;及

  3. 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及简化管
    理局的架构。
上述的三大方针应可在毋需政府直接干预下,仍可使强
积金制度的行政费用维持在低水平。政府将会担当的角
色,便是设计一个简单、有效及能够令市场力量尽可能
自由运作的强积金制度。依据上述三大方针而制订的措
施撮要于下文。

简单而有效的制度

行政规定


4. 集成信托安排。在主体法例中所订定的强积金制度,
是本著减低小型机构参与强积金计划的成本而设计的。
法例中所提及的集成信托计划便是为达致此原则而设立
。受托人透过将小型计划的行政管理及投资活动汇集进
行,使集成信托计划得以享有经济规模所带来的高度运
作效率。

5.注册计划。强积金计划的注册规定将简化如下:

  1. 注册过程:在职业退休计划的汇集安排下,每名
    参与雇主必须分别注册。但我们建议在强积金制
    度下,计划只须以集成信托层面注册,毋须个别
    雇主逐一注册,这项安排有助雇主及受托人双方
    减少行政工作量及所需负担的成本。

  2. 自行证明:职业退休计划在注册时必须提交外聘
    律师及核数师的证明,但强积金计划在注册时,
    只需提交核准受托人的证明,毋须外聘人士提交
    证明,这项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有助节省向专业人
    士缴交的收费。
6. 豁免。外来雇员及自雇人士如符合豁免遵守强积金规
定的资格,毋需提出豁免申请便自动获豁免不受条例管
限。

7. 强制供款。我们建议采纳下列措施,以简化供款额的
计算:

  1. 自雇人士之有关入息:如自雇人士曾收到稅务局
    发出的评稅通知书,他们可采纳评稅通知书上已
    计算的应评稅利润作为其有关入息。倘若他们选
    择作出每月1,000元的最高供款额(即作为计算供款
    用途的法定最高入息20,000元之5%),他们便毋需
    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有关入息。此项建议
    将有助自雇人士简化计算其有关入息的计算。

  2. 核证计算:核准受托人毋需核证雇主或自雇人士
    所计算之有关入息,他们只需核证供款数额是否
    正确计算。

  3. 年终调整:雇主在计算雇员的有关入息时,毋须
    为花红、加薪和入息的变动作年终调整。这项安
    排将有助受托人在计算和核证上,节省大量工作
    和成本。
8. 自愿性供款。为了鼓励雇主及自雇人士作出自愿性供
款及节省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行政费用,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将批准自愿性供款自动免受归属、保存及可调动性
条文所规限。

9. 拖欠供款。我们建议透过下列措施,以减轻计划成员
须负担的成本:

  1. 追讨机制:我们规定受托人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报告拖欠供款事件,而管理局则负责向拖欠供款
    的雇主征收罚款,这个自动运作的机制将可减少
    各有关方面进行不必要的书信往来及通讯。

  2. 法庭诉讼的费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会负担起
    诉拖欠供款的人士及追收拖欠供款的费用。
10.可调动性。转移累算权益的手续将会简化如下:

  1. 申请手续:为减少文件往来,雇员、雇主、新任
    受托人及前度受托人只需填写一分综合申请表,
    便能转移雇员的累算权益。

  2. 记录的转移:在转移累算权益时,新任受托人及
    前度受托人之间的记录转移将会尽量减少。
11.计划管理。我们将会采取下列措施,藉以鼓励成员避
免保存过多的零碎强积金帐戶:

  1. 教育活动:我们将会透过教育及宣传活动,鼓励
    计划成员综合他们的强积金帐戶,以减低其帐戶
    需负担的行政费用。

  2. 调动费用:除了与赎回投资项目有关的费用外,
    受托人不能向计划成员征收任何转移强积金帐戶
    的行政费用。

  3. 小额累算权益帐戶:当计划成员综合其少于5,000
    元之小额不动帐戶时,计划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
    均不可征收任何费用 (包括赎回投资项目费用),
    但计划成员必须在该等帐戶变为不动帐戶的一年
    內行使此项权利。
12.资讯科技的运用。我们在设计强积金制度时,已考虑
到尽量运用先进的资讯科技,例如:

  1. 表格及报表:虽然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会订明特
    定表格及报表之內容和形式,藉以方便有关人士
    遵行强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然而受托人可以运
    用他们的资讯系统来提交此类文件,而毋须运用
    已预先编印的表格。

  2. 参加计划:我们并不会订明参加计划的手续及有
    关表格,以便受托人能够运用资讯科技来制定有
    关手续。

  3.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与受托人之间的沟通:为了确
    保资讯交流可在具成本效益的原则下进行,我们
    将会设立一个电脑网络,来联系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与各受托人。
监管规定

13.会计及报告规定。有关会计及报告的规定将减至最低
,但足够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履行其监管功能,并且
令计划成员能够监察他们参与的强积金计划:

  1. 审计的层面:在职业退休计划的汇集安排下,每
    个参与计划的雇主单位必须拟备一份年度帐目及
    审计报告。但在强积金制度下,集成信托计划只
    须就整体计划作出审计。

  2. 报告的分派:受托人只须在计划成员及参与雇主
    要求下,才需要向他们分派年度报告及经审计帐
    目。

  3. 报告采用的语文:虽然受托人须为计划成员提供
    英文及中文版本的报告和帐目,但若所有计划成
    员同意只需以其中一种语文编制报告和帐目,则
    受托人可免受此要求所规限。

  4. 清晰的责任:为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我们
    将会明确说明施行內部监控规定及“警报”规定
    的范围。
14.弥偿保险。虽然核准受托人须为其管理的计划购买全
面的保险保障,以便当计划资产蒙受损失时,该保障可
对计划作出弥偿,但我们会从成本因素及保险市场的规
模两方面作出考虑,从而订定一个合适的保险水平。

15.清盘。为避免增加计划成员的负担,我们将会在制定
附属法例时,规定计划清盘的费用不须由计划成员负担
,亦不须由计划资产填补。

市场竞爭

公平竞爭


16.不设配额制度。我们建议计划管理人若有意申请成为
强积金的核准受托人,他们不应受配额限制。只要他们
符合批核准则,便可成为强积金的核准受托人。这措施
将可确保强积金市场维持其竞爭性。

17.批核准则。虽然我们极为重视保障计划的资产,然而
,现建议的批核强积金受托人之准则并不过严,以免扼
杀经营退休计划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强积金制度下,任
何合符批核准则的个人、本地或离岸公司将有资格成为
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规模较小的受托人在强积金
市场內将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这个安排将提供公平
的竞爭条件,有助维持市场的竞爭力,成本亦得以减低。

18.监管及行政规定。所有核准受托人及强积金产品均需
符合强积金法例下相同的行政及监管规定。例如,我们
在制定受托人的规定和投资标准及指引前,已向有关行
业作出了广泛的咨询,并参考过有关的国际标准及惯例
。这样可确保计划管理人在公平的环境下互相竞爭,一
方面令计划成员获取最高回报,而另一方面使资产获得
高度保障。

具透明度的制度

19.容易获取资料。一个具透明度的制度将可保持制度的
竞爭力及把成本维持在一个低水平。在强积金制度下,
计划成员将可容易地获取有关计划、他们的供款及累算
权益的资料。此类资料包括:

  1. 计划条款、投资策略和投资选择方案的小册子;

  2. 载有已作出供款的资料之每月供款单;

  3. 由受托人提供用作核对每月供款及与强积金帐戶
    有关的查询设施;

  4. 载有投资回报及年终的累算权益之年度权益结算
    表;及

  5. 计划的年度报告及帐目。
20.易于明暸的表达方式。核准受托人及其他计划管理人
须要披露有关计划收费的资料,包括收费情况及收费准
则。所有受托人均需根据其收费结构,提供以现金计算
,实收年费的资料,而该等资料须列明在正常情况下 (
即沒有转移帐戶及沒有更改投资选择 ) ,计划成员在不
同订明入息水平及不同的雇主规模下所须负担的收费。
这项安排有助雇主及计划成员比较不同强积金计划之收
费水平,并可促进市场竞爭。

21.教育活动。我们将会举办一连串的教育活动,以加强
计划成员对强积金制度的认识,及使他们能充分运用计
划资料,以便有效地监察他们的强积金帐戶。

政府的参与

注资

22.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成立。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会是
一个自负盈亏的机构。为了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征费
对计划成员的影响减至最低,我们建议,若获得立法局
的批准,政府将会注资 50亿元来成立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在强积金制度成立初期而资产仍然不足的时候,该创
办基金可以使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向受托人的征费维持在
低水平。

23.补偿基金。为了向计划成员提供额外的保障,我们将
会设立一补偿基金。倘若获得立法局的批准,政府将会
注资 3 亿元,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这项安排将可
确保计划成员只需负担低微的征费(即每年计划资产的
0.03%),作为累积储备金之用途。当补偿基金累积至9亿
元,征费便会暂时中止。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架构方面

24.精简人手编制。为了减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行政费
用,管理局的人手编制将会尽量精简。我们会透过简化
有关计划注册、追收拖欠供款及受托人报告规定的行政
程序,以达致上述目的。除此之外,我们将会尽可能运
用先进的资讯系统来加强受托人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之
联系,并确保管理局可在成本效益的原则下,履行其监
察职能。

25.按低百分比收费。为了避免增加计划成员的负担,我
们已接纳上一届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的提议,建议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征费按一个低微及划一的百分比收费。

结论

27.在设计强积金制度时,我们亦明白到议员非常关注计
划资产的保障和计划成员所需要负担的行政费。强积金
制度成功推行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严谨监管及合理收费
两方面达致适当的平衡。在制定强积金制度的行政和监
管规定时,我们已慎重考虑这些因素。

28.具备了一系列涉及强积金制度不同范畴的措施来控制
成本,我们相信计划成员只需负担合理的收费。根据其
他国家的经验所得,由于市场竞爭激烈,长远来说,收
费水平将会降低。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