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87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4/97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2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3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曹王敏贤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贻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
黃英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
冯永业先生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吴凤霞小姐

规划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赵达莱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选举主席

经叶国谦议员提名,并在王绍尔议员附议下,曹王敏贤
议员获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CR) L/M 81/95
Pt 7及PELB(CR) L/M 81/95 Pt8)及临立会LS68和CB(1)699
号文件)

2.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解释《1997年保护
海港(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该法案的目的是:
  1. 把《保护海港条例》(1997年第106号)(下称“该
    条例”)中“填海工程”的定义收窄为仅指那些
    把一个水域转为干地用途的工程;

  2. 删去详题中与该条例未能通过成为法例的部分
    有关的提述;及

  3. 当“the harbour”一语在详题內第二次出现时,在
    “the”与“harbour”之间加入“central”一字(就
    法案中文本而言,“海港”一词在详题內首次出
    现时,在其前面加上“中央”二字)。
3.议员对上文第2(b)及(c)段所述的修订建议并无异议。
至于“填海工程”定义的修订建议,议员进行商议的
过程综述于下文各段。

修订“填海工程”定义的需要

4.部分议员怀疑是否需要修订该条例中“填海工程”的
定义,因为原有定义(即“在任何前滨及海床中及在其
上进行的任何工程”)的意思已相当明确,并为公众所
明白。他们担心建议定义会改变该条例的精神,以致
条例未能达到本身的目的,也就是保护海港,使其免
受不必要的填海工程影响。

5.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回应时表示,该
条例所订“填海工程”的定义与《前滨及海床(填海工
程)条例》(第127章)所订者相同。上述后一项条例的适
用范围远较前者广泛,当中所载的“填海工程”定义
可包括在通常情况下未必属填海工程的工作,例如修
理铺设在海床的电缆及为中央海港內的设施进行例行
维修。因此,《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 条例》所订定
义并不适宜用作达到该条例的目的。政府当局建议采
用的定义实际上可“收窄”现有定义的涵盖范围,而
不把非填海工程包括在內。他强调,该条例订立了“
不准在中央海港內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这项原则,
但并无禁止填海。该条例规定在决定进行一项填海工
程前,须衡量保存中央海港与进行该项工程分别对公
众利益构成的影响。为此,建议定义将会更有效地反
映该条例的精神。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在保护海
港方面一向不遗余力。

6. 部分议员认为,为达到政府当局不把非填海工程纳
入该条例涵盖范围的目的,现有定义应加入一项开列
这些非填海工程的例外条文,而无须另作修订。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为此而要列出
所有非填海工程会有困难。

7.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表示,香港其他法例未有界定
“填海工程”一词的涵义。在其他条例中,要诠释对
“填海工程”的提述,只能凭一般理解或依靠条文內
的描述。依法律顾问之见,任何建议定义均沒有定案
,而且不可能详尽无遗。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诠释“
填海工程”的意义时,亦会考虑有关条例的立法目的。

修订定义的涵盖范围

8. 部分议员关注修订定义会否涵盖公众卸泥和在海面
桩柱上筑起高架搭建物等工程。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长(规划)表示,根据修订定义,任何将海床或
前滨变成土地,使其可作干地用途的工程,将会受该
条例规管。若公众卸泥的目的是填平土地作干地用途
,有关工程便在该定义的涵盖范围內。至于在海面桩
柱上筑起高架搭建物的工程会否受该条例规管,则须
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
局长(规划)澄清,该条例的原意并非涵盖每一类工程
。其他现有条例已为各类工程的公众咨询、刋登宪报
及提出反对的程序订立不同机制。部分议员认为,虽
然各类工程由动工至完工阶段,均受到不同条例规管
,但“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这项原则却是该条
例所独有。

草拟方式

9.关于在建议定义中加入“or project”(“或计划”)一
语的理由,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解释
,当局故意决定在有关定义中加入此语,使除了实际
的填海工程外,填海工程的规划过程亦须受到该条例
“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原则所规限。建议的做
法完全符合该条例的精神。

10.议员普遍同意“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原则应
适用于一项计划的制订及规划工作。法律顾问提出意
见时表示,建议定义的草拟方式未必能达到政府当局
这个原有目的。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时表示,
根据字典的解释,“project”( “计划”)一词指打算
于日后实行的构思或计划,这应涵盖一项计划的制订
及筹划过程。政府当局亦曾考虑过采用其他词语,例
如“undertaking”,但鉴于把这些词语翻译成为中文
预料会出现困难,故最后决定不予采用。

11.一位议员认为,建议定义对“for dry land purposes”
( “作干地用途”)的提述可能会引致意义含糊不清,
因为此语暗示会在填海土地上进行工程计划,但实际
情况却未必如此。有些人对填海工程本身并无异议,
但却反对在填海土地上进行工程计划。若在有关定义
中加入此语,可能会招致这些人士反对。他又指出,
建议定义的中英文本有欠一致,因为英文本并无中文
本所述“填平“的意思。法律顾问就此表示,填海未
必有“填平“之意。政府当局察悉议员关注的问题,
并答应检讨建议定义的草拟方式。

城市规划委员会在管制填海工程方面担当的角色

12.一位议员表示,在《保护海港条例草案》提交前立
法局时,他已反对该法案。他认为较理想的安排是加
强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在研究影响海港
的填海工程方面担当的角色。

13.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回应时表示,
大规模填海工程通常会纳入分区计划大纲草图,供城
规会研究。规划署助理署长 (专业事务) 补充,政府当
局已加强城规会在这方面的角色。根据现行安排,当
局在宪报公布属《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 条例》适用
范围的建议填海工程计划的同时,亦会告知城规会有
关计划。如有需要,政府当局会就填海工程拟订分区
计划大纲草图,供城规会研究。城规会最近检讨过多
项建议填海工程计划,以期就拟备有关分区计划大纲
图的需要提供意见。

14.主席表示,由于此事不在法案所涉范围內,她建议
关注此事的议员日后在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探讨此事。

下次会议日期

15. 主席告知议员,保护海港协会要求在1998 年1月26日
或以后与法案委员会会晤,因为该会主席于该日前不在
本港。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订于1998年1月20日(星期二)
上午10时45分举行下次会议,并同意若保护海港协会未
能派代表出席该次会议,法案委员会应要求该会就法案
提交意见书。

(会后补注:在政府当局要求下,并考虑到保护海港协
会就与法案委员会会晤一事再提出的要求,法案委员
会已把下次会议押后至1998年2月10日下午2时30分举
行。)

16.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