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28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5/97/2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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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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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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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
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房屋局
- 房屋局副局长
- 华贤仕先生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
- 陈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署理房屋署副署长(管理)
- 贝德思先生
- 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 李伯诚先生
- 高级政府律师
- 罗文苑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870号文件)
1998年1月21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会晤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B(CR)5/4/21), 临立
会LS72、CB(1)815(02)及(03)号文件)
2.应主席的邀请,房屋房副局长简介临时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的重点。议员继而展开讨论《1997年房屋
(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3.议员察悉,就向在申报入息及资产时明知而向房屋
委员会(房委会)提供虛假资料的人士加处少收租金三
倍的额外罚款的建议,前立法局已予以否决,原因是
作虛假申报的个案并沒有上升的趋势。他们询问是否
有迹象显示情况正在恶化,因而令当局再次提交此项
建议。署理房屋署副署长(管理)在回应时表示,尽管
目前并沒有迹象显示作虛假申报的个案数目有增加的
趋势,但随著规定经济条件较佳住戶须缴交市值租金
的政策在1997年4月1日开始实施,此等个案数目可能
会有所增加。他承认,截至目前为止,在1997年,检
控经济条件较佳住戶作虛假申报的个案中,被判有罪
的只有12宗;而在1998年第一季,则有5宗正进行调
查。不过,目前定罪个案的数字不高,未必能够反映
滥用公屋资源的实际情况,因为进行调查及搜集证据
需要花费极长时间,因此房屋署只能以抽查的形式,
查验住戶的申报。除此之外,由于规定经济条件较佳
住戶须缴交市值租金的政策只实施了10个月,至今录
得的定罪个案数字并非可靠指标。他强调,政府当局
会在问题出现前,全力加强阻吓作用,以阻遏有关人
士向房委会作虛假申报。
4.至于罚则条文方面,房屋局副局长告知议员,现时
向房委会作虛假申报,最高可被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
50,000元。在过去的定罪个案中,平均罚款仅为4,000
元。有鉴于法官判处的刑罚不高,议员质疑是否有需
要订定额外的罚则。他们认为当局应致力使法院方面
明白滥用公屋资源是严重的罪行,应判处较重的刑罚
,包括监禁在內;因为一经定罪带来的刑事纪录会对
有关人士有所影响,特别在申请海外旅游签証方面,
所以,其具有的阻吓作用实远较罚款来得有效。房屋
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当局在过去7年处理过的278宗
欺诈个案中,有269宗是和申请租住公屋或中转房屋
有关的。由于法院考虑到个别违例者的情况,因而判
处了相对地较低的刑罚。然而,随著经济条件较佳住
戶须缴交市值租金的规定在1997年4月1日起实施,实
有必要增加罚则,以阻遏人们(特别是经济条件较佳
的住戶)作虛假的申报。拟议的罚则条文,将可让法
院在决定应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时,考虑是否需要加
处额外的刑罚。助理法律顾问告知,拟议的额外罚款
与少收的租金款额挂钩,目的在于令违例者无法从欺
诈行为中获利,从而加强阻吓作用。此一条文将可在
法院决定应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时供其作参考之用。
5.议员对政府当局就有需要增订额外罚则所作解释仍
不信服,因为有关建议对法官所作的判决并无约束力
。助理署长(法律顾问)回应表示,房委会曾考虑过把
额外的罚款列为强制性罚款的可行性,但在咨询律政
司后,决定放弃此议,因为罚款应由法院酌情决定。
至于政府当局因何不直接把最高罚款由第5级提升至
第6级,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解释,房委会经详细考
虑后,认为对那些长期从虛假申报获利的人而言,相
等于少收租金3倍的额外罚款额,会远较第6级的罚款
额为高。此举对阻遏有关人士作虛假的申报具有最大
的阻吓作用。
6.至于当局以何准则订出相当于少收租金3倍的罚款
额,助理署长(法律顾问)表示此一罚则是仿照《稅务
条例》的有关条文而订定的。
III. 其他事项
7.下两次会议日期为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及1998
年2月23日(星期一),会议时间均为上午10时45分。
(会后补注:法案委员会在1998年2月16日完成条例草
案的审议工作,1998年2月23日的会议遂告取消。)
8.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6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