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28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5/97/2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承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马逢国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长(2)
陈佩珊女士

房屋署

助理署长(统办事务及管理政策)
冯浩棠先生

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李伯诚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罗文苑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与政府当局会晤
(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B(CR)5/4/21)
临立会LS72号及CB(1)815号文件)

向房屋委员会作出虛假的申报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经济条件较佳住戶因作虛
假申报而被定罪的个案数目。房屋署助理署长(统办事
务及管理政策)表示,当局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新政
策,规定在公屋住满10年或以上的住戶如其入息超逾
相应的资助入息限额,便须缴交倍半或双倍净租金加
差饷;自新政策实施以来,当局曾处理9宗个案,其中
6宗的住戶被判有罪,罚款由2,000元至7,000元不等;
其余3宗个案仍在调查中。自规定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
须缴交巿值租金的政策在1997年4月1日起实施以来,
当局曾处理6宗个案,其中两宗的住戶被判有罪,分别
被判罚款2,500元及8,000元。由于证据不足,当局已终
止其余4宗个案的调查工作。

2.鉴于被定罪的个案为数不多,而法院向违例者判处
的刑罚亦属较低程度,故此部分议员仍然不信服有需
要对违例者加处刑罚。他们坚持当局应致力使法院方
面明白滥用公屋资源是严重的罪行,应判处较重的刑
罚。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回应时表示,定罪的个案
数字不高,未必能够反映滥用公屋资源的实际情况,
因为进行调查及搜集证据要花费极多时间,房屋署(房
署)只能以抽查的形式,查验住戶的申报。她重申,随
著规定经济条件较佳住戶须缴交巿值租金的政策在1997
年4月1日起实施,实有必要加处刑罚,以阻遏住戶(特
别是经济条件较佳住戶)作出虛假的申报。房屋署助理
署长(法律顾问)澄清,在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时,法院只
会衡量有关虛假申报的证据,而不会考虑有关虛假申报
的罪行所导致滥用的公屋住戶资助数额。拟议加处相等
于少收租金款额3倍的额外罚款,将可使法院在决定刑
罚的程度时,考虑违例者所滥用的公屋资助数额。房屋
局首席助理局长(2)表示,此一额外罚则亦有助传达一
个讯息,表明违例者无法藉虛假申报获利,藉此加强
阻吓作用。她预期额外的罚款,加上加强宣传作出虛
假申报所须负上的刑事责任,将可产生更有效的阻吓
作用。她又向议员保证,房署将按一名议员所建议,
检讨申报的表格,以避免住戶因误解而作出虛假的申
报。

3.至于当局以何准则订出相等于少收租金的3倍的罚款
额,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表示,此乃仿照《稅
务条例》的条文而订定的。当局亦有参考其他法例,
例如《公司条例》的罚款规定。根据该条例,作出虛
假申报的公司董事,一经被定罪,可处以按日计算的
罚款。鉴于此等规定未为巿民广泛认识,当局沒有加
以采用。当局亦曾考虑透过民事诉讼起诉欺骗个案的
可行性,但亦因缺乏诉因而予以放弃。此外,藉进行
民事诉讼而收回相等于实际少收租金款额的罚款,可
能不足以支付调查所费成本。至于当局会否考虑向违
例者发出迁出通知,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表示
,此举可能并非有效的阻吓方法,因为有关住戶均清
楚知道,作出虛假申报须冒被着令迁出的风险。

4.在总结时,部分议员赞成有必要加处罚款,但部分
议员却认为无此必要。其他议员仍然对当局就建议所
提出的理据表示不信服,因为建议对法官在判处刑罚
时并无约束力。

居者有其屋计划和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单位巿
值的评估

5.鉴于政府部门外判各类工作予私营顾问公司承办已
是相当普遍的做法,何承天议员询问有否需要在《房
屋条例》中订明赋权房屋署署长转授其评估现行巿值
的职能予私营机构的合资格产业测量师。房屋署助理
署长(法律顾问)解释,倘《房屋条例》并未订明转授
职能的条文,房署将须查核每项由外界测量师承办的
估值。此一程序将妨碍房署为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单
位业主迅速及有效地提供补价的评估服务。房屋署助
理署长(法律顾问)补充,在转授职能后,房屋署署长
仍须承担评估巿值的最终责任。

6.至于由外界测量师计算的巿值的准确性,房屋署助
理署长(法律顾问)向议员保证,房署将透过一个內部
监察机制监察其准确性。虽然当局在制定该条例草案
后,仍须订定切实执行条例草案条文的详情,但初步
的方案是房署会就每个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屋村提供
巿值指数,作为给予外界测量师的参考。虽然如此,
如对巿值的评估有所爭议,有关人士仍可要求土地审
裁处作出仲裁。

7.何承天议员虽同意有需要转授职能,但认为应设有
一个审批机制,以查核由外界测量师计算的估值。

上诉委员会的成员

8.关于上诉委员会的成员,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表示,委员会由租戶、专业人士及巿民组成,其主要职
责,是聆讯反对终止公屋及中转房屋租约的上诉。如就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出现爭议,有关人士可要求进行司法
审核。议员普遍支持撤除上诉委员会成员数目的限制此
一建议。

9.议员随即进行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工作。

    条例草案第1条 - 简称及生效日期

    条例草案第2条 - 戏

    条例草案第3条 - 上诉委员会及审裁小组

10. 议员对此等条文并无表示特别意见。

条例草案第4条 屋村內土地的租契

11.一名议员认为,由于条例草案第4条增加有关"其家
庭总收入或其家庭总收入与资产"的词组,当局可能有
需要检讨条例的其他条文。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答应把该名议员关注的事项传达律政司,让其进行研
究。

条例草案第5条 加入条文

12.议员普遍支持房屋署署长转授职能,但赞成应设立
审批机制。

条例草案第6条 集资料的权力

13. 议员对此条文并无表示特别意见。

条例草案第7条 虛假陈述

条例草案第8条 被控罪行的时效

14.对于此等条文的技术性问题,议员并无表示特别意
见。不过,部分议员仍然不信服有需要对违例者加处刑
罚。

II. 其他事项

15.由于议员已完成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法案委员会
原定于1998年2月23日(星期一)举行的下次会议遂告取
消。

16.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