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1998年 2 月 24 日 举 行 的 会 议
议程


  1.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 (上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45分)

    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

    1. 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发出售卖令的最低下限
      (不分割份数的百分比);

    2. 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适用于单一地段或相
      连地段);

    3. 重新发展的理由(将在条例草案或有关规例
      內订明);

    4. 完成重新发展项目的时限;

    5. 因售卖令而终绝第三方的权益,包括藉逆
      权管有取得的权益;

    6. 因售卖令而终止租赁及对租客作出赔偿;及

    7. 分摊售卖收益的次序。

  3. 其他事项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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