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35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
本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6/97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17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马逢国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钊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陆仿真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助理局长
何绍舜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叶凤琼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与政府当局会晤

委员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8条 对地段的购买者的保障

2.一名委员指出,该条文不足以解决逆权管有业权的
问题。该名委员在提述以《收回官地条例》(第124章)
为蓝本的第(1)(b)款时询问,前拥有人是否包括拥有逆
权管有业权的人,而该拥有权的声称是在地段售卖后
但所得收益仍未分配之前确立的。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答允作出澄清。

条例草案第9条 任何条件的违反

3.一名委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怎样才构成条例草案第
9 条所订条件遭违反的情况,令政府有权重收有关的
地段。他希望得知,购买者未能完成地段的交易会被
当作违反条件,抑或地段未能成功售出。规划环境地
政局首席助理局长澄清,如果在拍卖后不能完成售卖
,有关的售卖令将当作无效,犹如土地审裁处已撤销
该命令。会上同意条例草案第 9 条应适用于在售卖完
成后违反条件的个案,例如地段的重新发展延迟完成
。政府当局同意提出技术性修正案,以澄清此点。

条例草案第10条 售卖收益的运用

4.关于支付拍卖开支及受托人费用的责任,规划环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的原意是此等开
支应由提出申请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承担。部分委员认
为,少数份数拥有人亦应分担此等开支,因为受托人
在售卖完成后的主要工作是分配售卖收益及持有下落
不明的拥有人获摊分的收益。因此,他们建议多数份
数拥有人应负责预先支付受托人的费用,但该等费用
应从售卖收益中扣除。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知悉委员的关注,但他表示当局认为从售卖收益中扣
除款项作为付予受托人的费用,在原则上并不恰当。
他进一步澄清,第(2)(a)款所载"解除就该地段而须对政
府履行的任何法律责任",并不包括付予受托人的费用
。当局会再考虑此事。

5.委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支付法律费用及估价开支的
法律责任谁属,当中包括土地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应
否获赋权在顾及多数份数拥有人和少数份数拥有人的
权益之下,就个别申请作出裁决。

条例草案第11条 售卖收益的分摊

6.助理法律顾问 1 指出,该条文并未就多数份数拥有
人之间分摊售卖收益一事,订定任何基准。按委员的
要求,政府当局答允检讨该拟议条文。

条例草案第12条 规例

7.委员把此条文与条例草案第4条一并讨论。

8.关于条例草案第4(2)(c)条,委员关注多数份数拥有人
在提出售卖令的申请前为收购有关地段而须采取的"所
有合理步骤"的涵义。委员虽然同意在收购时应提出公
平及合理的条件,但却忧虑"所有"二字会引起爭议,于
是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删除该二字。他们又询问,规划
环境地政局局长会否就何谓"合理步骤"发出指引。

9.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条例草案第12
条赋权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订立规例,为更佳地施行
条例草案而指明若干一般条件。尽管政府当局可以列
出多数份数拥有人为收购有关地段而须采取的各个合
理步骤,但该份清单却不可能详尽无遗,最终仍须由
审裁处裁定在某案件中,多数份数拥有人有否采取合
理步骤。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考虑删除
在"合理步骤"之前的"所有"二字。

10.罗祥国议员对删除该二字表示保留。他认为,当条
例草案实施了若干时间后,审裁处应知道"所有合理步
骤"的涵义。

11.就条例草案第4(2)(b)(ii)条提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所指明地段理应重新发展的理由,一名委员查询该等
理由是否包括公众利益的理由。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长表示,尽管该条文并无明文载述公众利益的
理由,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在行使其权力时会考虑
此因素。他指出,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订立的规例
须经立法机关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
。主席同意,为改善市区环境而鼓励私人重新发展应
视作为公众利益的理由。

12.政府当局答允在本周內拟备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以回应委员所提的关注事项。

1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9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