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委员会
议员在1998年3月11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

  1. 在进行法律程序期间,少数份数拥有人将其在地
    段的权益转让予多数份数拥有人,而鉴于售卖令
    的申请已经提出,该等权益会否归属多数份数拥
    有人名下(新的草案第7(5)条)。政府当局答允检讨
    草案第2条中“多数份数拥有人”的定义;

  2. 就地段上各物业的租赁已予终止的通告的送达方
    式,条例草案应否以《业主与租客 (综合) 条例》
    的有关条文为蓝本(新的草案第8(2)条);

  3. 承担在不同阶段及不同情况下以拍卖方式或其他
    途径售卖地段的开支的责任(新的草案第10(1)条);

  4. 重新发展的时限(新的附表3);及

  5. 附表2所指明规限地段拍卖的条件应涵盖的范围
    (律师会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