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33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7/97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
草案》、《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
条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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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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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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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袁 武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马逢国议员
简福饴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运输局副局长
- 何铸明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
- 冯永业先生
- 地政总署
-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
- 郭理高先生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施格致先生
- 规划署助理署长
- 赵达莱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选举主席
议员同意由李启明议员主持选举主席的程序。李启明
议员邀请议员提名主席人选。刘汉铨议员提名袁武议
员,并获何锺泰议员附议。袁武议员接纳该项提名。
2.再无其他提名人选,李启明议员宣布袁武议员当选
法案委员会主席。主席接手主持是次会议。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3.运输局副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报,《1998年道
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1998年前
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
规划(修订)条例草案》有一个共同目的,就是为处理
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及《城市规划
条例》(第131章)提出的反对,订立9个月的法定时限
。当局是根据《铁路条例》(1997年第59号)所订处理
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提出修订建议,其政策目的是加
快进行各项法定程序,以便提供基础设施,应付行政
长官每年供应85 000个单位的目标所引致的基建需求
。他表示在过去若干个案中,反对者与政府就其提出
的反对进行讨论时,曾故意采取拖延策略,在最后的
磋商阶段才提出一些似乎是全新的论据。因此,订立
法定时限可向各有关方面传递明确的信息,表明政府
决心在一个合理的时限內解决反对个案。至于在施行
法定时限的规定方面, 3 条条例草案亦分别就在条例
草案生效日期前颁布的道路计划、填海工程建议或草
图,建议订立过渡性条文。
4.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补充,《1998年
城市规划 (修订) 条例草案》又另订补充措施,赋权城
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成立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
会,就所提出的反对进行个别或集体聆讯,使城规会
可在建议法定时限內处理提出的反对。
处理反对的法定时限
5.部分议员关注到 9 个月的时限是否足够处理所提出
的所有反对。运输局副局长表示,当局在订定法定时
限时,已顾及处理各项法定程序所需的时间,以及过
往大部分反对个案皆在 9 个月內获得解决的事实。他
保证在特殊情况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 9 个
月时限届满后容许把法定时限延长一段时间,以便处
理复杂的反对个案。规划署助理署长补充,处理就草
图提出的反对所需的时间,将视乎每宗个案的性质而
各有不同,但建议中的法定时限会加快处理这些反对
个案的程序。
6.关于处理反对的现行机制,运输局副局长表示,就
某项道路计划提出反对的两个月法定时限届满后,政
府会透过与有关反对者进行磋商,试图解决其提出的
反对事项。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及不影响有关计划的进
度的情况下,政府当局会研究修改有关计划是否可行
,以期解决所提出的反对事项。如当局其后决定应修
订有关计划的范围,便需要再次在宪报刊登该项修订
建议。在全面考虑所提出的反对事项后,政府当局会
把未被撤回的反对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便
作出决定。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7.夏佳理议员指出,赋权城规会委出由其成员组成的
委员会,聆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有关条文提出的
反对这项建议,曾在《1995年城市规划 (修订) 条例草
案》中提出。该项建议其后在有关条例草案进行二读
辩论时遭否决。为协助议员了解此事,他要求秘书把
有关的背景资料送交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在会后随1998年2月18日发出
的临立会CB(1)97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8.前立法局曾对上述建议表示反对,认为成立委员会
未能解决令人关注的公平问题,特别是关于聆讯反对
意见的小组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程序。有鉴于此,夏
佳理议员质疑当局在此时提出《1998年城市规划 ( 修
订 ) 条例草案》的理据何在。他表示,城规会的运作
并无规程可循。在若干个案中,城规会成员在处理就
同一草图提出的反对时,并无出席有关会议的整个过
程,导致有关会议不同部分的出席成员组合有所不同
。此外,聆讯就草图提出的反对的组织,就是制备图
则的同一组织 (亦即城规会) 。基于上述背景及考虑到
委员会只由少数成员组成,他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委出
委员会聆讯反对个案的做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9.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关于修订
香港规划法例的爭议,并不仅限于成立聆讯反对意见
的小组委员会方面。1996年 7 月,政府当局发表《城
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下称"《白纸条例草案》"),就
应该如何全面修订《城市规划条例》征询公众意见。
从搜集所得的意见看来,公众人士对《白纸条例草案
》意见分歧,在某些问题上的意见更有冲突,例如要
求提高城规会效率的意见,便和要求进行更多咨询以
提高城规会运作的透明度及公开程度的意见对立。政
府当局仍在考虑各界表达的不同意见,特别是有关各
项富爭议性问题的意见,并研究有何方法可完满解决
这些意见分歧的情况。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向香港特别
行政区首届立法会提出一项兼顾各方的建议,以供审
议。
10.至于是否有必要提出条例草案一事,规划环境地政
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 表示,为配合政府的承诺,透
过及时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推行目标已有所提高的
房屋发展计划,当局有必要就《城市规划条例》作出
修订,规定当局必须在订明时限內全面考虑就草图提
出的反对意见,以及如反对意见未被撤回,把有关的
反对意见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便作出决定
。目前,城规会每年处理超过 200 宗反对个案,成立
委员会无疑可加快处理反对个案的程序,从而有助城
规会的工作。他又表示,如实施建议中的法定时限,
过往可能需时 4 年或以上才可获得处理的图则,日后
将可在较短时间內获得处理。鉴于这是《白纸条例草
案》各项修订建议中获得广泛支持的其中一项建议,
政府当局希望首先制定这项修订事项,藉以提高制备
图则制度的效率。无论如何,建议的法定时限将符合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及《
铁路条例》中类似条文的规定。
11.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进一步表示,
成立委员会是一项补充措施,以便所提出的反对意见
可在 9 个月內获得解决。委员会成员会由城规会成员
互选产生。增加委员会的成员数目可能会对会议法定
人数有影响,因此,当局认为规定委员会须由不少于
5名成员组成,而会议法定人数则为3人的现有建议是
恰当的。
12.鉴于当局的政策目的是加快完成本港各项大型基建
发展项目,夏佳理议员质疑当局为何并沒有订定时间
限制,规限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处理根据各有关
条例对工程提出的反对而容许延长的时间。规划环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 回应时表示,当局已作出
弹性的规定,以便政府当局可征求行政长官批准延长
有关时限,应付需要较多时间处理的特别个案。关于
这点,负责这方面工作的决策局需要为每宗延长处理
时限的个案提出充分的理由。鉴于目前并未就解决反
对个案订立法定时限,在该 3 条条例草案中建议订立
的条文,均属于就现有安排作出改善的措施。
13.议员察悉香港律师会表示会就《1998年城市规划(修
订)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
14.议员察悉当局并无另行就《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
条例草案》进行咨询,但却曾于1996年 7 月就《白纸
条例草案》进行咨询。
15.鉴于部分议员对《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表示关注,加上另外两条条例草案所引起的爭议较少
,议员询问把 3 条条例草案分开处理,将会有何影响
。运输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制备草图、展开填海工
程及提供道路基建设施,实属互有关连的工作。虽然
可否展开提供道路基建设施的工作,未必一定取决于
前两项工作,但一并通过 3 条条例草案是最理想的安
排。
16.经商议后,夏佳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下列各点:
- 订定时间限制,规限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
处理根据各有关条例对工程提出的反对而容许
延长的时间;
- 引入上诉机制,覆核在城规会辖下成立的委员
会所作的决定;及
- 就赋权城规会委出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聆讯
反对个案的建议,考虑前立法局表达的意见。
17.议员同意在1998年2月19日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会
议,继续与政府当局就 3 条条例草案进行讨论。议员
亦同意邀请香港律师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地产
建设商会及其他有关团体提交意见书及/或派出代表
与法案委员会会晤。
III. 其他事项
18.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