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33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7/97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
草案》、《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
条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袁 武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马逢国议员
简福饴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局副局长
何铸明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
冯永业先生

地政总署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
郭理高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施格致先生

规划署助理署长
赵达莱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 选举主席

议员同意由李启明议员主持选举主席的程序。李启明
议员邀请议员提名主席人选。刘汉铨议员提名袁武议
员,并获何锺泰议员附议。袁武议员接纳该项提名。

2.再无其他提名人选,李启明议员宣布袁武议员当选
法案委员会主席。主席接手主持是次会议。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3.运输局副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报,《1998年道
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1998年前
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
规划(修订)条例草案》有一个共同目的,就是为处理
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及《城市规划
条例》(第131章)提出的反对,订立9个月的法定时限
。当局是根据《铁路条例》(1997年第59号)所订处理
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提出修订建议,其政策目的是加
快进行各项法定程序,以便提供基础设施,应付行政
长官每年供应85 000个单位的目标所引致的基建需求
。他表示在过去若干个案中,反对者与政府就其提出
的反对进行讨论时,曾故意采取拖延策略,在最后的
磋商阶段才提出一些似乎是全新的论据。因此,订立
法定时限可向各有关方面传递明确的信息,表明政府
决心在一个合理的时限內解决反对个案。至于在施行
法定时限的规定方面, 3 条条例草案亦分别就在条例
草案生效日期前颁布的道路计划、填海工程建议或草
图,建议订立过渡性条文。

4.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补充,《1998年
城市规划 (修订) 条例草案》又另订补充措施,赋权城
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成立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
会,就所提出的反对进行个别或集体聆讯,使城规会
可在建议法定时限內处理提出的反对。

处理反对的法定时限

5.部分议员关注到 9 个月的时限是否足够处理所提出
的所有反对。运输局副局长表示,当局在订定法定时
限时,已顾及处理各项法定程序所需的时间,以及过
往大部分反对个案皆在 9 个月內获得解决的事实。他
保证在特殊情况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 9 个
月时限届满后容许把法定时限延长一段时间,以便处
理复杂的反对个案。规划署助理署长补充,处理就草
图提出的反对所需的时间,将视乎每宗个案的性质而
各有不同,但建议中的法定时限会加快处理这些反对
个案的程序。

6.关于处理反对的现行机制,运输局副局长表示,就
某项道路计划提出反对的两个月法定时限届满后,政
府会透过与有关反对者进行磋商,试图解决其提出的
反对事项。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及不影响有关计划的进
度的情况下,政府当局会研究修改有关计划是否可行
,以期解决所提出的反对事项。如当局其后决定应修
订有关计划的范围,便需要再次在宪报刊登该项修订
建议。在全面考虑所提出的反对事项后,政府当局会
把未被撤回的反对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便
作出决定。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7.夏佳理议员指出,赋权城规会委出由其成员组成的
委员会,聆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有关条文提出的
反对这项建议,曾在《1995年城市规划 (修订) 条例草
案》中提出。该项建议其后在有关条例草案进行二读
辩论时遭否决。为协助议员了解此事,他要求秘书把
有关的背景资料送交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在会后随1998年2月18日发出
的临立会CB(1)97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8.前立法局曾对上述建议表示反对,认为成立委员会
未能解决令人关注的公平问题,特别是关于聆讯反对
意见的小组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程序。有鉴于此,夏
佳理议员质疑当局在此时提出《1998年城市规划 ( 修
订 ) 条例草案》的理据何在。他表示,城规会的运作
并无规程可循。在若干个案中,城规会成员在处理就
同一草图提出的反对时,并无出席有关会议的整个过
程,导致有关会议不同部分的出席成员组合有所不同
。此外,聆讯就草图提出的反对的组织,就是制备图
则的同一组织 (亦即城规会) 。基于上述背景及考虑到
委员会只由少数成员组成,他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委出
委员会聆讯反对个案的做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9.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关于修订
香港规划法例的爭议,并不仅限于成立聆讯反对意见
的小组委员会方面。1996年 7 月,政府当局发表《城
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下称"《白纸条例草案》"),就
应该如何全面修订《城市规划条例》征询公众意见。
从搜集所得的意见看来,公众人士对《白纸条例草案
》意见分歧,在某些问题上的意见更有冲突,例如要
求提高城规会效率的意见,便和要求进行更多咨询以
提高城规会运作的透明度及公开程度的意见对立。政
府当局仍在考虑各界表达的不同意见,特别是有关各
项富爭议性问题的意见,并研究有何方法可完满解决
这些意见分歧的情况。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向香港特别
行政区首届立法会提出一项兼顾各方的建议,以供审
议。

10.至于是否有必要提出条例草案一事,规划环境地政
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 表示,为配合政府的承诺,透
过及时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推行目标已有所提高的
房屋发展计划,当局有必要就《城市规划条例》作出
修订,规定当局必须在订明时限內全面考虑就草图提
出的反对意见,以及如反对意见未被撤回,把有关的
反对意见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便作出决定
。目前,城规会每年处理超过 200 宗反对个案,成立
委员会无疑可加快处理反对个案的程序,从而有助城
规会的工作。他又表示,如实施建议中的法定时限,
过往可能需时 4 年或以上才可获得处理的图则,日后
将可在较短时间內获得处理。鉴于这是《白纸条例草
案》各项修订建议中获得广泛支持的其中一项建议,
政府当局希望首先制定这项修订事项,藉以提高制备
图则制度的效率。无论如何,建议的法定时限将符合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及《
铁路条例》中类似条文的规定。

11.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进一步表示,
成立委员会是一项补充措施,以便所提出的反对意见
可在 9 个月內获得解决。委员会成员会由城规会成员
互选产生。增加委员会的成员数目可能会对会议法定
人数有影响,因此,当局认为规定委员会须由不少于
5名成员组成,而会议法定人数则为3人的现有建议是
恰当的。

12.鉴于当局的政策目的是加快完成本港各项大型基建
发展项目,夏佳理议员质疑当局为何并沒有订定时间
限制,规限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处理根据各有关
条例对工程提出的反对而容许延长的时间。规划环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 回应时表示,当局已作出
弹性的规定,以便政府当局可征求行政长官批准延长
有关时限,应付需要较多时间处理的特别个案。关于
这点,负责这方面工作的决策局需要为每宗延长处理
时限的个案提出充分的理由。鉴于目前并未就解决反
对个案订立法定时限,在该 3 条条例草案中建议订立
的条文,均属于就现有安排作出改善的措施。

13.议员察悉香港律师会表示会就《1998年城市规划(修
订)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

14.议员察悉当局并无另行就《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
条例草案》进行咨询,但却曾于1996年 7 月就《白纸
条例草案》进行咨询。

15.鉴于部分议员对《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表示关注,加上另外两条条例草案所引起的爭议较少
,议员询问把 3 条条例草案分开处理,将会有何影响
。运输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制备草图、展开填海工
程及提供道路基建设施,实属互有关连的工作。虽然
可否展开提供道路基建设施的工作,未必一定取决于
前两项工作,但一并通过 3 条条例草案是最理想的安
排。

16.经商议后,夏佳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下列各点:
  1. 订定时间限制,规限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
    处理根据各有关条例对工程提出的反对而容许
    延长的时间;

  2. 引入上诉机制,覆核在城规会辖下成立的委员
    会所作的决定;及

  3. 就赋权城规会委出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聆讯
    反对个案的建议,考虑前立法局表达的意见。

17.议员同意在1998年2月19日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会
议,继续与政府当局就 3 条条例草案进行讨论。议员
亦同意邀请香港律师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地产
建设商会及其他有关团体提交意见书及/或派出代表
与法案委员会会晤。

III. 其他事项

18.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