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33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7/97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
草案》、《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
条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袁 武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副主席)
李启明议员
马逢国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叶国谦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洪杰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
冯永业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规划署助理署长
赵达莱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施格致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香港建筑师学会

本地事务部主席
林和起先生

本地事务部委员
刘荣广先生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陈炳钊先生
卫少羽先生

香港规划师学会

副会长
林筱鲁先生

公共事务委员会委员
李志苗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 委员进行讨论 选举副主席

议员同意选举副主席,协助法案委员会进行其工作。
主席邀请议员提名副主席人选。李启明议员提名何锺
泰议员,并获杨孝华议员附议。何锺泰议员接纳该项
提名。

2.再无其他提名人选,主席宣布何锺泰议员当选法案
委员会副主席。

II. 与团体代表进行讨论

3.主席欢迎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
港规划师学会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

香港建筑师学会

4.香港建筑师学会的代表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该
会对《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
案》、《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
案》及《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感到关注
的事项。简言之,香港建筑师学会支持订立法定时限
处理根据各有关主体条例提出的反对这项原则。然而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 (下称"城规会") 辖下成立以聆讯
反对个案的委员会只由少数成员组成,此情况或会影
响委员会所作决定的公信力,香港建筑师学会对此表
示关注。他们亦认为条例草案虽可改善聆讯反对个案
程序的效率,但《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未能
解决现有规划制度的其他不足之处。

5.关于在1996年7月发表的《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
(下称"《白纸条例草案》"),香港建筑师学会的代表
表示,该会对当中各项建议有极大保留。香港建筑师
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及香港测量师学会已就此向政
府当局提交一份联署意见书。该会已在会议席上将该
份联署意见书提交议员参阅。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6.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的代表表示,该会只会就《1998
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发表意见。虽然香港地
产建设商会承认为处理反对个案订立法定时限可改善
规划过程,但该会亦提出另一项建议,就是订定时间
限制,规限行政长官为处理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对
草图提出的反对而容许延长的时间,因为沒有限制的
规定可能会使条例草案不能达到原有目的。

7.为解决公平与否的问题,以及在城规会辖下成立的
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香港地产
建设商会认为较恰当的做法是成立独立组织来处理反
对个案,而非留待城规会自行作出判决。鉴于建议成
立的委员会只由少数成员组成,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建
议另一个处理方法是设立上诉机制,由城规会全体成
员覆核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香港规划师学会

8.香港规划师学会的代表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该会
的关注事项,这些事项主要与《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
条例草案》有关。香港规划师学会认为该项法案在性
质上相当零碎,只涵盖处理反对个案的程序,未能解
决《白纸条例草案》所载的众多其他重要规划事宜。
然而,如政府当局答应在下一届立法会会期的上半部
分提交法案,就《城市规划条例》作出重大修订,该
会将原则上支持《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尽管如此,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否支持当局日后提交
的《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则另作别论,有待
该会就当局所提建议另作商议,然后方可作出决定。
香港规划师学会又要求政府当局解释及发表各界所表
达的不同意见,特别是有关《白纸条例草案》各项富
爭议性问题的意见。

9.香港规划师学会亦关注到订立法定时限的做法,对
于以公平方式聆讯反对个案会造成甚么影响。他们希
望政府当局确保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聆讯,不会为
了符合 9 个月法定时限的规定而匆匆了事。此外,城
规会不应向辖下任何委员会转授处理具爭议性个案的
权力,以免出现城规会辖下委员会推翻城规会全体成
员所作决定的情况。

III.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法定时限

10.关于订定时间限制,规限行政长官为处理根据各主
体条例提出的反对而容许延长的时间这项建议,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地政) 表示,政府当局把任
何反对个案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处理之前,必
须尝试透过与有关的反对者进行磋商来解决所提出的
反对事项。关于这点,根据法院在数年前所作的一项
裁决,政府当局必须给予反对者公平及合理的机会,
以便他可作"最后陈述"。因此,当局必须全面考虑反
对者提出的论据,并给予足够时间让反对者作出申述
。为遵守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所有反对个案的规定
,当局已在条例草案中作出弹性安排,以便政府当局
可在 9 个月时限届满后征求行政长官批准延长该时限
,应付需要较多时间处理的特别个案。这项安排可避
免当局过早把反对个案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
出决定。

11.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又表示,3条条
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快处理就道路计划、填海工程建议
及城市规划草图提出的反对的程序,故此,政府当局
只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征求行政长官批准延
长处理反对的时限。因此,现行建议务求在加快处理
反对个案的程序,以及让当局时刻以公平合理的方式
处理反对个案这两方面取得平衡。

12.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把任何反对个
案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处理之前均会征询法律
意见,确保已全面考虑反对者提出的论据,并已针对
他们关注的事项作出确实的答覆。根据现行司法制度
,政府当局必须以公平及审慎的方式行事,因为即使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作出决定,反对者仍可申请
进行司法审核。他向议员保证,整个处理反对个案的
程序会以公开、公平及合理的方式进行。

13.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又表示,建议的法定时限是参
照过往经验而制订的。他表示,在有关道路计划的反
对个案中,有80%以上能够在9个月內获得解决。政府
当局无意拖延进行已在宪报刊登的道路计划,但亦须
在有关法例中作出弹性安排,以便当局延长处理反对
个案的时限。由于各项道路计划的工程规模及复杂程
度可能大有分别,与反对者进行磋商及研究修订建议
所需的时间亦可能会有不同。

14.议员察悉,3条条例草案均依循《铁路条例》所订
处理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提出修订建议。同样地,《
铁路条例》亦订有类似条文,赋权行政长官在 9 个月
期限届满后延长法定时限,以便处理复杂的反对个案。

15.议员亦察悉,处理反对个案的9个月期限会由提出
反对的两个月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然而,《1998年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第2(1)条规
定,如某项道路计划已作出修订并须重新在宪报刊登
,政府当局或须在少于 9 个月的时间內,征求行政长
官批准延长处理根据《道路 (工程、使用及补偿) 条例
》提出的反对的时限。

城规会辖下的委员会

16.当局得悉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对于公平与否的问题,
以及城规会辖下委员会所作决定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
题表示关注。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 就
此表示,《城市规划条例》第 6 条已订明考虑反对意
见的程序。成立委员会聆讯反对个案的安排,并不会
导致城规会全体成员所作决定被辖下委员会推翻的情
况。他表示现有条文旨在赋权城规会成立由其成员组
成的委员会,就所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个别或集体聆
讯。透过这项安排,所有反对个案均会首先提交城规
会处理。城规会会因应每宗个案的情况,决定是否成
立委员会协助进行聆讯。因此,城规会仍将全权监控
处理反对个案的方法。

17.团体代表对于委员会只由不少于5人的少数成员组
成,以及会议法定人数为3名成员的安排表示关注,
因为此举可能会影响委员会所作决定的公信力。关于
此事,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 表示,当
局是参考《城市规划条例》中有关委出城规会其他委
员会的现有条文后,作出上述有关成员人数及会议法
定人数的建议。虽然该条例只订明组成委员会所需的
最低人数,但当局会赋权城规会决定如何成立这些委
员会、委员会成员数目及最终的委任安排。这项安排
让城规会可灵活处理反对个案,以期在 9 个月內将之
解决。

检讨《城市规划条例》

18.团体代表关注到全面检讨《城市规划条例》这项工
作的进展,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 回应
时表示,当局在1998年 2 月11日向临时立法会提交《
1998年城市规划 (修订) 条例草案》时,规划环境地政
局局长曾表示,待政府当局就全面改革现行制度作出
最后决定时,便会提出修订《城市规划条例》的法例
。当局无意利用公众人士对《白纸条例草案》意见分
歧一事,作为搁置修订《城市规划条例》的藉口。在
一名团体代表要求下,当局会发表各界在咨询期间表
达的不同意见,以广周知。

逐一研究3条条例草案的条文

19.议员逐一研究《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
订)条例草案》的条文后,再无提出其他问题。

20.议员逐一研究《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
条例草案》的条文后,再无提出其他问题。

21.议员逐一研究《1998年城市规划 (修订) 条例草案》
的条文,并察悉第 2 条有一项排印错误。在该条例的
建议新增条文第2A(1)条中,在"(6A)"后应加上"、(6B)"。

22.至于当局有否订定条文,保障反对者在出席聆讯方
面的权益,例如有关聆讯会否在一个合理时间內进行
,以及当局会否在事前向反对者发出时间充裕的通知
,助理法律顾问 1 表示她已向政府当局提出一项类似
的书面问题,要求当局澄清是否有必要在该条例中清
楚订明,城规会须信纳有关方面已就进行聆讯的事宜
妥善地向反对者送达合理的通知。政府当局回应时表
示,《城市规划条例》第 6(6) 条规定城规会须在会议
上考虑反对个案,而反对者须就该会议获发给合理通
知。一如任何法定机构,城规会必须以合理及真诚的
方式行事。因此,该项条文应与《城市规划条例》的
建议增订条文第6(6A)及(6B) 条一并理解。助理法律顾
问1又表示,在Kwan Kong Co Ltd诉城市规划委员会
[1995]3 HKC 254一案中,法院裁定城规会在考虑反对
个案方面的职责,只限于考虑法定的反对陈述书。因
此,反对者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城规会的会议并获该会
聆听其陈词,并非必要的程序。

23.经商议后,议员坚持政府当局应订定6个月的时间
限制,规限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处理根据各主体
条例提出的反对而容许延长的时间。简福饴议员亦建
议在有关法例中订明最初及延长的时限相加后,处理
反对个案的时限共计为期多久,以便就当局处理反对
个案的最后限期向反对者传达明确的信息。

24.议员同意法案委员会就议员要求修正条例草案,藉
以规限行政长官为处理根据各主体条例提出的反对而
容许延长的时间一事,视乎政府当局作出的答覆而在
1998年2月23日下午2时30分举行另一次会议。

IV. 其他事项

25.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6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