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34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10/97/2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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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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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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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库务局副局长
- 郭立诚先生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
- 萧如彬先生
- 库务局助理局长(收入)
- 沈凤君女士
- 稅务局局长
- 黃河生先生
- 稅务局助理局长
- 李国梁先生
- 稅务局副局长(技术事宜)
- 单罗玉莲女士
- 稅务局高级评稅主任
- 李何咏雯女士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陈子敏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选举主席
因应议员的要求,叶国谦议员主持会议中有关选举主
席的部分。
2.经李启明议员提名及王绍尔议员附议,叶国谦议员
获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SCR 7/2201/97)
(部分)及临立会LS118号及CB(1)1117号文件)
3.应主席所请,库务局副局长表示,《1998年稅务(修
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稅务条例》(第 112 章),使
1998至99年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所载的特惠稅收
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该等建议主要与薪俸稅有关。
居所贷款利息
就居所贷款利息增设扣稅项目的适用范围
4.一名议员察悉,根据该法案,置业自住的业主可在
任何 5 个课稅年度內,每年就某住宅申索扣减总额最
多100,000元的按揭利息。该名议员继而要求当局澄清
是基于何种理据设定 5 年期限。稅务局局长解释,一
般而言,由于按揭所涉及的本金额庞大,置业人士在
还款初期所缴付的按揭利息较多,因而负担较重。然
而,随着该笔本金按年月递减,置业人士在偿还利息
方面的负担亦会逐步减轻。此项为期 5 年的稅项宽减
建议将会纾减置业人士的财政负担,尤以还款初期为
然。为使纳稅人从该项减稅措施取得最大得益,当局
已作出安排,准许纳稅人因应各自的情况,选择在哪
个课稅年度扣稅。举例而言,部分已为业主的人士可
能希望留待日后购置新居时才申请扣减按揭利息。此
项安排亦有助当局把因实施该减稅措施而减少的稅收
摊分至不同的课稅年度。
5.有关该扣稅项目如何适用于夫妇的问题,稅务局局
长重申,每名纳稅人只要以居所按揭方式置业自住,
均可享有稅项宽减。至于夫妇方面,如夫妇两人共同
拥有一项物业,并以该物业为他们的主要居住地方,
则两人均可在最多 5 年內,每年共同就该项物业获准
扣减总额最多100,000元的按揭利息。此项规则亦适用
于以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身分持有或占用的物业
,无论该物业的共同拥有人有何关系。每名分权拥有
人所享有的扣稅额会按其业权比例计算。
6.一名议员不信服政府当局以住宅而非个别纳稅人为
给予稅项宽减的依据。他认为,每名置业自住的业主
应可每年享有总额最多100,000元的扣稅额。稅务局局
长解释,财政司司长于1998年 2 月18日就预算案发表
演辞时,已清楚表示按揭方面的稅项宽减是以个别物
业为依据。他提醒议员,如每名置业自住的业主按建
议获准申索扣减最高的扣稅额,则当局因实施此项减
稅措施而减少的稅收会远多于预计的30亿元。
7.稅务局局长答覆夏佳理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任何人
如为雇主提供的居所贷款缴付按揭利息,则有资格就
该等利息申索作出扣除,但此等扣除须经稅务局局长
批准。稅务局局长关注到可能会有人企图避稅,例如
在某些个案中,雇主及雇员同属一个家庭。由于雇主
为雇员提供居所贷款的情况并非不常见,夏佳理议员
认为,政府应在第 26E(9) 条所载名单內加入向雇主缴
付的居所贷款利息,使有关人士有资格就该等利息申
索作出扣除。稅务局局长答允就此动议一项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
8.就泊车处而言,稅务局局长表示,如泊车处是有关
住宅的一部分,并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与该等
住宅作为单一物业单位一并估价,则拟议的扣稅项目
会适用于为该等泊车处缴付的按揭利息。
稅务局局长(下称"局长")的酌情权
9.正如载于席上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实例显示,涉及扣
减居所贷款利息的情况不一而足,每宗个案均需局长
特别考虑。有鉴于此,李家祥议员认为条例第 26E 条
赋予局长的酌情权范围过于广泛。稅务局局长虽然明
白该名议员的关注,但仍认为有必要赋予局长酌情权
,因为当局不能在该法案实施前尽录所有可能出现的
情况,而此项酌情权可使局长根据个别情况,酌情处
理不同的个案。稅务局局长强调,局长的决定并非最
终的决定,如有爭拗,有关人士可向稅务上诉委员会
(下称"上诉委员会")申请仲裁。他亦承诺按该名议员的
建议考虑制订行使酌情权的实务指引。然而,李议员
担心上诉委员会可能不肯推翻局长的决定,因为该法
案已明确赋予局长酌情权。此外,申请覆核所需的费
用可以非常高昂。稅务局局长向议员保证,由大律师
、律师及专业稅务顾问此类独立成员组成的上诉委员
会,会以不偏不倚的方法处理爭拗。他补充谓,申请
覆核是费用全免的,当局并已安排以中文进行所有覆
核程序,使上诉程序更为公开。
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
10.稅务局局长答覆一名议员的询问时证实,任何人如
向退休计划支付供款,则每年可就该等供款获准扣减
最多12,000元的稅项,而此项扣稅项目会适用于根据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设立的计划。
11. 议员继而逐项审议该法案的条文。
第1条 简称
第2条 适用范围
12. 议员对此等条款并无特别意见。
第3条 释义
13.库务局副局长表示,当局会就该条款作出相应修正
,以顾及《公积金计划立法( 修订 )条例》已予制定。
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已随临立会CB(1)1117(02)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第4条 除非夫妇选择合并评稅否则薪俸稅由配偶分
开缴付
第5条 应课稅入息实额的确定
第6条 慈善捐款
第7条 薪俸稅的计算
第8条 应课稅利润的确定
第9条 加入条文 -- 第16AA条 可容许自雇人士扣除
强制性供款
第10条 认可慈善捐款
14. 议员对此等条款并无特别意见。
第11条 不容许作出的扣除
15.稅务局局长表示,第17(1)(a)(ii)条旨在清楚订明,除
第16AA条规定可予扣除的供款外,任何人均不会有资
格就其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支付的其他供款申索扣减
利得稅。
16.部分议员指出,《稅务条例》中"配偶"一词的定义
有别于《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中该词的定义,
后者包括同居人士。他们询问,稅务局评稅时在解释
该词方面曾否遇到困难。稅务局局长承认,上诉委员
会在处理合并评稅个案时,特别是处理在海外结婚的
夫妇的个案时,会研究"配偶"一词的定义。这种情况
并非不常见。上诉委员会处理此等个案时,必须确定
该等夫妇是否根据有关国家的婚姻法结婚。然而,政
府当局答允检讨《稅务条例》及其他法例中该词的定
义是否一致。
第12条 加入第IVA部分
第13条 基本免稅额
第14条 已婚人士免稅额
第15条 供养父母免稅额
第16条 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额
第17条 伤残受养人免稅额
第18条 入息总额的计算
第19条 暂缴薪俸稅的稅额
第20条 稅率
第21条 个人进修开支扣除额
第22条 加入附表
第23条 免稅额
第24条 过渡性条文
17. 议员对此等条款并无特别意见。
III 其他事项
18.议员虽然支持该法案的一般原则,但却察悉香港会
计师公会正就该法案拟备意见书。他们同意于1998年
3月23日( 星期一 )上午9时30分举行会议,考虑意见书
所载的意见。为免阻碍实施该法案,议员请政府当局
作出预告,表示会于1998年4月7日恢复该法案的二读
辩论。
1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