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31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11/97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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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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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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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库务局副局长
- 郭立诚先生
- 稅务局局长
- 黃河生先生
- 稅务局副局长(技术事宜)
- 单罗玉莲女士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
- 萧如彬先生
- 稅务局高级评稅主任
- 纪德贤先生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陈子敏女士
- 库务局助理局长(收入)
- 沈凤君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选举主席
议员同意由李家祥议员主持选举主席的过程。李家祥
议员邀请议员提名主席人选。李家祥议员获王绍尔议
员提名,并得到顏锦全议员和议。李家祥议员接受提
名。
2.由于沒有其他提名,李家祥议员遂告当选法案委员
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3.库务局副局长及稅务局局长应主席邀请,向议员作
出简介,《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下称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实施因应全面检讨利得稅后提
出的各项建议,包括把公司利得稅稅率由 16.5% 调低
至16%以及有关一九九八至九九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
算案的收入建议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列的
其他建议。政府当局亦藉此对《稅务条例》作出相关
的修订,并废除已过时的条文。
法案第7条 科学研究的开支
4.议员察悉,此项条文实施有关建议,扩大容许就科
学研究的资本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的范围,以包括为
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的研
究而进行的任何系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活动。
5.主席指出,现行条文订明,纳稅人可根据《稅务条
例》的不同条文,就用于科学研究的开支申请稅项扣
减,而其所选择的相关条文将会影响他们其后有关的
售卖得益会否须予征稅。例如用于科学研究的开支可
根据第16(1)条的一般规定或有关专利权等的购买与出
售事宜的第 16E 条扣减稅项。在某些情况而言,用于
科学研究的开支亦可当作开业前开支。如此一来,再
加上有关科学研究开支的拟议第 16B 条,这可能产生
模棱两可的情况,这在处置由科学研究产生的"权利"
的情况更为明显。他亦关注,根据第 16B 条可容许扣
除有关开支,而有关资产其后出售,则所得的全部收
益会当作营业收入,并予以征稅。然而,如某纳稅人
并无申索扣减有关开支,则售卖资本资产的收益通常
无须课稅。
6.稅务局局长回应说,在一般情况下,倘若一个项目
如其资本性的开支已获扣减,则该项目日后出售的得
益须予以征稅。然而为扶助本港的工商业发展,以适
应有所改变的情况,该法案建议扩大对研究及发展资
本开支的扣稅项目范围,以包括市场研究、可行性研
究以及其他与工商业和管理科学有关的研究工作所招
致的开支。当该法案制定后,稅务局将会在实务指引
內列明详细安排。
7.关于现行《稅务条例》有关用于科学研究的开支的
条文的适用问题,稅务局局长提供以下资料:
- 因进行属小规模且与有关公司的存在或发展并
无关联的研究及发展所招致的开支,会被视为
非资本开支,因而可根据第16条的一般性条文
予以扣除;
- 因购买专利权而招致的开支 ( 涉及款额通常甚
大)会被视为资本开支,可根据第16E条予以扣
除;及
- 因商标、设计或专利注册所招致的开支(所需
费用通常甚大)可根据第16(1)(g)条予以扣除。
8.主席亦关注如何适当处理1998年4月1日 ( 即拟议法
例的生效日期 ) 前后所付出的科研开支。稅务局局长
在回应时指出,当局已因应此事拟定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有关细则将会提交法案委员会,供议员考虑。
法案第8条 建筑物翻修开支
9.稅务局局长在回应田北俊议员及主席的询问时指出
,把给予酒店的翻修开支的稅项宽减扩展至其他所有
行业的建议,旨在鼓励各行各业定期保养和提升其建
筑物的标准和质素。各行业为翻修及翻新作商业用途
的非住宅建筑物所支付的开支,可根据直线摊销法,
在 5 年內摊销。不过,鉴于此项政策的目的,有关的
稅务宽减将不适用于:
- 用于建筑物首次建造,装饰或装修的资本开支;
- 在任何人招致资本开支,以使任何建筑物或构
筑物能够用作有别于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紧接
招致该资本开支之前所作用途的任何用途的情
况。
就此等资本开支而言,现行有关扣除额将在较长时间
按等额扣减的条文将会适用。议员就此察悉该法案的
另一项建议,即把兴建商业建筑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
的每年折旧免稅额,由 2% 调高至 4%,以便与工业建
筑物的每年折旧免稅额看齐。
10.主席察悉有些住宅建筑物亦可能部分被用作商业用
途,他询问现有草拟文本的条文会否把在住宅建筑物
营商的纳稅人排除于可享有建筑物翻修开支免稅额的
人士之列。稅务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当局在拟定符
合享有该项免稅额的条件时,著眼点并非在于有关建
筑物的类型,而是该建筑物的有关部分实际上是否作
营商用途。当局将会在适当情况下,灵活运用此项条
文。
法案第9条 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资本开支
11.田北俊议员察悉,此项拟议条文就企业因购置供自
用及特别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以及电脑
硬件和软件而付出的新增开支,给予 100% 即时注销
优惠,他就该条文所适用的工业装置及机械类别提出
询问。稅务局局长指出,《稅务规例》已具体列出有
关项目。概括而言,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应专门及
直接用于生产程序。例如,安装用作搬运货物的载货
电梯所招致的开支不会被视作与生产程序直接相关,
因而不符合条件获得稅务优惠。
12.关于现有工业装置和机械以及电脑硬件和软件的扣
稅安排,稅务局局长表示,有关条文订明,该等物件
的剩余价值亦可即时注销。
逐一研究法案的各项条文
13.议员逐一审阅该法案的各项条文,并察悉一套在席
上提交供议员参考的有关新增条文第 19CA 条"对亏损
的处理:获特惠的营业收入"以及第19CB条"抵销:获
特惠的营业收入"的实际例子。
法案第4条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14.议员察悉,废除第14A(2)及(3)条是因应新增第19CA
及第19CB条而作出的相应修订,后者就应按一般稅率
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与应按获特惠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
润之间的亏损调整,订定条文。
法案第 5 条 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
法案第14条 对人寿保险法团以外的其他保险法团
的应评稅利润的确定
15.议员察悉,此等条文关乎对专业再保险人由离岸风
险的再保险业务所得的利润,提供一项稅率为法团适
用的标准稅率的50%的特惠稅率。
法案第16条 某些利润免稅
16.议员察悉,目前对于受益者由基金经理所获得的符
合免稅条件的收入类别所定下的限制性名单,将由一
般性定义取代。该定义可符合基金管理日新月异的发
展而不致落伍。一般规则是只要新产品获得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为其他认可的规管制度下的
监管机构所接受,便符合条件获得免稅。
法案第28条 对英联邦入息稅的宽免
17.由于香港已不再是英联邦地区,因此对英联邦入息
稅的宽免经已停止适用,主席对于双重课稅的事宜表
示关注,并促请当局加快与有关国家商讨宽免双重课
稅的安排。
法案第30及32条 事先裁定
18.议员察悉,事先裁定的建议是由市场人士在当局于
去年进行全面检讨利得稅时提出的。为协助纳稅人确
定有关安排在稅务方面的影响,该法案订明,稅务局
局长在回应根据该法案提出的申请时,可就《稅务条
例》的任何条文如何适用于有关申请人或安排作出事
先裁定。不过,考虑到预料出现的申请数目,尤其是
有关利润来源的问题 ( 即某个行业、专业或业务所获
取的应课稅利润应否被视作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
,当局认为该项服务应收取费用,款额则按照收回成
本的原则厘定。
法案第31条 与法团有关的利得稅率
19.议员支持把与法团有关的利得稅标准稅率由16.5%
调低至16%的拟议条文。
20.主席在总结讨论时指出,虽然香港会计师公会仍在
研究该法案的详细条文,但他已在会议席上把该公会
的部分关注事项转达予当局考虑。议员同意在1998年
3月23日下午4时30分举行另一次会议,听取有关团体
的意见,并与当局进一步商讨。
21.由于议员对于该法案的政策意向并无重大的反对意
见,再加上若要于1998年4月7日恢复二读辩论该法案
,便须在1998年 3 月21日的最后期限前发出预告,议
员同意,当局应在法案委员会完成商议工作前发出预
告。与此同时,法案委员会将继续与当局研究如何解
决余下的问题。
III 其他事项
22.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