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33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11/97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
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
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
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库务局副局长
- 郭立诚先生
- 稅务局局长
- 黃河生先生
- 稅务局副局长(技术事宜)
- 单罗玉莲女士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
- 萧如彬先生
- 稅务局高级评稅主任
- 纪德贤先生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陈子敏女士
- 库务局助理局长(收入)
- 沈凤君女士
应邀出席者:
- 香港会计师公会
- 稅务委员会主席
- 雷添良先生
- 稅务委员会委员
- 梅德胜先生
- 专业实务干事
- 张智媛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与团体会面
(随临立会CB(1)1180号文件发出的香港会计师公会提
交的意见书,以及政府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的答覆。
该答覆其后已随临立会CB(1)1216号文件送交议员)
为使会议进行得更有效率,并考虑到当局对香港会计
师公会就《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下称
"该法案")的书面意见所作的回应刚备妥并在席上提交
,主席建议让当局的代表参与法案委员会与香港会计
师公会之间的讨论,议员同意此项建议。
法案第7条 科学研究的开支
2.香港会计师公会欢迎给予科学研究的开支稅项宽减
的建议,但对于第16B条建议把征稅范围扩展至包括
售卖由科学研究所产生的"权利"的得益表示关注。他
们指出,现行主体条例第16B条并沒把售卖由科学研
究所产生的"权利"的得益视为应课稅的营业收入,但
根据该法案的建议,此项目将须课稅。
3.香港会计师公会亦关注,根据该项条文可容许扣除
有关开支,而有关资产其后出售,则所得的全部收益
会当作营业收入,并予以征稅。然而,如某纳稅人并
无申索扣减有关开支,则售卖资本资产的收益通常无
须课稅。
4.议员察悉,当局在回应香港会计师公会时接纳有关
提议,即用于科学研究的工业装置及机械或有关权利
被出售后,只有售卖得益不超出扣减款额的部分,而
非全部得益,须当作营业收入予以征稅。当局已就此
同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
5.香港会计师公会仍然认为,倘若出售一项"权利"所
得的售卖得益属于资本增值,而该等售卖得益须予以
征稅,此举有欠公允。稅务局局长指出,根据第16B
条扩大科学研究的定义以及扩大容许就科学研究的资
本开支作出100%稅项扣除的范围,以包括任何可行性
研究或就任何市场、工商业或管理科学而进行的研究
,其目的是协助本港的工商业适应不断变化的营商环
境。因此,此种资本开支可在课稅年度申请全部扣稅
。不过,一个项目如其资本性开支已获扣减,则该项
目日后的得益须予征稅。这亦是常见的稅务处理方法。
6.香港会计师公会询问,对于作为业务向客戶出售其
研究项目的结果的市场研究公司用于研究的开支,以
及其他为自用目的进行研究的公司的同样开支之间可
否加以区别,以便对它们采用不同的征稅方式。
7.稅务局局长答称,由于为自用目的而进行的研究,
其结果最终可能转化为"权利",因而可能具有重大的
商业价值,因此,当局无法把为自用目的而进行的科
学研究与营业用途的研究加以区分。他进一步指出,
以往对科学研究所下的定义颇为狭窄,仅限于自然及
应用科学,但现在用于研究和发展的资本开支的扣稅
范围将扩展至包括任何市场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就任
何工商业和管理科学而进行的其他研究活动。鉴于对
科学研究订立更为广泛的定义以及与处置由科学研究
所产生的"权利"相关的重大商业价值,当局认为,有
关项目出售的得益须予以征稅。根据现行有关专利权
的购卖与出售事宜的第 16E 条,出售所得的全部得益
是作为营业收入予以征稅。
8.香港会计师公会进一步询问,可否一方面容许用于
研究和发展的资本开支的扣稅范围予以扩展,另一方
面维护纳稅人目前根据旧有第 16B 条所享有的出售由
科学研究产生的 "权利"的得益可予扣稅的权利。稅务
局局长证实,纳稅人士有以下选择 --
- 假如有关开支已根据新条文扣减,则在售卖该
项目时的所有得益会被当作营业收入予以征稅
;或
- 如纳稅人士将该项目当作资本性质的资产而并
无根据新条文作出扣减的申索,将来如出售该
项目,一切有关利润则根据主体条例第14(1)条
,不须征稅。
9.议员察悉,为回应香港会计师公会对于如何处理
1998年4月1日之前或之后所付出的科研开支的关注,
当局已同意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订明拟议的
营业收入的条文只会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其后所付
出的开支,而该等开支已根据新订条文作出扣减。至
于对跨越1998年4月1日的连续性有关支出,稅务局将
会在日后发出的实务指引,订明按比例计算款额及详
细安排。
10.主席在总结就第7条进行的讨论时指出,该法案获
得通过后,部分公司最终可能须缴纳更多稅款,而另
一些为自用目的进行研究的公司,则可能因科学研究
定义范围的扩展而获得稅项宽减,因而得益。议员察
悉,香港会计师公会将进一步研究此项条文,并会尽
快把意见向法案委员会转达。
法案第9条 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资本开支
11.议员察悉,当局已全面回应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各点
关注事项。当局就此会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订明如出售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所得收益中
只有不超出扣减款额的部分会当作营业收入。至于香
港会计师公会对于1998年4月1日之前已拥有的订明固
定资产的剩余价值的注销事宜所表达的关注,议员察
悉,当局亦已同意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容许纳稅人选择即时注销有关资产的剩余价值,或在
未能确定其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容许纳稅人将该等资
产继续根据现行资本免稅额的安排作出摊销。一经作
出有关选择,不得予以更改。
法案第17条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余免稅额及
结余课稅
12.香港会计师公会指出,预算案所公布的措施把商业
建筑物的每年折旧免稅额由 2% 增至4%并非纯粹是宽
减稅项的措施。它同时亦引入一项新的稅项,令部分
纳稅人士须缴付更多稅款。根据拟议第 33B条,有关
物业出售时,当局须征收结余课稅。由于当局先前从
未征收此项稅款,香港会计师公会关注虽然纳稅人会
以提早获得免稅额的形式享有稅务利益,但当建筑物
出售时,有关稅项会从售卖收益中收回。
13.至于商业建筑物的每年折旧免稅额的增加因何须与
结余课稅/免稅额的安排相关连,稅务局局长指出,
此项条文对于拟议放宽措施而言属不可或缺,否则便
可能被滥用。他举例说,某间公司可能在持续数年申
请有所增加的折旧免稅额后,把有关建筑物转入同一
集团另一间公司的名下,从而继续不断申请折旧免稅
额。这将导致政府损失稅收,尤其是考虑到商业建筑
物的寿命甚长,因此当局应施加相应的限制。
14.主席认同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意见,认为此项条文并
非纯粹是宽减稅项的措施,而是一项合理化措施,藉
以收紧现行的稅务制度。视乎个别情况而定,部分公
司可能因此项条文而须缴付更多稅款,部分公司则可
能因当局建议把每年折旧免稅额增加一倍而得益。他
就此询问当局有否评估此项条文对于日后稅收的影响。
15.稅务局局长指出,当局估计,长远而言,政府从结
余课稅所得的收入将被给予物业买家的结余免稅额所
抵销,因而在稅收方面将会出现收支相抵的局面。
16.关于商业建筑物因何不如工业建筑物般获得初期免
稅额的问题,稅务局局长指出,当局是考虑到在重型
机器及物料搬入工业建筑物时对该等建筑物可能造成
损坏的情况,给予该等建筑物初期折旧免稅额。不过
,同样情况通常不会在商业建筑物出现,此外,商业
建筑物的维修保养通常较佳。
17.经商议后,香港会计师公会仍然关注到,此项条文
所引起的稅项宽减在某程度上会被法案中有关条文所
订的扣除额抵销。他们将重新研究此项条文,并会尽
快把意见向法案委员会转达。
法案第30条 事先裁定
18.议员察悉,当局已接纳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意见,提
出以下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
- 如稅务局局长拒绝作出事先裁定的申请,须以
书面通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及
- 如稅务局局长撤回其所作出的裁定,须以书面
通知申请人撤回裁定的理由。
19.议员察悉,稅务局局长如决定拒绝或撤回裁定,纳
稅人可就此等决定申请作出司法覆核,他们接纳无须
在法例中订明稅务局局长在何种情况下可撤回裁定。
法案第32条 加入附表
20.议员察悉,就某项安排作出的事先裁定应在该项裁
定指明的期间內的剩余时间继续适用,以保障申请人
的利益,原因是申请人可能已凭藉该项裁定订立合约
或作出涉及款额甚大的商业决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指出,在稅务局局长作出裁定后,倘若法院对于有关
法例作出不同的解释,则稅务局局长较早前作出的裁
定不应继续有效,以免抵触法院的决定。不过,由于
有关决定将不会适用于在该项决定作出之前的行为,
因此,有关决定将不会影响在作出该项决定前已根据
稅务局局长的裁定所作出的行为。稅务局局长补充谓
,倘若出现有关的事先裁定并无指明时限的情况,而
法院其后就该项事先裁定所涉及的同一事项作出决定
,则该项决定将按其范围及生效日期起取代稅务局局
长较早前所作的裁定。例如,倘若法院决定,某张桌
子不属工业装置及机械类别,因而不属可予扣稅的项
目,则稅务局局长在此之前就此方面所作的决定将由
法院作出该项裁决的当日起失效。
21.议员察悉,根据法案附表10第I部第15(a)条,如《稅
务条例》的任何条文是某裁定的标的或对某裁定有所
影响,而该条文被废除,则该裁定须按所作废除的范
围由该项废除的生效日期起停止适用。不过,根据法
案附表10第I部第13(b)条,倘若稅务局局长撤回就某安
排所作的裁定,如该安排已在撤回日期或之前订立或
达成,该裁定须继续在该裁定指明的期间的剩余时间
适用于该安排。
22.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在稅务局局长作出裁定后,
倘若法院对于有关法例作出不同的解释,则纳稅人士
应获告知其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稅务局局长较早前所作
的裁定应否停止适用。主席亦指出,稅务局应在其日
后发出的实务指引中,订明就如何解释法院其后就某
项事先裁定所涉及的同一事项作出决定的详细安排。
23.主席多谢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请求
他们尽快就第7条及第17条提交进一步意见。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4.议员审阅在席上提交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
们并察悉,当局所提出的修正案,大部分是为了回应
议员的关注事项或属技术性质的修正。稅务局局长进
一步著重指出,为回应议员在上次会议席上就法案第
8 条订明的有关用于翻修及翻新的资本开支所表达的
关注,当局已建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
修订,以澄清任何人所作的翻新及翻修的资本性开支
,如用以使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能够首次由该人实质
上使用,或用作有别于在紧接招致有关资本性的开支
之前所作的用途,则有关开支不能于5年內摊销。
25.当局建议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加入条
文,保障政府不会就提供事先裁定的服务而负上任何
法律责任,议员并不反对加入此项条文。
26.主席在总结讨论时指出,法案委员会普遍支持该法
案及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将于
1998年 3 月27日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汇报,并建议恢复
二读辩论该法案。议员同意,待香港会计师公会就法
案第 7 条和第17条以及就委员会审议阶段条正案的其
他技术修订提出进一步意见后,法案委员会在必要时
,可于向內务委员会汇报前举行另一次会议。
III 其他事项
2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