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83号文件
档案 : CB2/BC/2/97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报告《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委员会(下称 " 法案委员会 " )的商议工作。
背景
2.本法案在1997年7月23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目的是
订定条文,设立选举管理委员会(下称 " 选委会 " ),
使其成为法人团体。选委会将会负责以下工作
- 检讨三级议会选举的地方选区分界,并
作出建议;
- 进行及监督选举;
- 监督选民的登记;
- 规管选举程序和作出具体的选举安排;
及
- 就一个由800名委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
的成立,作出具体安排,以便选出香
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其中10
名议员。
法案委员会
3.在1997年8月8日的会议上,內务委员会成立法案
委员会,负责研究本法案。法案委员会由夏佳理
议员出任主席,先后与政府当局举行3次会议。法
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4.法案委员会注意到下述两点--
-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的条文主要
是以先前的《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
会条例》为蓝本;及
- 选委会必须在1997年10月31日前,就第
一届立法会选举的地方选区分界,向
行政长官提交建议。
法案委员会的主要商议结果综述于下文各段。
选委会的成员
5.根据法案第3(2)及(3)条,选委会须由3名经行政长
官委任的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该名主席
须为高等法院法官,而行政长官在委任主席前必须
咨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6.法案委员会察悉,先前的《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
委员会条例》与《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分别
就成员组合订定相同的条文,彼此的差异只在于先
前的《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规定其中
一位成员由立法局主席提名。政府当局解释,由于
当年的立法局主席是委任议员,旧有安排在过去是
可以接受的。然而,由于所有立法会议员,包括主
席在內,将会由选举产生,而选委会的职能之一便
是监督此等选举,因此,此项安排不宜继续,以免
公众对选委会的独立性有所怀疑。
丧失获委任资格的准则
7.本法案及先前的《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
例》均订有若干类似准则,规定某些人士丧失获委
任为选委会/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8.根据先前的《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
,任何现任或在紧接获委任的日期之前的4年內曾任
行政局议员的人士,均不具资格获委任为选区分界
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成员。虽然本法案保留对现任行
政会议成员的限制,但有关人士再不会纯粹因他在
紧接获委任的日期之前的4年內曾任前行政局议员而
丧失获委任为选委会成员的资格。政府当局解释,
此项改动实属必需,以免在选委会成员的委任人选
方面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况且行政会议所有成员均
属委任。即使选委会有一名成员是前行政局议员,
其中立性亦不会受到影响。尽管政府当局有此解释
,法案委员会对此项改动仍有保留,并会就此动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规定在过去4年內曾任前
行政局议员或行政会议成员的人士丧失获委任为选
委会成员的资格。
9.根据法案第3(5)条,任何人如在紧接获委任的日期
之前的4年內,是或成为或曾为三级议会的成员,即
不具有获委任为选委会成员的资格。法案委员会认
为,下列类别人士亦不应具有获委任的资格--
- 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的议会、国会、议
院或议局的成员,不论该议会、国会、
议院或议局是属中央或地方性质的;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
方委员会的委员;
- 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及
- 推选委员会委员或《基本法》附件一提
述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委员。
10.政府当局解释,由于选委会负责进行及监督三级
议会的选举,故有需要制定具体的条文,限制三级
议会的成员获委任为选委会的成员。此外,法案第
3(5)(f)(vii)条订明,任何人如被行政长官认为他曾积
极从事政治活动,即不具有获委任的资格。政府当
局认为,法案的条文已足以确保选委会能公正无私
地运作。
11.法案委员会将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订
明上文第9段所述各类人士丧失获委任为选委会成员
的资格。
选委会成员丧失获提名的资格
12.根据法案第13条,选委会成员在担任选委会成员
的期间及在停任选委会成员后的4年內,丧失担任某
些指明公众议会的成员或参与选举(以选民身分参与
选举除外)的资格。法案委员会认为,选委会的成员
在其任內或停任后的4年內,应丧失资格成为行政长
官选举候选人、《基本法》附件一所述选举委员会
的委员或行政会议成员。为此,法案委员会将动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立法会选举地方选区分界的划定
13.法案订明选委会就立法会选举的地方选区分界作
出建议时,必须确保每个地方选区內每一议席所代
表的人口,不得与标准人口基数(即每个地区议席的
平均代表人口)相差多于25%,而在划定立法会地方
选区的分界时,1997年7月1日前的区议会选区将会
用作该等选区的 " 组成部分 " 。
14.对于采取25%如此广阔的代表人口偏差幅度,法
案委员会表示有所保留。由于在第一届立法会选举
中全港将划分为5个地方选区,而每个地方选区将选
出3至5个议席,一个超逾标准人口基数25%的选区
,会远远大于一个低于标准人口基数25%的选区。
选委会在划定分界时,必须顾及平均代表性的原则
。政府当局解释,1995年三级议会选举所采用的25%
相差幅度规定,会使选委会在遵照法定准则划定地
方选区分界时更有弹性。当局会尽量缩小各地方选
区之间的代表人口偏差,而选委会如不按照25%相
差幅度的规定行事,必须作出解释。
15.法案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检讨25%相差幅度的规
定,并考虑应否采用较小的偏差幅度,例如10%或
15%。经重新考虑后,政府当局同意把有关幅度调
低至15%,并会为此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法案委员会认为此项安排可以接受。
选委会的指引
16.政府当局解释,选委会根据法案第6条发出的指引
不具法律效力,其目的只在于协助候选人及选举代
理人明白他们的法定责任,并且作出行政安排,确
保选举以公平而有效率的方式进行。政府当局因应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同意就第6(3)条动议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容许选委会就关乎违反指引的投诉
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例如严厉谴责或谴责有关
人士),以及给予被投诉者一个合理机会,向选委
会作出申述。
选委会辖下委员会成员的委任
17.根据法案第7(g)条,选委会可订立规例就各事项
作出规定,其中包括设立或委出委员会。法案第3(5)
条订明有关丧失资格获委任为选委会成员的准则,
法案委员会认为,合理的做法是把类似准则应用在
选委会辖下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方面。
18.政府当局同意,虽然类似准则应适用于选委会辖
下委员会的成员,但有必要豁免司法人员受此限制
,因为根据过往经验,司法人员或须加入有关委员
会,以协助委员会的工作,或向委员会提供意见。
政府当局将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达致此
目的。
两个巿政局及区议会的选举
19.政府当局指出,除立法会选举外,选委会还须
负责进行及监督两个巿政局及区议会的选举。由于
有关选举安排的架构尚待决定,当局在现阶段未能
在法案內订定详细条文,规定选委会在上述选举中
的权力及职责。当局日后草拟两个巿政局及区议会
的选举法例时,会对法例作出相应修订,就选委会
在有关选举中的具体权力及职责订定条文。
公众咨询
20.政府当局解释,选委会就地方选区分界向行政长
官提交临时建议前,会先行咨询公众。由于选举的
时间表相当紧迫,政府当局提议,第一届立法会选
举建议的咨询期定为14天。至于以后的选举,咨询
期则建议定为30天。选委会就地方选区分界所作的
最后建议,会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并
会以附属法例形式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采用不否
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
21.鉴于有关的选举方案相当复杂,一位委员建议,
14天的咨询期应予延长。考虑到时间紧迫,法案委
员会建议公众咨询的期限不应少于14天。为此,政
府当局同意就法案第19条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
其他修正案
22.政府当局亦会动议若干其他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有关修正案已获法案委员会同意,当中包括--
- 旨在更清楚订明选委会职能及运作的修
正案;及
- 关乎法案草拟方式的若干技术性修正案
。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3.政府当局及法案委员会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拟本分别载于附录II及III。
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24.倘政府当局动议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法案委员会支持在1997年8
月27日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
咨询內务委员会
25.法案委员会已于1997年8月15日向內务委员会口头
汇报商议工作,并于1997年8月22日向內务委员会提
交书面报告。议员察悉,刘江华议员亦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就法案动议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