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22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3/97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9月8日(星期一)
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4时55分
地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 武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健仪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马逢国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伍锡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列席秘书:

法案委员会秘书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政府当局须进一步回应的待议事项

1997年5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筹备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
体产生办法的决定

主席表示,政府当局较早前曾答应向法案委员会证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是否已正式
通过筹备委员会在 1997年5月23 日作出关于香港特别
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的决定。政制事务
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根据政府当局的纪录,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已通过筹备委员会的总结报告,而该报告
有提及具体产生办法。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法律顾
问时答允提交文件证明,以支持政府当局的说法。

选举委员会第3界别

2.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曾要求政府当局解释为
何“社会福利界”及“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这两个界别分组获纳入选举委员会第 3 界别,而非第
2 界别內。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把该两个界别分
组纳入第 3 界别的建议,与具体产生办法一致。部分
议员指出,考虑到具体产生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把地
区或社区团体纳入第3界别未必可行。

3.陈鉴林议员认为,某些成立已久的地区或社区团体
应有投票权。他建议该等团体应获纳入为社会福利界
功能界别的选民,从而对该等团体在提供社会服务方
面的贡献予以肯定。部分议员同意他的观点。政制事
务局副局长提醒议员,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社联) 的团
体会员有资格在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而
一些志愿团体和街坊福利会亦为社联的团体会员。合
资格的团体可向社联申请成为会员,以便获纳入该功
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4.杨孝华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可考虑把一些接受社会
福利署直接资助的团体纳入为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
选民。他认为考虑到21个旧有功能界别的历史发展,
该等功能界别在选民划分方面不应有重大改变。叶国
谦议员表示,一些地区或社区团体未必需要政府资助
。他建议所有注册地区或社区团体应有资格成为选民
。有关此事,陈婉娴议员指出,由于各个民政事务处
与该等团体保持定期联络,政府当局如同意此项建议
,在拟订此类选民的名单时应不会有任何困难。主席
要求政府当局对此事再作考虑。

团体选民登记

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会动议一项
修正案,订明功能界别选民登记的“转化”安排。

6.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议员时解释,在法案制定成
为法例后,选举事务处会核实团体选民是否符合“一
年”规定。他补充,有关团体申请登记成为选民时会
提交资料,以供核实;而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第288章),在申请表中作虛假陈述,即属犯罪。政
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梁刘柔芬议员及刘健仪议员时答
允证实法案第23(5)条所指的“团体”,是否必须已运
作12个月,其团体成员方符合资格登记为有关功能界
别的团体选民。

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

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法案第29条所采用的原则
,基本上与先前的选举法例相同。如某人为任何其他
地方的逃犯,将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政府当局不
会改变此项原则。

有待政府当局回应的其他待议事项

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现正审慎研
究下列待议事项,并答允在下次会议向法案委员会作
覆 ─

  1. 说明政府当局对具体产生办法第七条的诠释:
    该条订明,临时立法会议员及香港地区全国人
    大代表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不得选择在
    功能界别中投票;

  2. 应否采纳“选民总名册概念”;

  3. 如某位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不再符合登记为
    地方选区选民的资格,该人应否丧失在选举中
    投票的资格;

  4. 法案第13条所订的情况是否已涵盖一切情况;
    此外,哪项条文明确订明,(并非在第35(3)条所
    列功能界别当选的)议员如在当选后取得外国居
    留权,将丧失出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及

  5. 应否强制规定选举委员会的选民须投10名候选
    人一票,以减低选举过程被某团体支配的机会。

为协助政府当局考虑其立场,主席请议员就上述待议
事项发表意见。

9.关于第 8(a)段,议员普遍认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如同时为功能界别选民,应获准选择在选举委员会选
举或其所属功能界别的选举中投票。政府当局获悉陈
鉴林议员或会就此方面动议修正案。有关此事,夏佳
理议员指出,倘若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获准作此选
择,政府当局须考虑如何安排选举委员会席位的余额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一些临时立法
会议员可同时为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法案已订明
如有任何余额,将拨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界别
分组。夏佳理议员进一步指出,在完成编制正式委员
登记册之前,难有确实的选民数目。

10.叶国谦议员提到第8(d)段时强调,当局须提供法律
依据,以支持(并非在第35(3)条所列功能界别当选的)
议员如在当选后取得外国居留权,将丧失出任议员的
资格。他促请政府当局审慎考虑此事。杨孝华议员赞
同此看法。夏佳理议员表示,在12个指定功能界别中
当选的中国籍议员,如其后取得外国国籍,即使并无
违反20%议员国籍规定,亦应丧失出任议员的资格。
夏佳理议员补充,候选人的国籍是选民在投票时的重
要考虑因素。容许该12个指定功能界别的议员在当选
后更改国籍,似乎是优待他们的做法,特别是考虑到
法案第35条已订明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规定。曾钰
成议员持不同意见。曾议员表示,只要并无违反其他
法律规定,候选人不应因个人资料有所更改而丧失资
格。

11.关于第8(e)段,议员获悉杜叶锡恩议员会考虑动议
修正案,强制规定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必须投10名候选
人一票,以减低选举过程被某团体支配的机会。曾钰
成议员认为,建议的修正案不会完全免除选举过程被
某政治团体或政党操纵的可能。此外,一些选举委员
会的委员对候选人的认识,亦未必足以令他们能够投
足10票。陈婉娴议员认为,从选民的角度来看,强制
规定必须投10票过于严格。夏佳理议员认为,如规定
每名选民须投10名候选人一票,支配选举过程会较为
困难。刘健仪议员补充,有关的建议亦对独立候选人
和较小的政党有利。

II. 各个团体提交的意见书
(临立会CB(2)239、247、251、258及261号文件)

12.议员察悉,秘书处已就接获的各份意见书,拟备了
一份意见书內容摘要( 临立会CB(2)261号文件 ),该份
文件于会上提交。主席接著请政府当局就有关的意见
书作出回应。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
(临立会CB(2)239(02)号文件)

13.议员察悉,港九工团联合总会建议劳工界功能界别
选举应采取单票制,以免选举被某政党操纵。

14.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以往的劳工界功能界别选
举一向采用全票制。政府当局看不到有任何理由须在
1998年的选举中改变此投票制度。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回应杨孝华议员的提问时解释, 6 个最小的功能界别
会采用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而由于劳工界功能界
别有3个议席,故当局建议该功能界别采用全票制。

香港资讯科技联会、香港电脑教育学会、香港医疗
资讯学会、香港远程医学协会及香港工程师学会资
讯科技部

(临立会CB(2)239(06)及CB(2)258(01)号文件)

15.议员普遍支持香港资讯科技联会、香港电脑教育学
会、香港医疗资讯学会、香港远程医学协会及香港工
程师学会资讯科技部的建议,就是该等团体 ( 香港资
讯科技联会除外 ) ,应获纳入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
的选民,使资讯科技专业人员可在本身的选举界别中
投票。

16.程介南议员询问资讯科技界的有关专业人员 ( 例如
电讯专业人员 ) ,是否已全部获纳入选民名单內。政
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已把香港互联
网供应商协会、香港无线传呼协会有限公司及香港通
讯业联会有限公司列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从而对电讯业在资讯科技界中的角色予以肯定。政制
事务局副局长回覆杨孝华议员的提问时解释,英国电
脑学会的附属会员获纳入为选民,原因是他们须符合
的资格规定与其他专业团体的会员相等。政制事务局
副局长回应蔡素玉议员的质询时表示,Chubb 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连同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及亚洲
卫星有限公司被列为选民,原因是该等公司均为资讯
科技牌照持有人。

17.关于香港电脑教育学会,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指出,
政府当局的结论是把学会的会员纳入教育界功能界别
內较为恰当,因为该会的会员大多属教育界。夏佳理
议员表示,应否让从事不同行业的资讯科技专业人员
在其选择的有关功能界别中投票,是一项政策决定。
他质疑为何资讯科技专业人员未获准作此选择,但在
大学任教的会计师却可选择在教育界功能界别或会计
界功能界别中投票。何锺泰议员及叶国谦议员亦赞同
此看法。

18.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该等团体提出的建议。

香港工程师学会
(临立会CB(2)251(02)号文件)

19.何锺泰议员表示,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科技部的资
讯科技专业人员应获纳入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
民。他指出,工程师学会资讯科技部的会员只有少数
有权在该会的大会上投票。如把有权在工程师学会资
讯科技部的大会上投票的该部会员纳入为资讯科技界
功能界别选民,便会另有约 1 000 名选民获准在该功
能界别选举中投票。蔡素玉议员认为,工程师学会是
香港唯一可检定资讯科技专业人员资格的专业团体,
该会的资讯科技部会员理应获纳入为资讯科技界功能
界别的选民,特别是其他类似的海外专业团体已被列
入选民名单內。

20.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当局的原则是某团体不应
被列为多于一个功能界别的选民。工程师学会资讯科
技部的会员未获纳入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原因是该会的会员已被列入工程界功能界别內。考虑
到何议员提供的资料,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重新研
究此事。

香港戏院商会有限公司
(临立会CB(2)239(07)号文件)

21.议员获悉,香港戏院商会有限公司建议该会应获纳
入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而非批发及
零售界功能界别,因为该会大部分会员的业务性质与
文化及演艺较有关连。

2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在划分各个功能
界别的选民范围时须适当地顾及某团体的业务性质和
成员组合。政府当局的结论是适宜把该会纳入批发及
零售界功能界别內。他补充,香港戏院商会的会员所
从事的业务并非电影制作,而是提供播放电影的场地。

23.部分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就建议的划分方法所提出
的理据。陈婉娴议员亦请政府当局注意,过去曾有戏
院职员不合符资格成为香港百货商业雇员总会会员的
事例。

24.鉴于议员提出上述意见,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重
新考虑此事。

香港录影业协会有限公司
(临立会CB(2)258(02)号文件)

25.议员察悉,香港录影业协会有限公司建议该会应获
纳入为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而非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因为该会大多数会员亦
从事电影及电视节目制作的工作。政府当局重申,由
于该会大部分的会员从事录影带租赁业务,故当局认
为现时的选民划分方法恰当。

26.陈鉴林议员认为,政府当局以主观武断的方法来划
分选民范围。陈婉娴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把那
些纯粹从事录影带制作业务的公司纳入体育、演艺、
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內。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
表示难以作出如此的区别。杜叶锡恩议员提醒政府当
局,据该会所述,有关公司在制作录影带方面的业务
,所占比重远远大于租赁的业务。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重申,政府当局不会把某商会同时纳入为两个不同功
能界别的选民。有关此事,杨孝华议员指出,香港旅
游零售业协会与香港旅游业协会已获分开处理,而前
者被列为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他建议政府
当局参考此项安排。

27.作为一项相关事宜,刘健议议员亦要求政府当局考
虑应否把香港唱片商会有限公司列为体育、演艺、文
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香港图书文具业商会
(临立会CB(2)239(03)号文件)

28.议员获悉,香港图书文具业商会及香港出版学会为
香港出版总会有限公司 (香港出版总会) 的会员。该两
个团体要求当局把其会员列为体育、演艺、文化及出
版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29.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指出,香港出版总会的其他 5 个
会员,已被列入附表 1 第24(6)段的选民名单內,该等
团体本身的成员或会员有权在选举中投票。香港图书
文具业商会不获纳入为选民的原因,主要是商会基本
上从事文具业务。陈婉娴议员认为建议的安排并不公
平,因为香港图书文具业商会作为香港出版总会的会
员,只有权在选举中投 1 票,而且商会的会员亦无权
投票。

30.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考虑陈议员的意见后,对此事
作出考虑。

绿色专线小巴总商会有限公司
(临立会CB(2)239(08)号文件)

31.议员察悉,绿色专线小巴总商会有限公司建议绿色
小巴营办商在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中应获分配更多票
数。

3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在划分航运交通界功能界
别的选民范围时,困难之一是部分商会或联会的团体
会员为数众多。经详细考虑后,政府当局认为每个团
体会员如获给予 1 票,便会有损选举的均衡代表性。
因此,当局决定每个商会或联会只应有权投1票。

33.夏佳理议员关注当局分配票数的方法如此主观武断
,将难以达致公平选举的目的。陈鉴林议员表示赞同
。有关此事,夏佳理议员建议设定每个商会或联会可
投票数的上限,以免某商会或联会取得绝大多数的选
票。为协助议员进一步考虑此事,夏佳理议员要求政
府当局提供详细分项数字,开列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的 154 名选民(即附表1第6段第2栏所列的名称)当中,
属商业机构及公司团体的选民数目,以及后者的成员
数目。

34.王绍尔议员质疑为何全港司机大联盟获纳入为航运
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4
解释,由于该团体的成员为公路运输服务提供者,因
而获纳入选民名单內。此外,由于该团体并非注册工
会,故不能列入劳工界功能界别內。李启明议员询问
为何本身为注册工会的交通事业从业员协会及香港船
务职员协会,均被列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4 回应时表示,如交通事业
从业员协会为注册工会,当局会咨询该会是否希望列
入劳工界功能界别內,而香港船务职员协会曾特别要
求当局把该会列入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內。

35.刘健仪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分配1票给有关界别
內每个专营权的持有人,例如公共巴士或渡轮专营权
的持有人。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应加以考虑。然而,
他强调尽管现有的选民划分安排并非完美,但已是最
佳的方法。

36.杜叶锡恩议员及李启明议员指出,建议的选民划分
方法对于在交通服务方面担当重要角色的绿色小巴营
办商并不公平。杜叶锡恩议员强调,政府当局在划分
选民范围时,不应只求方便。陈婉娴议员建议,以行
走路线作为划分依据,或会是较公平的安排。根据当
局建议的安排,只行走某条特别路线的公司 ( 例如鲤
鱼门高超道公共小巴商会有限公司 ) ,以及营办数条
路线的公司两者均有权投 1 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指
出,如以路线作为划分依据,公共巴士公司有权投的
票数将多达300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
当局并无有关红色小巴营办商经营路线数目的资料,
因为该等营办商所经营的路线不受政府规管。

37.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刘健仪议员的询问
时解释,与运输署有联络的运输业商会或联会已获纳
入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如有商会或联
会希望获纳入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政
府当局会根据该商会或联会在业內的代表性考虑有关
的要求。刘议员询问为何政府当局并无考虑她提出的
建议,即分配票数给持有商业登记证的运输公司。政
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曾考虑其建议
,但结论是由于某商会或联会可有众多持有商业登记
证的团体会员,该建议不会达致令选举有均衡代表性
的目的。刘议员表示其建议可使每间公司最少获分配
1 票。她又以法律界功能界别为例,指出业內的律师
人数虽然远多于大律师的人数,但每名大律师及律师
均有权在选举中投1票。

38.议员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绿色小巴营办商在航运
交通界功能界别中应否获分配更多票数。

香港航运界联谊会、香港船东会及香港定期班轮协会
(临立会CB(2)258(03)及(04)号文件)

39.议员察悉,香港航运界联谊会、香港船东会及香港
定期班轮协会建议,在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中,陆路
及海路运输的选民名额应有均衡的分配比例;此外,
当局亦应把更多在业內具代表性的团体列为选民。

40.袁武议员表示,香港既为主要的国际航运中心,海
路运输的重要性应予肯定。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
根据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选民划分所采用的准则,政
府当局未能接纳该等团体的要求。

41.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杨孝华议员的质询时解释,
如每名团体会员获分配 1 票,陆路及海路运输的选民
数目将约为 800 个,而少数拥有200至400个团体会员
的商会或联会便可操纵选举过程,原因是该等商会或
联会将有多达200至400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补充,
基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独特性,当局建议采用有
关的划分方法。

42.杨孝华议员询问为何海港货柜服务有限公司、梧港
船务有限公司及益丰客轮代理有限公司被列为选民,
而其他船务公司却未获纳入选民名单內。政制事务局
副局长解释,该等船务公司并无加入任何航运业商会
或联会,而基于该等公司在业內的重要性,政府当局
认为适宜在选民名单中收纳该等船务公司。杨议员认
为,如某间船务公司纯粹因其为某航运业商会或联会
的会员而被剝夺投票权,便会有欠公允。陈荣灿议员
询问,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內有重要地位,
为何该公司不获纳入选民名单內。政制事务局首席助
理局长 4 解释,当局认为不宜把所有船务公司列为选
民。当局采用的原则是只有与航运业有关的商会或联
会,以及提供客运服务的公司,才会获纳入选民名单
內。她指出,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本身为团体会
员,故会由其所属的航运业商会或联会代表。

43.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解释
,有关界别內具代表性的主要商会或联会,以及受业
界內某种形式的注册或发牌制度规管的机构,均会获
纳入选民名单內。隧道公司、提供载客服务的公司,
以及提供地区性渡轮服务的船务公司,已获纳入航运
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有关此事,部分议员
认为,服务东南亚地区甚至全球各地的船务公司,以
及提供货运服务的船务公司未被列为选民,并不公平。

44.袁武议员请议员注意香港船东会、香港航运界联谊
会及香港定期班轮协会提交的一份名单,当中载列该
3 个团体建议应获纳入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选民的
主要船务及运输公司名称。建议的名单在会上提交,
并随临立会 CB(2)277(01) 号文件发出。他指出,海路
运输业的商会或联会的团体会员数目少于陆路运输业
。他促请政府当局在划分选民范围时须顾及海路运输
业的独特性。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坚称,把某些商会或
联会的团体会员纳入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并非公平的安排。

45.王绍尔议员关注政府当局采用主观武断的标准,来
拟订选民名单。他提醒与会各人,如此或会令公众有
错误印象,以为政府当局正在操纵选举。王议员表示
,陆路运输及海路运输之间的选民名额应有均衡的分
配比例,使选举具有更均衡的代表性。夏佳理议员亦
有相似的看法。

46.主席要求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考虑下述事宜:每名团
体会员应否获给予 1 票;在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中,
陆路及海路运输的选民名额应否有均衡的分配比例;
以及应否把业內更多具代表性的团体纳入为选民。

47.刘健仪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告知议员,有否任何航运
业商会或联会未被纳入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
单內,例如Hong Kong Ship Breaking and Steel Roll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全港大专教职员协会联席
(临立会CB(2)247(03)号文件)

48.议员察悉,全港大专教职员协会联席建议,高等教
育界应被划定为28个功能界别之一,而不应被纳入教
育界功能界别內;此外,选举委员会的20个委员名额
,应按照每间院校的职员人数分配,以确保具有公平
的代表性。

49.杜叶锡恩议员表示,基于高等教育界的重要性,高
等教育界功能界别应予设立。她指出,在教育界的
52 000名教师中,逾7 000名从事高等教育工作,而一
些选民人数较少的界别,例如金融界、金融服务界及
保险界,亦有其本身的功能界别。她建议金融界功能
界别及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可合并为一,以便为高等
教育界设立一个新的功能界别。

50.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政府当局不会以某界别的
选民人数,作为决定应否成立某功能界别的依据。在
设立功能界别时,政府当局须遵照具体产生办法第五
条的规定。政府当局不支持有关建议,原因是高等教
育界在教育界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第 2 界别中已获
充分代表。

香港文化界联席会议
(临立会CB(2)251(03)号文件)

51.议员察悉,香港文化界联席会议建议,体育、演艺
、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选举应采用“一人一票”制
,以确保具有公平代表性;此外,选民名单应包括各
个地区文化团体和其他接受巿政局、区域巿政局及香
港艺术发展局资助的团体。

5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如采用“一人一票”制,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将难
以界定。该功能界别如有认可的专业团体,当局才可
考虑此项建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亦告知议员,因应
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选民划分咨
询工作 (咨询工作) 所得的意见,法案已把各个接受巿
政局、区域巿政局及香港艺术发展局资助的团体列为
选民,因而令该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增加10倍至超逾
2 000名。

香港纺织及服装学会
(临立会CB(2)251(01)号文件)

5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不同意把香港纺
织及服装学会列为选民,原因是该会并不符合专业选
举界别的准则。

54.蔡素玉议员则支持该会的建议,指出当局应尽量把
有关界别內的专业人士列为选民,此点相当重要。杨
钊议员认为,该会的每名会员不获分配 1 票,并不公
平。他指出该会为纺织及制衣界的唯一专业团体,其
会员大多为香港理工大学纺织及制衣学系的毕业生,
而香港理工大学是本港唯一提供纺织及制衣专业训练
的院校。

5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提醒议员,香港纺织及服装学会
在1993年始成立,而取得该会会员资格需时最少 7 年
。政府当局对该会的专业地位是否等同其他专业团体
有所保留。梁刘柔芬议员赞同政府的看法,并支持当
局决定只分配 1 票给该会,以确认其代表性及对业界
的贡献。

56.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王绍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除进行咨询工作外,政府当局在拟订选民名单时亦曾
征询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例如贸易署及工业署。政
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应查证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內所
列各团体的成员或会员,是否全属团体成员或会员。

5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陈鉴林议员时表示,由于每
名登记选民只可投一次票,故附表1第26(1)及26(3)段
所列团体的成员或会员有所重复,亦不会构成任何问
题。

5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蔡素玉议员的问题时解释,
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旨在把纺织品及成
衣制造商和出口商包括在內。与纺织及制衣业有关的
进口商或会被列为进出口界功能界别的选民。由纺织
品进口商组成的香港纺织商会获纳入为纺织及制衣界
功能界别的选民,原因是该会与纺织及制衣业有密切
关系。就此方面,杨钊议员表示,如政府当局的目的
只是把纺织品及成衣制造商和出口商包括在选民名单
內,则香港纺织商会不应被列为选民。政制事务局副
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其意见。杨钊议员亦建议
,纺织商登记制度可用作选民划分的依据。

九龙社团联会
(临立会CB(2)258(05)号文件)

59.议员察悉,九龙社团联会建议,选举委员会第3界
别下的“社会福利界”界别分组应易名为“社会服务
界”界别分组,以符合具体产生办法的规定;此外,
建议的“社会服务界”界别分组应获分配60票,其选
民应包括该联会及其他注册社区或地区团体。

60.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如把该联会纳入选举委员
会第 3 界别內,将会与具体产生办法不一致,原因是
按照规定,该界别只涵盖劳工、社会服务及宗教界。
然而,政府当局答允考虑扩大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
选民范围,把注册社区或地区团体纳入为选民,但他
提醒与会各人必须顾及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历史发
展。任何令选民范围有所改变的建议,均须审慎考虑。

香港纺织业联会有限公司
(临立会CB(2)247(01)号文件)

61.议员获悉,政府当局接纳香港纺织业联会的建议,
并会动议修正案,把该会的会员列为纺织及制衣界功
能界别的选民。

观塘民联会
(临立会CB(2)247(02)号文件)

62.议员察悉,观塘民联会建议其应获纳入选举委员会
第 3 界别內,而当局亦应考虑把代表“基层”利益的
类似社团纳入该界别內。

III. 议员初步提出的法案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66号文件)

63.议员获悉杜叶锡恩议员、陈财喜议员及杨孝华议员
的初步修正建议,有关的建议已随临立会CB(2)266号
文件发出。议员促请当局最好以书面形式,尽快告知
法案委员会政府对各个待议事项,以及个别议员所提
初步修正建议的立场。与会各人赞同刘健仪议员的建
议,如法案委员会将于下次会议讨论个别议员提出的
任何修正建议,应预早知会议员。为方便议员进行讨
论,主席要求秘书处拟备一份载列议员所提各项修正
建议的內容摘要。

IV. 下次会议日期

64.议员商定原定于1997年9月9日 (星期二) 上午8时30
举行的下次会议,将改在当日下午 2时30 分开始,让
政府当局有更多时间拟备对法案委员会的回覆。

6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