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27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3/97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9月9日(星期二)
时间:下午2时30分至6时30分
地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霍震霆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家祥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宜弘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伍锡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何宗基先生

首席政府律师
欧礼义先生
列席秘书:
法案委员会秘书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政府当局须进一步回应的待议事项一览表
(临立会CB(2)269及286(02)号文件)

政府当局应主席所请,回应法案委员会及团体代表在以
往会议上所提各待议事项,该待议事项一览表于会上提
交,并随临立会CB(2)26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议员察
悉,政府当局建议的有关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载于会
上提交的资料摘要附件B內,该份资料摘要其后随临立
会CB(2)286(02)号文件送交议员。随后的讨论综述于下
文各段。

1997年5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筹备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
的具体产生办法的决定(具体产生办法)
(临立会CB(2)286(01)号文件)

2.法案委员会曾要求政府当局提交文件证明,以支持当
局指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在1997年5月23日所作的决定
已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说法。就此,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请议员参阅一份记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97年7月3日通过关
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
定"的文件。该份文件由政府当局在会上提交,并于其
后随临立会CB(2)286(01)号文件送交议员。

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临立会CB(2)286(02)号文件)

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经重新考虑后
同意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即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如同
时是功能界别的选民,应获准选择在选举委员会选举或
在所属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政府当局会为此动议一项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须在当
局藉规例订明的限期前作出选择。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
应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拟议修正案并无违反筹委
会的决定。

4.黃宏发议员质疑当局建议的下述安排:属临时立法会
议员及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委员会席位如有任
何余额,将会拨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界别分组;
如再有余额,有关的名额便会拨给临时区议会的界别分
组。他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如可选择在选举委员
会选举或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任何余额均不应转移。
然而,如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必须在选举委员会选举
中投票,余额的问题便不会出现。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
释,政府有必要维持选举委员会的选民人数,而选举委
员会将负责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
会的10名议员。

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须进行选民登记

5.议员获悉政府当局经考虑议员的意见后,将动议一项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须
先行登记为地方选区的选民,然后才有权在选举委员会
选举中投票。

20%议员国籍规定的实施

6.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拟就法案第13
条动议一项修正案,订明立法会议员如更改国籍,或更
改其根据法案第38(1)(b)(ii)条所作声明中关于他/她是否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的居留权的事实,则其立
法会议员席位便会悬空。虽然议员同意如立法会议员取
得外国居留权或更改其中国籍以外的国籍,以致违反20%
议员国籍规定,有关议员理应丧失出任立法会议员的资
格,但对于政府当局建议议员如更改其外国国籍为中国
籍,亦同样丧失议员资格,则表示反对。

7.部分议员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三)条,议
员如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才
会丧失出任议员的资格。首席政府律师回应议员的询问
时解释,法案第37条的"当选"一词并不涵盖议员的任期
,而议员国籍规定则适用于立法会的整段任期。议员认
为,在法案第35条所订的12个指定功能界别中当选的议
员,如事前已声明其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居留权,而其
后取得或恢复中国籍,又或已放弃或不再拥有其外国居
留权,则该议员不应丧失出任议员的资格。政制事务局
副局长强调,政府当局建议的修正案旨在落实《基本法》
第六十七条,而且并无抵触该条的规定,但他答应重新
考虑议员的意见,并会尽快向法案委员会作覆。

选举委员会的投票制度
(临立会CB(2)286(02)号文件附件A)

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政府当局曾考虑强制规定选
举委员会的选民须投最少10名候选人一票的建议,所得
的结论是此举未必较原来的建议优胜。与1995年的选举
委员会选举比较,1998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被某团体支
配的机会将大为减低,原因是现时的选举委员会选民人
数远较以往为多,而且选举委员会的800名选民会由4个
人数相等的界别选出。部分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的说法
。他们坚持的看法是选举委员会的选民有责任投足10票。

功能界别团体选民

9.议员察悉,根据法案第23(5)条,某"团体"须在其团体
成员符合资格登记为有关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之前的12
个月內一直维持运作。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出现 "种
票"的情况。

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规定

10. 法案第38条订明,候选人必须作出声明,示明会拥
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区。一位议员较早前曾
询问当局外国及內地的选举有否类似规定。政制事务局
副局长在提到此事时告知议员,当局并无有关其他国家
和內地做法的资料。然而,他强调建议的规定既合乎情
理,亦与《基本法》及筹委会的决定一致。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

11.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同意把香港电脑
教育学会、香港医疗资讯学会及香港远程医学协会列为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然而,政府当局须进一步
考虑应否把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科技部一并纳入该功能
界别的选民名单內。有关此事,何锺泰议员指出,香港
工程师学会是本港唯一的专业团体,负责评审大学有关
资讯科技的学位课程,以及评审具所需资格和经验的资
讯科技工程师的专业资格。此外,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
科技部的成员与该等在法案中被列为选民的业內专业人
士,具有同等的专业资格。因此,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
科技部的成员理应可选择在此功能界别中投票。政制事
务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在划分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
的选民范围时已考虑各个团体的专业标准,而只有成立
已久和具认可资格的团体,方可获纳入为选民。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

12.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立场如下
  1. 香港录影业协会有限公司及香港戏院商会有限公
    司应获纳入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而不应列为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
    别的选民,原因是当局认为该两个团体与前一功
    能界别的关系较为密切;

  2. 基于香港唱片商会有限公司会员的业务性质,把
    该商会从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转移至体育、演
    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并非恰当做法;及

  3. 政府当局将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
    香港图书文具业商会纳入体育、演艺、文化及出
    版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13.对于上文第12(a)段所述政府当局的决定,部分议员
表示失望。主席告知议员,个别议员如认为有需要,
可自行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14.议员获悉,政府当局经考虑议员对选举委员会成员
组合的意见后,坚持以下看法 --
  1. 把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及社会福
    利界功能界别纳入第 3界别的做法,与筹委会的
    决定是一致的;

  2. 劳工界功能界别不应获分配超过40个委员名额,
    因为首3个界别各个界别分组所得的委员名额,大
    致上都是平均分配的;及

  3. 当局认为并无充分理由支持下述做法:指明选举
    委员会第3界别下的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
    别分组的4个组别各占的委员名额。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15.至于有否任何船务公司未被纳入航运交通界功能界
别的选民名单內,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建议的选
民名单由政府当局审慎拟订,以确保在业內具代表性
的团体获纳入为此功能界别的选民。

16.政府当局回应议员的质询时答应就下述事宜向法案
委员会作覆 --
  1. 提供详细分项数字,开列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
    154 名选民当中,属商业机构及公司团体的数目
    ,以及后者的成员数目;

  2. 绿色小巴营办商在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中应否获
    分配更多选民名额;及

  3. 陆路及海上运输的选民数目应否作较均衡的分配
    ,以及应否把更多在业內具代表性的团体纳入为
    选民。
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

17.议员获悉,政府当局需要较多时间才能确定列于纺
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下各个团体的成员或会员是否全
属团体成员或会员。

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

18.对于有建议提出若干成立已久的注册地区或社区团
体应获纳入为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
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认为不宜更改社会福利界功
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因为一直以来,只有注册社工及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团体会员才属此功能界别的选民。

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

19.至于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成员应否获纳入附表3第
1 (3)(m)段,成为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
事务局副局长解释,当局并无必要对香港金银业贸易
场实施附表3所订有关 1997年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
册的"转化"安排,原因是该团体并无任何个人会员。

II. 议员建议的修正案
(临立会CB(2)266、CB(2)274、CB(2)276、CB(2)278
及CB(2)286(03)号文件)

20.与会各人获悉,由法案委员会个别委员就法案提出
的修正案详细內容,已随临立会CB(2)266、CB(2)276
及CB(2)27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与会各人亦获悉,
秘书处已就议员提出的各项修正案拟备一份內容摘要
,并已随临立会CB(2)274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換届选举应在立法会解散前抑或解散后举行

21.黃宏发议员认为较公平的安排是全部換届选举均在
立法会解散后举行,因为如此一来,便可避免现任议
员从中占了有利优势。他指出,法案订明換届选举可
于下述两种情况下举行:如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
第五十条在立法会任期內解散立法会,则換届选举须
于立法会解散后的 3个月內举行;又或如立法会固定
任期届满,換届选举则须在立法会中止运作后并自动
解散之前举行。他认为上述不一致的安排并不恰当。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解释,法案第6(3)条
的中止运作概念,目的是避免现任议员从中占了有利
优势,因为立法会的运作会在竞选活动展开前中止。
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此一情况,只会在极不寻常和特
别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首席政府律师回应黃宏发议员
的问题时表示,《基本法》并无规定选举须于立法会
任期內举行。

每名选民可投票数

22. 与会各人获悉,杜叶锡恩议员及廖成利议员或冯
检基议员建议采用"一人一票"的原则,规定除了选举
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或最小功能界别的选民以外,所有
选民只可选择在一个选区或选举界别中投票。杜叶锡
恩议员指出,该建议并无抵触《基本法》或筹委会的
决定。议员获悉政府当局并不支持这项建议。

23. 黃宏发议员对建议亦有所保留。他解释,该建议
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383章)中所订的原则
,即不受无理限制,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
选,而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原因是该建议会剝夺
选民参与唯一以普选形式进行的选举的权利。他补充
,"一人一票"的原则应只适用于地方选区选举。他要
求政府当局提供以往的文件,讲述就1994年的有关选
举法案而言,政府对投票权的立场为何,供议员参阅
。黃议员亦向与会各人派发他在1994 年6月29日前立
法局会议上的讲辞(只备英文本),供议员参阅,该份
讲辞题为"A Comprehensive and Democratic Electoral
Reform Package",并于其后随临立会CB(2)286(03)号
文件送交议员。

丧失选民资格

24.黃宏发议员解释,他建议的修正案旨在订明,丧失
选民资格的规定只适用于已被定罪而逃离香港监狱的
囚犯,使羁留狱中的囚犯有投票权,以及消除所有使
某人丧失选民资格的预设规限。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
知议员,政府当局并不支持有关建议,理由是法案的
规定已不如先前的选举法例般严苛,而且亦无强烈的
民意要求作进一步修订。

丧失候选人资格

25.黃宏发议员建议,丧失候选人资格的规定应只适用
于已被定罪而逃离香港监狱的囚犯,而预设规限使某
人丧失候选人资格的期限应由5年减至4年(以配合立法
会任期),并只适用于在香港干犯舞弊罪行的人。此外
,因破产理由丧失候选人资格的规定亦应只适用于未
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并不支持有
关建议,原因是法案的条文已不如先前的选举法例般
严苛。

26.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告知议员,关于被裁定干
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下任何罪行会丧失选民
或候选人资格的规定,政府当局现正考虑所犯的罪行
应否只限于较严重的舞弊罪行,以顾及该条例下的某
些罪行与选举并无直接关系。政府当局或会在这方面
提出修正案。

20%议员国籍规定

27.议员获悉,陈财喜议员及廖成利议员或冯检基议员
分别建议依照具体产生办法第八条第(一)段的建议,
按4:6:2的比例把12个议席分配给地方选区、功能界别
及选举委员会。廖议员简略解释其初步建议,有关建
议的目的是把该12席分配予在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
选举委员会选举中取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若干议员
对该建议的可行性有所保留。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
时重申,政府当局在法案中提出的建议较易实施。此
外,当局的建议会确保选举不会选出多于12名非中国
籍或拥有外国居留权的议员,亦不会为选举结果带来
不明朗的因素,因为当选的候选人不会因 20%议员国
籍规定而失去议席。基于上述原因,政府当局不支持
陈议员或廖议员或冯议员提出的建议。

28.梁智鸿议员认为,法案建议的安排并不公平。他建
议以抽签方式决定法案第35(3)条指明的12个功能界别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强调,选择该12个功能界别的原
因,是当局认为这些功能界别选出拥有外国国籍或居
留权的候选人的机会较大。梁议员质疑政府当局有否
任何数据资料支持这项决定。他又指出,政府当局的
决定并无考虑可能出现下述情况:某功能界别的合资
格选民同时为另一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而该选民
或会选择登记为该另一功能界别的选民。

地方选区

29.廖成利议员或冯检基议员建议地方选区选举应采用
" 单议席单票制"。部分议员指出,该建议与具体产生
办法第四条不一致,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香港特区
只可在"多议席单票制"或比例代表制两者中选择其一
。政府当局亦有类似的看法。廖成利议员辩称,筹委
会在其建议中并无明确禁止采用其他投票制度,故应
由临时立法会主席决定可否动议此项修正案。

III.下次会议日期

30.议员商定在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8时30分举
行下次会议,继续讨论议员提出的其他修正案。

31.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