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27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3/97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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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8时30分至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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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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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 武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健仪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伍锡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何宗基先生
- 首席政府律师
- 欧礼义先生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 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I. 讨论议员初步提出的法案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1)及274(02)号文件)
黃宏发议员提出有关功能界别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1)、276(06)及286(03)号文件)
黃宏发议员请议员参阅他在1994年6月29日前立法局会
议上就"全面及民主选举改革方案"(A Comprehensive and
Democratic Electoral Reform Package)发表的讲辞,当中
申明了他当时就《1994 年立法局(选举规定)(修订)条
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理据。他认为修正案符合《 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
权法案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选举必须普及而
平等。因此,他拟就《立法会条例草案 》中有关功能
界别选举的规定动议类似的修正案。他建议把该 30个
由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议席归纳为5个功能界别( 商界
、教育及文化界、工业界、劳工界,以及公共及社会
服务界),各有6个议席,而所有在选民总名册上登记
的选民均有权投票。此外,只有对有关功能界别的行
业具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才可成为功能界别选举
的候选人。
2.由于在该项建议下,所有已登记的选民均有权在功
能界别选举中投票,杨孝华议员质疑这会否违反筹备
委员会(筹委会)于1997年5月23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
体产生办法"( 具体产生办法)的决定第六条。黃宏发
议员回应时表示,他希望临时立法会主席会持宽松的
看法,容许他动议修正案。
3.虽然杜叶锡恩议员认为建议本身为一高瞻远瞩和理
想的民主制度,但她觉得该建议并不能在现阶段实施。
4.陈鉴林议员不支持该项建议。他认为难以确定候选
人是否在有关功能界别的行业中具"丰富知识和经验"。
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并不支持该项建
议,原因是有关建议偏离功能界别选举一直采用的形
式。
王绍尔议员提出有关获授权代表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1)及276(01)号文件)
6.王绍尔议员指出,根据法案第24(1)及(2)条,团体
选民须挑选一名合资格的人作为其获授权代表,以便
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投下该团体选民的选票,而有关人
士必须与该团体选民有密切联系。法案第 3(2)(b)条
订明,某人与某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的情况包括 (但
不限于 )为该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的成员、会员、合
伙人、高级人员或雇员,或为该团体选民的团体成员
。黃议员认为这项规定过于宽松,因为团体选民的任
何雇员均可被挑选为有关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因
此,他建议被委任的获授权代表必须是管理层人员,
例如团体选民的董事局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
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认为团体选民应获准自行挑选其
获授权代表,以代表有关团体选民在功能界别选举中
投票,他并认为不宜收紧有关的规定。杨孝华议员同
意他的看法,并指出收紧有关规定或会对团体选民在
挑选其获授权代表时造成实际困难,以致妨碍团体选
民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正如1995年立法局选举中
出现的情况一样。夏佳理议员亦认为难以界定 "高层
管理人员 "。蔡素玉议员则认为雇员应可被委任为获
授权代表,但较妥善的做法是清楚订明可被委任的雇
员的职级为何。
8. 部分议员认为法案第3(2)(b)条对"密切联系"一词
的定义并不清楚。首席政府律师表示,某人与某公司
有否密切联系须视乎每一个案的情况而定。首席政府
律师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一般而言,公司医生不
会被视为与有关公司有密切联系。然而,这仍须视乎
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建议法
律顾问及首席政府律师研究此条的草拟方式,以了解
可否改进条文的措辞。
冯检基议员或廖成利议员提出有关团体选民的
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1)及276(05)号文件)
9.关于冯检基议员或廖成利议员的修正建议,即每个
团体选民获准投票的董事最多为 6名,政制事务局副
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不能支持该修正建议,原因是建
议并不符合筹委会的决定。
分别由陈财喜议员及黃宏发议员提出有关选举委
员会投票制度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1)、266(02)及276(06)号文件)
10. 陈财喜议员建议选举委员会选举采用可转移单票
制,以免选举被某政党支配。黃宏发议员认为,可转
移单票制虽可接受,但最简单的方法是采用比例代表
名单制。
11.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提及当局曾于法案委员会以往
会议上所作的解释,他重申政府当局认为适宜采用全
票制。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黃宏发议员的问题时表
示,当局在1995年采用可转移单票制,原因是当时的
选举委员会只由 283名选民组成,故有需要采用一种
可防止选举被某团体支配的投票制度。然而,1998年
第一届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将由800名来自4个人
数相等的界别,而且大多经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因
此,选举被支配的机会应可大大减低。基于上述情况
,政府当局选取了既简单又容易明白的全票制。
吴清辉议员提出以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别取代保险界
功能界别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2)及276(03)号文件)
12.吴清辉议员指出,根据具体产生办法第五条,9个
新增功能界别的议席应由香港特区从该条所列的15个
组别中选择 9个组别予以分配,而高等教育界是该条
所列15个组别之一。鉴于高等教育界的贡献,以及基
本教育与高等教育两者之间的差异,他认为高等教育
界理应有其本身的议席。因此,他建议以高等教育界
功能界别取代法案附表1第5项的保险界功能界别,并
把保险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转移至附表1第 23项的金融
服务界功能界别。
13.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是在进
行广泛咨询后决定现时建议的 9个新增功能界别议席
的分配方法。政府当局不支持以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别
取代保险界功能界别的建议,因为后一功能界别所担
当的角色相当重要,故应成为独立的功能界别;而前
一功能界别基本上已可在教育界功能界别中获得代表。
14.杨孝华议员相信,政府当局建议的9个新增功能界
别议席的分配,与1992至94年中英会谈期间中方所提
的建议相同,当时中方的建议并不包括高等教育界在
內。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应杨议员的要求,答允就此方
面提供以往曾发出的任何资料。
15. 黃宏发议员表示,他对建议的高等教育界功能界
别并无异议,但表示难以决定应以此取代建议的 9个
新增功能界别中哪个功能界别。此外,他认为不宜把
保险界功能界别的选民纳入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內。
吴清辉议员回应时表示明白当中涉及的困难。他强调
具体产生办法第五条所列的15个组别全部皆重要,但
他的建议会提供一个较平衡的组合,即把 9个新增功
能界别的议席按 4:3:2的比例分配予工商界、基层组
织及专业团体,而不是按政府当局建议的 5:3:1作分
配。
陈鉴林议员提出扩大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选民范
围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2)及278(01)号文件)
16. 陈鉴林议员建议扩大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范围,在选民名单內加入--
- 有权在下述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成员或会员:
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目的而成立的
团体,或纯粹成立以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
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而该等团体须
获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社团条例》准予豁免注
册;
- 有权在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的大会上
表决的该等公司的成员。这些公司须为促进商
业、艺术、科学、宗教、慈善或任何对社会有
助益的宗旨而成立;及
- 有权在街坊福利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等街坊福
利会的成员或会员。
1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一如他在上次会议
指出,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成员主要是有权在香港
社会服务联会(社联)的大会上表决的社联会员,以及
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注册的社工。政府当局
不支持陈议员的建议,原因是建议会改变社会福利界
功能界别选民范围的划分。政府的说法未能令陈鉴林
议员信服,他指出根据法案,政府当局已扩大此功能
界别的旧有选民范围,因为注册社工已获纳入选民名
单內。
18.法律顾问询问政府当局对下述事宜的看法:立法机
关有否权力界定具体产生办法第五条所列每一组别的
成员组合。首席政府律师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建
议符合筹委会的决定。由于他并无结合这方面研究该
位议员的建议,故他未能就此事提出意见。政制事务
局副局长补充,根据具体产生办法第六条,在由具有
专业资格的个人组成的功能团体的选举中,每名个人
会员可投一票。因此,政府当局把注册社工纳入为社
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是恰当的做法。
19.陈鉴林议员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他的目的是把
所有街坊福利会列为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选民。王
绍尔议员、袁武议员及蔡素玉议员支持该项建议。政
制事务局副局长指出,据他了解,街坊福利会本身是
希望获纳入为选举委员会第 3界别的选民,陈议员的
建议拟达致的目的,并非该等团体的要求。
杨孝华议员提出扩大旅游界功能界别选民范围的
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2)及278(02)号文件)
20.杨孝华议员认为酒店既属旅游业的一部分,香港酒
店业协会及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会员应获纳入旅游界
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该两个团体支持此项建议。
据他所知,建议不会对旅游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数目有
重大影响,原因是该两个团体的会员大部分亦为香港
旅游协会的旅游业会员,而根据法案的规定,香港旅
游协会的旅游业会员有权在旅游界功能界别中投票。
21.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有关
修正并无必要,但不会反对议员就此方面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
蔡素玉议员提出扩大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选民
范围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2)及278(07)号文件)
22.蔡素玉议员指出,现时纺织业內的出口公司须申请
香港产地来源证,而入口公司则须申请登记为纺织商
。她认为由于前者已获纳入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的
选民名单內,后者亦应获纳入为选民。她会为此动议
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黃绍尔议员及杨钊议员
支持该项建议。
2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现正考虑该建议
,并会在稍后作出回应。
分别由何锺泰议员及蔡素玉议员提出扩大资讯科
技界功能界别选民范围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2)、276(02)及276(07)号文件)
24.何锺泰议员建议在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
中加入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科技部。政制事务局副局
长表示,政府当局现正研究此建议,并会在稍后作出
回应。
25.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经考虑各个团体及议员的
意见后,政府当局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把香港电脑教育学会、香港医疗资讯学会及香港远程医
学协会的会员纳入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因此,蔡素玉议员无须为此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6.主席提及以往有关此事的讨论,他表示在法案附表1
第28项中列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选民的某些专业团体
,例如第28(3)项的电机暨电子工程师学会(香港电脑分
会)及第28(4)项的电机暨电子工程师学会 (香港电路及
系统兼电讯分会)均为美国团体,该两个团体并无订明
具体的会员资格,故很难评核其专业水准。政制事务局
副局长表示,被列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选民的专业成
员或会员,其所属团体要求的成员或会员资格准则大致
上相等。此外,上述两个专业团体均已在香港注册。
陈鉴林议员就选举委员会第2及第3界别的组成方
式提出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2)及278(01)号文件)
27. 陈鉴林议员建议把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
分组由选举委员会第3界别转至第2界别,并把该两个界
别的委员数目重新分配。就第 3界别而言,陈议员建议
渔农界、劳工界、宗教界和社会福利界这4个界别分组
所得的委员数目应分别为30、100、30及40,又或40、
80、40及40。夏佳理议员质疑为何委员的数目并非平均
分配给该4个界别分组。
28.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建议的选举委员
会各个界别的组成方式符合筹委会的决定。政府当局并
不支持陈议员的建议。
分别由陈鉴林议员及冯检基议员或廖成利议员
就选举委员会第4界别提出的修正建议
(临立会CB(2)274(02)、278(01)及276(05)号文件)
29. 陈鉴林议员认为,当局应把所有临时区议会拨归选
举委员会第4界别下的一个界别分组。他建议把第4界别
的第5界别分组(即"香港及九龙各临时区议会"),与第6
界别分组(即"新界各临时区议会")合并。
30.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认为把香港及九龙
各临时区议会与新界各临时区议会列为两个独立的界别
分组,是既公平又合理的做法。
31.为确保每个临时区议会在选举委员会第4界别內均有
各自的代表,廖成利议员建议订明每个临时区议会在第
4界别內各有3名委员,如此一来,18个临时区议会便共
有54名委员。由于此数目较法案所订的42名委员多12个
名额,廖议员建议把第 4界别下第4界别分组,即"乡议
局"的委员数目由 21减至20,并把第3界别分组,即"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名额由41减至30。
3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除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及
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外,第4界别余下的委员数目是
平均分配给其余的3个界别分组。如无充分理由,委员
的数目不应有增减。
33.李启明议员支持廖成利议员的建议,因为把委员数
目平均分配给各个临时区议会可避免选举被某政党支
配。陈鉴林议员并不同意,他认为廖议员的建议不能
防止任何政党取得大多数的选票。此外,他认为由于
各个临时区议会的大小不一,如所有临时区议会所得
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数目一律相同,并非公平做法。
34.廖成利议员重申其建议的依据是确保每个临时区议
会在选举委员会第4界别內均有各自的代表。这与市政
局或区域市政局的选举中每个区议会均有一名代表的
安排相若。邓兆棠议员指出,选举委员会选举有别于
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的选举,因为后者与区议会有直
接关系。
II. 讨论其他事项立法会首届任期的首次会议日期、选举立法会
主席的程序,以及议员作出立法会誓言的时间
35.法律顾问指出,根据法案第4(2)条,首届立法会的
任期于1998年7月1日开始。然而,法案并无订明:
- 立法会首届任期的首次会议日期;
-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及
- 议员作出立法会誓言的时间。
36.有关上文第35(a)段所述事项,主席询问以往的做法
为何,法律顾问回应时解释,《皇室训令》第XXIA(1)
条订明,立法局会期须于总督藉香港政府宪报刋登公告
所指定的日期开始及完结。部分议员建议在法案內加入
一项条文,订明立法会首届任期的首次会议日期由行政
长官决定。另一些议员则建议在法案內指明日期,例如
1998年7月1日。
37.关于上文第35(b)段,夏佳理议员建议在法案內加入
一项条文,订明立法会主席的选举会在立法会首届任期
的首次会议上进行,并会选出一名议员主持主席的选举
。部分议员建议参考《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
3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应研究上文第 35段所述的各项
事宜,并在稍后作出回应。
III. 未来工作路向恢复法案二读辩论的日期
39. 虽然议员明白有需要及早通过法案,但鉴于逐一研
究法案条文的工作尚未展开,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在
1997 年9月24日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实际上并不可行。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因应主席的要求,答应考虑押后恢复
法案二读辩论的日期。
IV. 下次会议日期
40.下次会议将于1997年9月11日(星期四)上午 8时30分
在立法会会议厅举行。
41.会议于上午11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