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5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3/97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9月12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1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袁 武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健仪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智鸿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霍震霆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伍锡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女士

首席政府律师
欧礼义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I. 逐一研究法案的条文
(临立会CB(2)298(01)、298(02)及304(01)号文件)

附表1 ----- 功能界别

第2部 ----- 第6项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临立会CB(2)304(01)号文件)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及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向议员
简介详载于政制事务局第4号文件內的统计数字,该份
文件于会上提交,其后随临立会CB(2)304(01)号文件送
交议员参阅。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提到航运交通界功能
界别在当局的 "一会一票" 建议下的估计选民人数,以
及按部分议员建议给予有关机构的团体会员投票权后
估计的选民人数(两项建议下的估计选民人数分别列于
文件的左右两栏),他表示由于有关机构的团体会员数
目差距很大,政府当局认为采取其建议的"一会一票",
是较为恰当和公平的做法。

2.议员质疑政府当局如何得出文件右栏所示的统计数字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解释计算的基础如下:如
某 机构有多于半数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则该机构的每
名团体会员有权投1票;如某机构有多于半数的会员为
个人会员,则整个机构便只有权投1票。刘健仪议员认
为当局采取的计算基础既不适当亦不公平。她建议全
面采取划一的标准,即某机构的所有会员(包括团体及
个人会员)各有权投1票;又或不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的比例为何,每个机构均有权投1票。

3. 杜叶锡恩议员建议采用"商业登记"作为准则,凡持有
商业登记证者,不论其为有关机构的团体或个人会员,
均有权投1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
这并不符合功能界别的传统划分准则。此外,该建议亦
会导致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受到一两个组别支配。据她
了解,香港有超过10 000部的士持有商业登记证。

4.袁武议员表示,由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由陆路运输
和海路运输组成,该功能界别的票数应平均分配给该两
个组别,而不应按当局建议的方法作出分配,即陆路运
输占106票,而海路运输则只占 44 票。他指出,建议中
两个组别获代表的程度有欠公允,因为代表海路运输的
3 个主要团体,即香港船东会、香港定期班轮协会及香
港航运界联谊会各只有 1票,而10个驾驶教师的联会组
织亦是各有1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指出,根据"一会一
票"的原则,所有机构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各有权投1票
。杨孝华议员表示,维护公平的原则固然重要,但同一
功能界别內各个组别获得代表的程度,亦应有适当的平
衡。袁武议员表示,他或会就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
民名单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第3部 --- 第7项 ---- 教育界功能界别

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建议在教育界功能
界别的选民名单內加入两个地位与其他职业训练中心相
同的训练中心。该两个中心分别是香港弱智人士服务协
进会松岭村青年训练中心及根据《香港明爱法团条例》
设立的香港明爱的明爱乐务职业训练中心。教育统筹局
支持这项修正建议。

6.杜叶锡恩议员关注到代表商界的功能界别数目过多。
她认为应有更多代表社会上非商界人士的功能界别,并
认为增设一个代表专上教育界的功能界别可达致此目的。

第3部 --- 第8项 --- 法律界功能界别

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
会考虑应否把立法会秘书处(包括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的
法律顾问、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及助理法律顾问,纳入法
律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第3部 --- 第11项 --- 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

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4 回应法律顾问时解释,有
些情况是某团体只有部分服务队伍接受政府资助,而不
是整个团体受政府资助。第11(13)(d)项的"获政府资助的
队伍 "一语便是指这类服务队伍。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
局长4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有关的政府部门备有这
类服务队伍的名单。

9.叶国谦议员询问医疗辅助队应否被列为卫生服务界功
能界别或任何其他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局首席助
理局长4答允在稍后作覆。

第3部 --- 第12项  工程界功能界别

10.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何锺泰议员时表示,
在上次立法局选举中,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
章)注册的专业工程师获纳入工程界功能组别的选民名
单內。

第3部 ---- 第15项  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

11.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解释,
根据《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章程》,凡宗旨与目标与社会
服务联会(社联)的宗旨与目标一致,并提供直接或间接
社会服务的任何机构,均可申请成为社联的会员。事实
上,一些街坊福利会亦已加入社联。

1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陈婉娴议员时表示,一如在
先前会议上指出,政府当局认为沒有必要在社会福利
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中加入其他类别的社会服务机
构,以扩大该功能界别的选民范围。叶国谦议员表示
,如政府当局不会为此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民主建港联盟会考虑提出修正案。

第3部 --- 第17项  旅游界功能界别

13.杨孝华议员建议把香港酒店协会的会员及香港酒店
业主联会的会员列入旅游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对杨议员的建议并
无异议。

第3部 ---- 第23项  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

14.夏佳理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把外汇经纪的联会纳
入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政制事务局副
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在咨询期內并无接获这项
要求。然而,议员如有该联会的资料,欢迎与政制事
务局联络。

第3部 ---- 第24项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功能界别


15.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建
议把香港图书文具业商会纳入体育、演艺、文化及出
版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16. 陈婉娴议员表示,在1997年9月6日的法案委员会会
议上,香港文化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指出,根据体育
、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的建议选民名单,文
化界并未获得充分代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
应陈议员的质疑时表示,选民名单包括那些主要目标
是为促进艺术,且已获香港艺术发展局、巿政局或区
域巿政局批予资助金、赞助金或演出费用的法定团体
及注册团体。该名单大致上应可代表文化界,而政府
当局亦未有接获联席会议的任何意见书。陈婉娴议员
将联席会议提供的一份文化团体名单交予政制事务局
首席助理局长4,并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研究此事。

第3部 ---- 第25项  进出口界功能界别

17.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王绍尔议员时解释
,第25(2)项的发牌制度包括根据《应课稅品条例》领
有进口及/或出口应课稅品牌照的进出口公司,涉及
的公司数目约为3 000间。

第3部 ---- 第26项  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

1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建议把香港纺织
业联会有限公司的会员纳入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的
选民名单內。

19.杨钊议员建议在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
內加入已根据贸易署的规定登记为纺织商,并持有纺
织商登记证书的公司。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
当局现正研究此建议,稍后会作出回覆。

第3部 --- 第28项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

20.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建
议把香港电脑教育学会的院士、高级专业会员及专业
会员、香港医疗资讯学会的资讯科技组别会员,以及
香港远程医学协会的普通会员,纳入资讯科技界功能
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21.何锺泰议员表示,他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把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科技部的会员列入资讯
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然而,如议员同意,
该项修正案可由法案委员会提出。

附表2 ----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第1部 ----- 第1条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法


22.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就
附表2第1部第1条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主
要的改动如下:
  1. 增订第(7B)款,订明任何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或临时立法会(临立会)议
    员如已登记为功能界别的选民,可按照根据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并正有效的规
    例,拒绝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2. 增订第 (7A)款,订明选举登记主任必须按照根
    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并正有效的规
    例,将所有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临立会议
    员(已拒绝登记的人除外)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
    当然委员;及

  3. 增订第(8A)款,订明如分配予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界别分组的委员总数(包括第(8)款所提
    述的余额)相等于或超逾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
    员数目,则分配予此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须
    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所有人士填补,
    而凡获分配的委员数目有超逾之数,则所超
    逾的数目须由"香港及九龙各临时区议会"及"
    新界各临时区议会"这两个界别分组平均分配
    ,而剩余数目(如有的话)则分配予" 新界各临
    时区议会"界别分组。
第1部 ---- 列表1  选举委员会第1界别

23. 陈鉴林议员表示,在选举委员会第1界别的17个界
别分组当中,13个已有相等的功能界别获分配12个委
员名额,但其余 4个沒有相等功能界别的界别分组,
只各获分配11个委员名额。他认为,这项安排并不公
平,因为前者已在相等的功能界别中获得代表。他要
求重新分配第 1界别各个界别分组之间的委员数目,
使那些沒有相等功能界别的界别分组获分配较多名额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5表示,在分配各个界别
分组的委员数目时,政府当局考虑过若干因素,包括
每个界别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 200 名的规定。当局认
为,各个界别分组委员数目的建议分配方法是恰当的。

第1部 ---- 列表2  选举委员会第2界别

24. 陈婉娴议员提到第2界别所有界别分组一律获分配
20个委员名额时表示,她赞同陈鉴林议员的意见,认
为如此安排并不公平,原因是部分界别分组已有相等
的功能界别。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5重申,政府
当局认为法案建议的分配方法恰当。

第1部 --- 列表5  第1(5)(c)条提述的界别分组的组成

25.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政府当局建议修
正列表5第5项的教育界界别分组组成人士名单。有关
的修正案与当局就附表1第7项(即教育界功能界别) 提
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一致。

第2部 --- 第2条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组成

26.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回应法律顾问时解释,
附表2第2部第2(2)条所述的"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
出的命令"会以附属法例的形式在宪报刊登。政府当
局会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述明此点。

第2部 ---- 第4条  被挑选为获提名人的资格

27.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有关政府当局就
附表 2第1部第1条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
,当局拟修正附表 2第2部第4(2)(a)条,以述明所有香
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临立会议员,不论其是否选举
委员会当然委员,均沒有资格被挑选为选举委员会宗
教界界别分组的获提名人。

28. 首席政府律师回应陈鉴林议员的询问时表示,附
表2第2部第4(1)(b)条所提述的"与宗教界界别分组有密
切联系"的人士并不限于第2条所列各团体的干事,还
包括附属教会的成员及会众。陈鉴林议员建议当局考
虑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令该语的涵义更为明
确。

第3部 ---- 第7条  释义

29.陈鉴林议员问及"投票人"一词的定义,政制事务局
首席助理局长5回应时解释,该词意指将会在选举委
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的人。采用该词是为了作出
区别,避免与"选民"(即那些会在地方选区、功能界别
及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中投票的人)混淆。

第3部 ---- 第9条  团体投票人须有获授权代表

30.法律顾问指出,政府当局在上次会议曾表示会就
法案第24(6)条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条文
中删去"的申请",而代以"登记或更換获授权代表的
申请"。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就附表2第3部第9(6)条
作出类似的修正。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答允研
究此事。

第3部 ---- 第13条  获提名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
组选举中的候选人的资格


31.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指出,政府当局就附表2
第3部第13(2)(b)条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与第
2部第4(2)(a)条的修正案建议相同。

第3部 ---- 第18条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押
后的情况


32.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政府当局会根据
法律顾问的建议,就附表2第3部第18条动议技术性修
正案。当局会在会议后再与法律顾问联络,商讨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具体措辞。

第3部 --- 第19条  就某界别分组获提名的候选
人数目不足时须采取的行动


33.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解释
,如选举委员会某界别分组选举的获提名候选人数目
不足,当局不会进行补选,原因是立法会选举候选人
的提名随后很快便会展开。

第3部 ---- 第22条  投票及点票制度

34. 法律顾问建议,为求一致起见,政府当局可考虑
以法案其他部分所采用的"简单多数选举制",取代附
表2第3部第22(1)条的"简单多数或相对多数选举制"。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答允考虑此事。

第3部 --- 第23条  投票人丧失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
组选举中投票的资格的情况


35. 法律顾问指出,《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中的类似
条文(即第3(5)(j)条)并无提述"或地区"。为求一致起见,
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修订有关附表2第3部第23(1)(f)条的
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措辞。

第3部 --- 第24条  不遵从本条例规定的后果

36.法律顾问建议,为求一致起见,附表2第3部第24条
的"如审裁官觉得"一语应以"如审裁官信纳"取代。

第3部 ---- 第27条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不得
仅因选举事务主任的委任欠妥而受质疑


37. 首席政府律师回应陈鉴林议员时表示,"委任欠妥"
一语旨在涵盖选举事务主任在获委任前已开始执行职
务,又或委任程序有欠妥之处(例如姓名出错)的情况。
该语与选举的实际进行过程或选举事务主任的工作表
现无关。

第3部 --- 第28条  选举主任须刊登选举委员会界
别分组选举结果


3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
已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将不会有权
在选举中投票选出该功能界别的议员。然而,他可以某
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的身份,在有关的功能界别选举
中代表该团体选民投票。

第3部 --- 第30条  投票人无须披露如何投票

39.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为求与当局就法案
第58条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一致,当局提议在
附表2第3部第30条增订第(4)款,以述明"投票人"包括团
体投票人的获授权代表。

附表3 --- 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第1条 --- 关于在本条例制定后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
的条文


40.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政府当局建议修正
附表3第1(3)条,并在第1条增订第(3A)款,订明在1997年
6月 30日有效的功能组别临时选民登记册上的团体选民
,如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转至在本条例制定后编
制的首份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內。

41.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补充,建议增订的第(3A)
(k)(iii)款规定,保险业的选民将获纳入保险界功能界别
內,这表示有关选民将不再被列入金融服务界功能界
别內。

附表4 --- 其他条例的相应修订

42.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就
附表 4第1及2部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主要
的改动包括在附表4第2部增订第12A项,目的是修订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4条的措辞。

II. 立法时间表

43.主席表示,他将于会议当日下午举行的內务委员会
会议上就法案委员会的工作进展作口头报告,并建议
在1997年9月27日(星期六)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有关
建议如获內务委员会支持及临时立法会主席同意,就
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将为 9 月
18日。

44.为方便议员就动议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
考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在 1997 年9月15日(星期
一)回应大部分的待覆事项,并在1997 年9月16日(星期
二)就其余事项作覆。应杨孝华议员的要求,法案委员
会秘书会拟备一份摘要,综述当局及议员将动议的各
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会后补注:秘书处分别按修正案涉及的题目及条次拟
备了两份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內容摘要,该两份文
件已分别随临立会CB(2)383(01)及383(02)号文件送交全
体议员参阅。)

45.冯检基议员询问议员会否获准动议修正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主席建议冯议员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提
出此事讨论。

III. 订定会议时间

46.议员商定日后会议的安排如下:

日期时间
1997年9月15日(星期一)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1997年9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30分


47.会议于下午12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