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2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3/97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9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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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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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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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袁 武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健仪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智鸿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黃宜弘议员
廖成利议员
霍震霆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伍锡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 何宗基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翁佩雯小姐
- 首席政府律师
- 欧礼义先生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法案委员会秘书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主席请议员注意在会上提交的下列文件 ─
- 秘书处拟备有关各团体向法案委员会进一步或新
提交的意见书內容摘要(其后随临立会CB(2)310号
文件发出)。议员察悉,因应法案委员会在1997年
9月6日的要求,香港纺织及服装学会会长已来函
证实,卢明德先生向法案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和
所作的陈述,代表该会的意见。
- 一个青年团体于1997年9月12日提交的意见书(其
后随临立会CB(2)311(01)号文件发出);及
- 一套由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
议(英文本)(政制事务局文件第6号)(其后随临立会
CB(2)313(02)号文件发出)。
政府当局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
(临立会CB(2)313(02)号文件)
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该份文件载列政府当局整
套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法案委员会曾在以
往会议上讨论其中部分的修正案。政制事务局首席助
理局长 5 接著向议员讲述新提出或经修订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建议,该等修正案在文件中以星号标明
。议员的意见及政府当局的回应综述于下文各段。
法案第6条 ─ 举行第二届及其后各届換届选举的日期
3.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新增的第(4)款旨在
向市民公布立法会中止的日期,以终止立法会的运作。
法案第11条 ─ 接受议员席位
4.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5 回应主席时同意,建议
的第11(2A)条中“该通知给予立法会秘书”,应以“
立法会秘书接获该通知”取代,使条文与法案第12(3)
(a)条的建议修正案相符。政府当局会相应地修订该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
法案第30条 ─ 选民登记册
5.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因应法案委员会的
意见,政府当局会就法案第30(4)(a)条提出一项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订明选举登记主任只可在有合理理
由信纳某人不再有资格名列临时选民登记册时剔除该
人的姓名或名称。
法案第32条 ─ 针对选举登记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
的权利
6.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5 表示,因应法案委员会
提出的意见,政府当局会就法案第32(4)条提出一项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容许在上诉聆讯中,上诉人或
任何其他与上诉有关的人除可由法律执业者代表外,
亦可由任何其他人代表。
法案第59条 ─ 选举呈请
7.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政府当局认为选民
登记不应属选举过程的一部分,以免有人可以此为理
由而藉提出选举呈请质疑选举结果。当局就法案第59
(3)条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会清楚订明“选举
”一词不包括选民登记。
法案第70条 ─ 议员被裁定并非妥为选出
8.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当局重新草拟法案
第70(1)条,是为了清楚阐明如原讼法庭裁定任何本已
被宣布为在选举中当选议员的人并非妥为选出,其议
员席位自该项裁定的日期起即告悬空,而补选则可在
立法会秘书藉宪报公告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后举
行( 请参阅法案第33及34条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
长 5 因应刘健仪议员的意见,答允考虑重写有关的条
文,使条文更为明确。
附表1第3部第8项 ─ 法律界功能界别
9.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因应法案委员会的
意见,政府当局会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把立法会秘书处的法律顾问,以及该顾问的全职任职
于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并属《法律执业者条例》所
界定的大律师或律师的助理,列为法律界功能界别的
选民。
附表2第1部列表5第6项 ─ 饮食界界别分组
10.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饮食界界别分组其中一类
的组成人士是从事饮食业的持有根据《公众卫生及市
政条例》发出的食物业牌照的公司。为确保所有食物
业牌照持有人 (包括东主或合伙人) 均获纳入该界别分
组內,当局建议删去对“从事饮食业的公司”的提述。
11.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法律顾问时表示,
所有酒牌持有人亦同时持有食物业牌照。政府当局回
应主席时答允对此点加以证实,并会在有需要时向法
案委员会作覆。
附表2第2部第2条 ─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组成
12.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当局经考虑法律
顾问的意见后,已重新草拟第2(2)条,使该条与法案
的其他类似条文一致。
13.法律顾问对“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
登的命令抑或公告”一语表达意见。政府当局回应时
解释,根据该法案,采用“命令”一词时所指的是附
属法例,而“公告”则主要关乎在宪报中指定某些日
期,例如立法会任期的开始日期。
法案第83条及附表4 ─ 其他条例的相应修订
14.议员察悉对《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及《香
港工业总会条例》的相应修订。
其他条文
15.议员获悉当局拟就法案第4、10、22、24、37、42
、49、50及73条提出新增或修订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5 指出,该等修正案
不是属技术性质,就是旨在改善法案的草拟方式。
尚待商议事项
16.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回应议员时表示 ─
- 为协助举行立法会首届任期的首次会议,政府
当局会提出修正案,以订立适当的规定。有关
修正案的措辞会在下次会议提交;
- 政府当局不会动议修正案,把法案第37条所订
有关丧失候选人资格的准则纳入法案第13条,
当局在以往会议上已向法案委员会详细解释有
关的原因;及
- 关于议员在当选后更改国籍,又或更改其是否
拥有外国居留权的事实,政府当局察悉议员在
以往会议上表达的意见,并会在下次会议告知
法案委员会政府的观点。
法案委员会的修正案建议
17.鉴于何锺泰议员及杨孝华议员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并无爭议性,主席请议员考虑应否以法案委
员会的名义动议有关修正案。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
18.何锺泰议员简介其修正案建议的背景。他表示,该
修正案的目的是在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
(附表1第28项),加入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科技部內不
属该会任何其他部,但有权在该部大会上表决的资深
会员、会员及初级会员。如此一来,该会的资讯科技
专业人员将可选择在代表他们的功能界别中投票。
19.夏佳理议员关注扩大功能界别选民范围所采用的准
则。梁刘柔芬议员指出,何议员的建议与资讯科技部
的建议有所不同。此外,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中“不属于香港工程师学会任何其他部”一语,与
法案其他类似条文的草拟方式并不一致,而且会引起
混淆。
20.何议员表示,在资讯科技部的17名资深会员、84名
会员和 769 名初级会员当中,只有3名高级会员和6名
会员属于香港工程师学会的其他部;而他们不获纳入
为选民的原因,是为了限制资讯科技部中应可选择在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投票的专业人员数目,以期把人
数减至最少。对资讯科技部及政府当局来说,建议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均可以接受。
21.经商议后,鉴于议员获悉资讯科技部只有9名成员
属该部以外的其他部,议员同意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的措辞应改为“有权在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
科技部的大会上表决的资深会员、会员及初级会员”
。与会各人亦同意由法案委员会动议该项修正案。政
府当局对于经修订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无异议。
2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证实,如专业
功能界别个人选民的资格是按法定或一般认可的专业
资格而界定的,有关的“一年规定”便不会适用于该
等人士。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4 进一步回应法律
顾问时证实,当局会就法案第23(6)条提出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豁免香港电脑教育学会、香港医疗资讯
学会和香港远程医学协会遵照此项规定;上述 3 个团
体将获建议列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旅游界功能界别
23.杨孝华议员表示其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目的是把香港酒店协会和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会员(即
选举委员会酒店界别分组的组成人士),纳入旅游界功
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內(附表1第17项)。此项修正建议既
给予酒店业适当的承认,亦不会大幅改变旅游界功能
界别的选民人数,因为所有酒店现时均有资格以香港
旅游协会旅游业会员的身份在该功能界别中投票。
24.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对建议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并无异议,但认为有需要提出相应的
修订,使旅游界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旅游界或酒店
界别分组的登记限制,与教育界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
会高等教育界或教育界界别分组所采用的安排一致。
25.议员同意由法案委员会动议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
各团体提交的意见书
(临立会CB(2)310号文件)
26.提到香港纺织及服装学会进一步提交的意见书时,
杨钊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把该会的会员列为纺
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
,对于议员就该功能界别的选民范围所提的建议,政
府当局仍未有取向。当局会在下次会议向议员作覆。
27.提到运输团体再度提交的其他意见书时,刘健仪议
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把那些主要由团体成员组成
的商会或持有商业登记证的运输公司,列为航运交通
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如这些
商会的每个团体成员均获给予一票,由于某些商会的
成员数目多得不成比例,可能导致选举过程被该等商
会支配,亦会有损选举的均衡代表性。政府当局仍然
认为,现时功能界别选民的划分是公平的,故不会提
出任何修订。
下次会议日期
28.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翌日上午10时30分举行的会议
上,就所有待议事项向议员作覆,以及提交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的最后定稿。
29. 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