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3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4/97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4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邓兆棠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夏佳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悦贤女士

劳工处助理处长
陈麦洁玲女士

职业健康顾问
罗伟基医生

高级政府律师
郑剑峯先生
应邀出席的团体:
香港卫聪联会
黃谭贵先生(会长)
谭卓勋先生
谢家袼先生
黃 原先生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许如玲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2)7
马健雄先生
(I) 与香港卫聪联会的代表会商
临立会CB(2)512(01)号文件

主席欢迎香港卫聪联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2. 香港卫聪联会的黃谭贵先生告知议员,该会的宗旨是
致力减少因职业而导致听力受损的人士的数目。他表示
,香港卫聪联会的成员一向积极参与各类活动,致力提
高雇员对职业性失聪的认识。他要求劳工处让他们参与
该处持续进行的预防职业性失聪的宣传活动。而就该法
案而言,他表示,香港卫聪联会对于当局并无废除按申
索人于提出申请的有关日期时所属的年龄组别厘定补偿
款额的3个倍数(现行条例附表 5)感到失望。他认为,听
觉受损程度相同的申索人如因年龄有别,所得的补偿款
额亦会有别,这是在年龄方面歧视申索人。

3.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的许如玲小姐在席上提供以下补充
资料,供议员参考 ─
  1.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的医生指出,若有关雇员在入
    职前及其后定期接受医疗检验,职业性失聪是可
    以诊断的病症;

  2. 与职业性失聪一样,其他职业病,例如中铅毒,
    在性质而言亦是日积月累的结果,申索人的病况
    亦是在长时间不知不觉间形成。罹患其他职业病
    的申索人,其补偿款额是根据由有关的医疗专家
    对每宗个案进行的临床评估结果而厘定,并无规
    定申索人须在有关行业服务达10年才可获得补偿;

  3. 检讨《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的工作
    小组(“工作小组”)一位成员建议,所有职业性
    失聪的申索人,不论其服务年资和所从事的行业
    ,只要其提出的申请得到有关医疗专家的专业评
    估证明,便应获得补偿。工作小组并不接纳此项
    建议,理由是劳工处认为,订定10年服务年资的
    行政规定,比依赖有关医疗专家的临床评估更为
    稳妥;

  4. 当局是以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为罹
    患其他职业病(例如中铅毒)的人士厘定最高补偿款
    额,这符合 《雇员补偿条例》 中为罹患职业病的
    人士提供补偿所订的标准。因此,因从事指定的
    高噪音工作而导致完全失聪的人士,亦应按100%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获得补偿;及

  5. 工作小组建议,把从事4种极高噪音工作(噪音水
    平超过100分贝)的服务年资由10年放宽至5年。政
    府应把此项改善建议纳入该法案,并把更多工作
    列为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许如玲小姐亦告知议员,工作小组在一年內曾多次举行
会议,并就补偿计划的某些改善措施达成共识。不过,
在 1997 年1月22日的上次会议席上,劳工处提出本身的
建议以供讨论。该等新建议受到工作小组成员的反对。
她亦指出,各方在推行有关改善建议的先后次序方面,
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部分成员更表示强烈反对。

(II) 与政府当局的代表会商

采用现行的改善措施


4. 梁智鸿议员要求当局解释因何未把工作小组的某些建
议纳入法案。他强调,工作小组的商议结果应受到尊重
。劳工处助理处长解释说,工作小组在提出改善建议时
,并无考虑该等建议的财政影响。劳工处的代表在工作
小组的上次会议席上曾指出,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
管理局”)并无足够资源全面推行工作小组提出的各项建
议,因此要求工作小组的成员考虑为推行各项改善建议
制订先后次序。她承认,由于有成员反对制订先后次序
,因此与会者在席上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工作小组 9
位成员中的6位经咨询缺席该次会议的其余3位成员后,
终于同意制订推行各项改善建议的先后次序,但仍未能
就推行个别建议的次序达成共识。她补充说,当局在把
劳工处的建议提交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 讨论时
,曾明确指出,由于财政紧拙,该处的建议內不会包含
工作小组的所有建议。劳工处估计,若推行该处的建议
,便须把雇员赔偿保险费的征款率额外调升 0.8 个百分
点,若在建议中保留《1997年职业性失聪 (补偿) (修订)
条例》(1997年第99号)(“《修订条例》”)內现行的附表
4,便须把征款率额外调升1.3个百分点。劳顾会经考虑
雇主的回应后,同意逐步推行各项改善措施,并接纳劳
工处的建议。

在高噪音行业的服务年资最少达10年的规定

5. 本身为工作小组成员的职业健康顾问应主席邀请,在
席上表示,在高噪音环境工作并非是导致神经性听力受
损的唯一原因。根据医学意见,其他因素,例如年纪老
迈和患病亦可能导致听觉受损。倘若沒有一项10年服务
年资的客观规定,管理局便须依赖有关医疗专家的临床
评估和判断,再根据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作决定。他补
充说,部分申索人为求获得补偿,在接受医疗检验和听
力测验的过程中,可能向医疗专家提供虛假资料。为避
免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管理局认为,订定10年服务年
资的规定有助确立申索人的失聪与其职业之间的关系。
梁智鸿议员在答覆主席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虽然当局
有责任确保职业性失聪补偿基金(“补偿基金”)得到妥
善运用,但确实罹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亦应得到适当补
偿。关于申索人获得补偿所须符合的资格,他强调,有
关医疗专家的评估和判断结果应受到尊重,当局不应以
行政手段作出干预。因中铅毒而索偿成功的人士亦可能
曾受到其他铅毒来源(例如其所选择的食物)的感染,但
罹患职业性失聪的申索人却须在高噪音行业受雇至少 10
年,他对于这样的双重标准有保留。他亦指出,即使已
订定推行各项改善措施的先后次序,当局亦应为推行该
等措施订出时间表。

保护听觉免受损害的法例

6. 李启明议员就日后罹患职业性失聪雇员的数目下降一
事提出询问,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时指出,当局现正
草拟规例,规定雇主须采取必要措施,为雇员提供安全
和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将于 1998 年5月实施的《职业
安全健康条例》第 6 条,雇主有法定责任确保雇员在工
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当局打算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条例
》制订多两项具体的安全和健康规例,当中包括保护听
觉的条文。《个人保护装备规例》会规定雇主为雇员提
供合适的听觉保护装备,而《机械和器材安全规例》则
规定雇主须妥善保养他们的机械和器材,令其操作时处
于良好状况,不会对雇员的安全和健康构成不良影响。
当局预期,在其他旨在令雇员加深认识保护听觉的重要
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配合下,罹患职业性失聪雇员的数
目将会下降。

补偿计划的经费来源

7. 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为
实施法案內的各项改善措施,建议把雇员赔偿保险费的
征款率额外调升 0.8% 已属足够。当局是根据管理局由
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期间处理索偿申请的实际经验,
再经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把厘定补偿的最低失聪程度保
留在40分贝、额外增加8项指定的高噪音工作以及在法
案第1至20条生效前实施过渡性安排)后,作出该项预测
。根据前立法局于 1997 年6月30日通过的《修订条例》
,若沒有来自雇员赔偿保险费的额外供款,补偿基金将
在不足3年內耗尽。当局预计,若全面推行工作小组的
各项建议,便须把雇员赔偿保险费的征款率调升2.3%。
劳工处助理处长在答覆梁智鸿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补充说
,当局将在各项改善措施实施两年后,全面检讨补偿计
划的运作情况。

8. 李启明议员认为,政府应考虑向管理局提供免息贷款
,令其有足够经费推行工作小组的各项建议以及其他额
外的改善措施。梁刘柔芬议员对此表示赞同,并补充说
,政府应承担责任,向以往当保护听觉的概念不如现在
般为人认识,和未有法例规定雇主须确保提供可接受的
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护听觉装置的年代,经已罹患职业
性失聪的雇员作出补偿。李启明议员敦促当局制订全面
的补偿政策,并重新考虑设立负责监督所有涉及雇员补
偿事宜的中央雇员补偿局的可行性。他亦认为,当局应
把真相全部告知雇主,即若要全面推行各项建议,便须
把雇员赔偿保险费的征款率调升2.3%,但当局现已采用
循序渐进的方式,先把该项征款率调升0.8%。梁刘柔芬
议员支持李启明议员的建议,并补充说,政府应主动与
雇主磋商,以便就雇员补偿事宜制订切实可行的长远政
策,并商定雇主的固定供款率。

9. 至于为补偿计划提供财政支持的事宜,教育统筹局首
席助理局长指出,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是一项根据所有
雇主须集体承担责任的原则设立的法定计划,其经费来
自向雇员赔偿保险费的征费。政府作为雇主,亦须依照
《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的条文向补偿计划供款。政
府虽然已于1995年向该计划初步拨款1亿元及向管理局
提供1亿1,500万元的免息贷款,但这仅是为使补偿计划
可开始运作,属一次过性质。该计划日后若需额外经费
,应透过提高征费解决。

10.至于为罹患噪音所致的职业性失聪的雇员提供补偿的
事宜,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补偿计划于1995
年才实施,任何改善措施应逐步实施。当局亦根据所掌
握的运作方面的数据,深入研究工作小组所提出的各项
建议的财政影响,并建议一套改善方案,以便在作出改
善与保持补偿计划在财政上可行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至
于工作小组未被纳入法案的各项建议的实施时间表,当
局指出,该等未被实施的建议,会在两年后进行的检讨
中,与其他新提出的改善措施一并再予考虑。而新提出
的措施届时可能会因为计划实施所取得的实际经验,而
变得有理由实施。

11.至于设立一个中央机构,以负责所有涉及雇员补偿事
宜的建议,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说,若把多个
集体承担责任的补偿计划与由其他个人承担责任的雇员
补偿计划合并,将导致效率降低而非提升,因此并不可
取。此外,由一套中央制度取代现行的私人保险业市场
将不会提高效率,尤其是考虑到该行业雇员补偿保险业
务的边际利润将会减低。她补充说,前立法局曾在一次
会议上讨论设立该个中央机构的建议,当局认为不宜采
纳该项建议。

12.由于预期未来数年申索人的数目会呈现下降趋势以及
管理局的收入相对稳定,李启明议员表示,他对于政府
以财政紧拙为由,以见步行步和保守的方法处理为罹患
职业性失聪的人士提供补偿的事宜表示失望。陈鉴林议
员亦有同感。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谓,补偿计
划是以集体承担制度的模式运作,规定所有雇主均须为
补偿计划的经费分担供款。她指出,当局目前不打算向
补偿计划进一步注资。

13.陈鉴林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要求高噪音行业的雇主为补
偿基金分担较大份额的供款。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表示,当局于1995年草拟补偿计划时,曾考虑该建议,
但鉴于在厘定个别高噪音行业的合适供款额方面涉及非
常复杂的行政程序,有关方面最终同意采用目前为补偿
计划提供经费的方式。

14.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指出,截
至1997年9月底,管理局已向 474 名申索成功的人士发放
补偿金。此等索偿申请的成功率约为 70%。她补充说,
当初的预测是,管理局会根据原有条例的条文处理大约
1 000宗索偿成功的申请。梁智鸿议员假设符合资格的申
索人数目在条例实施两年后将会下降,他因而敦促当局
根据补偿计划的实际管理经验,重新预计该计划的财政
影响。职业健康顾问补充说,职业性失聪通常是由于长
期暴露于高噪音的环境而形成,故此,当局估计,索偿
成功的申请个案数目在未来10年会缓慢下降。

为完全失聪者提供补偿

15.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李启明议员对完全失聪转化为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所表达的意见时指出,补偿
计划的目的是弥补雇员在工作能力而非听觉方面的损失
。罹患职业性失聪的雇员,其病症通常是经过长时间及
在不知不觉间形成,有别于因工作意外而导致完全失聪
所造成的突发性打击,因噪音导致听觉受损的雇员有较
大可能可以继续工作,而不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她重
申,其他因素,例如年纪老迈及患病亦可能导致雇员的
听觉受损,在听力测验中心的医生亦难以确定申索人听
觉受损的原因。工作小组经考虑所有此等因素后所得的
结论是,应维持现时把90分贝或以上的听力损失程度转
化为相当于6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这个百分比。

为不同年龄组别的申索人所提供的补偿

16.对于用以计算索偿成功的不同年龄组别申索人所得补
偿款额的“倍数”存有显著差距(即未满40岁、介乎40岁
至56岁及56岁或以上的倍数分别为96、72及48),陈荣灿
议员表示关注。劳工处助理处长重申,补偿计划的目的
是补偿雇员在工作能力方面的损失,因此,厘定补偿款
额所依据的原则是:申索人越年青,其丧失工作能力的
程度就越大。

对4种极高噪音工作订立的最短服务年资规定

17. 王绍尔议员在提及香港工人健康中心表达的意见时
,询问当局因何拒绝接纳工作小组的建议,把从事4种
极高噪音工作(即噪音水平超过100分贝或最高达 140分
贝或以上的噪音环境)的雇员符合资格提出申索所需的
服务年资由10年放宽至5年。劳工处助理处长答覆谓,
现行条例已包括该4种工作的其中 3 种,而根据迄今所
处理的申请个案的统计数字,从事该等工作和其他指定
的高噪音工作而索偿成功的申索人,他们的平均听力损
失程度分别为66.5分贝和69.8分贝(情况较佳耳朵)及68.4
分贝和 70.6分贝(情况较差耳朵)。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
局长补充谓,统计数字显示,从事该3种工作而索偿成
功的申索人,其听觉受损程度平均而言并不比其他索
偿成功的申索人更为严重,当局需更多时间搜集数据
,以考虑应否采纳该建议。当局因此沒有把工作小组
就此事所提的建议纳入法案,但会在法案所包含的建
议实施两年后,再就此方面进行检讨。劳工处助理处
长在答覆王绍尔议员的跟进问题时指出,迄今索偿成
功的 474 名申索人当中,有273人是因从事该条例附表
3(c)、(j)及(k)项所列的3种极高噪音工作而导致听觉受
损。其余一种极高噪音工作则已纳入法案第18条的(y)
项。

18.梁智鸿议员重申,订定服务年资最少10年的规定,
对于那些听觉受到一定程度损害、但在有关的高噪音
行业受雇不足10年的申索人并不公平。他指出,在这
些受害者当中,有人可能因多种原因而未能在有关行
业服务满10年。他赞成李启明议员的意见,要求当局
向管理局提供足够经费 ( 不论是以注资还是免息贷款
的形式提供),令该局可向罹患职业性失聪但受雇高噪
音行业的时间不足10年的人士提供补偿。他认为,当
局迄今在决定政策时见步行步,只有当其认为推行某
项新政策有相当把握时,才会提出更改建议。劳工处
助理处长回应说,根据预测,补偿计划实施10年后,
索偿成功的申索人数目每年会递减 5%,当局是经考
虑该项预测后,才把雇员赔偿保险费的征款率额外调
升0.8%。她补充说,就补偿计划而言,当局已履行于
1995年推行该计划时许下的承诺,对该计划进行检讨
和跟进有关事项。

(III) 逐项研究法案的各项条文

19.议员审阅法案的各项条文。助理法律顾问 1 提到第
21条及22条所作的相应修订时,提醒议员留意于1997
年10月24日刊登宪报、有关同一事项的1997年第483号
及第484号法律公告。

(IV)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0.梁智鸿议员告知与会者,他正考虑提出以下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

  1. 把从事4种极高噪音工作的雇员符合资格提出申
    索所需的服务年期,由10年调低至5年;及

  2. 把职业引致的完全失聪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的百分比,由60%调高至100%。
21.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同意研究首项建议,以决定
当局应否为实施该建议拟备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供
议员考虑。她指出,若把完全失聪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
能力的百分比调高,便会违背补偿计划的目的。该计划
的目的是以“不论过失”为原则提供法定补偿,补偿雇
员所损失的工作能力而非他们在身体方面的损伤。该项
建议亦会对管理局造成严重的财政影响。

22.议员并要求当局尽快提供补充资料,以回应议员在是
次会议席上提出的各点关注事项。当局答允议员的要求。

23.会议于上午10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