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82号文件
档 号: CB2/BC/4/97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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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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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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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邓兆棠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2)7
- 马健雄先生
I. 讨论政府当局的文件及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临立会CB(2)708(01)号文件)
政府当局在其为回应议员在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各点关
注事项而拟备的文件內指出,当局不会提出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藉以把完全失聪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的最高百分比由60%调高至 100%,以及把从事 4种较高
噪音工作的雇员符合资格提出申索所需的最短服务年资
,由 10 年放宽至5年。当局亦著重指出,倘若采纳该两
项修订建议,其所涉及的额外赔偿责任将令职业性失聪
补偿基金("补偿基金")分别在运作首年及第4年完结时耗
尽。
2. 经考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财政状况以及多个国
家就完全失聪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所采用的百分比
幅度(介乎 35%至 75%不等)后,议员同意不会提出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把完全失聪 (两耳的听力损失
程度均在90分贝及以上)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
分比由60%调高至100%。梁智鸿议员表示,他仍正考
虑就此事项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3.至于把从事4种较高噪音工作的雇员符合资格提出申索
所需的服务年资由 10 年放宽至5年的建议,当局估计,
若实施此项改善建议,补偿基金将在第 4 年完结时耗尽
,议员对此项估计有所保留。除梁刘柔芬议员表示需要
更多时间研究此项建议外,法案委员会其他议员均同意
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把从事 4 种较高噪音
工作的雇员符合资格提出申索所需的服务年资由10年放
宽至 5 年。李启明议员补充谓,鉴于旨在保护雇员听觉
的法例将于1998年实施,日后罹患职业性失聪的雇员的
人数将会减少,因此把从事该 4 种较高噪音工作的雇员
符合资格提出补偿申索所需的服务年资放宽,似属合理
之举,且在财政上亦属可行。
4.助理法律顾问1在提及该条例草案第16条所述的过渡安
排时询问,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应否具追溯效
力。议员经商讨后同意,该修正案不应具追溯效力。
5.议员同意,法案委员会将在 1997年12月19 日“的內务
委员会会议上,汇报其商议工作情况。法案委员会秘书
将会尽快拟备法案委员会的报告。
4.(会后补注:由于政府当局已知会要迟至下月较后时
间才能就何时恢复二读辩论该条例草案给予通知,而主
席于1997年12月19日当日不在香港,因此,法案委员会
的报告将改在1998年1月2日提交內务委员会。)
6.会议于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