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9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4/97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24日
时 间:下午3时2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邓兆棠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悦贤女士

劳工处助理处长
陈麦洁玲女士

职业健康顾问
罗伟基医生

高级政府律师
郑剑峯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2)7
马健雄先生
(I) 选举主席

邓兆棠议员获梁智鸿议员提名,并得到李启明议员和议
,邓兆棠议员遂告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的代表会商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

2.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该
法案。她表示,当局对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补偿计划")
进行全面性检讨后,再经征询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
("管理局")和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的意见,提出以
下建议 ─
  1. 保留有关把最低失聪程度由50分贝降至40分贝的
    条文。

  2. 在现时根据补偿计划获得赔偿的17项指定的高噪
    音工作外,再增加 8 项,让更多申索人有资格向
    补偿计划申请赔偿。(该8项新列为高噪音工作的
    行业约有8 900名雇员);

  3. 撤销申索人须缴付听力测验和医疗检验费用的规
    定;

  4. 制定一项过渡性安排,让那些在1989年7月1日或
    之后,以连续性合约形式受雇于高噪音行业,但
    因离职超过12个月而原已丧失申领补偿资格的雇
    员,在一段特定的期限內申请补偿;

  5. 把雇员赔偿保险费的征款率调升0.8个百分点,即
    由现时的1.5%增至2.3%;

  6. 修改《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1997
    年第 99 号)("《修订条例》"),调低用以计算补偿
    而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失所转化的永久丧失工作
    能力程度,并因应失聪标准的调低而增加永久丧
    失工作能力百分比的数目。这项修订可确保管理
    局会有足够的资源,以推行各项改善措施;

  7. 各项改善措施推行两年后,再对补偿计划作出检
    讨;

  8. 作出一项过渡性安排,使那些在建议修订条文生
    效前已提出索偿的申索人,可根据现有的《修订
    条例》,继续享有较高的补偿金额;及

  9. 推行其他多项措施,以改善补偿计划的运作。
过渡性安排

3.夏佳理议员询问申索人的预计数目以及因实施条例草
案第16条的拟议过渡安排而须支付的补偿金数额。劳工
处助理处长答称,直至1997年年底时,将有约 500 宗申
索个案根据《修订条例》的条文获批准,所涉及的额外
补偿金额预计约为 1,600 万元。劳工处助理处长在答覆
梁智鸿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证实,任何由1989年7月1日起
,曾以连续性合约形式受雇于本港的高噪音行业,但已
离职超过12个月的人士,亦可由条例草案第 1至 20条的
生效日起计12个月內提出索偿。该等条文将于条例草案
被制订并以条例形式刊登宪报当日起生效。

条例草案对补偿金额的影响

4.劳工处助理处长在答覆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与
《修订条例》中把听力损失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百
分比的现有范围比较,根据条例草案提出申索而获得成
功的个案,每宗所得的补偿额平均较《修订条例》减少
约30,000至40,000元。梁智鸿议员表示,罹患某程度职业
性失聪的申索人根据条例草案所得的补偿金额竟较根据
《修订条例》所得的补偿金额为低,他对此感到惊讶。
劳工处助理处长解释说,考虑到《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
例》(第411章)所订明的管理局的收入来源,当局在提出
条例草案的各项改善建议时,主要的著眼点是扩大补偿
计划的涵盖范围,藉以加入 8 种高噪音工作,并把申索
人的最低失聪程度由50分贝减至40分贝,从而令更多罹
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可得到补偿。

管理局的收入来源

5. 王绍尔议员察悉,有关对补偿计划作出改善的建议,
尤其是保留把最低失聪程度降低以及把指定高噪音工作
的数目增加 8 项的建议,将令管理局的工作量大增,他
因而关注条例草案所带来的长远财政及人手影响。劳工
处助理处长回应说,条例草案藉第 1(3)、21及22条,已
订明把雇员赔偿保险费的征款率调升0.8个百分点,即由
现时的1.5%增至2.3%,使管理局有能力支付应付的补偿
金和推行改善建议。

申索人须曾受雇于高噪音工作至少10年的规定

6. 当局声称,草拟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令更多罹患职业性
失聪的人士获得补偿,李启明议员就此质问,检讨《职
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 469章)的工作小组曾建议,长
期暴露于超过100分贝或最高达140分贝或以上的噪音环
境的雇员,其符合资格提出申索所需的服务年期应由10
年放宽至 5 年,当局因何未有把此项建议纳入条例草案
。劳工处助理处长解释说,把申索人受雇于高噪音行业
的年期订为10年,可产生令人信服的效果,支持申索人
提出职业性失聪的索偿。她指出,英国和新加坡亦订有
相同规定,藉以为职业性失聪的申索提供理据,管理局
在考虑本身财政紧拙的情况后认为,应优先推行扩大补
偿计划涵盖范围的建议,而改善补偿计划的建议则可容
后推行。李启明议员回应说,单在此方面把香港与英国
、香港与新加坡作直接比较并不公平,原因是英国和新
加坡的劳动人口较香港稳定。要核实有关雇员曾受雇于
本港高噪音工作达10年的纪录,一般而言颇为困难,且
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处理。卫生署的罗伟基医生在答覆主
席的跟进问题时补充说,在高噪音环境工作并非是导致
神经性听力受损的唯一原因。他指出,由管理局安排申
索人往听力测验中心接受由医生进行的听力测验,只能
确定申索人的神经性听力受损程度,而不能查出其原因
。医生只可根据申索人的陈述,判断申索人的听力损失
是否因在高噪音行业工作所致。而就补偿事宜而言,10
年服务年期的规定可确立雇员因噪音所致的失聪与其职
业之间的关系。

把某类工作纳入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7. 陈荣灿议员就为确定高噪音工作而订立的程序提出询
问。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时表示,工作小组曾考虑劳
工处辖下职业安全健康科、劳工团体、医疗专业人士、
听力学专家的意见,以及来自26种工作的个别申索人所
给予的回应,并曾实地量度噪音水平。倘每天持续 8 小
时暴露于平均噪音水平在90分贝或以上的工作,便属于
从事高噪音工作。90分贝的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是根据
《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规例》(第59T章)所列的措
施声级水平制订。根据上述测量结果,当局建议把另外
8种工作纳入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即条例(第469章)附表3)。

8. 李启明议员询问的士高唱片骑师的工作应否纳入指定
的高噪音工作。劳工处助理处长答称,当局曾于1994年
在选定的士高场所量度噪音水平,结果发现该等场所的
平均噪音水平低于90分贝。李启明议员促请当局监察有
关情况和重新评估该等高噪音工作环境 ( 例如的士高和
食肆),并考虑在繁忙时间和适当位置进行量度。

处理补偿申请的统计数字

9. 劳工处助理处长在答覆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由
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 ─
  1. 管理局共接获1 348宗申请,并向474名申索人支付
    补偿金,当中111宗的补偿金额是根据《修订条例》
    的有关条文作出评估和厘定;

  2. 共有72名申索人在评估工作进行期间撤回申请;

  3. 共有445宗申请现正由管理局进行评估;及

  4. 共有357宗申请基于多种原因而遭拒绝,包括申索
    人的失聪程度低于50分贝(此类申索人共有263名,
    当中120人的听力损失程度在40至49分贝之间);申
    索人未能为以往的受雇情况提供足够证据 (此类申
    索人共有27名);申索人的工作并不属指定的高噪
    音工作(此类申索人共有25名);申索人在1989 年7
    月1日前已离开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 此类申索人共
    有29名);及申索人受雇高噪音工作的年期不足10
    年(此类申索人共有11名)。
罗伟基医生补充说,当局根据申索人在申索赔偿表格內
所提供的资料,核实申索人符合索偿资格后,通常会在
一个月內安排申索人接受听力测验及/或医疗检验。至于
那些因某种原因而未能提供可接受的证据,证明其曾受
雇有关的高噪音工作的申索人,罗伟基医生表示,管理
局会弹性考虑他们的申请,并会根据每宗个案的个别情
况作出适当决定。管理局在适当情况下,会行使酌情权
,把疑点的利益归于申索人。罗伟基医生在答覆梁智鸿
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当局所接获的申请个案当中,
有15%在安排申索人接受听力测验及/或医疗检验前,已
被取消资格。

(会后补注:劳工处助理处长已提供一份文件,回应梁
智鸿议员就处理申请时间最长的个案所提出的跟进问
题。该文件已随临立会CB(2)557号文件送交议员)

听力损失程度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10.议员察悉,根据条例草案,因长期受雇于高噪音行业
而导致完全失聪 (两耳的听力损失均在90分贝及以上) 的
人士,为厘定赔偿而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为60%,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因与工作有关的意
外而导致完全失聪的人士会被视为100%永久丧失工作能
力。劳工处助理处长解释说,罹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
其病症通常是经过长时间及在不知不觉间形成,这与因
工作有关的意外而导致完全失聪的情况有别,其在丧失
工作能力方面的影响不如突发性工作意外所造成的失聪
般剧烈。除此之外,其他因素,例如年纪老迈及患病亦
会导致听力损失。考虑到多个国家把完全失聪转化为永
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订于 35%至75%之间,工作小
组建议,把职业所致的完全失聪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
力的百分比维持在60%,作为厘定补偿的准则。

入职前及定期的在职听力测验和医疗检验

11.梁智鸿议员询问可否规定高噪音行业的雇主为雇员安
排入职前及入职后定期的听力测验,罗伟基医生在回应
时表示,拟议的 《工厂及工业经营(医疗检验)规例》现
正在草拟当中,并将于1998/99年度提交立法会。该规例
规定,在8小时的工作天期间暴露于超过 85 分贝噪音环
境的工人,须在入职前及在职期间,定期接受指定的医
疗检验,包括耳镜检验和听力测验。他在答覆议员的跟
进问题时表示,雇员因工作而导致听力变坏的情况,可
藉定期进行听力测验作出评估。

教育及预防措施

12.劳工处助理处长在答覆王绍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由
于申索成功的人士应较为接受劝导和采取主动预防听觉
进一步受损,因此当局认为不必为补偿目的而进一步评
估他们的听力损失情况。她补充说,根据《职业安全健
康条例》,雇主亦有法定职责为雇员提供合适的保护听
觉装置。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管理局将有法定权力进行
和资助教育和宣传活动,令雇员加深认识保护听觉的重
要性。至于日后如何减少罹患职业性失聪人士的数目,
她强调,通过教育、宣传和立法管制工作地点的噪音,
雇主和雇员应对保护听觉的需要和方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下次会议日期

13.议员同意邀请香港卫聪联会的代表,出席订于1997年
11月 4日上午8时30分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举行的下次
会议。

14. 会议于下午4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