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29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6/97

临 时 立 法 会
《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1998年2月10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英豪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江华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郭谭佩仪女士

保安局助理局长
杜永恒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
梁兆康先生

屋宇署总屋宇测量师
锺振文先生

消防处署理消防总长
朱文骏先生

律政司高级政府律师
王泽刚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选举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获选为法案委员会的主席。

I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 档号:SBCR 1/1866/96(97)
临立会LS81号文件
条例草案文本)

政府当局作出简报

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
处所)( 修订 )条例草案》( 下称"条例草案" )旨在扩大于
1997年5月开始实施的《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下
称"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在1987年前落成的旧
式商业建筑物。建议中的法例将赋权执行当局(即屋宇
署署长及消防处处长)规定指明商业建筑物的拥有人或
占用人遵从某些消防安全措施,有关措施包括提供和
改善消防装置及设备、逃生途径、消防和救援进出途
径及耐火结构。详细规定载于条例草案附表5及6。

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指出,有关法例将分期实施。
政府当局会优先处理约400幢在1973年3月23日或之前
向建筑事务监督首次提交建筑图则的商业建筑物,当
时政府尚未强制规定该等建筑物须安装洒水灭火系统
。政府当局打算在法例生效后 3 年內完成第一期工作
,然后根据在第一期工作中所得的经验,著手处理在
经过大幅修订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
于1987年3月1日开始生效前,首次提交建筑图则的约
1 000幢商业建筑物。这些楼宇并非遵照1987年守则所
订的消防安全标准建造或设计,该守则规定的现代化
消防装置与现行标准十分相近。

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执行该法例
时,会著重鼓励拥有人及占用人遵从有关规定。执行
当局可发出指示,规定有关人士根据其发出的守则改
善消防安全措施,并订明须在某一合理期限內遵从指
示的规定。如拥有人或占用人无合理辩解而沒有遵从
有关指示,执行当局可向裁判官申请改善消防安全令
。如改善消防安全令的指示不获遵从,执行当局可向
区域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占用该商业建筑物。

5.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于1997年
5月至7月期间曾进行为期 3 个月的公众咨询,在考虑
到于咨询期间接获的意见后,当局打算成立拥有 2 亿
元资金的改善消防安全基金,为受法例影响的有需要
人士提供贷款。当局将于1998年 3 月要求财务委员会
批准成立该基金。至于在立法程序的时间安排方面,
政府当局希望条例草案可在本立法会期结束前获通过
成为法例。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解释,条例
草案的执行条文与该条例就订明商业处所订定的条文
相若。条例草案第 4 条把" 商业建筑物 "一词界定为在
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造,或建筑图则是在1987年 3
月 1 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核,并建作或
拟用作该条文所列用途的任何非住用建筑物的整幢建
筑物。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订明商业处所指总楼面面
积超逾 230 平方米,用作进行某项订明商业活动的处
所。有关的订明商业活动包括经营银行业务、进行场
外投注、经营珠宝或金饰业务、作超级市场或百货公
司用途、或作商场用途。属于该条例所界定的订明商
业处所,并位于部分建作或拟用作住用用途的建筑物
內的处所,均受现行条例所涵盖。部分用于供人居住
及部分作商业用途的建筑物( 综合用途建筑物 ),将不
会纳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然而,在综合用途建筑
物內经营的订明商业处所,则受现行条例所涵盖。

7.议员询问当局可否把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旧
式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內其他商业处所。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长表示,由于旧式商业建筑物及订明商业
处所的访客流量高,而且在发生火警时会涉及重大危
险,故此被列入优先处理之列。尽早通过条例草案,
对执行当局采取行动改善本港旧式商业建筑物的消防
安全标准,实在非常重要。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
,条例草案所订有关改善旧式商业建筑物消防安全措
施的规定,未必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建筑物。为了
处理该等未纳入条例草案规管范围的建筑物,政府当
局现正就全港约 6 万幢包括住用及工业楼宇在內的私
人楼宇进行普查。此项调查预期在1998年 5 月完成,
有关结果将有助政府当局就改善该等建筑物的消防安
全,定出可作改善之处及须采取的适当措施。在进行
普查工作的同时,屋宇署及消防处亦加强采取执法行
动。在地区层面上,民政事务总署现正致力提高市民
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就消防安全事宜推广较佳的楼
宇管理方法。民政事务总署辖下一个新的大厦管理资
源中心将于1998年年中成立,就改善大厦消防安全设
施向大厦管理团体提供资料和意见。这些资料包括注
册承建商的资料、有关的法例规定,以及就遵从此等
规定所需的装置及工程提供实际的意见。

指明商业建筑物

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回答何承天议员就"指明商业建
筑物"的定义提出的问题时表示,附表4的定义适用于
1973年前落成的建筑物,即法例生效后将会在第一期
实施工作中处理的建筑物。当第一期工作于 3 年后完
成时,政府当局会修订附表 4 ,以便将涵盖范围扩展
至其余在1987年前落成的商业建筑物。

合理的规定

9.政府当局表示会采取务实和灵活的做法,执行有关
的消防安全规定。何承天议员就此表示,当局应更清
楚订明可灵活处理的程度,以及合理标准的验证方式
,以确保在施行法例方面可保持一致,以及向受影响
人士提供明确的指引。他表示,让执行当局有过多酌
情决定权,可能会带来在遵从法例规定方面造成困难
及令情况有欠明确的不良影响。

10.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根据在进行公众咨询期间收
集所得的意见,以及屋宇署与建筑界专业人士进行的
讨论,政府当局认为如有关人士在遵从现行标准方面
遇到真正存在及实际的困难,执行当局应弹性实施有
关的安全规定。执行当局应根据建筑物所提供设施的
整体状况、其规划设计及耐火结构等,评估该建筑物
的消防安全。执行当局亦会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考
虑及接纳用以改善消防安全而又同样能够达到有关法
例的基本目的的其他补偿措施,以代替屋宇署发出的
守则中订明的规定。屋宇署助理署长补充,该署在
1997年 8 月颁布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
备考》,已就落实该条例的相关事宜提供一般指引。
他表示,该署将成立由屋宇署及消防处代表组成,成
员包括非官方的专家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其他改
善消防安全的建议,例如消防工程方面的建议,并就
此提供意见。屋宇署会定期进行检讨,以期根据所得
经验制订更深入的指引。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
应提供上述作业备考的文本,供议员参阅。

改善消防安全基金

11.胡经昌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保安事务委员会1997
年10月16日会议上告知事务委员会委员,政府当局计
划成立拥有5亿元资金的市区环境美化基金(下称"环境
基金 " ),为环境美化工作目标地区的旧楼业主提供贷
款,当局更会研究把消防安全装置纳入该基金的资助
范围是否可行。鉴于建议中的改善消防安全基金 ( 下
称"消防基金")拥有的资金较少,其金额只有 2 亿元,
加上若干消防安全工程项目耗资不菲,胡议员质疑该
基金是否足以应付受法例影响人士的需要。

1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环境基金与消防
基金的涵盖范围有若干不同之处。该两个基金分别涉
及的改善工程的所需成本亦各有不同。就消防基金而
言,建议中的基金金额是根据1997年初就旧式商业建
筑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抽查的所得结果计算出来的。
她表示由于消防基金涵盖的建筑物数目较少,加上假
设在订明商业处所及指明商业建筑物的合资格拥有人
及占用人中,只有小部分会申请贷款,而且该等人士
不会群起在同一时间申请贷款,故政府当局认为 2 亿
元是合理的基金金额,足可应付有关人士的即时需要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进一步解释,消防基金会以循
环模式运作,即一方面向申请获接纳的人士提供贷款
,另一方面在改善工程尚未完成前开始收取贷款人偿
还的款项。她表示,当局会视乎新法例的实施情况,
根据实际经验检讨消防基金的金额。

13.鉴于议员对此表示关注及在主席的要求下,政府当
局答应提供补充资料,阐释消防基金金额的详细计算
方法及该基金的运作方式,以方便议员在下次会议作
进一步的讨论。

实施法例规定的时间安排

14.陈财喜议员询问当局可否加快实施法例的规定。他
建议在有迫切需要及值得提供协助的情况下,政府可
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建筑物实施所需的改善措施。保安
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实施有关规定的时间安排是根
据实际执法经验,以及就法例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后订
定的。改善旧式商业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是一个漫长的
过程,其中涉及对建筑物进行彻底的查察、就可作改
善之处作出指示,以及就工作进度采取所需的跟进行
动。未达指定标准的旧式商业建筑物的拥有人及占用
人应获给予足够时间,以便采取适当的改善措施。她
补充,政府当局的政策目的是让拥有人或占用人承担
改善消防安全标准的责任,政府的角色是在有需要时
提供实际的协助,例如在消防基金下提供贷款。

15.政府当局同意考虑议员就加快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
提出的意见。

征询意见

16.议员同意发出新闻稿,邀请公众人士和关注团体提
交意见书及/或在日后举行的会议上与法案委员会会
晤,表达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III. 日后会议的日期

17. 随后两次会议的安排如下:

  1. 1998年2月17日下午2时30分;及

  2. 1998年2月18日上午8时30分。

(会后补注:原定于1998年2月18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的会议其后取消。)

IV. 会议结束

18. 会议于下午12时0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2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