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2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7/97
临 时 立 法 会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 1998年2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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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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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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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鉴林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吴亮星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宏发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冯检基-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女士
- 署理房屋署副署长
- 贝德思先生
- 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 李伯诚先生
- 政府律师
- 黃建民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2)7
- 马健雄先生
经陈婉娴议员提名及吴亮星议员与黃宏发议员附议,
陈鉴林议员获选为法案委员会的主席。
2.议员同意接纳廖成利议员以当时身体不适为理由,在
限期过后才申请加入法案委员会。
I.与政府当局会晤
3.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表示,《1997年房屋(修订)
条例》(1997年第108号)(修订条例)于1997年6月28日获
前立法局通过,并将在房屋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
日期开始实施。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 曾详细评估修订
条例的影响,并认为实施修订条例除导致收入大幅减
少外,还会引致运作上出现3项主要的困难,分别为:
- 根据个别住戶的经济情况而调整租金的灵活性;
- 平房区及中转房屋住戶被纳入租金与收入中位比
例(中位比例)的计算范围;及
- 整体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的厘定。
4.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指出,-条例草案旨在透过下
列规定,以解决上述困难 ─
- 把平房区及中转房屋的居住许可证豁免在修订条
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 规定租金调整限制不适用于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
及接受租金援助的住戶;及
- 明确规定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的计算方法须按照
房委会所定下的程序予以厘定。
5.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强调,当局在提出若干技术
性的修订时,已有考虑临立会议员的意见,并尊重修
订条例的精神;修订条例规定房委会的租金调整,不
得每 3 年超过一次,而房委会厘定的租金,不得令其
辖下租住公屋住戶的整体中位比例超逾10%。
6.廖成利议员指出,修订条例第 16(1A)条中“屋村內
的土地类别”一语有欠清晰。黃宏发议员建议当局重
新草拟该条文,以改善草拟条文的用语。政府当局虽
同意重新草拟条文是处理此事的另一方法,但解释在
建议订明例外的情况,如新订条文 16(1B)及16(1C) 所
述,以解决运作上的困难时,当局尝试保留原有字眼
,确保当局的用意不会被误解。议员接纳当局的解释。
7.就廖议员询问修订条例实际的实施日期,房屋局首
席助理局长(2)表示,署理房屋局副局长于1998年11月
14日向临立会提交该条例草案时在其致辞中,答应在
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技术性的修订获得通过后,会尽快
实施修订条例。
8.廖成利议员提述第16(1A)(a)条规定就作住宅用途的
屋村內任何土地类别所作出更改租金,只可在最后一
次更改租金的 3 年后实施,并询问向入住偶然空出的
公屋单位的住戶作租金调整的情况。房屋署助理署长
( 法律顾问 )回答时表示,为遵从修订条例的精神,当
局把此等单位编配予新住戶后,会在 3 年內维持租金
不变。他补充谓,房屋署的电脑程式可鉴别此等住戶
。主席表示,实施此一政策后,会导致公共屋村內出
现类似的公屋单位所收租金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署助
理署长 (法律顾问) 回应时表示,根据修订条例,当局
须容许此一情况存在。
9.就所作出的技术性的修订而言,主席指出,修订条
例并无就中位比例订定明确的定义,亦无订明评估中
位比例的方法。目前房署用作计算中位比例的抽样调
查方式将不符合修订条例第16(1A)(b)条所订明的法定
规定。为了严格遵守修订条例,房署将须向其屋村內
所有住戶进行全面的收入调查。鉴于进行调查所涉及
的大量人力,以及收集数据与检讨工作期间的时间差
距可能会影响所计算中位比例的准确性,议员接纳建
议的第16(1D)条,该条文赋权房委会沿用现时的做法
,即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厘定中位比例。
10.关于建议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及租金援助计划下的
受助人不受租金检讨周期为每 3 年一次的限制一事,
主席指出,保留现时的每两年一次的租金检讨周期,
可能会引起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强烈反对,原因是政
策不一致,同时也偏离修订条例的精神。政府当局在
回应时表示,根据现行的房屋资助政策,住满10年或
以上的公屋住戶,如其入息超过轮候册入息限额,便
须缴交额外租金。当他们的入息下降至低于轮候册入
息限额,便可申请缴交正常租金。如修订条例內“更
改租金”的定义缺乏弹性,房委会将不能在 3 年期届
满前,按其政策规定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缴交额外租
金。同样地,房委会将不能在租金检讨 3 年期届满前
,让住戶在入息下降至低于轮候册入息限额时缴交正
常租金。由于缺乏按个别住戶的经济情况而调整租金
的灵活性,部分公屋资源将不必要地耗费在并非真正
需要此等资源的人士身上。议员并不反对给予房委会
调整此等住戶租金的灵活性,但强调每3年1次的基本
租金检讨周期亦应适用于此等住戶所居住的单位。在
回应时,当局答应把此事交由房委会在政策方面作出
考虑,以确保不会与修订条例的精神有所抵触。
II.逐条研究条例草案
11.在回应议员询问有关建议的第16(1B)条所采用的许
可证与准许的差别时,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证
实该两词语均曾被采用,在应用于占用平房区及中转
房屋的情况下,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含义。
12.议员完成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工作,并商定于1998
年2月13日向內务委员会报告法案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1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16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3日